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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梦秦简 文明瑰宝”系列报道之六
以法治视角审视云梦简牍与甘肃简牍
简牍,作为镌刻历史记忆的珍贵介质,作为研究古代社会的原始文献,是洞察古代社会法治图景的关键窗口,是启迪当代法治中国建设的宝贵遗产。甘肃简牍与云梦简牍,出土于汉代边塞与秦代中原腹地,恰似中华法系的两块基石标本,一南一北、交映成辉,共同支撑中国古代法制的宏伟大厦。对其进行研究,可尽显古人的深邃智慧,助益今人的蓝图擘画。
法治图景的相互映衬
甘肃简牍,主要出土于居延、敦煌等汉代边塞遗址,蕴含居延汉简、敦煌汉简、武威汉简等丰富遗产,堪称边塞法治“活化石”。云梦简牍,出土于湖北省云梦县睡虎地秦墓,是研究秦代法律制度的宝贵史料,堪称中央集权法治的权威范本。两种简牍犹如双峰并峙,一展中原法度之森严,一现边疆治理之精微。云梦秦简以《秦律十八种》为基,构建起“绝对法治主义”的律令体系。甘肃简牍则以《居延汉简》为核,记录边塞军民“因俗而治”的实践智慧。两者既呈现秦汉法治从中央集权到地方调适的纵向传承,又揭示中原正统与边疆治理的横向互动。
以导向赓续看制度演化。云梦秦简《法律答问》载“盗一钱,处耐为隶臣”的严苛规定,与甘肃简牍《传食律》“吏卒廪食,月四石三斗三升”的供给标准,构成秦汉法律从“行为本位”向“结果导向”的转型脉络。云梦秦简载《语书》秦代“诽谤者族”的言论管制,至汉代演变为《二年律令》“妄言者罚金四两”的罪刑适配,彰显法家重刑主义向儒家德主刑辅的渐进式调和。
以地域特征见治理智慧。甘肃简牍《塞上烽火品约》所载“匈奴人入塞,举烽燧如品”之烽火预警制度,与云梦秦简《工律》所载“为器同物者,其小大、短长、广狭必等”之标准生产要求,共同折射出了边疆“军令速达”与中原“物勒工名”的底层治理逻辑。而悬泉置《过长罗侯费用簿》详载“出米六斗,肉一斤,以供吏卒四人”,更以边塞驿传的精细核算印证了汉代法律对特殊地理环境的适配能力。
以机制更迭析运行逻辑。云梦秦简《封诊式》载“爰书:某里士伍甲缚诣男子丙”,确立“爰书+讯辞”的司法文书范式。而汉代在此基础上通过《居延新简》规定“对簿吏卒,必问其同伍、同县”,发展出“伍人共证”的连坐审讯机制。这种从“单维度取证”到“多主体互证”的转变,既保持秦制“审讯程式化”内核,又吸纳“熟人社会”的治理经验,形成了“律令经权相济”的制度弹性。
以罪名转变观律令特色。以盗窃罪为例,秦代《盗律》规定“盗一钱,处耐为隶臣;盗采人桑叶,赃不盈一钱,赀徭三旬”,通过“轻罪重罚”构建高压秩序,旨在以严刑峻法维护社会稳定。至汉代,量刑标准发生根本转变,居延汉简载“盗取官物直二百五十,当罚金四两”,确立了财物价值与刑罚强度的对应关系,进而可从中观察出从“行为犯”到“结果犯”的立法理念跨越。
以律令风格显功能互补。由于边塞地区面临着特殊的军事、民族和社会问题,法律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适用,因此甘肃简牍所现律令风格往往更具针对性和灵活性。而云梦秦简则更多展现了中央制定的统一法律制度,具有更强的系统性和普遍性。两种不同风格的共存,显现了中央统一法律制度与边塞区域法治实践的功能性互补。
法治范式的循序演进
立法范式的演变,本质上是治理需求与法律技术互动的结果。从云梦简牍到甘肃简牍,可从中体会中华法系从“绝对统一”向“统一性与灵活性并存”的转型。秦代立法以中央集权为核心,依托高度统一的成文法体系构建严密秩序。如《法律答问》虽对“自首情节”作出技术性调整,但并未突破“刚性法治体系”的框架,且其严苛法律条文体现了法家“一断于法”的绝对主义,通过精细化规则实现对社会行为的全面管控。汉代则在继承秦制的基础上,开创了兼顾统一性与灵活性的立法范式。这种立法弹性在实践中体现为“判例法”的兴起,通过具象化解释弥补成文法僵化,形成“以例释法”的技术传统,为后世法律解释提供了重要范式。
