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版文章标题:
“云梦秦简 文明瑰宝”系列报道之七
云梦睡虎地秦简整理的两个里程碑
1975年12月,湖北省云梦县睡虎地11号秦墓中“竹简秦律的发现,消息迅速传播,震动了学术界”。睡虎地秦简整理小组负责人李学勤在为《秦汉法制史论考》一书所作的“序”中指出,这一发现对该时期法制史的研究起了划时代的作用。
毋庸置疑,睡虎地秦简的出土是前所未有的考古重大发现,不仅填补了中国最早法律文本的空白,也为研究秦法制史提供了珍贵的一手史料。以1990年《睡虎地秦墓竹简》和2014年《秦简牍合集(壹)》的出版为标志,可将睡虎地秦简整理的历程分为文本整理(1976年4月-1990年9月)、文本再整理(1990年10月-2014年3月)两个时期。这两部标志性作品,分别是前后两个时期睡虎地秦简整理的里程碑,各自代表不同时期睡虎地秦简研究的最高水平。
《睡虎地秦墓竹简》:
文本整理时期(1976年4月-
1990年9月)的里程碑
1990年9月,《睡虎地秦墓竹简》(精装本)由文物出版社出版。这是睡虎地秦简的正式发掘报告。之所以将其作为睡虎地秦简文本整理时期的里程碑,主要是基于以下两点考虑。
第一, 《睡虎地秦墓竹简》是由国家文物局牵头,组织全国多学科学者整理完成的睡虎地秦简的最终成果。先后参加整理工作的有:于豪亮、安作璋、刘海年、朱思中、李学勤、陈抗生、张政烺、高恒、唐赞功、曾宪通、舒之梅、裘锡圭、窦爱丽等。其中,“不仅有考古学、古文字学学者,还有刘海年、高恒两位法制史专家,多学科的配合使工作能够顺利进展”(前揭《秦汉法制史论考》之李学勤“序”)。这是法制史学者第一次参加秦汉简牍的整理工作。由此亦可窥见,法律文献在睡虎地秦简之中所占比例与分量之重。
第二,《睡虎地秦墓竹简》是1976年以来整理小组所公布的各种版本释文文本之集大成者,作出诸多创新,代表了当时国内多学科顶尖学者的最高学术水平,为后来秦汉简牍整理工作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在此,可以将这一时期文本整理的相关成果,分为以下两个阶段来考察。
第一阶段(1976年4月-1977年8月),首先发布睡虎地11号秦墓出土秦简的消息,接着整理小组相继刊发各种版本的初步释文。
今见最早的相关报道来自日本。即:《中国出土秦始皇战史、建筑法等“珍贵竹简”》(《读卖新闻》1976年3月15日);《湖北省一二座古墓中发现大批秦汉时代竹简》(《每日新闻》1976年3月20日);《此次中国湖北省秦代竹简的发现——可与马王堆的帛书匹敌?》(《朝日新闻》1976年3月20日)。
中国官方的报道是,1976年3月28日,《人民日报》第六版刊发新华社稿《湖北云梦县发掘十二座战国末至秦的墓葬:出土一批秦代的法律、文书竹简》。同一天,在日本各大报可见:《中国最早的法律底稿——湖北省出土秦代竹简一千余枚》(《朝日新闻》)《从出土的“中国最早”的竹简中发现秦代法律条文》(《读卖新闻》)《中国最早的“秦代法典”出土——从二二〇〇年前湖北省的坟墓中发掘出来》(《每日新闻》)。由此可见,五十年前首次发现的睡虎地秦简秦律,在海外尤其在日本所产生的社会反响和学术意义。
随后,整理小组开始分步骤、有序而高效率地推进公布初步释文的相关工作。
首先,整理小组先后在文物出版社1976年4月2日《文物特刊》第13期、1976年4月6日《光明日报》刊发《云梦秦简部分释文》(包括《南郡守腾文书》《大事记》)。
接着,整理小组负责人李学勤在《文物》1976年第5期发表《云梦睡虎地秦简概述》,最早概述秦简内容为:(一)南郡守腾文书、(二)大事记、(三)秦法律三种、(四)秦治狱案例、(五)论“为吏之道”的佚书、(六)《日书》等卜筮一类书籍。发掘者在《文物》第6期发表《湖北云梦睡虎地十一号秦墓发掘简报》,推断该墓墓主就是“大事记”所见载的“喜”这个人物,该墓葬的年代为公元前217年。
最后,整理小组在《文物》1976年第6、7、8期连载《云梦秦简释文(一)(二)(三)》,包括前揭(一)至(五)的释文。其中,第7期(第11页)刊载有“秦法律令(部分)”13枚简的图版(黑白)。这些史料为早期海内外学者对睡虎地秦简展开专业性研究提供了便利。
