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四中全会精神 加强法院自身建设努力提高司法裁判公正性稳定性权威性

  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以下简称“全会”)是在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关键时期召开的一次重要会议。全会审议通过的“十五五”规划《建议》,是科学引领“十五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纲领性文件和行动指南。《建议》提出“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取得新突破”“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达到更高水平”“规范司法权力运行,完善司法公正实现和评价机制,提高司法裁判公正性、稳定性、权威性”,为新时代审判工作指明了前进方向。人民法院要全面贯彻全会部署,从理念、制度、方法等各方面加强研究和实践,持续提高司法裁判公正性、稳定性、权威性,努力实现办案最公正、效率最高、群众最满意,为“十五五”时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续写两大奇迹新篇章贡献司法力量。
  
  一、提升司法理念,为提高司法裁判公正性、稳定性、权威性提供思想引领
  司法理念是指导司法活动的基本观念和价值取向,是为司法活动提供深层次思维模式、价值引领和行动指南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整体塑造着司法活动的风格和面貌,深刻影响司法权的运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和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近代以来,“西学东渐”对我国司法理念和审判实践产生了较大影响,造成部分实践中“水土不服”的症状。必须跳出“现代化”等同于“西方化”的误区和窠臼,以党的创新理论推动我国司法理念变革重塑,构建起具有中国特色、体现时代精神的司法理念体系,为提升司法裁判的公正性、稳定性、权威性提供坚实的思想基础。
  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根本遵循。历史上,我国法治建设历经波折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缺乏中国特色的法治思想,从国外照搬理念,存在“全盘苏化”或者“全盘西化”的倾向,偏左或者偏右的状态。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确立,为解决法治问题提供了根本遵循。必须学深悟透习近平法治思想,把握贯穿其中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对过去不适应国情、不符合实际的司法理念进行反思和重塑,推进司法理念本土化、现代化,指导司法实践健康发展。
  坚持以党的领导为根本政治原则。政治和法治的关系是法学理论的核心问题,也是法治实践的根本问题。树立正确司法理念,首要的是正确处理党的领导与依法独立办案的关系。法院在党的领导下依法行使审判权,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坚持党的领导是坚持党中央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集中统一领导,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是管方向、管政策、管原则、管干部。
  坚持以实事求是为基本方法。司法活动不能止步于形式合法,出现“合法而不合理”的困境,要坚持“重程序但不唯程序”,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辩证统一、缺一不可。离开程序公正,单纯追求实体公正容易引发非法取证乃至冤错案件,带来新的不公正;离开实体公正,程序公正容易演变为“程序空转”,司法公正流于形式。要始终把公平正义作为核心价值追求,既准确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实现案件实体处理结果的公正,又要依法适用法定程序,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实体公正,做到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并重。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立场。司法权作为一种判断权,需要居中裁判、不偏不倚,这是实现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同时,司法工作应当有价值立场。要坚持把人民满意不满意、答应不答应、赞成不赞成作为衡量执法司法水平的最高标准,努力赢得民心、赢得尊重、赢得权威。
  坚持以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为基本标准。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依托,人民法院作为法治建设的重要力量,不仅是审理案件的裁判者,更是社会治理的参与者。要坚持办案与治理并重,在司法办案中通盘考虑关乎国家前途和命运、主权和安全的全局性事务,对比判案前后可能产生的影响和效果,既守住依法办案的底线,又回应社会对公平正义的需求,让司法裁判与民意同频、与社情共振,厚植党的执政根基。
  坚持以服务保障大局为时代回应。中国长期作为大一统国家的历史特性以及家国相通的深厚文化传统,决定了大局观念在广大人民群众的价值观念中占据厚重地位。司法工作是党和国家事业的组成部分和重要保障,要坚持“被动受理、主动服务”,回应大局需要、正确认识大局、自觉服从大局,把司法事业融入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事业中。
  
