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元氏县的革命根据地红色法治

  红色法治文化是中国共产党在艰苦卓绝的革命斗争中形成的宝贵红色遗产和精神财富。河北省元氏县作为全国抗日民主革命根据地的县级单元、红色革命文物保护利用片区的重要县域,其红色法治文化具有华北红色县域特有的鲜明特点。
  
  红色革命历史积淀元氏红色法治文化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元氏县及以元氏部分区域所组成的“联合县”是晋冀鲁豫革命根据地(解放区)及其下辖分区、行署、“联办”的组成单元。《河北抗日战争简志》《元氏县志》等史料对杨秀峰等红色法治人物有不少记载,对本县及上级红色法治机构建设、法律制度实施、法治文献贯彻、法治精神落地等有不少记述。
  元氏红色法治机构作用突出。1925年9月成立的元氏县特支、1927年12月成立的元氏县委领导了本地的红色革命。1938年1月,党领导的元氏县抗日民主政权在南佐村成立,此后,敌我政权间的斗争交织叠加。元氏县红色政权包括1925年9月之后党的地方组织、1938年1月之后抗日民主政府及内设的锄奸科等工作机构、区乡(镇)村政权组织。抗日统一战线是其重要组成部分。1938年8月,抗日民主政府增设承审处成为专门司法机构。1940年2月,县政府锄奸科改为县公安局。1941年7月,全县开展“民主建政”完善县乡村三级政权组织。
  元氏红色法治文化代表性强。依托上下贯通的红色组织体系、红色法治体系,以及丰富的红色法治资源,元氏的红色法治实践具体体现为抗日民主政府时期,锄奸科、承审处、司法科及初期人民法庭的司法工作和早期红色组织的公安工作。这些实践为河北“广博丰富的红色法治资源、强大深厚的红色法治基因、源远流长的红色法治血脉”的形成,作出了积极贡献。2019年,元氏县被列入革命文物保护利用片区(晋冀豫片区)。

  元氏红色法治资源典型性强。抗战时期县委县政府等红色革命政权及组织曾经驻扎的村庄形成“元氏县抗日根据地旧址群”。红色司法机构在职权划分、人员配备、工作规定、案件办理等方面的红色法律文献,以及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时期的刑事卷宗、其他司法文件两类史料,反映了当时的红色法治制度,为深入挖掘整理研究红色法治文化提供了丰富的文献资源。


  土地革命形成红色法治文化的
  特定资源
  
  土地革命与土地制度改革,是元氏县红色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由此可从晋冀鲁豫边区(解放区),特别是其所辖冀南区、冀西区的土改情况中窥见一斑。
  土地制度的内涵变化。土地革命、抗日战争、解放战争三大历史时期,元氏县红色政权同步推进了所管辖区域的土地制度改革。其历程主要包括:开展减租减息运动与大生产运动、推动解放区土改运动。在扩大解放区战果中,在半老区进行产量评定、调整统一累进税的负担方法,在新区集中力量开展救灾和生产自救等。
  土地改革的法治思维。在土改精神的理解把握上,一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五四指示”(即1946年5月4日发布的《关于土地问题的指示》)等一系列土地改革指示精神。二是贯彻落实1947年10月至12月晋冀鲁豫中央局“武安会议”、1948年1月至2月太行一地委“赞皇会议”、1948年8月太行区党委“涉县会议”等重要会议精神。在土改法规的运用执行上,主要是贯彻落实全国土地会议制定的《中国土地法大纲》、“武安会议”颁布的《晋冀鲁豫解放区土地法条例》。
  政策偏差的及时纠正。为了纠正贯彻政策与当地工作中的偏差,元氏县制定了新区土改总体政策、老区“抽肥补瘦、填平补齐”完善政策及补偿中农的具体政策,通过试点积累经验后,在全县推开纠正偏差工作。按照太行区党委“涉县会议”精神,元氏县部署新区贯彻《中国土地法大纲》和老区结束土改工作,强调“要严格遵照《中国土地法大纲》中关于划分成分的8条原则、土地占有的计算方法”,要通过“群众评议、张榜公布、照榜兑现”的方法避免政策上的重大偏差。
  
