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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 以高质量司法守护好中华民族文化瑰宝
中华五千年文明绵延不绝,留存下浩瀚的文物与文化遗产。文物承载灿烂文明,传承历史文化,维系民族精神,是老祖宗留给我们的宝贵遗产,更是我们坚定文化自信、实现民族复兴的根基所在与力量源泉。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历史文化遗产是祖先留给我们的,我们一定要完整交给后人。”山西是中华文明重要发祥地,是文物古建大省。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五次考察山西,始终心系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强调要敬畏历史、敬畏文化、敬畏生态,全面保护好历史文化遗产。人民法院作为党领导下的国家审判机关,肩负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国家文化安全的神圣职责。在守护中华文化瑰宝、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的伟大事业中,人民法院责无旁贷、使命在肩,必须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文化思想,持续深化法治对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的服务保障作用,努力以司法之力为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筑牢安全屏障。
一、深刻认识文物和文化遗产司法保护的历史使命,切实增强守护中华民族文化瑰宝的自觉性和责任感
保护好文物和文化遗产,就是保护好中华民族精神生生不息的历史文化根脉。面对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极端重要性与紧迫性,人民法院必须本着对历史负责的态度,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坚决扛起文物和文化遗产司法保护的政治责任、法治责任和审判责任。
加强文物和文化遗产司法保护是践行“两个维护”的政治责任。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文物保护利用和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从坚定文化自信、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战略全局出发,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为深入推进文物和文化遗产的有效保护、合理利用与永续传承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积极推进文物保护利用和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挖掘文物和文化遗产的多重价值,传播更多承载中华文化、中国精神的价值符号和文化产品。”2023年5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山西运城考察时强调:“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坚持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工作要求,全面提升文物保护利用和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水平。”人民法院必须始终胸怀“国之大者”,深刻理解保护文物和文化遗产对于增进文化认同、增强文化自信,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提升国家文化软实力,维系民族精神、增强民族凝聚力的重要意义,自觉将加强文物和文化遗产司法保护作为一项重大政治要求和重要政治任务,把文物和文化遗产司法保护工作融入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以强烈的政治担当履行司法职责,深入推进文物保护利用和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确保党中央关于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的决策部署在司法领域得到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以高质量司法护航历史文化根脉薪火相传、代代守护的实际行动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
加强文物和文化遗产司法保护是促进良法善治的法治责任。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也是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最可靠、最有力的保障。做好文物保护利用和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需要充分发挥法治的引领、规范和保障作用。人民法院必须忠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成为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法律法规的坚定执行者、捍卫者和推动者。我国已形成以文物保护法为核心,涵盖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博物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法律体系,为司法保护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人民法院司法审判作为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一环,必须充分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把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法律法规的立法目的、基本原则、制度规定落到实处,将纸面上的法律条文切实转化为保护文物和文化遗产的刚性约束和强大力量,引导相关部门自觉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切实维护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推动全社会形成敬畏法律、遵守法律、运用法律保护文物和文化遗产的良好风尚,切实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文物和文化遗产的系统完整保护、传承与合理利用。
