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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绘就从山顶到海洋美丽画卷”系列报道之五
用法治思维答好生态福建“时代之问”
-- ——与华侨大学法学院院长刘超一席谈
2023年7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提出,“要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构建从山顶到海洋的保护治理大格局”。2023年12月,《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发布,对“构建从山顶到海洋的保护治理大格局,实施最严格的生态环境治理制度”作出全面部署。2024年10月,习近平总书记在福建考察时,对生态资源丰盈的闽山闽水再次强调,深化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构建从山顶到海洋的保护治理大格局,加强重点领域、重点流域、重点海域综合治理,扩大生态环境容量。
这是时代赋予福建的历史重任。福建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孕育地和实践地。今年7月9日,福建省委第十一届委员会第八次全体会议召开,强调坚持把生态优先作为鲜明导向,接续推进生态省建设,全力构建从山顶到海洋的保护治理大格局,着力在绘就区域协调发展和城乡融合发展新画卷上作出示范。8月2日,《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构建从山顶到海洋的保护治理大格局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重磅发布。福建打出系列组合拳,把习近平总书记的殷殷嘱托转化为实际行动。
福建如何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答好“时代之问”,继续当好生态文明建设的“优等生”?本社记者专访了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福建省法学会副会长、华侨大学法学院院长刘超。
更加重视系统化、全域化的
生态环境保护治理
近年来,习近平总书记在多个重要场合提出“构建从山顶到海洋的保护治理大格局”。可以预见,国家正在从更高的层面,规划设计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更加重视系统化、全域化的保护治理。
2012年3月,时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书记处书记、国家副主席的习近平同志在北京看望参加全国两会的福建代表团时强调,生态资源是福建最宝贵的资源,生态优势是福建最具竞争力的优势,生态文明建设应当是福建最花力气的建设。
在刘超看来,构建从山顶到海洋的保护治理大格局,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中“坚持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为理论内涵,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系统观、整体观在实践领域的形象表达与丰富发展。
构建从山顶到海洋的保护治理大格局,要求生态环境保护治理立足于环境要素的复杂性、陆海生态系统的完整性、自然地理单元的连续性,统筹产业结构调整、污染治理、生态保护、应对气候变化等多个领域。这是对我国既有生态环境治理在理念、机制和制度上的系统性改革。我国在顶层设计上已将其作为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予以部署,必将推动生态环境治理从分散化、碎片化朝向整体性、系统性治理的转变与升级。
“福建省成为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务院确定的全国第一个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获批全国首批生态文明试验区。”刘超向记者介绍,福建生态优势明显,森林覆盖率高达65.12%、连续46年居全国首位,全省的植被生态质量指数和生态文明指数均居全国第一。“福建生态省建设之所以取得辉煌成就,根本在于沿着习近平总书记擘画的生态省战略接续奋斗,在新时代新征程,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持续深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继续当好生态文明建设的‘优等生’。”
习近平总书记提出“构建从山顶到海洋的保护治理大格局,加强重点领域、重点流域、重点海域综合治理,扩大生态环境容量”之后,福建省将推进落实构建从山顶到海洋的保护治理大格局作为重要政治任务,召开加快建设全国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推进会,发布《意见》。这是福建省实现全省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集大成者,是系统贯彻落实“构建从山顶到海洋的保护治理大格局”理念与部署的第一份专门的地方政策文件。
“该《意见》明晰了福建省加快构建从山顶到海洋的保护治理大格局的时间表、路线图和任务清单,设定了清晰的阶段性目标,规划了覆盖全域、多维度协同的七大工程,部署了完整的实施路径,必将有力推动福建省在美丽中国建设、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中继续勇立潮头、引领示范。”刘超说。
