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梦秦简 文明瑰宝”系列报道之五

出土秦简所见秦代法制及其精神内涵

  秦代法制在中华法系的形成与发展历程中具有重要的历史地位,并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然而,因秦法律早已亡佚,之前学者研究秦法律史,主要依靠考证传世文献中关于秦法律的零星记载或是个别律令的引文,我们对秦律可谓知之甚少。地不爱宝,上世纪70年代以来,各地陆续出土、发现的秦简牍使得秦律令得以重现于世,为秦代法律史的研究提供了丰富而极具价值的第一手资料,掀起了以出土简牍为主要材料研究秦代法制及其精神的学术热潮。正如著名史学家陈寅恪先生在《陈垣〈敦煌劫余录〉序》所说:“一时代之学术,必有其新材料与新问题。取用此材料,以研求问题,则为此时代学术之新潮流。治学之士,得预于此潮流者,谓之预流。其未得预者,谓之未入流。此古今学术史之通义,非彼闭门造车之徒,所能同喻者也。”
  目前研究秦代法制史最为重要的几批简牍材料分别为:睡虎地秦简,为1975年底出土于湖北省云梦县睡虎地11号秦墓的1155余枚秦简,其大部分内容是秦代法律和行政、司法文书。岳麓书院藏秦简,为2007年底由湖南大学岳麓书院从香港文物市场购得的两千余枚秦代简牍,其多为秦代律、令及司法案例。里耶秦简,为2002年在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龙山县里耶镇里耶古城一号古井中发掘出土的36000余枚秦简,记载了秦洞庭郡迁陵县的行政文书,包括秦郡县官署设置、司法诉讼、刑罚劳役、官吏考核罢黜、文书邮传等与法律密切相关的内容。本文主要运用这些出土秦简资料,并结合传世文献,探析秦代法律制度特点及其精神内涵,由此深入挖掘蕴含于其中的丰富法治理念和深邃政治智慧。
  
  奉行“治吏不治民”
  强调吏治严明
  
  秦实施中央集权的郡县制,国家的公务运行与社会管理有赖体系庞大且架构精密的各级官府机构,并由此需要众多官吏作为公务的实际执行者履行职事。秦奉行“明主治吏不治民”原则,强调官僚体系内各级官吏的职权和职责,并注重对他们职务行为的管控、约束和治理。睡虎地秦简《为吏之道》与岳麓秦简《为吏治官及黔首》作为秦代官箴文本,为了解秦的吏治特点及思想提供了宝贵资源。从这两种文献来看,秦代吏治虽以法家思想为本,但是也夹杂了儒、道思想,对官吏的修身为人、言谈举止、为官治民等方面都做出了详细规定。《为吏之道》开头,就强调秦官吏应注重清白政治、审慎无私、明察秋毫、赏罚得当:
  凡为吏之道,必精絜(洁)正直,慎谨坚固,审悉毋(无)私,微密韱(纤)察,安静毋苛,审当赏罚。严刚毋暴,廉而毋刖,毋复期胜,毋以忿怒夬(决)。宽俗(容)忠信,和平毋怨,悔过勿重。兹(慈)下勿陵,敬上勿犯,听间(谏)勿塞。审智(知)民能,善度民力,劳以率之,正以桥(矫)之。
  睡虎地秦简中还有一份秦王政二十年由南郡守腾发布的《语书》,其中明确指出“良吏”应“明法律令,事无不能殹;又廉洁敦悫而好佐上;以一曹事不足独治殹,故有公心”;相反,“恶吏”则“不明法律令,不知事,不廉洁,无以佐上,偷惰疾事,易口舌,不羞辱,轻恶言而易疾人,无公端之心”。由此可见,秦“良吏”与“恶吏”的区别就在于他们能明晰法律,廉洁办事,具有公心,而不喜好与人争辩。
  由秦律令与司法文书来看,秦在实践中也强调官僚体系内的各级官吏依职权、职责行事,注重对官吏职事行为所致的违法犯罪行为予以问责与追责。岳麓秦简《为狱等状四种》“暨过误失坐官案”中,县丞暨在一年五个月内因工作中的八项行政违法行为被举劾。暨的违法行为按其性质虽为“小犯令二、大误一及坐官小误五”,但都被依法予以行政追责。尤其秦法律对于官吏履职过程中故意以权谋私、滥用官府财物、明知故犯等类型的职务犯罪行为,更是给予严厉的刑罚处罚。如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载:“‘府中公金钱私貣用之,与盗同法。’何谓‘府中’?唯县少内为‘府中’,其它不为。”秦律对官吏未经批准私自借贷县官少内金钱并使用的行为按“与盗同法”处理,即据私借金钱价值作为赃值比照盗窃罪同法论处。
  秦在官僚治理中奉行“循法而治”及“依法督责”的原则,通过细密的法律规定对官吏实施严格的约束与监督,反映了当时吏治法律的严密及成熟,也逐渐形成对官吏职务行为规范、惩戒与追责的理性法律机制。这不仅有效提升了秦官吏的行政能力与职业素养,也有助于促使官吏履职时做到勤勉尽责、谨慎严谨、廉洁自守。
  