此外,《人民画报》1976年第7期发表《秦代竹简首次出土》(新华社稿),《解放军画报》1976年第7期的《云梦县出土一批秦代竹简》(文物出版社供稿),刊有14枚竹简图版(前者为彩色,后者为黑白)。这些有限的图版,成为海内外学者早期研读秦简简文的珍贵资料。
这个阶段所公布的是除《日书》之外全部秦简的初步释文,但是因为未发表简牍图版,所以无法获取简牍上的非文字信息,也不能核对释文,限制了深入展开专业研究的进程。
第二阶段(1977年9月-1990年9月),出版四种《睡虎地秦墓竹简》文本整理本,后两种公布了所有的睡虎地简牍图版和释文。
第一种整理本,是1977年9月文物出版社出版的《睡虎地秦墓竹简》(线装本,一函7册)。包括《编年记》《南郡守腾文书》《秦律十八种》《效律》《秦律杂抄》《法律答问》《治狱程式》《为吏之道》。以简体字排印,有原大图版及释文、注释两部分。据刘海年讲,这个本子原拟呈送毛主席看的,因此特以线装大字本印制。但是,仅制作了300部,由于价格昂贵,一般研究者难以见到。
第二种整理本,是文物出版社1978年11月出版的《睡虎地秦墓竹简》(平装本)。因找到篇题简,故改《南郡守腾文书》为《语书》,改《治狱程式》为《封诊式》。其他六种同线装本。以简体字排印,有释文、注释(较线装本详细),增加“译文”(《编年记》《为吏之道》除外)。书后附有“秦简地名示意图”“索引”。此种为32开平装本,发行量不小,流传甚广,符合整理者的初衷。
第三种整理本,是文物出版社1981年9月出版的《云梦睡虎地秦墓》。实为睡虎地秦墓的考古发掘报告。收录11号墓的全部简牍图版(首次公布《日书》甲乙种,423枚简),但其图版模糊不清。其释文则对应写在图版的左侧。一般情况下,很少使用这个版本。
第四种整理本,就是文物出版社1990年出版的精装本《睡虎地秦墓竹简》(2001年第2次印刷),其内容有十种,分图版、释文、注释、译文(《编年记》《为吏之道》和《日书》甲乙种除外)。共有竹简1155枚(残片80)。其中《秦律十八种》《效律》《秦律杂抄》是律令条文的摘抄本,《法律答问》《封诊式》是律令解释和治狱程序的简册,《语书》《为吏之道》是针对官吏的训诫性读物,《日书》(甲乙种)则是以择日为主的数术文献。该版本后出专精,集前三种整理本之大成,是学者引述最为广泛的权威版本。
《秦简牍合集(壹)》:
文本再整理时期(1990年10月-2014年3月)的新里程碑
2014年12月,陈伟主编的《秦简牍合集》第一辑(4卷6册)由武汉大学出版社出版。这是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秦简牍的综合整理与研究”(项目编号:08JZD0036)主要成果之一,由武汉大学简帛研究中心与湖北省博物馆、文物考古研究所、荆州博物馆以及甘肃简牍博物馆、四川省文物考古研究院等机构合作完成。
睡虎地秦简法律文献列于《秦简牍合集(壹)》(3册,彭浩、刘乐贤、晏昌贵、伊强、万全文、陈伟撰著)之首。作为睡虎地秦简文本再整理的作品,有诸多改进与完善,在集释中几乎囊括海内外相关研究,堪称是21世纪睡虎地秦简法律文献文本整理与研究的新里程碑。
正如再整理者在其“序言”所说,一开始就“从图像、释文和注释三个方面提出明确要求,即尽可能获取、刊布最清晰的简牍图像;以得到改善的图像为基础,尽量吸取已有成果,形成在识字、断读、缀合、编连上有重要改进的释文文本;在集释的基础上,比勘考辨,尽可能提出新的解读意见”。
《秦简牍合集(壹)》作为睡虎地秦简文本再整理的第二个里程碑,与第一个里程碑《睡虎地秦墓竹简》有明显的不同,并取得不少新进展。
