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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推动心学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
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只有全面深入了解中华文明的历史,才能更有效地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更有力地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建设,建设中华民族现代文明。”“中华法系源远流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蕴含丰富法治思想和深邃政治智慧,是中华文化的瑰宝。要积极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赋予中华法治文明新的时代内涵,激发起蓬勃生机。”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的战略高度,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的一系列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作了全面系统深入阐述,提出一系列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形成习近平文化思想,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和创新带来新的机遇。法治文化是中华文化的瑰宝,推动王阳明心学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赋予中华法治文明新的时代内涵。
“身之主宰便是心”。当前,中国法治建设取得显著成就,但仍面临执行难、司法公信力不足等挑战,究其原因是法治精神未能完全内化为社会成员的自觉行动。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审视中华传统文化资源,挖掘传统智慧中凝聚的价值共识,对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法治实践路径具有重要理论和现实意义。
王阳明贵州龙场悟道,在中国文化史上是标志性重大事件,心学由此生发、走上历史舞台。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贵州代表团审议时指出,“王阳明的心学是中国传统文化中的精华,也是增强中国人文化自信的切入点之一。”习近平总书记在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座谈会上强调,要“像王阳明那样‘诚意正心’、‘知行合一’,自觉做为学为人的表率”。心学作为中华传统文化的精华,强调本心的自觉与道德的实践,为法治建设提供了独特视角和坚实支撑。应深入剖析心学与法治实践的内在联系,心学智慧在法治场景中的具体运用及在法治研究领域的发展前景,以促进心学与法治实践深度融合,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助力构建更具人文关怀和文化底蕴的法治中国。
心学在法治理论中的创造性转化
心学体系以“心即理”为逻辑起点,以“致良知”为核心内容,以“知行合一”为实践要求,构建了一套完整的心性修养与实践哲学,为现代法治思想与实践提供了独特的理论资源。
“心即理”与法律信仰。王阳明主张“心外无理”,认为“理”(宇宙的普遍法则、道德律)并非外在于人心的客观存在,而是与人的道德良知相通。这一观点认为人应当有善在,从而自觉地行善,凸显了人的道德主体性与内在善端的价值,引导人向内发掘自身的良知与理性,从而坚定理想信念。“心即理”启示我们,法律的有效性不仅在于其外在强制力,更源于其与人们内心道德准则的契合所引发的真诚认同。法律不仅仅是一套规则体系,更是一种文化现象,其生命力深植于社会共同体的基本价值信念之中。这一观点与现代法治理念中的“法律必须被信仰”高度契合。如果法律只靠国家暴力机器来维持,而无法赢得人民的真心信服,那么人们会想方设法地规避、钻营甚至反抗它,法律的有效性和权威性将大打折扣,社会秩序的维护成本将变得无比高昂。反之,如果法律能够反映社会普遍的道德诉求,并获得人民发自内心的、自觉的认同与尊崇,形成一种法律信仰,就能够实现从外部强制到自我约束的根本性转变。这是法律得以高效、低成本运行的最理想状态。因此,为了构建法律信仰、维护法律的有效性,一方面,法律的制定需秉持立法为民、以民为本理念,反映和保障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以获得人民的普遍认同。另一方面,法律的适用也应当将法律条文与社会的良知常情相结合,使法律的实施既严谨规范,又契合普遍的道德预期,从而赢得人民的信服和社会的认同,真正树立法律的权威。
