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梦秦简 文明瑰宝”系列报道之四

秦“为吏之道”的借鉴意义

  “以法为教,以吏为师”是中国古代法家的重要思想主张,也是战国至秦朝的一场影响深远的政治实践,关系到在社会大变革和国家治理模式转型进程中社会秩序的建构。秦虽强调法治、重视吏治,但“苦秦吏”却成为推翻秦统治的舆论口号。丰富的出土和传世文献有助于我们对“为吏之道”的演变及其效果做客观评价,并从秦的吏治实践中获得启迪与借鉴。
  
  秦南郡文告所反映的吏治
  
  史载刘邦进入咸阳时,诸将领争抢秦朝府库所藏金银布帛等宝物,萧何“独先入收秦丞相御史律令图书藏之”。萧何之所以看重秦丞相、御史的律令图书,是因为这些典藏为“汉承秦制”的治国之本。
  作为战国秦汉治国理民的重要载体,简牍参与了中国历史上首个大一统时代的国家治理和法治建构。1975年湖北省云梦县睡虎地11号秦墓出土的1155枚竹简,便是这一历史巨变的见证。这批竹简的拥有者为墓主喜(公元前262—前217年),其生活的年代约略与秦始皇(公元前259-前210年)同步。
  秦简出土地湖北云梦原为楚文化的核心区域。秦昭襄王二十九年(公元前278年),“大良造白起攻楚,取郢为南郡,楚王走”,南郡成为秦的边郡,秦的法令制度在此推行。喜从19岁任职于乡至46岁去世,相继担任南郡安陆县某乡史、安陆县令史、鄢县令史、鄢县治狱令史、南郡郡属等职务。喜随葬的简牍,包括《秦律十八种》《效律》《秦律杂抄》《法律答问》《封诊式》《编年记》《语书》《为吏之道》《日书》等,内容涉及法律条文及解释、治狱案例、郡守文告、为吏守则、卜筮日课等,均与其日常工作密切相关。
  简牍中有一篇南郡郡守腾发布的文告,颇能反映当地的治理状况。文告的发布时间为秦王政二十年(公元前225年)四月,此时距秦南郡的设立已过了半个世纪,距嬴政称帝(公元前221年)仅差4年,但原楚地的邪僻、淫泆乡俗尚未更化,故郡守发文要求所属县、道官吏厉行秦法、改变恶俗。
  南郡文告为《语书》的前半部分,出土时与《为吏之道》《效律》和《秦律杂抄》等均置于墓主腹下,说明文告、为官守则与法律条文之间具有一定的关联。文告内容完整、层次分明,明言法律与习俗、立法与守法的关系以及官员履职不善的罪责等。其要旨包括:①各地乡俗好恶不同,恶俗“或不便于民,害于邦”。②圣王作法度“矫端民心,去其邪僻,除其恶俗”,以此达到善治。③目前法律令已具备,但吏、民莫用,“甚害于邦,不便于民”,郡守为此“修法律令、田令”惩处奸私行为,令吏民知法,远离罪罚。④在法律令公布后吏民仍知法犯法、怙恶不悛者,官吏以“知而弗举论”,属行为不忠,同时犯不胜任、不智、不廉等大罪,要追究责任。⑤文告公布的方式是“以次传;别书江陵布,以邮行”。
  从文告细节看,郡守腾从政经验丰富,是位行事果断、尊崇法治的能吏。他认为当地恶俗“不便于民,害于邦”;吏、民不遵秦法去恶俗亦“甚害于邦,不便于民”,故而有针对性地修订和完善法令。其措施是强化对基层官吏的整治、监督,明令县、道啬夫“凡法律令者,以教导民,去其淫僻,除其恶俗”,即通过“以法为教,以吏为师”的方式教化百姓、改变风俗。
  
  “以吏为师”与“为吏之道”
  