  “峻法”之外
  亦注重保障百姓权益
  
  传世文献记载中,秦严刑峻法,天下之民苦秦法久已,刑罚之残虐、民心之叛离亦是导致秦帝国迅速崩溃与灭亡的重要原因。如《汉书·刑法志》载:
  至于秦始皇,兼并战国,遂毁先王之法,灭礼谊之官,专任刑罚,躬操文墨,昼断狱,自程决事,日县石之一。而奸邪并生,赭衣塞路,囹圄成市,天下愁怨,溃而叛之。
  近年来出土的睡虎地秦简、岳麓秦简提供了与传世文献不同的视角,揭示秦律在“峻法”之外,亦有不少法律规范注重保护百姓利益。比如岳麓秦简所见下列秦律规定官吏需善待百姓,禁止官吏欺压百姓:
  新黔首未习事,吏治或泰严,恒事殹(也)而恶与言及詈蓐〈辱〉之,长吏弗智(知)及弗智(知)及弗督论,新黔首皆筶〈苦〉勮(剧)之,多以其故,难有言于吏,甚不善。其令吏善以交〈文〉,理律令□䜁(謑)訽詈新黔首,赀一甲;殹〈殴〉笞,赀二甲;丞、令弗得,坐之,减焉
  在秦新征服地区,由新地吏代表秦政府直接管控新黔首。此条秦律注重管控新地吏的行为,要求他们妥善处理与新黔首的关系。新黔首若不熟悉秦事,新地吏应避免过于苛责,妥善与新黔首交往,而不得出恶言谩骂或侵辱他们,使得他们苦剧难言,并令县官长严格督查新地吏的这类违法行为。
  此外,秦制定的律令还防范新地吏从新黔首处获得不正当经济利益,严惩新地吏恃强凌弱、侵渔新黔首的行为。比如,岳麓秦简就有秦律规定,新地吏及其舍人收受新黔首给予的钱财、酒肉及它物,或与新黔首之间有买卖、借贷、租赁行为时故意提高或压低价格,或向新黔首赊买奴婢、畜产及它物长达三月以上,对新地吏及其舍人据其所获不当利益的赃值依“与盗同法”论处,即按照盗窃罪同法处理。
  岳麓秦简与里耶秦简还反映,秦高度重视推行因地制宜的鼓励农耕政策,通过法律措施保护可持续发展的自然生态环境,致力于让百姓安心农耕,从而保障基层的社会经济秩序。如岳麓秦简所载下列秦律就对官吏夺民之农时、苛徭百姓的行为予以禁止及惩罚:
  今县或以黔首急耕、穜、治苗时已乃试之,而亦曰春秋试射之令殹(也),此非明吏所以用黔首殹(也)。丞相其以制明告郡县,及毋令吏以苛䌛(徭)夺黔首春夏时,令皆明焉。以为恒,不从令者,赀丞、令、令史、尉、尉史、士吏、发弩各二甲。
  此外,前面所引睡虎地秦简《为吏之道》就提到,作为官吏,应做到平和宽仁、关爱百姓,不能欺凌百姓,且要注重善于使用民力,并以身作则,为百姓之表率。岳麓秦简《为吏治官及黔首》所载对官吏行为的规范中亦体现了秦对百姓利益的重视及保障。官吏“五善”之一为“喜为善行”,强调官吏应主动行善、体恤民情;官吏“五失”中所列“视黔首渠骜”,警示官吏不得对百姓傲慢无礼、粗暴处之;官吏“五则”中指出,“举事不当则黔首憍指,喜言惰行则黔首毋所比”,也强调官吏办事得当、言行合一,为百姓之楷模。
  由此,睡虎地秦简、岳麓秦简等出土简牍资料,打破了传统史籍中关于秦法“酷烈不仁”的单一认知,展现出秦法律兼具严厉与务实、惩治与保障并存的双重特性。秦通过制定法律保护百姓利益并限制官吏权力,意在防止官吏与民众之间的隔阂与对立,既体现出对治民安邦的政治考量,也展现积极维护社会秩序与国家稳定的法制逻辑。
  