加强文物和文化遗产司法保护是严格公正司法的审判责任。审判工作承担着惩罚犯罪、救济权利、定分止争、维护公正的重要职能,是司法保护文物和文化遗产最直接、最有效、最权威的手段,文物和文化遗产司法保护的成效最终要体现在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进而形成“办理一案、促治一域”的效果上。人民法院必须以强烈的责任意识,时刻秉持司法良知、坚守公平正义,严格规范司法行为,提升审判质效,确保每一起涉文物和文化遗产案件都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对于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盗窃、倒卖、走私文物等严重犯罪,要依法从重从快惩处,形成强大震慑;对于文物修缮、利用、传承中的民事纠纷,要注重调解优先,平衡保护与利用的关系;对于行政机关在文物监管中的不作为、乱作为,要依法监督纠错,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通过充分发挥司法审判对于社会价值的指引、规范、评价作用,更好促推准确贯彻关于文物和文化遗产工作“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传承发展”的方针,切实让破坏者付出代价、让保护者得到支持,充分彰显司法审判对文物和文化遗产的特殊保护价值,全力呵护文物珍宝、擦亮文化瑰宝、守好传家之宝。
二、全面构筑文物和文化遗产的司法保护屏障,积极推动文物和文化遗产的系统完整保护传承
文物和文化遗产司法保护涉及范围广、专业性强,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综合运用刑事、民事、行政等多种司法手段,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的司法保护体系。人民法院必须立足司法审判职能,打击文物违法犯罪,推动矛盾纠纷化解,支持文物和文化遗产行政执法,努力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筑牢文物和文化遗产的司法保护屏障。
重拳打击犯罪,切实守牢文物和文化遗产安全底线。刑事司法是打击文物犯罪、保护文化遗产的最严厉手段,必须坚持“零容忍”态度,充分发挥保护文物和文化遗产安全的职能作用,高度重视文物犯罪侵害对象范围扩大、犯罪手段升级的趋势和特点,始终保持对文物犯罪打击的高压态势,形成强大司法震慑。聚焦文物犯罪的高发领域和突出问题,严厉打击盗窃、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等源头性犯罪,以及倒卖、走私文物等下游犯罪,切断文物犯罪链条,遏制文物犯罪高发态势。同时,要准确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于具有自首、立功、退赃退赔等情节的犯罪分子,依法从宽处理。注重追缴涉案文物,加强与文物管理部门的协作,确保文物及时回归原址或馆藏,最大限度降低文物损失和文化损害。根据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结果,山西现有不可移动文物53875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531处,古建筑28027处,打击文物犯罪、加强文物保护任务较为繁重。近年来,山西法院充分发挥司法审判职能,严厉打击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故意损毁文物等犯罪,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对破坏文物、盗掘古文化遗址和古墓葬的犯罪分子依法从严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组织策划、勘探、盗掘、销售分赃的被告人进行全链条打击,成功追缴了“晋公盘”、“兽型铜觥”、西汉“彩绘青铜雁鱼灯”等一批国家珍贵文物,切实以司法力量筑牢文物安全底线。2020年以来,山西法院审理各类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犯罪案件1287件。陵川县人民法院审理的焦某卫等14人盗窃(文物)、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依法保护文物和文化遗产典型案例”。
做实定分止争,平衡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的关系。民事审判在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中具有重要作用,既要依法保护文物和文化遗产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传承人的合法权益,又要兼顾社会公共利益,促进文物的合理利用和文化遗产的传承发展。围绕文物所有权确认、文物修缮、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等民事纠纷,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民事审判在确权、维权、化解矛盾纠纷、规范市场秩序中的基础性功能,努力在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与合理利用之间寻求最佳平衡。在文物交易纠纷案件中,要严格审查交易行为的合法性,对于违反法律规定的文物交易行为依法认定无效,维护文物市场秩序,同时要保护合法的文物收藏、交流活动,促进文物资源的合理流通和利用。高度重视妥善处理文物返还、追索案件,积极运用国际私法规则和我国加入的相关国际公约,有力支持我国流失海外的文物依法回归。在涉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纠纷中,要依法保护传承人的知识产权和合法权益,促进非遗技艺活态传承。