立法理念与律令体系层面的发展。云梦简牍体现了从秦代绝对法律统一到汉代兼顾统一与灵活的立法思想演变。秦王朝更加注重法律体系与律令贯彻的绝对统一,而发展至汉代,立法者则在保持法律统一性的前提下,在一定范围内允许地方政权根据区域实际情况制定更加契合客观的律令规范。这一发展过程折射出从“法令如山”到“地方适应性治理”的立法思想演变,其根源在于秦汉社会治理需求的转变——秦王朝面对的是大一统之后的社会秩序重建,汉朝则面临中央集权与边疆治理的双重挑战。
司法体系与程序设置层面的递进。汉代司法体系在继承秦代严谨性与统一性的基础之上,逐步发展出更为精细化的制度设计,这亦符合法律制度发展水平不断向前递进的客观规律。甘肃简牍中的司法文书如爰书、奏谳书等,详细记录了汉代司法程序的不断优化:一方面,汉代设立廷尉府、郡守府等专门机构,强化司法专业化;另一方面,通过“五听”审讯制度(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提升人证审查的精度与准确度。相关制度设计在居延汉简《击匈奴降者赏格》中亦有体现,如“斩首虏一级,赐钱十万”的量化标准,既规范军功赏赐,又彰显司法公正。此外,汉代复审制度专门针对疑难案件而立,不仅有效提高了司法审判的公正性与客观性,更通过“慎刑”理念增强了民众对司法机构的权威认同与公权信任。相较之下,秦代司法以《封诊式》的标准化流程则更加体现法家集权理念,连坐制度更形成了“人人自危”的社会控制网络。从秦代“规则至上”到汉代“规则与情境并重”,体现出中华法系的不断进步。
执法机制与执行弹性层面的进化。秦代盗窃罪的严苛处罚以及轻罪重罚,均体现了法家“以刑去刑”的治理逻辑。而汉代则在吸取相关法律治理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形成了“刑罚适中”的执法理念。再如,边塞地区出台规定,针对“私用驿马”行为以“罚金四两”替代可肉刑,既有效维护了法律的权威,又可适应边防事业的实际需要。上述刚柔并济的执法机制,在甘肃简牍《捕书》中体现得尤为明显。如针对“逃亡卒”的追捕,既强调效率,又允许“宽宥情节”。云梦秦简记载的执法案例多显示刚性特征,如《法律答问》中关于“诽谤者族”的严苛处罚,而甘肃简牍则在更大程度上体现出执法弹性,如居延汉简中针对“因功抵罪”的灵活处置。上述差异既源于中央与地方执法客观环境的不同,亦体现了秦代“轻罪重罚”与汉代“刑罚适中”的执法理念发展。
云梦秦简与甘肃汉简所承载的法治范式演进,从一个侧面展现了中华法系从刚性集权向弹性治理的转型。这种演进体现在司法领域,是秦代标准化文书范式与汉代情境化审讯机制的结合,形成“程式化规则与实践性调适”的平衡。在执法逻辑上,则彰显了“法随时转”的核心治理智慧。
法治文化的基因传承
云梦秦简与甘肃汉简作为秦汉法治文明的物质载体,完整记录了我国古代法治文化从“法家独尊”到“儒法合流”的基因传承过程。《法律答问》以“司寇盗百一十钱当耐为隶臣”的严苛规定,凸显了法家“以刑去刑”的治理逻辑;居延汉简中的《永始三年诏书》则通过“明察奸诈”的柔性指令,彰显了儒家“德主刑辅”的治理智慧。这种从刚性威慑到刚柔并济的转变,构成了中华法系最核心的文化基因。
司法文书类型上的相映生辉。云梦秦简中的《封诊式》《法律答问》等标准化文书,以“法令由一统”的集权特征为核心,通过《秦律十八种》构建了高度统一的成文法体系。如《盗律》规定“盗一钱,处耐为隶臣”,体现了法家“以刑去刑”的刚性治理逻辑。而甘肃简牍中的“爰书”“功令”“捕书”等多元文书类型,则反映了汉代“情境化法律适用”的智慧。如《永始三年诏书》通过“明察奸诈”的柔性指令,以及《二年律令》确立“妄言者罚金四两”的罪刑适配原则,均彰显了儒家“德主刑辅”的治理理念。
