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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 发展中国特色检察法律监督制度的三重逻辑
站在“十五五”规划谋篇布局的新起点,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达到更高水平”列为重要目标,专章部署“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强调“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强化检察监督”,并提出“加快构建中国哲学社会科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战略蓝图。检察法律监督作为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原创性、标识性概念,其时代价值与实践路径亟待深化研究。必须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将经实践检验成熟有效的检察监督机制,有机融入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及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建构进程。这要求我们从政治逻辑、制度逻辑、实践逻辑三重维度,深刻揭示检察法律监督的基础性价值、原则性架构与统领性特征,从而精准把握其内在原理与发展规律。在此基础上,通过对诉权、侦查权、监督权等复合检察权能的系统配置与协同发力,有效实现对人权的尊重与司法保障、对公权力的规范与制约、对私权利的救济与维护,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达到更高水平、更有力支撑和服务中国式现代化贡献山东检察的智慧与力量。
全面把握法律监督机关的本质要义
深刻阐明检察法律监督工作的政治逻辑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时代化的最新成果,植根于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吸收借鉴人类政治文明和法治文明的有益成果,形成了内涵深刻、逻辑严密的思想体系。其蕴含的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理念,集中体现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根本立场、价值追求与法治目标,是检察机关履职尽责的根本遵循。
坚持党的绝对领导,这是检察工作的最高政治原则和根本制度优势。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为人民民主专政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提供了根本政治保障。国家权力由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并依据职能分工实现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的系统性配置。历史唯物主义深刻揭示,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是检察工作的最高政治原则和根本制度优势。党的政策与国家法律共同体现人民的根本意志,具有本质上的高度统一性。具体而言,这种领导机制呈现双重制度维度:一方面,通过党管干部、组织管理及意识形态引领等组织机制,构建科学完备的党领导检察工作机制,确保法律监督始终围绕党的中心任务和工作大局开展;另一方面,各级检察机关必须严格依法向同级国家权力机关报告工作并接受监督。这种双重制度设计,实质上形成了以党的领导为核心、以人大监督为保障的检察监督体系,将党的执政要求深度融入法律监督的制度架构与实践运行。实践中,山东省检察机关构建“党组中心组+机关党委+党支部+党员+青年干警”五级联学体系,开展“鲁检青年理论实践行”“创新理论学思行”等品牌活动,创新打造“三级院一体推进党建与业务深度融合”工作品牌,确保党的创新理论深度融入检察工作的血脉。
坚守人民性立场,这是检察工作的根本价值取向。人民性作为马克思主义的本质属性,也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根本立场。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是我们的奋斗目标,这既传承了中华文明“民惟邦本,本固邦宁”的文化根脉,又为其注入了新时代的精神内涵。检察法律监督的宗旨在于确保法律统一正确实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真切感受到公平正义,进而享有更高品质的美好生活。党的十八大以来,公益诉讼检察、民事检察支持起诉、检察听证等一系列本土化制度创新,推动检察机关的人民性立场超越传统刑事公诉的范畴。通过依法行使检察职能,检察机关有效制约行政公权滥用,为妇女儿童、老年人、农民工等相对弱势群体提供有力司法保障,被赋予作为公共利益代表的重要角色,紧密回应了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深切期盼,在制度层面强化了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机制。2024年,山东检察机关支持提起民事诉讼近4000件,充分彰显了检察机关践行人民性立场的显著成效。