注重运用调解方式化解矛盾纠纷,充分发挥调解的灵活性和便捷性,引导当事人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协商解决问题,实现保护文物、传承文化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有机统一。对于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文物和文化遗产纠纷案件,要主动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邀请属地政府、专家学者参与调解,提高调解的公信力和专业性。阳城县人民法院在审理郭峪村起诉山西皇城相府集团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中,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守护郭峪古堡文脉出发,突破传统股东知情权纠纷的审理框架,敏锐识别案件背后保护明清古建筑群的公益诉求,将商事审判延伸至文化遗产保护领域,通过判决引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以调解方式联合多元力量守护历史文脉,推动形成“纠纷化解—资金筹措—古建修复—民生改善”的全链条解决方案,促成文化遗产周边环境改造升级,为传统村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供了可复制的治理范式。
加强行政审判,监督保障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行政行为。行政审判是监督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履行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职责的重要途径,要通过审理行政诉讼案件,督促行政机关严格依法行政,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推动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行政监管工作法治化、规范化。依法审理涉文物保护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赔偿等案件,既要监督行政机关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防止不作为、乱作为,切实保障行政相对人的程序权利和实体权益;又要坚决支持行政机关依法作出合理合法的保护管理措施,维护文物执法的严肃性和公信力,为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供有力司法支撑。要加强与行政机关的沟通协调,建立健全行政审判与行政执法的衔接机制,通过司法建议、联席会议等方式,及时反馈行政机关在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推动行政机关完善文物保护管理制度,提升依法行政水平,形成司法与行政协同保护的合力。兴县人民法院在审理北齐长城遗址保护行政公益诉讼案中,兴县文化和旅游局因在遗址保护过程中未全面履行法定监管职责被诉,人民法院积极延伸审判职能,加强与行政机关、检察机关的协调联动,促推相关部门及时修缮受损长城段,恢复遗址原貌,经多次实地踏勘和审阅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出具的报告,在确认长城遗址保护范围内的违法建筑全部拆除、遗址周边全部安装防护网和警示牌,确保涉案长城得到妥善管护的情况下,依法裁定终结诉讼,有力维护了北齐长城的历史真实性和风貌完整性,全面提升了当地文物保护利用和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水平。
深化协作联动,构建文物和文化遗产综合保护大格局。2022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平遥古城考察时指出:“历史文化遗产承载着中华民族的基因和血脉,不仅属于我们这一代人,也属于子孙万代。要敬畏历史、敬畏文化、敬畏生态,全面保护好历史文化遗产,统筹好旅游发展、特色经营、古城保护,筑牢文物安全底线,守护好前人留给我们的宝贵财富。”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不能仅仅依靠司法裁判“一时”“一案”的个案保障,还需要因地制宜、持久持续的综合保护,更需要坚持协同联动、推动多元共治,不断扎牢织密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网。人民法院必须高度重视加强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文物行政部门等单位的协作配合,积极参与地方党委政府主导的文物保护综合治理工作,推动完善文物行政执法与文物司法保护有机衔接的长效工作机制。山西法院积极探索“司法+历史文化保护”创新模式,先后推动设立平遥古城、云冈石窟、应县木塔等文化保护法庭,联合相关部门设立右玉长城司法保护基地、太行古堡司法保护基地、运城盐湖生态和文物司法保护基地,建立黎城黄崖洞红色革命遗址司法保护站、隰县“小西天景区”法官工作站等,建立与文物、文化管理部门的联络机制,集中审理涉文物纠纷案件,畅通执法、司法协作机制,积极开展法律咨询、普法宣传,充分发挥司法引导、规范、预防与教育功能,以司法力量守护好历史文脉。建立跨区域司法协作机制,针对文物和文化遗产具有跨区域分布、流动性强等特点,加强不同地区法院之间的协作配合,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与甘肃、河南、重庆等地法院联手建立石窟寺类世界文化遗产司法保护协作机制,一体化协同推动云冈石窟、敦煌莫高窟、洛阳龙门石窟及重庆大足石刻等文化遗产系统利用保护。坚持预防优先、协同惩治、注重修复的司法理念,不断探索将“保护令”“禁止令”“修复令”等方式应用于文物保护领域,五台县人民法院联合当地文物保护行政部门,为全国第一批重点文物单位佛光寺发布司法保护令,成为山西省首例针对文物古建筑执法的司法保护令,不断适应满足新时代文化遗产保护司法需求。
三、持续深化文物和文化遗产司法保护改革创新,努力开创文物和文化遗产司法保护工作新局面
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已于2025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做好新时代文物保护工作提供了更加坚实的法治支撑。人民法院必须以改革思维和创新举措,不断探索文物和文化遗产司法保护的新思路、新方法、新机制,进一步创新司法理念、优化资源配置、充实专业人才、完善裁判规则,不断提升文物和文化遗产司法保护的能力水平。
