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法治思想在检察机关法律监督领域的循迹溯源研究

  习近平总书记在浙江工作期间,对检察机关提出了“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勇于开展自我监督”的重要指示要求。“三个监督”高度凝练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宪法定位、检察事业的方向路径和检察工作的根本立场。一以贯之践行“三个监督”,对于检察机关在新时代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以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服务保障中国式现代化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一、“三个监督”提出的背景和主要内容
  “三个监督”是习近平总书记在浙江工作期间,立足改革开放20多年后我国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等各方面形势发生重大变化所带来的战略机遇期和发展瓶颈期,准确把握新世纪国内外整体宏观环境,全面分析浙江区域发展特点以及法治建设实际情况,结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宪法定位和职能要求作出的重要指示精神。本世纪初,浙江作为我国改革开放的先行地,经济社会高速发展,但生态环境保护意识不足、产业创新保护意识淡漠、群众权益保护意识不强等各类问题和矛盾逐渐显露。同时,在市场经济活跃度不断提升的环境下,影响社会稳定的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打击犯罪的形势更趋复杂。尤其是因制度不完善形成了权力寻租的监管漏洞,权钱交易、以权谋私等现象,严重威胁了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平,深刻反映了中国式现代化在“爬坡过坎”中所面临的共性挑战。在此期间,浙江检察机关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大局,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依法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强化诉讼监督,切实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和公平正义。但如何在复杂的国际国内环境下,继续履行好法律监督职能,浙江检察机关亟需科学理论指引。
  2003年4月,习近平同志担任浙江省委书记不久,就出席了第十三次全省检察工作会议并发表讲话,强调“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担负着维护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重任”“加强检察工作,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消除腐败现象、推进廉政建设,维护法律尊严、保障公平正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鲜明提出“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勇于开展自我监督”的重要指示要求。习近平同志指出,敢于监督,就是要坚决纠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重罪轻判、以钱抵刑等问题,严肃查办司法人员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等案件,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善于监督,就是要依靠党委、人大的重视支持和自身努力,通过抓典型、提出检察建议等途径,着力解决一些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勇于开展自我监督,就是要加强对各级检察机关自身执法活动的监督,确保依法办案、公正司法,更好地树立起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权威。
  
  二、“三个监督”的理论基础
  “三个监督”坚持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深植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理论根基与历史实践,其生成演进与检察制度的历史必然性、制度优越性、实践创新性内在统一。
  (一)“三个监督”根源于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我国宪法第一百三十四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在宪法中对检察机关的地位和职能加以规定,这是我国检察制度的鲜明特色,夯实了其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宪法根基。随着时代的发展,检察机关的职能有所调整,但其宪法定位始终没有变,确保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核心使命始终没有变。这种“坚守根本”与“因时革新”的辩证统一,既避免了检察权运行失序,又通过高质效履职为法治中国建设注入持久动力,从而在时代变迁中始终保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韧性与活力。“三个监督”紧紧抓住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属性这一根本,指引检察机关立足宪法定位,以新发展理念为引领、以国家发展和人民需求为牵引,推动法律监督理念、体系、机制和能力的系统性变革,积极主动将党的主张和重大决策部署转化为检察实践,将工作理念、工作机制、管理方法等的优化创新转化为推动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实际成果。
  (二)“三个监督”彰显了为人民司法的基本立场。马克思、恩格斯以人民主权作为政权建设基础,提出民主监督思想。列宁的法律监督思想以此为源头,将民主权利对国家权力的监督转换为公权力机关之间的监督,进而构成社会主义国家监督制度的基础。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权力来源和行使的合法性、正当性来源于人民。“三个监督”立足为人民司法的基本立场,在司法为民的实践中不断汲取养分、丰富发展,在理论指导实践、实践丰富理论的螺旋式上升中将“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勇于开展自我监督”内在统一于“为人民司法”的重要内涵,折射出检察机关为人民服务的基本宗旨。新时代以来,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化呼唤着法治供给体系的结构性调适。检察机关深刻把握人民对美好生活需要从基础权利保障向更广泛、更全面的权益实现升级的演进逻辑,积极构建人民群众法治获得感、制度认同感、治理参与感更强的价值体系,在更高层面实现党的主张、国家意志与人民利益的法治化融通,为中国式现代化筑牢法治根基。
  (三)“三个监督”契合了马克思主义政党自我监督理论。勇于自我革命是马克思主义政党区别于其他政党的内在特质和显著标志。中国共产党除了国家、民族、人民的利益,没有任何自己的特殊利益,勇于自我革命是必然的。“勇于开展自我监督”立足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权力监督原理,提供了一条如何在既有权力架构中推动规范化建设、保障检察权高质效运行的有效途径。实践证明,这种监督方式是行之有效的,符合我国权力架构和检察工作实际。开展自我监督、强化自我革新是检察机关永葆人民属性,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的不竭动力之源,也是“三个监督”的关键内核。检察机关通过持续深化党建统领、强化办案监督、深化专业建设践行自我监督理论,完善自我监督机制,以自我革命精神推进检察履职能力现代化建设,不断夯实检察事业发展根基。
  