“知行合一”与法律实施。王阳明批判了“知而不行”和“行而不知”两种倾向,强调“知是行之始,行是知之成”,真知必然蕴含着行动的力量,行动则是真知的完成和体现。“知”与“行”是一个有机的整体,不可割裂。现代法治强调“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与“知行合一”理念高度一致。法律若不能得到有效实施,再完善的法律体系也只是“纸上法律”。只有当对法律的信任和尊崇落实为日常生活中的具体行动,法律才真正获得了生命力。这一思想直指现代法治实践中法律实施难的核心症结,为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全链条提供了改进方向。立法需要与实践相结合。徒法不足以自行,静态的法律体系只是解决了立法层面的问题,无法保障法律的实施及其实效;需要将良法和善治有机结合起来,将已制定出来的良法真正转化为行动中的法,才能实现法治。执法和司法应当注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法律的适用不能仅仅满足于“于法有据”,更要考量对社会行为的导向、对公序良俗的影响等,在追求形式正义的同时还要彰显实质正义。最后,推动守法从被动服从转为主动践行。“知行合一”下真正的守法不应是外在强制下的被动服从,而是在公民真正理解了法律的价值和意义后,将法律规则内化为自身行为指南的主动选择与自觉践行。
“致良知”与司法伦理。“良知”是人内心不假外求的、辨别是非善恶的固有能力。“致”则是体认、扩充、践行的过程,即通过“事上磨练”,不断克除私欲的遮蔽,恢复本心的澄明状态,从而达到崇高的道德境界。这对于以公平正义为价值追求的法律职业伦理,尤其是司法伦理,具有深刻的指导意义。法官作为正义的化身,需要恪守法律、秉公办案,但是,司法裁判并非纯技术操作,它极大地依赖于裁判者的内心判断和价值权衡,难免会受到各种内在私欲和外在因素的干扰。“致良知”要求法官必须加强职业道德修养,时刻自省,努力排除一切可能影响公正裁判的私欲,保持内心的中立、澄明和廉洁。同时,除了在裁判中“克勤于邦”,严谨审慎地查明事实、适用法律,更要有“万物一体之仁”的悲悯情怀,在法律框架内展现司法的温度,努力实现“如我在诉”的共情境界,使正义不仅能实现,还能以看得见、感受得到的方式实现。
心学在法治实践中的创新性发展
心学并非空中楼阁,而是能够转化为具体治理方案的实践智慧。“心即理”重视人心之善并激发心之定力以完善社会治理,“知行合一”能够破解司法裁判的形式主义困境,“致良知”强化了法律职业的道德自觉,提供了一套融合自治、法治、德治的创新思路,彰显出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在当代法治的实践价值。
社会治理领域的应用。王阳明在任南赣巡抚时,为整治动荡的社会秩序,创造性制定了《南赣乡约》和《十家牌法》,将心学思想转化为一套融道德教化、民间自治、互助救济、纠纷调处于一体的基层治理方案。《南赣乡约》以“致良知”“亲民”为核心理念,强调德治与法治相结合:一方面,通过“彰善纠过”的道德教化,引导民众“存善念、行善事”;另一方面,通过“约长”“值月”等组织化和制度性约束,实现民众的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这些制度通过道德教化与制度约束相结合,为民众埋下了法律信仰的种子,保障法律实施既有温度又有力度,恢复了当时遭受破坏的基层社会秩序,为现代源头治理、构建多元解纷机制提供了历史借鉴。
当前,许多基层治理创新都蕴含着心学的智慧。1980年,在广西河池宜州区屏南乡合寨村,11个自然屯先后以无记名投票的形式直接选举产生第一届村民委员会,在全国率先实行村民自治。1982年宪法确认村民委员会的合法地位,村民自治正式走向全国,合寨村也因此被称为“中国村民自治第一村”。此后,合寨村持续探索基层自治新实践,深化村务公开,成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推动全民参与公共事务管理,成立党群理事会等。这些基层治理创举在精神内核上与《南赣乡约》所倡导的以民为本、德法共治、基层自治高度契合。二者均强调通过内生性规范培育公共精神,推动群众在基层事务中实现思想自觉、管理自觉;注重以柔性机制预防和化解纠纷,将矛盾消解于萌芽、化解在基层,追求事心双解的社会效果。这种契合并非偶然,而是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自治向善”“德法相融”理念的当代延续。合寨村的实践正是对《南赣乡约》等心学治理智慧的创新性发展,既吸收了其重视基层自主、强化道德引领、聚焦源头治理的核心要义,又结合当代社会现实赋予其民主选举、村务公开等新内涵,印证了心学的时代适应性与实践生命力。
司法裁判中的运用。如果单纯依赖法律条文与逻辑推理,忽视当事人的情感和心理需求,就会导致某些案件尤其是家事案件“案结事不了”。自2016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开展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以来,各地法院针对家事审判追求情理法融合、需尊重风俗习惯等特点,积极探索家事调解、心理疏导等新方式、新机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通过邀请专业心理咨询师介入,不仅从法律上厘清权利义务,更注重从心理上平复当事人情绪,修复亲情关系。尤其是对未成年人心理健康的关注,体现了心学“万物一体之仁”的情怀。这种“法理+心理”协同的裁判模式突破单纯依法办案的局限,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司法裁判还通过本心中的正义理念引导法律条文的适用,践行“心即理”。如在交通事故中,若受害人系家庭主妇,是否应当支持其主张的误工费,成为此类案件的争议焦点。在龚某与王某成、宣某蓉、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家务劳动属于一种隐性收入,同样具有经济价值,应予尊重,从而判决支持无收入家庭主妇的误工费请求。这一判决打破了以往仅以有形收入计算损失,从形式平等进入实质平等,体现了关怀弱势群体的实质正义,回应了社会普遍的道德诉求,实现了“致良知”的目标。
推进法律职业伦理建设。心学思想为法官职业伦理注入了丰富内涵,启示法官应当端正对法律的态度,将法治信仰内化于心;遵循审判规律,不断提升审判能力,确保审判的中立性;做到克勤于邦,勤勉履职,同时保持谦抑品格,认识到司法并非万能,需尊重社会规律与民众需求。