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这是检察工作的根本目标追求。公平正义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要求。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维护人民根本利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规范司法权力运行,完善司法公正实现和评价机制”。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执法司法体制机制改革不断深化,各领域基础性制度框架更加成熟成型。然而,影响公平正义实现的体制机制障碍仍有待进一步破除,突出表现为执法司法权力制约监督体系尚需进一步完善。检察法律监督作为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时代化在权力制约监督领域的重大理论成果和实践创新,深刻彰显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本质特征。必须将制约监督贯穿于健全公正执法司法体制机制的全过程各方面,构建以诉讼方式为主导、以侦查权等复合检察权为支撑的法律监督运行体制,确保检察法律监督在法治轨道上有效发挥其调整、纠偏和修复功能。
实践充分证明,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在保障司法公正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基础性作用。检察机关作为唯一全流程参与刑事诉讼的司法机关,深入侦查、审判、执行等各个司法环节,通过办案对权力运行轨迹进行追溯审查,敏锐识别并及时纠正滥用职权、渎职失职等行为,将制约监督贯穿执法司法全过程。秉持“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的工作模式,检察机关有力遏制和纠正了权力滥用,通过一系列本土化制度创新,构建起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公平正义保障机制。
全面把握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要义
深刻领悟检察法律监督工作的制度逻辑
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确立了国家权力运行的基本架构与监督体系,其核心要义在于通过科学配置权力、规范权力运行,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并非孤立存在,而是内嵌于宪法构建的国家监督体系之中。深刻理解这一定位,需立足宪法文本,运用比较研究方法,区分检察法律监督与其他监督机制的本质差异,严格遵循职权法定原则,以“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行权逻辑,明确其在国家监督体系中的独特价值与功能边界。实践中,山东省检察机关通过与省委政法委、省高院、省公安厅等建立执法监督衔接、检察长列席审委会、侦查监督协作等机制,在制度层面将检察法律监督与其他公权力运行有机衔接,既确保监督的独立性,又强化协作的规范性,为检察监督效能发挥提供机制保障。
检察法律监督与国家权力机关监督的功能区分。宪法赋予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权,在于通过对国家机关履职情况及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确保行政权、监察权、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依法正确行使。这种监督具有宏观性、整体性特征,主要针对国家机关的履职方向与制度规范,而非具体案件的法律适用细节。与之不同,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在于聚焦法律在具体执行与适用过程中的合宪性、合法性、适当性,即通过对诉讼活动、行政执法等特定领域具体案件的监督,纠正法律适用偏差,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检察监督以具体案件为载体,聚焦法律规范在个案中的落实情况,通过监督案件中的法律适用问题,间接促进公权力依法行使。正因其聚焦具体案件的特性,当案件涉及跨区划、跨流域等复杂地域特征时,需通过机制创新打破地域壁垒,提升监督效能。山东省检察机关指导各地检察机关强化跨区域协同,在黄河生态保护领域,菏泽、德州、东营等沿黄9市检察机关会签生态保护跨区域协作协议,实现干支流、左右岸治理联动;在经略海洋方面,青岛、烟台、威海等胶东5市建立检察公益诉讼一体化协作机制,开展涉海涉港涉渔专项监督;济南、淄博、滨州成立“小清河公益守护检察联盟”,泰安、临沂建立泰山-蒙山融合保护机制,均是通过机制协同破解个案监督地域局限的生动实践,将检察监督的个案优势转化为系统治理效能。
检察法律监督与监察监督的定位差异。从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来看,监察监督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由监察委员会专门履行的监督职能。检察法律监督属于司法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检察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国家公权力进行的监督。监察监督是国家监察机关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的监督,核心在于查处职务违法犯罪,保障公职人员廉洁履职、勤勉尽责,实现监察范围全覆盖;检察法律监督则是检察机关依据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司法职权,对侦查、审判、执行等公权力运行中的法律适用活动进行的监督,属于司法监督范畴,核心在于保障“法”的正确实施,是针对“事”的监督。二者虽定位不同,但在监督体系中相辅相成。山东省检察机关通过完善监检衔接机制,如对全省厅局级职务犯罪案件全部提前介入,确保监察调查与检察审查起诉的顺畅衔接,实现“监督公职人员”与“监督法律实施”的协同发力,织密国家监督网络。