持续推动生态环境
司法保护与治理机制创新
习近平同志在福建工作期间提出了“森林是水库、钱库、粮库”“青山绿水是无价之宝”等理念,亲自擘画生态省建设的宏伟蓝图。福建如何发挥“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孕育地践行地的区位优势、清新福建的生态优势、首个国家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和全国首批生态文明试验区的政策优势,持续创新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与治理机制,为守护八闽绿水青山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在这个过程中,福建高度重视筑牢生态保护法治屏障,把生态法治建设摆在优先位置。”刘超表示,“福建从‘海陆空’三维立体织密织牢生态环境保护的法治网络,地方立法、执法和司法全面推进,践行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
他进一步阐释,近年来,福建省持续推动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机制创新,体现在诸多方面。比如,探索和创新多元化的生态环境修复司法模式,在“补种复绿”“增殖放流”等传统模式基础上,积极探索“削填引种”“引流冲污”“固坝填石”“海砂回填”等生态修复模式;在全国范围内率先探索“认购碳汇”,形成覆盖“绿碳”“蓝碳”不同碳汇形式的碳汇补偿修复模式,福建省高院与福建省林业局于2022年共同制定《关于在生态环境刑事案件中开展生态修复适用林业碳汇赔偿机制的工作指引(试行)》,构建全省统一的林业碳汇司法赔偿机制;福建省高院2025年出台《全省法院生态司法修复工作指引》,从“增量、减量、变量”(三量)生态修复模式的角度系统规范全省生态环境司法修复工作。
在生态环境审判专业支撑方面,极具代表性的是生态环境审判技术调查官制度。2020年,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全国率先出台了《关于生态环境审判领域技术调查官管理办法(试行)》,尝试在生态案件审判中引入生态技术调查官制度;2023年,福建省高院出台《关于生态环境审判技术调查官管理办法(试行)》,向全省全面推行。2024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第六个五年改革纲要(2024-2028年)》,明确要求“探索建立生态技术调查官制度”,并将这项制度向全国推广。
在生态环境司法协作机制方面,福建探索了跨区域司法协作机制。2025年8月,福建省各中级人民法院、厦门海事法院、平潭综合实验区法院、福州铁路运输法院共同签署了《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司法保护协作框架意见》。“该框架意见围绕自然保护地的分类分级构建、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全民共享机制、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协同联动、常态化法治宣传工作机制、生态环境审判实务协作、生态环境监督考核等内容细化规定,旨在加强自然保护地体系区域司法协作。”刘超介绍,“同时,南平、三明、宁德、福州等地法院成立了闽江沿线司法协同保护联盟,签署协作协议,推动闽江流域从‘分段治理’向协同共治转变。”这表明,福建省司法机关熟谙生态环境司法内在规律,积极在生态环境保护治理的整体性、系统性需求下,与时俱进地推动跨区域司法协作机制的内容与形式的创新。
在跨部门联动机制上,福建也成绩斐然。比如,漳州中院、漳州市检察院、漳州海事局、漳州海警局2022年共同签署《关于构建蓝碳司法保护协作机制的意见》,联合设立蓝碳司法保护协作机制。“陆海统筹司法保护机制更具福建特点。比如,连江、罗源两地法院和检察院2025年共同签署环罗源湾海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跨区域协作机制,打造‘司法审判+检察监督’一体化的海洋生态保护模式,取得了阶段性成效。”刘超说。
加强重点领域、重点流域、
重点海域综合治理
福建依海而生,向海而兴。习近平同志在福州工作时,提出建设“海上福州”,担任福建省领导后提出“海洋强省”战略。2021年福建省提出聚焦“四大经济”,做大做强做优数字经济、海洋经济、绿色经济、文旅经济。“建设‘海洋强省’是福建省数十年来坚定追求的目标,而大力发展海洋经济、绿色经济则是实现这一目标最核心、最直接的路径。”刘超告诉记者。
大力发展海洋经济,福建前景广阔,也正逢其时。2025年7月,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提出:“推动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要更加注重创新驱动,更加注重高效协同,更加注重产业更新,更加注重人海和谐,更加注重合作共赢。”这“五个更加注重”并非孤立,而是辩证统一的有机整体。
于福建而言,如何以“五个更加注重”为指导,用法治的方式推动海洋经济发展行稳致远?在刘超看来,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立法先行,构建完备的海洋经济保障与促进法律体系,目前福建省已制定《福建省海洋经济促进条例》《厦门经济特区海洋经济促进规定》,还需要针对海洋新兴产业制定专项、配套的地方立法;第二,严格执法,通过维护海洋秩序,服务和保障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第三,公正司法,通过司法程序保障与救济海洋经济主体合法权益、解决涉海纠纷、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等,为海洋经济发展提供权益保护、秩序维护和生态环境支撑。