心学理念同样指导着律师职业伦理建设,其要求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坚持忠诚于客户利益与忠于法律的统一,坚持在法律框架内采取行动,将合规之知转化为忠诚之行;坚持职业技能与职业操守并重,在运用法律知识的同时践行执业道德,守护职业初心;坚持商业利益与社会责任平衡,超越狭隘的利益与道德对立观念,达致更高的职业境界。
心学强调的“万物一体”观念为法律职业共同体提供了伦理基础。法律职业共同体由法官、检察官、律师等群体组成,虽然不同职业存在立场的差异,但共同服务于法治事业,追求公平正义的终极目标。通过“万物一体”的共同体思想促进法律从业者之间的相互理解和尊重,有助于构建和谐的法律职业共同体。
心学在法学研究中的发展趋势
近年来,学界愈发重视心学等传统文化资源与现代法治理论的对话。有学者尝试借鉴心学“万物一体”的共同体思想,来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法治共同体”概念,强调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建设需要所有社会成员基于内心认同的共同参与。强调实践、实证、实验研究方法的经验学派,其方法论取向与心学“知行合一”“事上磨练”的实践精神高度契合。
在各地法治实践中,心学元素也在不断显现。如杭州“法治亚运”实践串联起体育精神和法治精神,融入诚信、友善等传统文化理念,提升治理的人文内涵;江西等地开展的“十大法治实践”评选,诸多基层治理创新蕴含着德法融合的心学智慧;“法治青年行”等活动倡导“知行合一”的理念,鼓励广大青年投身法治实践。
心学与法治在理论和实践层面的互动,推动心学与法学研究走向跨学科融合。心学与法律心理学、司法行为学的交叉,可推动法官内心确信的形成机制、道德情感对裁判的影响等研究。面对人工智能的兴起,心学的主体性思想可为AI司法应用的伦理边界问题提供独特的东方视角。此外,心学注重调解、教化与内在转化的智慧,也与现代替代性纠纷解决(ADR)机制的发展理念深度契合,催生融合传统智慧的调解新模式。
心学与法治实践深度融合的
建议与展望
心学思想为法律信仰的培育提供文化基础,为法律实施提供实践智慧,为法律职业伦理提供伦理指引。为更充分地发挥心学在法治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可以将心学智慧融入法治教育中,通过深入人心的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深化人们对法治的认识,坚定法律信仰。特别是在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和继续教育中增加传统法律文化内容,培育法律人的文化自信与伦理自觉。重视提升司法工作人员的专业素养与人文情怀,实现法律技艺与司法良知的平衡培育,避免“有术无道”。为此,有必要探索建立更科学的评价体系,避免唯结案率、改判率的考核,将服判息诉率、司法行为规范性以及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满意度纳入考量。应探索建立融合心学智慧的调解模式和纠纷解决机制,在基层培育一批兼具法律素养和心学人文修养的调解员,建设更具人文关怀的司法裁判模式。
在法学研究中,应当深入挖掘《南赣乡约》等历史资源中的基层治理智慧,从中提炼出经验与规律,并结合现代条件进行创造性转化研究;研究心学思想在不同法律职业伦理建设中的差异化应用,为不同法律职业群体提供更具针对性的指导,推动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探索心学“万物一体”观对生态环境法治和恢复性司法的指导意义,为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提供法治方案。
随着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复兴,以及心学与法治研究的深入,心学思想将不再是尘封的历史遗产,而将转化为治理智慧。其强调内在自觉、道德实践和社会和谐的思想,将愈发彰显其当代价值,能够助力于形成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的法治话语体系和实践路径,使中国的法治建设展现出独特的人文魅力和文化底蕴。在数字时代背景下,技术理性日益扩张,公共道德与伦理有被侵蚀的风险。心学对“本心”“良知”的高扬时刻提醒我们,法治的最终目的是人,任何技术的应用都不能违背人的基本伦理和尊严。这一思想能够指导AI算法设计,在智能司法中平衡技术效率与人文关怀等。可以预见,心学的伦理内蕴将成为数字时代法治伦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为AI的健康发展提供方向指引。
在全球化进程中,心学思想亦可能成为中外法治文明对话的重要桥梁。中外法治文明的对话与交流日益频繁,但由于文化差异,仍然存在话语隔阂。心学思想作为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代表,其“万物一体”“知行合一”等理念,能够推动中外法治文明相互理解与借鉴,为全球法治文明发展贡献独特的中国智慧。
(张晔系广西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尚永江系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政法委二级调研员)
● 责任编辑:陈致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