  “以吏为师”并非法家首创。章学诚认为:“三代盛时,天下之学,无不以吏为师。《周官》三百六十,天人之学备矣。其守官举职而不坠天工者,皆天下之师资也。东周以还,君师政教不合于一,于是人之学术,不尽出于官司之典守。秦人以吏为师,始复古制。”秦在承古制的同时,大力强化法治内涵。商鞅提出“圣人必为法令置官也,置吏也,为天下师”(《商君书·定分》);韩非子明确提出“明主之国,无书简之文,以法为教;无先王之语,以吏为师”(《韩非子·五蠹》)。
  法家“以吏为师”的制度设计带有明显的功利性,却颇为适宜在大变革之际塑造新的社会秩序。商鞅强调“国之所以治者三:一曰法,二曰信,三曰权。法者,君臣之所共操也”(《商君书·修权》)。秦的变法实践也确实取得可观的效果:“行之十年,秦民大说,道不拾遗,山无盗贼,家给人足。民勇于公战,怯于私斗,乡邑大治。”
  “以法为教,以吏为师”政策在推行于秦边郡、新地时往往会因地制宜。秦置南郡50年而恶俗依旧,既说明地方习俗的惯性大,也暴露了吏不足以为师的困境。南郡文告之后附有6枚简,开宗明义地指出良吏与恶吏之别:“凡良吏明法律令,事无不能殹;又廉洁、敦悫而好佐上;以一曹事不足独治殹,故有公心;又能自端殹而恶与人辨治,是以不争书。”此段概括出良吏的基本标准:明习律令,妥善处理公务;品行端正、清廉、忠诚;顾全大局;无争功、是非之心。与良吏相对的恶吏,则表现为“不明法律令,不知事,不廉洁,毋以佐上,偷惰疾事,易口舌,不羞辱,轻恶言而易病人,毋公端之心,而有冒抵之治,是以善诉事,喜争书”。
  与《语书》一同出土的《为吏之道》简册则以“凡为吏之道,必精洁正直,慎谨坚固”开篇,在概括为官者应具备的重要品质——廉洁、正直、谨慎、可靠之后,以系列包含“毋”“勿”的警诫之语——审悉毋私、安静毋苛、严刚毋暴、廉而毋刖、和平毋怨、悔过勿重、慈下勿陵、敬上勿犯、听谏勿塞,来规范官吏品行。
  《为吏之道》内容较驳杂,整体看系培养吏德、吏能文献的汇抄。其中较成系统的文字包括吏的五善、五失、五过、五则等。“吏有五善”“吏有五失”是简文自带标题。较云梦睡虎地秦简时间稍晚的岳麓秦简《为吏治官及黔首》,在“吏有五善”“吏有五失”基础上增加了“吏有五过”“吏有五则”的标题,使为官守则的内容更加完备。
  “五善”指忠信敬上、精廉毋谤、举事审当、喜为善行、恭敬多让,“五者毕至,必有大赏”。“五失”指夸以迣、贵以泰、擅裚割、犯上弗知害、贱士而贵货贝,意指为官而狂妄自大、骄纵自满、自作主张、犯上无忌、轻士重商,此是针对级别较低的官吏的过失行为。而“五过”“五则”多出现在级别相对高的官吏身上。前者表现为见民倨傲、不安其朝、居官善取、受令不偻、安家室忘官府;后者表现为不察所亲、不知所使、兴事不当、善言惰行、非上。简文所列诸条是西周以来吏治实践的总括,具有较强的包容性,并不限于诸子百家中的一家之言。
  
  “欲有学法令,以吏为师”
  