广阔的海域支撑起福建海洋经济快速发展,而这个过程,是以海洋治理保护为前提。“要‘更加注重人海和谐’这个发展之基,只有夯实了这个基础,发展才得以实现‘高质量’。”刘超坦言,“构建从山顶到海洋的保护治理大格局,是一个以承认并尊重生态系统的整体性和系统性为基础的系统工程。但对于这一复杂系统性工程,还不能平均发力,必须突出重点,加强重点领域、重点流域、重点海域综合治理,通过可操作、可评估的具体举措,落实宏大的系统性目标。”
记者了解到,福建8月2日发布的《意见》,围绕上述三个“重点”进行了系统部署:第一,重点领域,注重统筹产业结构调整、污染治理与生态保护,推动发展方式的绿色转型;第二,重点流域,注重规划实施闽西南、闽江口等跨流域跨区域重大骨干工程,加强闽江、九龙江等主要河流的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实时监测,推进水资源统筹保障;第三,重点海域,注重开展三沙湾、沙埕港、诏安湾等海湾及闽江口、晋江口、洛阳江口、九龙江口等河口污染物溯源,协同推进入海河流总氮治理。
“我认为,这三个‘重点’鲜明回答了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如何建的问题。”刘超解释,深化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必须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经济思想为指导。“三大思想”融会贯通于福建省生态文明建设与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协同推进中。“首先,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理论指引;其次,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引下的制度改革,可以为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提供法治保障;第三,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还必须以习近平经济思想为指导,推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等相关机制建设。”
为全国生态环境法治
贡献“福建智慧”
早在2002年4月22日,时任福建省省长习近平同志在《福建日报》发表署名文章《保护资源 善待地球——纪念第33个“世界地球日”》。他在文中强调,“善待地球,保护资源和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两山”理念引领下,中国走上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道路。
“两山”理念在国际社会也获得广泛认同,被称为“独特的中国礼物”。对福建而言,这份“独特的中国礼物”有着丰富的内涵。那么,福建在为中国绿色发展、推动人类可持续发展,特别是在依法治理和保护生态环境方面,提供了哪些“福建智慧”“福建方案”?
“多年来,福建省在坚定不移实施生态省战略过程中,持续探索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创新,特别注重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的法治路径。”刘超表示。
“首先体现在生态环境地方立法的完备性上。”他向记者介绍,在生态省战略推进过程中,福建把生态文明立法摆在优先位置,密集制定颁布生态环境地方立法。
“福建生态环境地方立法体现了四个特点。”刘超进一步解释。第一,注重地域特色需求。在生态环境保护地方立法中,福建省各设区市以及经济特区,充分利用自身立法权,结合本地需求,服务地方发展,制定了许多体现地方特色需求的法规。比如,漳州市在制定《漳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中,结合漳州市大气污染问题的主要原因,专门规定扬尘污染、机动车船污染的防治措施。泉州市针对境内水体较多的现状,制定了多部涉及水污染防治以及水体保护的法规,其他设区市的生态环境地方立法也都从各自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的问题与现状入手,进行法律制定。
第二,积极探索机制创新。比如,厦门市通过修订完善《厦门经济特区生态文明建设条例》,将“碳达峰”“碳中和”写入条例中,明确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碳达峰、碳中和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生态文明建设总体布局,推动绿色发展。
第三,开展区域协同立法。福州、泉州、宁德、龙岩、南平、莆田、三明市人大常委会联合制定了《关于加强闽江流域水生态环境协同保护的决定》,漳州、泉州、厦门、龙岩市人大联合制定《关于加强九龙江流域水生态环境协同保护的决定》。
第四,注重“小切口”“小快灵”立法。比如,《泉州市砂石资源管理规定》《宁德市霍童溪流域保护条例》等均属于聚焦特定问题、彰显地方特色立法需求。
刘超特别强调,福建在生态省战略和生态优先理念下,积极推动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措施的创新,这些创新体现在多个社会领域、多个法治环节,但都努力实现从单点突破迈向系统化探索、从具体举措中提炼制度机制,在多个领域构建多层次、立体化的创新体系,为全国提供了不少可复制的经验。
● 责任编辑:曹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