  三、“三个监督”的内涵与辩证关系
  进入新时代,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检察工作。2021年6月,党中央首次就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印发《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党中央《意见》),党的二十大报告首次专门强调“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完善公益诉讼制度”。这些重要文件和重大部署,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深刻阐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宪法定位、主要职责、基本任务,丰富和拓展了“三个监督”的内涵。
  (一)“三个监督”的内涵。一是“敢于监督”阐明了检察机关作为党绝对领导下的“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的性质定位。“敢于监督”的内涵核心在于始终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把讲政治、顾大局和讲法治有机统一起来。党中央《意见》指出,“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是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司法机关,是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力量,是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是对“三个监督”的传承发扬和接续开拓,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并没有变,法律监督仍然是检察职能的核心。这就要求检察机关切实担负起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使命责任,坚决摒弃“不敢监督”“不愿监督”的错误思想,以党的领导为根本、以司法为民为宗旨、以宪法权威为后盾、以法定职责为依据、以客观公正为立场,坚决打击、纠正、预防违法犯罪,守护公共利益,维护宪法法律统一正确实施,从而捍卫党的领导和宪法尊严,维护人民根本利益。二是“善于监督”厘清了检察机关在国家政治体系中的功能定位。“善于监督”就是要坚持依靠党委领导、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将检察工作置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和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全局中谋划、推进。这就要求检察机关更新监督理念,始终坚持党的绝对领导,深刻认识法律监督与被监督对象在社会治理的目标和责任层面所具有的一致性;优化监督方式,将刚性监督和柔性监督相结合、个案监督与类案监督相结合,寻求最佳的监督效果;拓宽监督路径,推动对执法司法的监督成效向科学立法、全民守法延伸。三是“勇于开展自我监督”强化了检察机关锐意进取、自我革新的内生动力。“勇于开展自我监督”是检察机关永葆人民属性,始终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的不竭动力。这就要求检察机关树立“监督者更要接受监督”的理念,自觉接受外部监督制约,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推动检察权规范、高效、廉洁运行;自觉加强内部监督制约,聚焦检察系统内部制约监督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持续优化上下级检察机关之间、不同层级检察官之间、不同内设部门之间的监督与被监督关系,推动检察权更加规范高效运行。
  (二)“三个监督”的辩证关系。一是“敢于监督”与“善于监督”体现了法律监督责任与检察履职能力的相辅相成、有机统一。“敢于监督”要求检察机关立足宪法定位和党性担当,提高政治站位,坚定政治立场,旗帜鲜明、理直气壮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只有在“敢于监督”的权威性、稳定性基础上,“善于监督”才能有的放矢,寻求足够的监督能力提升空间,从而实现法律监督的质效提升。“善于监督”要求检察机关提升监督能力,依靠党的领导构建多方支持的法律监督格局。检察机关在践行“善于监督”过程中,推动被监督单位规范履职并产生切实的社会效益,从而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进一步深化了检察机关“敢于监督”的内在自信。二是“善于监督”与“勇于开展自我监督”诠释了法律监督能力的内外兼修、互促共进。检察机关要做到“善于监督”,必须与时俱进,牢牢把握经济社会发展新方向和民生福祉新需求,坚持守正创新,勇于自我革命。这就要求检察机关时时刻刻对照党和人民对检察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新目标,反思自身不足,剖析问题原因,“勇于开展自我监督”。同时,“勇于开展自我监督”也是“善于监督”的基础。倘若检察履职制度机制不健全、检察官司法责任制落实不到位,法律监督效能必然随之弱化,“善于监督”又从何谈起?唯有“勇于开展自我监督”,方能实现监督能力和监督效果的整体跃升。三是“勇于开展自我监督”与“敢于监督”彰显了监督责任的同频共振、一体贯通。坚持“监督者更要接受监督”的理念自觉,是检察工作历经变革而依然生机焕发的重要密码,只有自身正、自身净、自身硬,才能理直气壮强监督、尽其所长善监督。据此,检察机关应借用外部制约监督之力、内部制约监督之效,不断淬炼法律监督能力,以规范促公正,以公正鉴规范,实现法律监督责任的内外统一。
  
  四、一以贯之践行“三个监督”,以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更好服务保障中国式现代化
  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明确要求,“加强宪法法律实施和监督,完善维护国家法治统一制度机制”“强化检察监督,加强公益诉讼”。“三个监督”是习近平总书记对浙江乃至全国检察机关提出的重要指示要求。最高人民检察院明确要求,全国检察机关要坚持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勇于开展自我监督。新征程上,检察机关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践行“三个监督”,在法律监督领域不断丰富发展习近平法治思想,为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贡献检察力量。
  (一)坚持党的绝对领导,锚定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政治方向。一是持之以恒强化党的创新理论武装。深学笃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刻领悟习近平法治思想“十一个坚持”的核心要义,加强对习近平法治思想原创性概念、判断、范畴、理论的研究,自觉把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落实到新时代新征程检察工作全过程各环节,以高质量检察履职服务中国式现代化。二是持之以恒推进党中央《意见》贯彻落实。深刻领悟党中央专门出台《意见》的战略考量,积极争取党委全面支持,以贯彻落实党中央《意见》为抓手,持续深化检察改革,破解法律监督难、软的困境,推动形成党委主抓、检察机关落实的法律监督大格局。三是持之以恒加强检察机关政治建设。认真贯彻《中共中央政治局关于加强和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的若干规定》,落实《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和相关配套规定,严格执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常态化开展政治督察。持续推动“第一议题”制度落实到位,健全完善传达学习、对标落实、督促检查机制,确保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不折不扣贯彻落实。