  二、规范司法行为,为提高司法裁判公正性、稳定性、权威性夯实制度基础
  规范司法行为对于确保公正司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意义重大。要加强规范化建设,使各项工作的标准、流程、责任更加清晰,以制度刚性约束各项工作在规范化、法治化轨道上运行,促使司法人员依法规范行使职权,让社会公众对司法行为有稳定的预期。
  健全党对法院工作绝对领导的制度机制。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落实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在党委领导下解决事关群众利益和司法公正的重大事项。加强对下级法院政治建设、班子建设和队伍建设的协管力度,通过开展政治督察、司法巡查,确保中央和上级部署在法院一贯到底、落地落实。压实党支部管思想、管干部、管业务、管落实的实质化职能,监督、支持和保障审判组织依法独立办案,使党的政治优势、组织优势转化为提升司法工作质效和公信力的强大力量。
  健全立调审执一体化机制。强化立调审执兼顾,全面提升矛盾纠纷“源头解决”“实质解决”“一次性解决”成效。注重立案阶段的释明,做好诉讼和执行的风险告知,充分阐明调解更加简捷、及时、经济、能防止矛盾纠纷激化升级的优势,引导更多当事人选择非诉解纷方式。推动庭审实质化,对事实争议较大的案件,依法传唤当事人到庭接受询问,加大查明事实和防范虚假诉讼的力度。依法保障律师的辩护权和代理权,推进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坚决守住不发生冤错案的底线。落实全流程督促,判决生效后,对存在给付内容的案件,按照“谁办理、谁审理、谁负责督促履行”的原则,承办法官主动跟踪督促履行,减少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同时,将督促履行延展到送达、调解、回访、保全等案件办理全过程,通过审判、执行法官接力督促当事人自动履行,降低生效裁判申请执行率。
  健全监督管理机制。树牢“大管理”理念,遵循司法规律,坚持质量优先、兼顾效率,把审判质量管理指标体系科学设置与有效实施结合起来,把案件审理与审判监督、管理、指导结合起来,把评案与考核结合起来。加强对发回重审、指令再审、指定再审案件的跟踪指导、问题总结、规则提炼、通报问责,帮助提升案件质量。要健全司法质量监督大检查、二审再审随案评查等工作机制,规范案件质量瑕疵责任认定,规范提升文书质量。

  健全对下指导机制。上级法院要加强对辖区法院的精细指导,落实业务定期指导、类案精准指引等工作机制,适时组织下级法院法官参加业务培训、学术研讨等活动,促进法院之间的经验交流和知识共享,提升整体审判水平和专业素养。要积极推进法答网、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使用,规范和加强审判业务文件管理,完善上下贯通、规范高效、标准统一的法律适用问题解决机制。


  三、营造良好环境,为提高司法裁判公正性、稳定性、权威性构筑坚实保障
  司法权威是司法裁判得以被尊重和服从的根本保障。必须旗帜鲜明地维护司法权威,营造良好环境,对挑战司法尊严、破坏司法秩序的行为“零容忍”。
  依法严厉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依法突出执行工作的强制性,对规避、拖延、抗拒执行的,要用足用好信用惩戒、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要果断移送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或者引导当事人提起刑事自诉,用刑事手段强力打击拒执犯罪行为。加大对典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案例的公开曝光和集中宣判力度,形成强大震慑。完善信用惩戒体系,拓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应用场景,使其“一处失信,处处受限”,切实解决“执行难”痼疾,捍卫生效裁判的既判力和执行力。
  依法严厉打击虚假诉讼。虚假诉讼不仅浪费司法资源,更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和他人合法权益。要依托公检法司联席会等形式,不断健全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配合衔接机制。要建立虚假诉讼线索筛查、移送和甄别机制,重点关注民间借贷、离婚析产、企业破产、房屋买卖等领域。对查实的虚假诉讼参与者,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坚决追究刑事责任。探索建立虚假诉讼“黑名单”制度,并向社会公开部分典型案例,揭露其手段和危害,引导社会诚信。
  依法严厉打击扰乱诉讼秩序行为。要严肃处理法庭内外的各类扰乱行为,对在法庭上辱骂、殴打司法人员或诉讼参与人,冲击法庭,聚众哄闹、滞留法院,在网络上恶意诋毁、诽谤、威胁法官及法院等行为,依法果断采取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严惩。加强对法官及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保护,完善法院安保设施和应急处置预案,营造安全、庄重的诉讼环境。进一步完善打击扰乱诉讼秩序行为制度机制,重点压实审判人员、司法警察等各方面责任,同时强化配套保障,包括内部诉讼指引、执业保障和外部诉讼征信、行业监管等,切实解决不敢治、不愿打等问题。
  在党委领导下形成合力。在党委领导和政法委统筹下,司法机关强化协同配合与监督制约,是维护司法裁判公正性、稳定性、权威性的政治保障,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独特优势所在。要全面依法履职,准确把握分工、配合、制约之间的内在逻辑关系,各司其职、协同发力、相互制约,确保法律统一正确实施。要强化协同配合,增强大局观念、全局意识,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扰乱诉讼秩序、虚假诉讼等行为,建立常态化沟通协同和联动打击机制,实现信息共享、线索移送、问题共商,依法增强打击合力。要强化监督制约,发扬斗争精神,发现不依法履行职责、惩治违法行为不力的,要及时向党委和党委政法委报告。
  
