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颁布实施五周年”系列报道之七

民法学教育在社会主义法治人才培养中的地位和作用

  何种形态的法学教育将会形成何种教育格局。社会主义法治人才培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教育的必然展现。一个需要追问的前置问题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教育的特色究竟在何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与西方的法律体系究竟有何种差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与中国特色的法学教育的关系是什么?如何以中国特色的法学教育培养社会主义法治人才?本文以民法学教育在社会主义法治人才培养中的地位和作用为切入点,试图回答这一问题。
  
  目前民法学教育的特征和
  需要完善之处
  
  中国的民法学教育是从大陆法系民法学教育沿袭发展而来的,民法学在整个法学教育的学科体系具有重要地位。目前的民法学教育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民法学教育作为规则教育的特征。民法学属于部门法学,是以概念规则所组成的学科。厘清制度的概念、规则与原则等知识性教育,就成为民法学学习与教学的首要任务。民法学的规则教育表现为知识性的教育,掌握民法知识是人才培养的基本任务。
  第二,民法学教育面向裁判性教育的特征。我国属于大陆法系传统,民法学的教育表现为以司法裁判为中心。在教育的表现形式上请求权分析方法、鉴定式案例教育在中国的民法学教育得到一定程度上的推广。
  第三,民法学教育的狭义民法性特征。一是民法学教育不涉及商法的内容。尽管我国长期采用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我国民法典编纂又进一步采用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但我国现有的民法学教学基本不涉及这方面的内容。二是基本不涉及民法学与宪法学、行政法学等学科的关系,这些内容仅仅表现在学者的研究领域。
  当前,民法学教育需赶上民法典发展步伐。一个国家的民法学教育需要回应该国的民事立法。民法典出台之后,相应的教材作出了部分修改,但大多是根据民法典对相关制度的增补、修订。对于民法典所进行的重大改变,比如民法典基础性法律地位的确立,民法典采取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民法典规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内容,这些内容是中国民法典对于大陆法系民法典所作出的根本性改变,对整个民事法律体系包括立法与司法产生重大影响,但遗憾的是,现有教材未能完全体现。
  正如有学者指出,“针对法学知识体系和学科体系仍然以法律体系的逻辑和结构为依归、难以适应党中央提出的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目标和需要,必须站在构建法治体系的角度来反思法学体系建设的问题。”只有解决中国法治人才培养的中国法治问题导向,才能真正理解民法学在社会主义法治人才培养中所具有的地位与作用,培养“具有坚定理想信念、强烈家国情怀、扎实法学根底的法治人才”。基于民法的生活之法与权利法的特点,在所有的法学学科之中,培养主体性意识是民法学当之无愧的任务。只有培养社会主义法治人才的主体性,才不会导致法律的工具主义,也不会出现违背常理、事理的情况。未来法治建设的主体需要形成尊重私权的法治精神,弘扬私权与确立人格尊严是我国社会法治人才培养最为重要的任务。只有权利得到尊重,人格尊严得到维护,一个幸福、健康的法治社会才能够形成。
  
  确立民法学教育在社会主义法治人才培养中的基础性地位
  
  民法学教育需要回应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问题。第一,民法学教育需要解决我国法治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决定》提出编纂民法典的历史任务。因此,民法典编纂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内容。一个国家的民法学教育需要基于该国的立法现实。中国的民法学教育需要回应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历史使命。
  第二,民法学教育需要回归我国民事立法的优秀传统。经过30多年民事立法的发展,特别是民法典的颁布,我国已经建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事法律体系。具体表现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民法典遵循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遵循人格权、财产权、身份权的民事权利体系等,这些既是中国民事立法的现实回应,也是社会主义民法的中国特色之所在。
  第三,民法学教育需要摒弃大陆法系民法学教育的不足。一方面,中国的民法学教育需要正视大陆法系民法学教育的传统及其所产生的深刻历史背景。大陆法系中法国、德国的民法学教育是面向司法裁判的教育,有其历史的必然性,面向裁判的教育也有其先进性。同时应该看到,基于罗马法发展与启蒙运动,人文主义、理性主义、权利至上的理念已经为社会所接受。另一方面,我们要看到,大陆法系民法所具有的以私法自治为中心,秉持价值中立的财产法为特点的民事立法,宣扬个体权利至上、严格遵循私法自治所导致的自利性问题、家庭的财产化现象,与社会主义民法的发展具有一定的违和性。
  民法学教育需要完成公民教育与专业教育的双重目的。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民法典要实施好,就必须让民法典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同时提出,“要把民法典纳入国民教育体系”。社会主义法治人才既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主体,又是社会主义国家的普通公民。因此,社会主义法治人才的培养不仅包括专业教育,更需要贯彻民法典的公民教育。
  公民素质教育与专业教育在社会主义法治人才培养中具有不一样的目的,在教学理念与教学方法上有所不同,不能只重视一方面而忽视问题的另一方面。民法学的专业教育与公民教育既具有分工的合作性也有区分性。专业教育主要完成职业法律人的转变。面向司法裁判的思考,仅仅只是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的一个方面,社会主义法治人才不仅仅表现为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职业共同体,同样也表现为未从事法律职业的主体,而后者,恰恰组成了社会主义法治人才培养的大多数。
  只有百姓有尊严,社会秩序安全,人民才会幸福。对于这些问题,其他学科的建设只有依赖民法学才能得以真正实现。作为普通公民的民法学教育,需要形成以下教育理念:
  第一,主体意识教育。民法学教育需要完成社会主义法治主体性人格的塑造。主体性表现为权利主体、人格尊严与人的自我发展。只有成为权利主体,形成健全的人格,保障每个主体的权利,实现每个主体的发展,才能避免法条主义与法治的工具主义。
  第二,私权扩张公权限缩的权利教育。在传统民法学教育中,尊重与保护私权已经成为社会主义法治人才培养的重要内容,但这远远不够。社会主义法治人才培养,需要确定私权扩张、公权限缩,以私权限制公权扩张的权利教育的理念。
  第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教育。民法典规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这是我国立法的重大创新,打破了传统民法典价值中立的格局,对我国民事立法、司法具有重要影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基本价值共识,实现了国家行为、社会行为与个人行为的有机统一。
  
