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社会理论的历史逻辑与范式创新

  2020年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正式确立习近平法治思想,将法治社会与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并列为三位一体的系统工程。五年来,中国法治社会建设沿着“定位-加速-深化”的清晰轨迹演进,从2020年解决“法治社会是什么”的战略定位,到2022年党的二十大发出“加快建设”动员令,再到2024年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聚焦“完善机制”的精细施工,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引下的法治社会理论建构,实现了从本体论到方法论的原创性突破。系统梳理“三位一体-加快建设-机制完善”的演进脉络,阐释“预防性法治”“数智融合”“包容性治理”三大范式创新,揭示其对全球法治文明的理论贡献,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法治社会理论的历史逻辑
  
  法治社会的理论建构绝非线性延展的简单叙事,而是遵循“本体奠基-方法转型-机制深化”的辩证跃升。从2020年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到党的二十大推动“加快建设”的方法论创新,再到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开启“机制完善”的制度化进程,中国法治社会理论在解构西方范式、激活传统基因、回应时代命题的三重问题域中,完成了从价值重塑到实践创新的螺旋式演进。这一进程既彰显了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时代化的内在生命力,更昭示着人类法治文明从“制度移植”迈向“主体创造”的历史性转折。
  本体论奠基(2020-2022)。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确立的“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三位一体框架,标志着中国法治社会理论对西方范式的根本性超越。这一阶段通过三重理论突破完成法治社会的本体论重构,这种重构突破了韦伯“形式理性法治”的局限,通过关系耦合、价值重置、文化根植的三维创新,使中国法治社会理论获得区别于西方范式的本体论自主性。
  在关系维度,解构了西方“国家-社会”二元对立的形而上学范式,创建公权力系统与社会自治系统的法治耦合模型。该模型既约束行政权越位,又激发基层自治活力,实现国家治理与社会调节的辩证统一。在价值维度,以“人民主体性”置换程序正义中心论,确立“群众法治获得感”为法治效能核心标尺。这不仅体现为民生领域立法优先,更通过“民主法治示范村”等实践,将法律实施转化为可量化的服务效能,使法治建设从“制度供给型”转向“需求响应型”。在文化维度,激活“明德慎罚”“息讼止争”等传统法文化基因,构建“伦理-法律”双轨治理范式。新时代“枫桥经验”将“无讼”理念与现代调解制度融合,“作退一步想”调解法赋予人民调解法文化根基,在诚信建设领域形成“失信惩戒+道德激励”联动机制,实现硬性约束与柔性教化的融合。
  方法论转型(2022-2024)。党的二十大提出“加快建设法治社会”的战略部署,标志着法治理论从本体建构向实践效能转向。这一阶段通过三重方法论创新实现治理范式建立,本质是法治方法论从“制度建构”向“效能转化”的质变。通过目标管理的精细化、驱动力量的多元化和制度供给的靶向化,中国法治社会建设在历史逻辑、理论逻辑和实践逻辑的统一中,完成了治理范式的代际跃升。这种跃升体现在时序压缩机制、动力聚合系统、领域穿透策略等三个方面。
