改革语境下的立法规划调整

   近期,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经调整后再次公布,一类和二类立法项目从原有的68件增至102件,立法项目实际增加了34件。其中,编纂民法典以及制定房地产税法、环境保护税法等七大税法均被列入一类立法项目。如此大幅度调整立法规划,可谓史无前例。
   作为一项中国独创的立法管理机制,立法规划的实质是通过对立法需求、时机、成本等因素的理性考量,系统设计立法次序、层级和项目,以科学配置立法优先权力、统筹协调立法利益诉求。追溯历史,肇始于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历届人大立法规划,无不紧扣了时代脉搏,引领了立法全局,昭示了人大行权意识的崛起。正因此,立法规划制度正式写入了今年3月修订的立法法,这一管理性机制由此上升为法定化机制,成为人大把握立法航盘、主导立法权力的重要标志。
   但也应当认识到,作为一种预设的立法安排,与人大任期相对应的立法规划,很难全面预测出5年时间内改革发展和立法需求的变化,先期规划的立法项目难免滞后与空白现象。尤其是在新一轮深化改革的时代语境下,如何合理解决规划预期性与改革变动性之间的内在矛盾,更是不可回避的现实挑战。正因此,适时调整立法规划乃是提升其及时性、针对性和系统性的必然选择,其意义并不亚于制定立法规划本身,不仅同样体现了人大的立法主导权,更彰显了人大顺应时代需求、与时俱进的改革意识。
   以此次立法规划大调整新增设的一类立法项目为例:编纂民法典,乃是完善现代法律体系的关键一步;密集制定七大税法,细化了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具体路线图;制定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和修改行政监察法,回应了反腐法制化的现实急需;制定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和文化产业促进法,旨在加速填补经年已久的文化立法短板……所有这些重新规划的立法目标,均可追根溯源至中共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所勾勒的改革蓝图,由此折射出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的理念,堪称立法决策衔接、呼应改革决策的典范。
   同时应当看到,目前已上升为一项法定机制的立法规划,理应对立法活动具有约束力。但由于种种原因,以往历届人大立法规划一类立法项目的完成率仅在60%左右,一些立法项目甚至多次列入立法规划却难产至今。而此次立法规划调整后,立法项目基数随之大幅增加,尤其是一些新增项目时间紧、任务重,势必对完成规划带来更大压力。因而,如何强化相应的督促机制,推动立法项目落地,防止立法规划空转,以维护其公信力和严肃性,乃是未来立法实践必须积极应对的考验。
   另一方面,无论是立法规划的制定还是调整,不仅有赖于顶层设计,亦需开辟更为通畅的立法项目征集渠道,除了人大代表立法议案等传统路径外,还应广泛汲取社会组织、专家学者尤其是普通民众的立法建议,以促成一些关乎公共利益、公民权利的重要立法及时纳入立法规划、优先获取立法资源,使立法更好地反映国民的切身利益诉求,立法权力进一步回归人民。
   凡此种种,都是制定、调整、运行立法规划所面临的现实课题。因而从更深的层面而言,亟需通过更为细化的制度规范,进一步明确制定、调整立法规划的编制原则、要求、程序以及法定效力、责任机制等等。如此,立法规划才能建立法律供给与社会需求的合理平衡,并最终实现科学、民主、有序、高效立法的价值追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