深化文物和文化遗产司法保护理念创新。理念是行动的先导,推进文物和文化遗产司法保护创新,首先要创新司法理念。要学深悟透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文化思想,探索将最严法治观、系统保护、预防优先、绿色发展等新时代环境司法理念,灵活运用于文物和文化遗产司法保护领域,积极构建适应新时代文物保护理念的司法裁判规则体系,持续以理念变革创新引领文物和文化遗产司法保护工作高质量发展。树立统筹兼顾理念,正确处理保护和利用的关系,坚持保护第一、合理利用和最小干预的原则,将文物和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利用有机结合,在司法实践中既要严格保护文物的历史价值、艺术价值、科学价值,又要注重发挥文物和文化遗产在教育、科研、文化交流等方面的作用,避免因局部利益而损害文物和文化遗产的整体价值。树立系统保护理念,将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同生态环境保护提升、文化旅游融合发展统一起来,特别是要加强文物和文化遗产与生态环境一体保护和系统治理,做实做好文物本体与周边生态环境综合协同保护。强化有效保护理念,充分认识文物和文化遗产承载的人文精神和民族情感,在司法保护中体现对历史文化遗产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敬畏之心、珍爱之心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尊崇之心,对于传承人的合法权益要依法予以保护,让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当代社会焕发新的生机与活力,更好促进文化遗产的活态传承和可持续发展。
深化文物和文化遗产司法保护体系创新。体系创新是提升司法保护效能的关键,要建立健全适应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特点的工作体系,提高司法保护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完善专业化审判机制,在文物和文化遗产资源丰富、案件较多的地区,设立专门的文物审判团队或合议庭,做实“三审合一”,推进文物和文化遗产刑事、民事、行政审判职能从“物理”聚合到“化学”融合的转化增效,更好促推民事赔偿、行政履职、刑事追诉依法衔接、高效协同,实现“1+1+1>3”的保护效果。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整合司法、行政、社会等多方力量,构建调解、仲裁、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纠纷解决体系,鼓励设立文物和文化遗产纠纷调解组织,引导当事人通过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拓宽纠纷解决渠道。完善文物司法鉴定机制,建立专业的文物鉴定专家库,推动建立涉案文物鉴定评估、移交接收、保管修复等规范流程,为案件审理提供科学权威的专业支持,确保司法裁判的准确性。加强文物和文化遗产司法保护信息化建设,依托法院“一张网”建设,充分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推动建设集涉文物和文化遗产案件在线诉讼服务、裁判文书公开、典型案例发布、法律法规政策查询、专业知识普及、警示教育宣传、部门信息共享协作等功能于一体的文物和文化遗产司法保护数字化平台,提高案件办理效率和管理水平。
强化文物和文化遗产司法保护队伍建设。高水平的司法服务保障,要有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审判人才队伍。要完善政治和业务建设融合推进机制,通过双融双促,让广大审判人员更加深刻认识到党的政策、国家战略、法律规定、司法裁判中的“政治”,增强“从政治上看、从法治上办”的意识和能力,提高运用党的创新理论指导文物和文化遗产司法保护、解决司法实践问题的素能。完善专业化复合型审判人才培养机制,通过举办系统性专题培训、组织疑难复杂案例研讨剖析、开展与文物行政部门及文博机构双向交流等多种形式,着力提升法官及相关审判辅助人员在文物保护原则与技术认知、相关法律法规综合运用、国际公约规则掌握等方面的专业素养和综合能力。建立文物和文化遗产案件审理专家咨询制度,聘请文物考古、历史文化、理论研究等领域的专家组成咨询委员会,为案件审理提供专业支持。加强与高校、研究机构的合作,推进执法司法机关之间经验交流,开展文物和文化遗产司法保护理论研究,为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支撑,推动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法治体系不断完善。加强对新类型、疑难复杂文物和文化遗产案件的前瞻性研究,及时总结审判经验,发布典型案例,适时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或指导意见,细化裁判标准,统一法律适用,努力打造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综合素能全面、具有国际视野的专业审判队伍,为推动文物和文化遗产的系统完整保护、传承与合理利用提供高水平的人才保障。
保护文物和文化遗产,功在当代,泽被千秋。新时代新征程,人民法院将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文化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物保护利用和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重要论述,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全面推动司法审判、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理论与实践的深入结合,努力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筑牢文物和文化遗产的司法保护屏障,不断开创新时代文物和文化遗产司法保护工作新局面,为推动文化繁荣、建设文化强国、建设中华民族现代文明,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作出更大贡献。
作者: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责任编辑:沈苗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