宪法确立的“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这一定位,在《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中明确为“四个定位”的基石。这一定位深刻体现了马克思主义法律监督理论与中国国情的结合,坚守了检察机关“法律守护人”的重要职责——通过监督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维护法治权威,也彰显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本质属性,为构建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提供了统领性指引,是新时代检察工作的根本遵循。
全面把握法律监督机关的实践要义
深入揭示检察法律监督工作的实践逻辑
实践是认识的源泉、发展的动力和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检察法律监督作为中国特色权力监督体系的重要本土化智慧结晶,历经长期实践检验,已内化为检察机关的精神内核、外化为检察机关的行动自觉。新时代新征程,必须深学笃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紧扣“十五五”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目标任务,统筹发展和安全,将“讲政治与讲法治相统一”贯穿检察履职全过程。需以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研究为支撑,坚持系统思维,从深化人权保障、聚焦精准监督、增强监督实效三个维度协同发力,推动检察法律监督工作与“十五五”规划部署同频共振。
深化人权保障,筑牢高质量发展的价值根基。“十五五”规划建议明确提出“促进人权事业全面发展”,检察机关必须将人权保障作为重要任务。随着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推进和公民权利诉求精细化,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等已成为现代人权保障的重点领域。《建议》强调“强化产权执法司法保护,加强对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司法监督”,要求检察机关构建覆盖刑事诉讼全流程的复合型权利保障体系,重点健全生命健康权、人身自由权、财产权的实质性保障机制,通过程序性纠错与实体性救济结合,精准防范、及时纠正侵权行为。检察机关服务“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需依托宪法法律统一实施机制:微观上守牢个案公正底线,严格审查案件合法性,防范冤错案件;中观上规范司法权力运行,强化诉讼程序监督,提升司法公信力;宏观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构建权利保障与尊严维护并重的价值体系,确保法律实施契合社会主义法治价值理性。例如,山东省检察机关探索刑事审判监督“一体化、广角式、内涵式、双赢式”新机制,聚焦定罪不当、量刑失衡等问题,完善上下联动抗诉机制,做实跟进监督与接续抗诉,相关经验在全国推广。
聚焦精准监督,找准服务大局的靶向路径。“十五五”规划建议描绘了经济社会发展的宏伟蓝图,检察机关需精准锚定履职与发展的交汇点,以“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的独特特质,实现靶向式监督。区别于人大监督、监察监督,检察监督的生命力在于“办案与监督一体融合”,需立足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清晰界定职能边界,构建系统完备的理论框架,确保监督既不越位又不缺位。“十四五”期间,山东省检察机关聚焦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通过“小专项”监督牵引,针对科技创新、营商环境、生态保护等领域突出问题,建立“监督-办案-治理”闭环机制,精准化解经营主体关切的执法司法痛点,为高质量发展扫清障碍、保驾护航。必须以“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为履职价值目标,深化“一取消三不再”改革,突出质量引领作用,推动监督从“数量规模型”向“质量效能型”跃升。构建检察“大管理”格局,强化数据研判、流程监控、质量评查协同联动,以改革优化司法体制机制;健全高质效办案规范体系,全面落实“三个善于”要求,将把握实质法律关系、领悟法治精神、实现法理情交融贯穿全程,让司法既彰显力度又洋溢温度。
增强监督实效,构建系统治理的协同格局。增强监督实效是检察法律监督服务“十五五”规划的关键着力点,需统筹数字赋能与机制创新,有力推动监督体系与治理体系深度融合。《建议》要求“推进政法工作数字化平台建设,强化跨部门执法司法协同和监督”,检察机关需深入实施数字检察战略,依托跨部门数据共享平台构建类案治理监督模型,打通数据壁垒,实现监督从个案办理向类案治理、系统治理升级。山东省检察机关已研发应用监督模型200余个,完成危险驾驶、盗窃等五类常见罪名智能研判转化,入选全国智能化建设首批试点,为“十五五”期间监督质效提升提供技术支撑。同步完善“再监督”机制,构建覆盖宪法法律实施“全链条、全要素、全周期”的监督体系。强化与人大监督、监察监督、社会监督的深度贯通与高效协调,凝聚监督合力。通过人大监督筑牢权威根基,借助监察监督深化穿透效能,提升检察监督专业品质,激发社会监督活力,最终实现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程序正义与实体公正有机统一。例如,烟台检察机关发现“笑气”监管缺失后,联合省检察院开展专项攻坚,向省人大提出“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一氧化二氮”立法建议,推动该条款写入新修订的《山东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为未成年人权益筑牢法治屏障,彰显检察监督对法治建设的前瞻性贡献。
(作者系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
● 责任编辑:孙雅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