  推动战争时期的法治工作
  
  元氏县红色法治工作与晋察冀、晋冀鲁豫两个解放区司法工作的制度建设与修改完善相衔接,推动了积案清理规范等红色司法工作开展。
  革命时期的法治工作。土地革命、抗日战争时期,元氏县红色政权的司法职能主要由半军事化的政府组织体系中的相关机构承担,多由县政府统揽行政与司法职能,也建立了红色政权组织领导、承审处(司法科)等实际负责的司法体制。日军侵占元氏后,党领导的河北省委、元氏县民主抗日组织、抗日民众,特别是元氏县抗日民主政府的锄奸科(后改为公安局)、承审处、司法科等红色法治机构,与日伪统治的河北省公署、元氏县政府及其军警特组织之间,在政治、军事、法治等多领域的斗争波谲云诡。其斗争形式,一方面是针对日伪军的政治和军事斗争,另一方面是针对日伪军及其地方组织推行的“治安肃正”计划、“治安强化”运动、“保甲制”“连坐法”等举措的政治、思想、军事及法律斗争。此外,元氏县红色组织和人民群众还积极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及其各级党组织和抗日民主政权所制定的政策、颁布的法令,并围绕这些法律成果中所蕴含红色革命精神、红色法治制度开展相关工作。解放战争时期,元氏县建立专门司法机构,主要按照西柏坡时期中央、中央法律委员会、解放区党政机构和高等法院的法律法令政策开展法治工作。
  红色法治的法律政策。依法办事、依法办案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红色法治建设的一条重要原则。在法律规定与法律依据方面,党的各个历史时期的法律政策,尤其是晋冀鲁豫边区的一系列法令法规,如晋冀鲁豫边区的土地使用暂行条例、劳工保护暂行条例、婚姻暂行条例等,是元氏县衔接土地、群众、社会工作与公安、司法工作,并形成工作合力的主要依据文件。在法律精神与法律政策方面,元氏县所归属的太行第一专署、太行行政公署,以及之后华北人民政府及其司法部等上级组织的法令法规和司法文件,在元氏县均有适用。
  红色法治的机构职责。作为县级政府组织与司法、行政双重职能兼备的地方治理机关,元氏县红色政权既具备一县领导机关、办事机关的特点,也有“分曹办事”的思维与实践。在抗日战争时期,主要体现为红色政权中“锄奸科”“承审处”“司法科”的司法执法职能。初期,锄奸科统管一应案件的逮捕、审判、看管和死刑执行。中期,县政府锄奸科、县公安局的职责主要属于人民公安机关的承担机构,承审处、司法科则在县政府领导下负责司法工作。解放战争时期,主要体现为公安司法机构的职责划分,包括按照太行行署《关于公安司法关系与城市管理分工》所确定的进入和平民主建设新阶段的捕人权限问题、公安司法部门关系、城市管理的分工等问题职责职权,以及此后公安司法的分工问题。统一各行署司法机关名称、恢复各县原有司法组织及审级,以及对公安司法民政各部门工作关系、区村职权、县市公安机关与司法机关处理刑事案件权责规定的法律文件进行规范,分别明确或及时调整各法治机构的职责职权。
  
  维护革命时期的法律秩序
  
  元氏县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红色司法工作,是围绕服务抗日战争大局、建设抗日民主政权两大中心任务同步展开的,主要由元氏县抗日民主政府下属机构承担的公安司法相关工作。
  战争时期的红色法治体制。战时元氏县的司法组织、机构、制度、政策与体制等,均与晋冀鲁豫边区乃至晋察冀边区的司法工作相衔接,包括按照晋察冀边区《政治问题决议案》(1938年1月)指示、《晋冀鲁豫边区高等法院公布抗日民主司法建设》(1941年9月)精神推行新民主主义政权之司法建设。冀西区承审处与元氏县承审处(科)的组织建立、职能确定与上下联系,在当时的冀西区实行一体谋划、一体推进。
  战争时期的红色法治职能。在案件审判与裁判执行方面,因为斗争残酷、环境恶劣,法律程序有其特殊性。据革命史料记载,“特殊情况下,重大敌特案件可不经审讯,要犯随地正法。正常情况下,处决人犯需经审讯,并报上一级审判机关批准”。县抗日民主政府锄奸科统管一应案件逮捕、审判、看管和死刑执行,抗日民主政府承审处实现了司法机构的独立设置和司法人员的专门配备。1942年,抗日民主政府在反日寇“扫荡”中仍然保留承审处,继续履行案件侦审诉判的司法职能。1945年2月,抗日民主政府承审处改名为司法科。1948年11月,元氏县成立人民法庭,审判程序日趋规范。
  战争时期的案件侦办。抗日战争时期,除了元氏县抗日民主政府锄奸科、县公安局承担的反奸锄奸工作外,刑事、民事案件的审理也是元氏县抗日民主政权的一项重要职能。县抗日民主政府锄奸科的职能主要是“除奸反特、镇压敌特汉奸”,同时负责维护根据地社会治安和抗日民主社会秩序。锄奸科改为县公安局后,内设侦察股、审讯股、看守所和便衣队(1948年增设治安股),红色公安机构有了专门的组织机构和法律职能。除奸斗争仍然是新成立县公安局的一项重要工作。“发动群众、搜集情报”也是县公安局的重要工作之一。
  华北区解放前后,元氏县积极参与晋冀豫(晋冀鲁豫)边区参议会(临时参议会)、冀西地区国民代表大会、边区政府的成立及其相应工作,迅速健全党领导的县乡村三级基层民主政权,全面废除封建社会建立及日伪组织推行的保甲制度,各区公安员及1945年之后各村公安员全面负责本区(村)的地方治安,同时负责各区村的民事调解工作。新中国成立后,元氏县政权组织体系呈现全新面貌,司法体制发生重大变化,县法院的成立标志着刑事、民事案件审理进入人民法院承办状态,县检察署的设立及改设县人民检察院标志着法律监督有了专门机构。这些体制性、结构性、职能性的重大变化,有力推动了元氏县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形成的司法体制、司法机构、司法体系向新中国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全面转换。进入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新时代,元氏县红色法治文化的研究整理挖掘宣传工作,赓续传承了“三个革命时期”所形成的红色法治基因,为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提供了重要元素和磅礴力量。
  (作者系河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基础教学部副主任、副教授)
  ● 责任编辑:陈致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