  民法学教育如何实现社会主义
  法治人才培养
  
  民法学教育应贯彻民法典的基础性法律地位。第一,民法学教育贯彻民法典基础性法律地位是宪法作为根本法的重要体现。宪法作为根本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任务、国家机关的职责、公民的基本权利。刑法、行政法在保障基本权利实现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但这些法律部门只是消极地避免这些权利受到侵害,只有落实民法典才能保障这些权利得以积极实现。比如,公民受教育权的实现需要依赖于民法典主体制度的监护权制度,在权利救济中需要依赖于民法典的侵权责任制度。
  第二,民法典的基础性法律地位确定了民事权利优先保护的规则。民法典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础性法律地位,并不是赋予民法典在各部门法中更高的法律地位,而是在具体行为中,要将充分尊重和保护民事权利作为一种理念或者需要执行的标准,不能以行政权或刑事权侵害公民的合法权利。这是对我国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的先行后民、先刑后民做法的纠偏。
  第三,贯彻民法典的基础性法律地位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需要。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治理和管理一字之差,体现的是系统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综合施策。”我国传统行政、刑事法律表现为惩治、具象化为责任来实现社会的治理,治理的主体、治理的对象、治理的结果表现为强大的管理色彩。而民法典本身以弘扬权利、保护权利为秉性,民法典治理主体的多元性、治理过程的协商性、治理目标的妥当性,在多元、共治、共享中实现各方主体利益的达成与治理目标的实现。
  第四,民法典基础性法律地位的确立是以人民为中心思想的深刻表达与具体实践。社会主义法治人才培养需要充分思考民法典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与作用,特别是需要重现审视与理顺代表公权力行使的两部重要性法律,即刑法、行政法与民法典的关系。实践中,因为缺乏对民法典基础性法律地位的认识,滥用行政权力、刑事权力,不尊重经营主体合法权益的情况依然存在。尊重民法典的基础性法律地位,应矫正重刑轻民、先刑后民的不当观念,以实现对民事主体权利更为周延和精准的保护。
  民法典基础性法律地位是“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的重要法治保障。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各级政府要以保证民法典有效实施为重要抓手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把民法典作为行政决策、行政管理、行政监督的重要标尺”。一方面,民法典基础性法律明确民事主体的权利内容以划定公权力行使的界限所在,公权力主体由此需要为私权利的实现创造条件和提供保障,形成“公民权利所在即国家权力应至”和“公民权利所在即公权力应止”的权利保障机制。另一方面,民法典基础性法律设定公权力主体有效参与社会治理的通道。民法典对行政机关提出新的职责要求,要求其积极主动地推行良政善治,构建起职责明确的治理体系。
  打造符合中国特色的民法学教材体系。教材是社会主义法治人才培养的关键。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学科体系同教材体系密不可分。学科体系建设上不去,教材体系就上不去;反过来,教材体系上不去,学科体系就没有后劲”,“培养出好的哲学社会科学有用之才,就要有好的教材”,强调“要实施以育人育才为中心的哲学社会科学整体发展战略”。基于理论的共通性,中国民法学教材深受大陆法系民法学教材的影响。特别是在基本不涉及具体制度设计的民法学总论教学中。这种看似合理实则隐藏着巨大悖论的民法学教材不能建构中国民法学学科体系,更不能形成中国民法学话语体系。
  基于民法学教材建设在社会主义法治人才培养中举足轻重的作用,中国民法学教材需要完成两大任务。一方面,民法学教材建设需要承担社会主义法治人才民法学理论的供给功能,教材需要帮助学生掌握中国民法学理论、概念与特征,使得他们能够很好地运用民法学知识进行司法适用。特别是在遇到疑难复杂案件时,能够在多种价值冲突中恰当地进行价值判断,作出合乎社会发展的价值选择。另一方面,民法学教材还需要为社会主义法治人才塑造健全的法律人格。社会主义法治人才培养不能光懂得法律,更需要具有健全的主体意识、权利意识、责任意识等法治信仰所具有的基本意识。中国民法学教学不仅需要完成社会主义法治人才民法学教育的任务,更为重要的是,要完成培养健全的社会主义法治人才的任务。基于社会主义法治人才培养的复杂性与学生在未来职业选择的不确定性,这两个任务并不是截然区分,而应该有机融合在民法学教材当中。
  〔作者系中南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常务理事。本文系湖南省教育科学“十四五”规划重点课题“社会主义法治人才培养主体性实现的法治保障”(项目编号:XJK23AJD009)的阶段性成果。〕
  ● 责任编辑:曹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