  时序压缩机制重构法治发展逻辑,将“2035年基本建成法治社会”的远景目标分解为可操作的阶段性任务。通过《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中期评估、行政执法监督平台三年全覆盖等具体路径,破解了长期目标与短期效能的张力,使法治建设从“远景规划”转向“近期施工”。动力聚合系统突破单一政府驱动模式,构建“政治引领-技术赋能-社会参与”三维引擎。在政治维度强化党委法治建设履职清单制度;技术维度推动区块链存证司法应用,AI执法监督覆盖更多领域;社会维度大力培育调解员队伍,社会组织参与立法比例大幅提升。领域穿透策略聚焦治理效能转化,在权利保护与数智治理关键维度实现制度精准供给。针对新业态从业者创设“职业伤害保险”强制参保机制,面向老年群体建立适老型诉讼服务标准;同步构建“数字法治政府”评估体系,将算法合规率、数据主权保障等前沿指标纳入考核范畴,使制度供给从“大水漫灌”升维至“精准滴灌”。
  机制论深化(2024至今)。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完善推进法治社会建设机制”的战略部署,法治宣传教育法施行,标志着中国法治社会建设进入制度文明精细化演进的新阶段。这一阶段通过三重机制创新实现治理体系的代际升级,本质是法治从“制度构建”迈向“文明创造”的质变。通过纵向的政策循环、横向的系统耦合、虚实的规制统一,中国法治社会建设正在创造既根植本土又启示人类的新型制度文明范式,为全球治理现代化提供“系统集成式”中国方案。
  纵向贯通机制重构政策传导逻辑,形成“中央顶层设计-省级转化实施-基层创新反馈”的闭环循环链。中央层面通过《全面深化法治领域改革纲要(2023-2027年)》确立宏观框架;省级层面制定“法治指数2.0”细化指标;基层创新“综合查一次”联合执法清单、儿童议事会等实践成果,实现政策供给从“单向输送”向“双向赋能”转变。横向协同系统突破法治孤岛困境,建立法治与政治、经济、文化子系统的结构性耦合。在政治领域,将党的领导贯穿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全过程,建立重大立法事项党委审议机制;在经济领域,通过《排污许可管理办法》构建生态环境治理与市场机制的联动模型;在文化领域,推动家庭教育促进法与“最美家庭”评选形成德法互构,实现硬性规制与软性引导的辩证统一。《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确立“现实法律延伸”原则,这种“代码即法律”的规制创新,使中国率先形成虚实交融的数字法治文明新形态。
  
  法治社会理论的范式创新
  
  当西方法治深陷“规则滞后性”痼疾,在风险爆发后才仓促启动法律救济的被动循环时,中国法治社会理论通过预防性法治范式完成了治理时序的创新性重构,以纠纷处置分层创建“非诉-行政-司法”梯度化解模型,以社会韧性再造培育集体规则认同,形成全周期治理闭环。
  预防性法治。中国预防性法治范式通过系统性创新突破了西方法治“事后救济”传统的固有局限,通过风险规制前移,立法重心转向源头防控,构建制度化的风险识别与阻断机制;通过纠纷处置分层,建立“非诉优先-行政介入-司法终局”的梯度化解模型;通过社会韧性再造以及法治文化浸润培育集体规则认同,降低治理成本,构建起全周期治理的理论框架。该范式在制度设计维度实现了立法逻辑的根本转变,将规则供给节点前移至风险萌芽阶段,通过制度化风险识别机制与动态立法评估体系的耦合,确保法律规范与社会发展的同步演进。在实施机制维度创新性建立梯度化解体系,以非诉调解吸纳多数纠纷、行政裁决快速处置专业争议、司法诉讼终局保障的层级结构,有效消解了传统治理中的响应时滞问题。文化培育维度通过法治价值的内化与外显双重路径,既强化公民规则认同的心理基础,又构建起社会组织参与治理的实践渠道,形成社会韧性的培育机制。这种“事前风险防控-事中分层处置-事后规则进化”的闭环模型,本质上是治理哲学的范式创新,将法律功能从被动调整转向主动塑造,通过规则先导性供给与弹性实施机制的有机结合,不仅克服了规则滞后性痼疾,更实现了治理效能从末端管控向源头治理、从碎片应对向系统预防的质变跃升,为现代法治文明贡献了新的理论范式。
  数智融合。数智融合正推动法治社会范式发生代际创新,超越传统技术工具论的局限,开创数字文明法治新形态。这一变革主要体现在三个维度。
  规则的代码化转型。法律规范正经历从语言逻辑表达向代码化体系形态的根本转变。通过人工智能和模型化工具,法律运行的“技术化”特征日益凸显,表现为法律条文被转化为可执行的算法逻辑。这种转型的理论基础在于法律体系本身的高度逻辑性和系统性,使得法律规范可以通过形式逻辑规则实现机器可读、可计算的表达。代码化转型不仅改变了法律的表现形式,更实现了制度与技术的同构演化:法律规则通过算法嵌入社会运行系统,形成“代码即法律”的新型治理架构。这一进程分为四个阶段:信息数字化、决策自动化、规则代码化和法律全面代码化,最终实现法律体系与数字技术的深度融合。