两个里程碑的主要不同之处在于:其一,再整理者通过与文物部门合作,觅得睡虎地秦简的早期照片或底片;同时,利用早稻田大学、芝加哥大学赠送的新设备,重新拍摄红外影像,红外线图版质量多优于先前的常规图版。其二,此次再整理所找到或补拍先前未曾发表或者存有疑义的简牍图像,具有其独特的学术意义。其三,图版有原大与放大两种。前者以早期常规图版为主,以期尽量反映出土时的状况,并酌情加配红外影像;后者为原大图像的两倍,是在常规或红外影像中选用效果最佳者。其四,再整理者将原整理者所称“编年记”改称为“世书”(记录世系之书),对于进一步理解墓主“喜”与随葬秦简的关系,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从法制史研究的立场来看,再整理文本无论是在图版还是在释文、注释方面,都有若干处令人惊叹的发现,取得了开创性的成果,使得相关律文的研读与理解均有实质性的突破,进一步夯实了秦法制史研究的史料基础,为深化秦汉法制史研究提供了有利的前提条件。
第一,弥补了原有刊本在图版方面的缺憾。例如,睡虎地秦简《封诊式》65号简的背面文字,原无所属,现在可以确认为58号简的反印文。此次再整理时竟然意外发现了未曾发表的早期图版。例如,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仓律》简31“不备”二字残片,1981年版《云梦睡虎地秦墓》曾有刊载(图版59),1977年版《睡虎地秦墓竹简》线装本(图版11)、1990年版《睡虎地秦墓竹简》精装本(图版17)所载并误。这次找到左右尚未裂开的图像,正可以与其下段密切拼合。又如,《秦律十八种·仓律》简36书有“上内”二字、《金布律》简73下端书有“车牛”二字残片,1977年版《睡虎地秦墓竹简》线装本(图版11、14)、1981年版《云梦睡虎地秦墓》(图版59、63)均有收录,1990年版《睡虎地秦墓竹简》精装本(图版17、21)却缺载。今均找到其早期照片。
第二,在释文方面,借助优质图版,并参考时代相当、内容相关的其他出土文献比勘、考辨,提出了若干令人信服的创见,开辟了重新理解这些简文的新视野。例如,补释《法律答问》简42“一十”、简109“有辠”,改释《法律答问》简101之简首“有”字为“盗”字、《封诊式》简31“私吏”之“吏”字为“卒”字。又如,据原整理者所漏识的原图版“御史”下的钩识符,指明《秦律十八种》简179“御史卒人使者”当断读作“御史、卒人使者”,并且参以里耶秦简、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主张“御史”指御史大夫、“卒人”指包括郡守在内的二千石官。对这些残简碎片的考证和新见,具有极其重要的文献学价值和学术意义,是进一步展开秦简牍法律文献乃至秦法制史研究的坚实基础。
第三,在注释和辞义解读方面,亦多有心得。例如,《秦律十八种》简18“县诊而杂买(卖)其肉”之“杂”,原注“犹俱也”。若据里耶秦简出售祭品的记载,则“可知当指由两人以上共卖”。同简40:“县遗麦以为种用者,殽禾以臧(藏)之。”其中,“殽,原训为‘仿效’。对照周家台秦简354号为‘殽种’一条,可见律文似是说把麦种与禾拌和”。同简48“令就衣食焉,吏辄柀事之”的“柀事”一语,“原注为‘只在一定情况下加以役使’。今读‘柀’为‘罢’或‘辟’,认为‘事’指供给衣食,律文是说所假者提供衣食,官方则中止供应”。又如,《法律答问》简1“五人盗”,或以为“群盗”。再整理者“根据睡虎地秦简《封诊式·群盗》和《二年律令·盗律》指出,秦汉群盗认定有两个要素:‘五人以上相与’和‘攻盗’‘强攻盗’即采用暴力。五人偷盗较四人以下偷盗处罚为重(加罪),但远比群盗处以‘磔’刑为轻”。
2016年3月,陈伟主编的《秦简牍合集·释文注释修订本(壹、贰)》由武汉大学出版社出版。此次仅取释文与注释,并对其中已发现的问题作了必要的修订,以便于研究者使用。
堪称秦简牍“善本”的2014年《秦简牍合集(壹)》,与1990年《睡虎地秦墓竹简》一起,作为秦汉法制史学者案头必备的基本资料书,为秦法制史研究的深入推进奠定了资料基础。
﹝作者系西北师范大学法学院特聘教授,中国法律史学会常务理事。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研究”(项目编号:23ZDA079)的阶段性成果。﹞
● 责任编辑:张怡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