  随着秦版图的扩大及郡县制的推行,知法、守法官吏成为地方治理的稀缺资源。《政事之常》《从政之经》《为吏之道》《为吏治官及黔首》等官吏诫训类文献的传播,实兼有良吏速成的使命。而此类文献流行的另一个重要背景,是分封制下君臣关系向郡县制下吏民关系的转换。春秋时的委质之臣以绝对忠诚为首要,在战国推行郡县制的地方,吏德、吏能更受到重视。在政体、官制的转型中,形塑吏治的规范自身也处于筛选、修订的过程中,文献体系杂驳成为自然之态。
  与《语书》《为吏之道》一同出土的《秦律》摘抄与答问等书中不乏对官吏失职、违法行为的例举,“不胜任”“不廉”“不直”“纵囚”“失刑”等罪名,与《为吏之道》列举的官吏过失等多意旨相通。《法律答问》以问答形式对秦律的条文、术语及律文的意图作出明确解释,如称“律所谓者,令曰勿为而为之,是谓犯令;令曰为之而弗为,是谓废令也。”
  秦律中关于官吏职务犯罪的条款,是法家“明主治吏”思想的具体化。秦始皇二十八年(公元前219年)《泰山刻石》中的“治道运行,诸产得宜,皆有法式”的依法治国理想,在《秦律十八种》《效律》《秦律杂抄》中已现端倪。南郡文告更将“明主治吏”具象化:“今法律令已布,闻吏民犯法为间私者不止,私好、乡俗之心不变。自从令、丞以下,知而弗举论,是即明避主之明法殹,而养匿邪僻之民。如此,则为人臣亦不忠矣。若弗知,是即不胜任、不智殹;知而弗敢论,是即不廉殹。此皆大罪殹。”文告中的“知而弗举论”,即明知有人犯罪而故意不检举追究;“弗知”“不胜任、不智”,即对所辖区违法活动不能及时发现、查明,均属于秦律中的“犯令”“废令”大罪。
  秦在兼并天下的过程中对文化习俗迥异的新地的治理,无疑是一重大难题。而化俗的难度,不亚于对书同文、统一度量衡制度的推行。在公元前219年的《琅琊刻石》中,“匡饬异俗”为秦始皇特别强调的治绩;在公元前210年的《会稽刻石》中,秦始皇特别强调对吴越地区风俗的治理:“防隔内外,禁止淫泆,男女絜诚。夫为寄豭,杀之无罪,男秉义程。妻为逃嫁,子不得母,咸化廉清。大治濯俗,天下承风,蒙被休经。”由此可见南郡整治“淫泆”恶俗之不易。
  作为大一统王朝的秦朝(公元前221—前207年),其存续时间颇为短暂,而期间“以吏为师”政策的改变,对秦制弊显大于利。秦始皇三十四年(公元前213年),齐人淳于越进谏主张复行“封子弟功臣,自为支辅”的旧制,丞相李斯驳斥其言论“道古以害今,饰虚言以乱实”,建言:“今诸生不师今而学古,以非当世,惑乱黔首……臣请史官非秦记皆烧之。非博士官所职,天下敢有藏《诗》《书》、百家语者,悉诣守、尉杂烧之。有敢偶语《诗》《书》者弃市,以古非今者族。吏见知不举者与同罪。令下三十日不烧,黥为城旦。所不去者,医药卜筮种树之书。若欲有学法令,以吏为师。”这一建议被皇帝采纳,此时带有明显文化专制意图的“以吏为师”,与周代旧制渐行渐远。而兼采经典及百家语的《为吏之道》,其存在的合法性也日趋有限。
  