  司法的时空重构。区块链存证和异步审理等技术正在重塑司法程序的空间时间结构。区块链技术通过多节点验证、时间戳记录和哈希值校验,构建了不可篡改的电子证据体系,其法律效力已获司法解释确认。这种技术架构使证据真实性验证从物理鉴定转向算法核验,显著提升了司法效率。异步审理则依托互联网法庭等技术平台,打破了传统诉讼的同步性和地域限制,当事人可跨时空参与诉讼流程,形成“全业务网上办理”的新型司法模式。这些技术创新不仅解决了传统司法的效率瓶颈,更重构了“法庭”的概念内涵,使其从物理空间延伸至数字场域。
  治理的预见性跃升。大数据建模和人工智能技术推动治理模式发生根本转型。通过整合多源城市数据和社会运行指标,构建涵盖民生服务、市政设施、公共安全等领域的动态监测体系,治理系统能够实时量化社会风险指数。智能预警中心运用关键词识别、情感分析和时序预测模型,实现对群体性事件、公共安全危机的早期预警。这种“数据驱动型”治理将决策逻辑从经验判断转向模型推演,形成了“事件分析-隐患挖掘-处置跟踪-效能评估”的闭环管理体系,使社会治理从被动应对转向主动防控,从碎片化管理转向系统性预防。数智化治理不仅提升了响应速度,更通过预测性干预重构了社会风险的演化路径。
  数智融合引发的法治社会范式创新,本质上是治理哲学的深层变革。这种范式不仅克服了传统法治的时空局限和响应时滞,更通过技术赋能使法治体系获得了适应数字文明发展的代际跃升能力,为全球法治现代化提供了新的理论样本和实践路径。
  包容性治理。包容性治理作为现代法治文明的范式创新,通过主体结构的系统性重构,突破了传统形式平等的理论窠臼,构建起差异适配的法治系统。这一范式包含三个相互支撑的理论维度。
  多元正义承认。包容性治理首先体现为对多元主体法治需求的差异化承认。传统法治理论强调规则适用的普遍性,而包容性治理则基于差异正义理论,识别企业、社群、个体等不同主体的特殊性法治诉求。这种承认不仅体现在实体权利配置上,更通过“可视”“对话”的数字化表达机制,使各类主体能够有效接近正义。在理论层面,这种差异化承认要求立法从单一规范转向多维图谱:对企业侧重产权保护与合规指引,对社群注重文化权利与自治空间,对个体则强化基本权利保障与救济渠道。这种承认不是对平等原则的否定,而是通过差异化的制度供给实现实质正义,构成了包容性治理的价值基础。
  弹性规制空间。在守住法律底线的前提下,包容性治理创设了具有适应性的弹性规制空间。这一空间以精巧规制理论为指导,通过“制度试错容器”的设计,允许在既定框架内进行规则创新实验。其运作包含双重机制:一是纵向的“红绿灯”机制,明确不可逾越的法律红线(如基本权利保障);二是横向的“沙盒”机制,在合规前提下为地方试点、行业自律等提供制度试验场。这种弹性治理不是对法律确定性的削弱,而是通过动态调适机制,使法律既能保持稳定性又能适应社会快速变革。例如在数据治理领域,通过分级分类管理制度,既守住数据安全底线,又为技术创新留出弹性空间。
  协同共治机制。包容性治理通过“共建共治共享”机制重构国家与社会的关系。这一机制以社会治理共同体理论为基础,形成“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参与式治理结构。其创新性体现在:国家负责制度框架设计,社会组织承担专业化服务供给,经营主体参与标准制定,公民个体通过数字化平台实现实时监督。这种多中心治理不是权力的分散化,而是通过制度化的协商渠道(如立法听证、政策评估),使不同主体的知识、资源和诉求能够有机整合,形成治理合力。在操作层面,表现为“党建引领-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立体化治理网络。
  多元正义承认提供价值导向、弹性规制空间形成制度载体、协同共治机制确保实施效能,三个维度构成一个有机整体。法治社会理论三大范式创新,正在创造人类法治文明的新形态。当预防性法治重构治理时序、数智融合重塑实施维度、包容性治理重组主体结构,法治便从维护秩序的规则体系上升为引领文明进步的基础操作系统。
  〔作者系扬州大学法治社会研究院院长,国家“万人计划”领军人才。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领军人才项目(22VRC008)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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