  四、完善评价体系,为提高司法裁判公正性、稳定性、权威性注入内生动力
  司法工作说到底是一项“守心”的工作,要把群众满意作为提高司法裁判公正性、稳定性、权威性的工作导向,作为评判司法办案效果的重要标准,围绕构建质量、效率、效果“三位一体”的科学评价体系,严格依法及时高效完成案件办理,实现案结事了、定分止争,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聚焦“办案最公正”,推进司法公正感受度提升工程。司法工作的成效最终要由人民来评判,要强化“如我在诉”的意识,突破单一依赖法院内部指标的局限,构建融合法院内部指标、专业同行评价、人民群众满意度的综合评价体系。完善办案评价指标,涵盖审判质量(例如上诉率、“案-件比”等)、审判效率(例如平均审理周期等)以及审判效果(例如自动履行率、信访投诉率)等多个维度,在法院内部形成科学评价。引入律师、法学专家对裁判文书说理、法律适用精准度、程序规范性进行评议,推动法官与律师互评机制,完善行业专业性评价。建设“司法公正在线”应用,通过科学设计的问卷调查、第三方评估、诉讼服务窗口即时评价、信访申诉分析等多种渠道,真实、全面、动态地获取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司法过程与结果的评价。强化评价结果运用,将评价结果与案件质量、法官考评挂钩。评价发现滥用审判权或不胜任审判岗位的法官,要落实法官惩戒和员额退出机制,切实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
  聚焦“效率最高”,健全“不走、少走、快走”诉讼程序的闭环管理体系。新时代,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期待从“有没有”向“好不好”转变,期望诉至法院的矛盾纠纷能通过最少的流程、最短的时间、最优的服务得到解决。经历的环节越多、程序越多,耗费的时间成本、经济成本就会越高,对司法的满意度也会下降。要用当事人“一件事”的眼光看待法院“一件案”,推进司法领域当事人“一件事”改革,通过流程优化、系统整合、数据共享、业务协同,力求用最少的程序、最短的时间、最优的服务解决人民群众的每一个纠纷。数字化为审判效率提升提供了重大机遇,要大力推进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全国法院“一张网”建设,贯通上下流程对接,推动多跨数字协同,通过优化司法服务、提升审判效率、增强司法透明度等,“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进一步降本增效、提升群众获得感。
  聚焦“群众最满意”,健全案结事了人和的纠纷化解机制。司法审判既要“定分”,更要“止争”,两者缺一不可。公正是定分止争的前提和基础,法官在认定事实时,要穷尽调查手段和合理心证,最大限度去追求、去发现客观真实。要高度重视判决说理的止争作用,讲清法理、讲明事理、讲透情理,让当事人既解开“法结”又解开心结。要把法院办案融入社会治理大格局中,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助推综治中心规范化建设迭代升级,健全完善“调解优先、诉讼断后”的制度机制,压实各单位各领域纠纷预防化解主体责任,推动人民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行政调解、商事调解等解纷资源有机融合。始终坚持强基导向,积极创建“枫桥式人民法庭”,加强共享法庭建设,全面提升基层司法能力、治理能力、服务能力,让更多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诉前。
  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提高司法裁判的公正性、稳定性、权威性是一项系统工程,要以重塑司法理念为指引、以规范司法行为为根基、以维护司法权威为保障、以人民满意评价为动力,将全会擘画的法治蓝图转化为生动的司法实践。当每一份裁判文书都承载着严谨的逻辑与公正的信念,当每一次法槌落下都传递着法治的尊严与力量,司法才能成为社会公平正义的坚固防线,发挥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
  (作者系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中国商业法研究会会长)
  ● 责任编辑:黄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