  秦治道之借鉴
  
  回顾秦制的发展,可分为战国时的前帝制时期以及以秦始皇三十四年(公元前213年)行禁书令为分界的秦帝制前期和后期。在前帝制时期的百余年间,秦制因不断调整、变化而充满活力。从公元前356年商鞅第一次变法开始,经历秦惠文王、秦昭襄王、吕不韦、秦王嬴政执政阶段,秦国的统治理念亦在不断调试和更新。秦统一后为传播大一统政治理念的秦刻石,所展示的秦政也具有多面性。“端平法度”“除疑定法”固然为秦制的主流,但德礼教化并未完全禁绝。《泰山石刻》强调“训经宣达,远近毕理,咸承圣志”,《琅琊刻石》宣称以明人事,合同父子。圣智仁义,显白道理”;而《东观刻石》中的“皇帝明德,经理宇内,视听不怠”,《会稽刻石》中的“皇帝并宇,兼听万事,远近毕清”,刻画的是为国家利益勤勉操劳的贤君形象。对官吏的要求,《琅琊刻石》展现得较为全面:“方伯分职,诸治经易。举错必当,莫不如画”,即郡县长吏要分工明确,各守其职,举措得当,依法而行;“尊卑贵贱,不逾次行。奸邪不容,皆务贞良”,即吏卒黔首要尊卑有序,不得僭越。奸邪为法所不容,男女保守纯良品性和节操;“细大尽力,莫敢怠荒。远迩辟隐,专务肃庄。端直敦忠,事业有常”,即政务事无巨细,尽力而为,勤勉于政,保持敬畏之心。远奸邪宵小,谨慎处理政务。为人正直敦厚,做事持之以恒。皇帝对官吏所寄予的厚望,与《语书》《为吏之道》中的吏德、吏能别无二致。
  秦刻石所彰显的治国方略,无论是《琅琊刻石》宣称的“六亲相保,终无寇贼。驩欣奉教,尽知法式”,还是《会稽刻石》传示的“黔首修絜,人乐同则,嘉保泰平”,均是对稳固安宁的统治秩序的追求。秦刻石所强调的治理观也非凭空捏造的政治口号,而是有治理实践为支撑。秦《泰山刻石》倡言“皇帝临位,作制明法,臣下修饬”,郡守腾所发布的南郡文告,也确实承担起“臣下修饬”的责任。云梦秦简所载的地方法治,与秦刻石的国家治理之道遥相呼应,展示了新兴郡县制下的秦吏治、法治对新秩序建构所起的积极作用。
  秦重视吏德与吏能,奖赏良吏、惩治恶吏,但最终却造成“苦秦吏”的民怨与二世而亡的结局,留下了深刻的历史教训。司马迁总结秦法之弊道“昔天下之网尝密矣,然奸伪萌起,其极也,上下相遁,至于不振”,从而得出“法令者治之具,而非制治清浊之源也”的结论。而秦二世时“繁刑严诛,吏治刻深,赏罚不当,赋敛无度,天下多事,吏弗能纪,百姓困穷而主弗收恤。然后奸伪并起,而上下相遁,蒙罪者众,刑戮相望于道,而天下苦之”。
  司马迁撰写《史记》时专设《循吏列传》也是有鉴于秦的“吏治刻深”“奸伪并起”。他所提出“循吏”是指“奉法循理之吏,不伐功矜能,百姓无称,亦无过行”。其所言“奉法循理”含有法家的吏治精神;“不伐功矜能”,即《语书》所载吏有“五失”中的“夸以迣、贵以泰”,是指不自我标榜、炫耀自己的功绩与才能;“百姓无称,亦无过行”,则体现了汉初黄老无为而治对吏治的影响。
  在汉文帝、景帝时,“以吏为师”的内涵与汉朝初建时有所不同,吏“教民”“导民”的作用明显增强。汉文帝称“且夫牧民而导之善者,吏也”,汉景帝亦云“夫吏者,民之师也,车驾衣服宜称”,注重道德教化的循吏群体,成为汉代乃至后代吏治中的重要组成。
  秦简《编年记》所载喜的经历较为简洁,并未有突出的政绩。但其从乡史到县令史乃至郡属的升迁历程,可证其为称职的循吏。而其吏能的养成,除了20余年在县乡实践的历练外,随葬的《语书》《为吏之道》和《秦律》等文献当有重要的贡献。喜的经历,应代表绝大部分秦基层文吏。
  综而观之,“以吏为师”是中国古代社会治理的一项重要传统;在不同时期,其具体内容与侧重会有变化。公元前213年发生的焚书坑儒事件,在漫长秦制建设中具有偶然性,但这一“恶法”的影响却长久难以消除,并使后世对秦“以法为教,以吏为师”形成整体偏消极的评价。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教授)
  ● 责任编辑:张怡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