  重视“司法治狱”
  以保障司法公正
  
  秦重视司法治狱,在传世文献中已有反映。《汉书·路温舒传》载“臣闻秦有十失,其一尚存,治狱之吏是也。秦之时,羞文学,好武勇,贱仁义之士,贵治狱之吏……故天下之患,莫深于狱;败法乱正,离亲塞道,莫甚乎治狱之吏。此所谓一尚存者也。”此评价之语虽带有批判色彩,却从侧面反映出秦对于“治狱之吏”管束的高度重视以及治狱的重要性。
  出土简牍反映,秦司法实践中重视程序规范与裁判公正。由睡虎地秦简《封诊式》来看,秦对案件的发现、调查、财产扣押、法医检验等司法程序都制定了较为详尽的规定,并采用理性且成熟的方法与技术来开展。尤其是睡虎地秦简《封诊式》中标题为“狱治”的爰书还强调:
  治狱,能以书从迹其言,毋治(笞)谅(掠)而得人请(情)为上;治(笞)谅(掠)为下,有恐为败。
  这则爰书指出,审理案件时,通过文书中的记录来追查当事人的口供,不以使用笞讯的方式求得案情,这是上等的审判方式;笞训、恐吓犯人则是下等的审判方式,且有可能导致误判。因此,秦治狱官吏在司法审讯中以查验证词与调查取证为主要手段,而非依赖刑讯逼供,以保障案件审判的公正性与合理性。
  岳麓秦简司法案例集《为狱等状四种》反映,秦要求郡县长官亲理狱讼,并建立了由吿劾、讯狱、鞠狱、论罪等环节组成的刑事审判程序。尤其对于疑难案件,按照官僚体系的科层制原则,形成了从县到郡再到中央廷尉的奏谳制度,以保障案件的公正审理。
  秦律尤其强调,官吏应该奉法裁判,依律断罪,对治狱过程中的官吏受贿、枉法裁判等行为予以严惩。如岳麓秦简秦令载:
  自今以来,治狱以所治之故受人财,及有卖买焉而故少及多其贾(价),虽毋枉殹(也),以所受财及其贵贱贾(价),与盗同法。叚(假)貣钱金它物其所治、所治之亲所智(知),虽毋枉殹(也),以所叚(假)赁费、貣贱〈钱〉金它物其息之数,与盗同法。叚(假)貣钱金它物其所治、所治之室人、室人父母妻子同产,虽毋枉殹(也),以所叚(假)赁费、貣钱金它物其息之数,与盗同法。
  这条秦令规定,官吏因治狱的缘故,收受他人财物或与他人产生交易行为时故意压低或提高价格,即使官吏并未枉法,也将据官吏所收财物的赃值或降低、提高的财物价值按照盗法论处;此外,官吏向当事人的亲友借贷钱、金、财物,也将据钱、金、物的利息数额以“与盗同法”论处。
  出土秦简显示,秦注重通过法律严格限定司法权限、规范司法行为,以防止司法滥权。同时,秦也重视程序正义,强调借助规范化的刑事司法程序保障司法裁判的公正性与权威性,并积极采取措施遏制官吏的私欲和司法腐败。这一系列法律措施为后世中国古代司法的制度化和程序化发展提供了重要的制度源流和实践基础,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
  