  (二)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校准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时代坐标。一是有力服务保障改革攻坚,助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针对服务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进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现代化、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治理、推进党的自我革命等中国式现代化建设重大课题和关键领域,深入探析并找准结合点、切入点,不断提升检察履职服务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二是有力服务保障平安建设,筑牢法治屏障。深入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以严的主基调,依法打击分裂国家、危害公共安全等犯罪,推进扫黑除恶常态化,稳慎做好涉外检察、涉台检察工作,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以全面守护社会稳定为履职重点,依法严厉打击严重暴力等突出违法犯罪,守护新技术新业态、网络空间等领域安全,常态化推进除险保安工作。三是有力服务保障区域发展,积极融入国家战略。围绕长江经济带发展、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等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充分发挥上下级检察机关纵向一体协同、“四大检察”横向融合履职的职能优势,切实为国家重大区域发展战略的实施提供稳定、透明、规范、可预期的法治环境。
  (三)坚持司法为民,站稳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人民立场。一是以守护美好生活把握履职方向。持续推进食品药品安全专项监督,守护老百姓“舌尖上的安全”。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推进执法司法协作、检察一体履职,共同守护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人居环境。扎实履行检察职能,持续保护劳动者、未成年人、妇女、老年人、军人军属等群体的合法权益。二是以融入基层治理提升履职成效。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持续做实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推动信访积案实质化解。依托12309检察服务中心等平台深入推进基层社会治理,以“枫桥式检察室”等为主阵地,促使检力下沉,提升化解矛盾能力。三是以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释放法治温度。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强化健全认罪认罚自愿性保障机制,完善值班律师制度。持续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完善人民监督员的选任、履职、保障机制。持续推进检察听证制度,完善听证平台、丰富听证形式。
  (四)坚持深耕主责主业,恪守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立身之本。一是立足法律监督宪法定位,进一步完善检察履职基本格局。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和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司法机关,强化法律监督既是法定职责所在,更是事关检察事业长远发展的根本所在。“四大检察”内在统一于法律监督宪法定位,是新时代新征程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主体框架,也是检察工作进一步创新发展的基本格局。检察机关要始终聚焦法律监督主责主业,推动“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更加有力加强法律监督,更加有力维护执法司法公正。要全面加强对立案、侦查、审判、执行等活动的法律监督,依法加大对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突出问题监督纠正力度;要聚焦公益保护,持续抓好检察公益诉讼法定领域办案,以可诉性提升精准性规范性。二是强化目标引领,深入践行“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基本价值追求。紧盯刑事检察不强、民事检察不会、行政检察不敢、公益诉讼检察不精等关键性问题,将“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基本价值追求细化为“四大检察”的具体标准和要求。三是突出问题导向,切实提升监督质效。要以深层次、实质性监督为着力点,提升监督的针对性、精准性、实效性,对于立案、侦查、审判、执行等环节的严重违法行为,敢于监督、有力监督。要加强重大监督事项的跟进监督,强化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等的闭环落实,强化上下级检察机关的接续监督,确保实质性监督纠正问题。
  (五)坚持开展自我监督,筑牢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根基。一是抓实从严管党治检。进一步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干部的监督。持续深化检察队伍教育整顿,突出顽瘴痼疾整治和检察权运行制约监督等重点,健全责任追究制度。聚焦新时代检察工作新问题新特点,健全检察机关内部监管机制。严格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抓好司法责任制落实,一体抓实司法责任的归属、认定、追究工作。二是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树立鲜明用人导向,突出实干导向、实践标准、实绩依据,以选人用人的风清气正促进政治生态的山清水秀。健全干部选育管用全链条机制,推动检察专业人才体系更加成熟定型。持续巩固深化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党纪学习教育成果,统筹推进检察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优化业务管理机制,一体抓好“业务管理、案件管理、质量管理”,引导检察官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促进检察队伍专业能力水平提升。三是自觉接受外部监督。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积极推动人大出台关于检察机关专题报告、接受质询、规范性文件报送人大备案审查等制度机制,完善检察建议与代表议案双向转化机制。自觉接受民主监督,落实定期通报检察工作制度,积极听取政协、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的监督意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充分发挥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对检察办案监督作用,进一步创新案例讲述会、检察开放日等平台载体,让检察权在阳光下运行。
  {本文系中国法学会2024年度部级法学研究重点委托课题《习近平法治思想在法律监督领域的循迹溯源与创新发展》
  〔CLS(2024)ZDWT34〕的研究成果}
  作者: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责任编辑:曹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