条柜书写体例上的相得益彰。秦简多用篆书,笔画严谨,如《效律》中“直其贾”的规范表述,体现法家“明法度”的严谨。汉简多用隶书,笔势灵动,如《烽火品约》中“举二烽”的简洁指令,彰显了汉代“便民从俗”的实用主义。质言之,秦代法律文书主以篆书,字体结构严谨,强调规范性与权威性,反映了法家思想中“以法为本”的治理理念。例如,《效律》中对“直其贾”(即定价)的表述,不仅体现了法律条文的精确性,也反映出秦代法律制度对经济秩序的高度控制。而汉代法律文书则多采隶书,字体趋于流畅,书写更加便捷,适应了当时社会对法律执行效率的重视。如《烽火品约》中“举二烽”的指令,简洁明了,便于边塞将士快速响应,体现了汉代“因俗而治”“便民从俗”的法律理念。
法言体系更迭上的相辅相成。云梦秦简所现秦代法律术语以“赀”“耐”“黥”等肉体刑为主,而居延汉简所载汉代法律术语则转向“罚金”“除爵”等财产刑、身份刑。这种转变正如《敦煌悬泉置劾状》所载:汉代边塞驿卒因私用官马致牲畜受损,司法机构未施秦代“黥为城旦”之刑,而是依“坐臧为盗”条款处以“罚金四两”。该案例折射出汉代法律术语的根本性嬗变——从对身体摧残的暴力威慑,转向对财产与身份的规则化调整,彰显了中华法系从“刑治”到“法理”的文明进阶与文化跨越。
法律伦理意识上的相竞成序。秦代民众“畏法远罪”,据里耶秦简记载,“民弗敢夜行”。而汉代边塞民众则初始“用法维权”,据悬泉汉简显示,社会民众会主动援引法律解决债务纠纷。在司法伦理层面,秦代《封诊式》要求“治狱,能以书从迹其言,毋笞掠而得人情为上”,体现了对刑讯的隐性限制。而汉代《春秋决狱》则以“原心定罪”突破成文法,如“许止父病不进药”案,体现了司法伦理的人文关怀。
法治文化内核上的交相呼应。汉代法治观念呈现“礼法结合”特征,而秦代《法律答问》以法家“一断于法”为核心,连坐制度强化“集体责任”意识。这种进步体现了汉承秦制后的思想转型——从法家绝对权威转向儒法合流。秦代法家思想主导,如《为吏之道》强调“忠君敬上”。汉代儒家思想渗透,如《王杖诏书令》对老年人的优抚,体现“德主刑辅”的治理理念。
历史现实交替上的彼此映照。汉代统治者借鉴秦代法治经验,完善司法体系与执法机制,如设立专门执法机构“捕盗亭”,强化社会治安。秦代法律条文的详尽与严格,如《工律》对工匠管理的规定,则为后世法律制度提供模板。汉代“以例释法”的实践,如居延汉简中的相关判例,开创了法律解释的灵活传统,对唐代“律疏”体例产生了深远影响。
在简牍文字的褶皱里,蕴藏着三组决定法治生命力的永恒命题。中央与地方的和弦交响,是法度统一性与治理自主性的辩证共生;程序正义与实质理性的天平镜像,折射着规则之刚与情理之柔的永恒张力;刚性控制与弹性治理的刚柔之道,演绎着制度威严与现实适配的千年变奏。
当历史的烽烟散尽,简牍上的文字化作当代法治建设的精神养料。秦汉法治的启示,正在于其揭示了法治文明的生长规律:坚守统一性而不失包容,是法治权威的根基。站在历史与未来的交汇点上,以法治视角审视云梦秦简与甘肃汉简,犹如一场跨越时空的文明对话。当我们将目光从泛黄的简牍移向波澜壮阔的现实,会更加懂得:法治的终极追求,从来不是打造完美无缺的规则体系,而是构建刚柔并济的治理生态。唯有在历史智慧的滋养中守正创新,在时代浪潮的激荡中固本开新,才能抵达“法安天下,德润人心”的治理境界,让法治文明在中华文明的长河中,永远闪耀着智慧与正义的光芒。
(作者系甘肃政法大学副教授)
● 责任编辑:陈致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