  行政法律细密完备
  且行之有效
  
  出土简牍的发现不仅能印证或者补充过去传世文献的史料,也可从新的视角来评断并审视以往的观点和结论。例如,由传世文献记载来看,中国古代法律诸法合体,其中最为重要的是规定犯罪与刑罚的刑律。然而出土简牍中,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效律》《秦律杂抄》的律文皆为行政法律规范,岳麓书院藏秦简律令也多为行政法律规范。结合里耶秦简的官府行政文书来看,秦实施中央集权的郡县制并对臣民实施有效治理,就有赖于细密完备且行之有效的行政法律对各项行政事务以规范与约束,各级官僚也依照法律要求来贯彻执行君主的命令。秦行政行为事无巨细,均由法律予以调整。比如,下列睡虎地秦简《仓律》条文就对官府谷物入仓、出仓作出了细致、具体的规定:
  入禾仓,万石一积而比黎之为户。县啬夫若丞及仓、乡相杂以印之,而遗仓啬夫及离邑仓佐主禀者各一户以气(餼),自封印,皆辄出,馀之索而更为发户。
  这条仓律规定,秦时谷物入官仓,以一万石为一积并以荆笆隔断,设置仓门。应由县令长、县丞和仓、乡主管共同封缄,并留给仓啬夫和乡里的离邑仓佐各一仓门,以便于他们发放谷物,由他们封印即可。待仓中粮食已发放完且没有剩余时,才可以再给他们开另一仓门。
  此外,秦帝国统治疆域广泛,人口众多,对于国家的治理与管控也依赖于当时发达的“文书行政”。秦将当时错综复杂的行政事务通过标准化的文书予以下达与上传,这样保证了从中央到地方的高效治理,国家的权力也因此有效渗透至社会基层。由岳麓秦简《行书律》来看,从法律规制层面来看,秦重视及时、高效地在官僚系统内传递文书,对不同文书的传递方式作出了严格、细致的要求。比如岳麓秦简中有行书律载:
  传行书,署急辄行,不辄行,赀二甲。不急者,日觱(毕)。留三日,赀一盾;四日以上,赀一甲。二千石官书不急者,毋以邮行。
  这条秦律规定,紧急的官府文书必须立即传送,否则对责任官吏处以赀罚二甲;非紧急文书也需当日传送,延误则根据滞留日长短对责任官吏处以赀罚;非紧急的二千石官文书不得以邮书的方式传送。里耶秦简也反映,为了提高邮人传递文书的效率和效果,邮人一般由本地人担任,因他们对当地的自然环境、交通情况及风情物貌更为熟悉。
  从出土简牍来看,秦律令强调吏治的严明、行政的高效、公正的司法以及对民众利益的保护。与秦中央集权的治国模式与科层的官僚体系相适应,秦代法制发展已经到较为成熟与理性的阶段,对国家公务运行和社会生活各方面皆有细致、严格的法律规定。我国法制文明的发展历史源远流长,秦朝作为中华法系形成的重要历史阶段,对后世法律制度的演变与发展起到了长远的影响。秦在治国理念、立法、司法、执法、遵法等方面都展现出深厚智慧,其中蕴含丰富的优秀精神和价值理念也值得传承与发展。秦的法律体系不仅巩固了秦帝国的统治,为中华法系的发展奠定了重要基础,对当下的法治建设也具有重要的历史借鉴意义。
  (作者系湖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 责任编辑:陈致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