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版文章标题:
改进工作作风 密切联系群众
-- ——论“马锡五审判方式”蕴含的历史经验
延安时期我们党在司法领域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努力克服官僚主义、主观主义、教条主义、形式主义,创造了“马锡五审判方式”。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党自成立之日起就高度重视法治建设。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我们党制定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和大量法律法令,创造了‘马锡五审判方式’,为建立新型法律制度积累了实践经验。”2022年4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办公室编写的《中国共产党百年法治大事记》中评价:“‘马锡五审判方式’得到中共中央肯定,在陕甘宁边区和其他根据地被普遍推广,是党的群众路线在司法领域实践的典范。”群众路线是党的根本工作路线和工作方法。司法工作是一项群众工作,必须树立群众观点。延安时期曾任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院长的马锡五同志带头创立的审判方式,就是坚持群众路线的典范。“马锡五审判方式”蕴含的“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历史经验,对于司法领域锲而不舍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完善作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制度机制,具有重要的时代价值。
以事实说服人
重视和坚持调查研究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要求,是我们党的基本工作方法和优良传统,是党保持同人民群众密切联系的重要渠道。司法干部下基层搞调查研究,就是要通过“听真话实话普通群众的话”来了解社会实际、掌握案件实情。司法干部下基层听不到真话、实话、普通群众的话,并不是知情的群众不想说、不愿说、不敢说,而是作风不深入、方法不对头。正如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1942至1944年两年半来工作报告》指出的,“区上有些较复杂的案子,只送来犯人或附简单的介绍信,没有具体的材料,或者区乡供给材料不及时不充分,往来写信拖延时间,因县上办案主要的靠区乡供给材料,人力有限不可能出差调查”“大部分案件还是要靠区乡供给材料,有的因为调查很少,问过来问过去还是那几句话,得不到真实情况”。
要解决群众工作中遇到的涉法涉诉信访问题,调查研究至关重要。1946年秋天,马锡五同志得知延安县盘龙区军属杨兆云曾因抗粮不交,与乡干部发生纠纷,缠讼数年未果,在当地影响极为不好。此案经当地政府和有关机关处理,一直未解决,区乡干部提起杨兆云都有愤懑之言,县上干部一提杨兆云也是摇头没办法。“民兵强打民粮,是否违法?”此话一直萦绕在马锡五的耳旁。马锡五同志立刻想到,此事非同小可,不能回避矛盾,务必查清实情,才能给群众一个合理说法和公正结果。
马锡五常讲:“对于案件处理要客观,把案情的是非曲直、真伪虚实,必须进行客观地分析与判断,不能凭主观的推测与‘想当然’。”同时,“要把事情的始末与结果,得到透彻的了解,并不是轻而易举的事情,必须要多方调查,周密思考、研究、判断”。马锡五同志本着实践第一的科学态度和“兼听则明”的精神,不带任何框框,立即到延安县司法处,经过客观、全面、细致地调查研究,获悉杨兆云缠讼案果有其事。而本案的争议焦点正是杨兆云状告的三条:一是别人侵占了他的土地;二是贼偷了他的东西;三是区乡干部偷打了他的麦子,强迫他多交了公粮。
马锡五认为应先抓住关键环节,将第三个问题作为首要问题来解决,以缓解干群矛盾。于是他深入群众,一边参加劳动,一边调查案情。原来杨兆云欠公粮一石多未交,而家有麦垛一个,乡干部催交数次,杨兆云既不打麦,也不交粮,引起乡干部不满。乡干部报告区上说,杨兆云抗交公粮,影响公粮入仓,请批准强令杨兆云打麦交粮,如杨兆云不打,就叫民兵去打,打了先交公粮。因区上对杨兆云也有成见,认为他是顽固分子,便同意了乡上的意见。但杨兆云见乡上态度不好,怕出问题,就叫他儿子背了2斗麦送到仓库,打了收粮证。而乡上干部得到区上批准后,也未再调查,即冒然派民兵将杨兆云家的麦垛拆开,打了1石多交了公粮,尚欠几升。但是加上杨兆云的儿子所交2斗麦,又多交了1斗多。而杨兆云坚持认为,头一天他已交了2斗麦子,为何还说他抗粮不交,而且多拿他家的麦子?想不通而起积怨。所调查的这些事实充分反映了“杨兆云并未真实抗交公粮,而实际交了公粮”,反倒是“干部不摸实情,民兵强打粮食,伤及群众利益”,从而激化了干群矛盾,使司法工作处于被动局面。
事实是司法审判的客观依据,了解并掌握客观实际情况是进行司法裁决所必需的前提和基础。“马锡五审判方式”的产生不仅是社会实际的需要,更重要的是司法技术的需要。司法只有接近现实生活,才能发现案件事实,窑洞里的形式化审理是很难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在当事人法律意识薄弱和诉讼能力低下的情况下,企图实现当事人主义的正规化审理模式只能是一种不切实际的幻想。只有不断对实际情况作深入系统的调查研究,努力掌握全面、真实、丰富的第一手证据资料,找出矛盾纠纷的主要焦点和根本症结,才能破解司法工作中的难题。
以事理教育人
杨兆云缠讼案暴露了区乡干部在处理干群关系时,存在严重脱离群众的官僚主义作风。区乡干部不能正视自己的错误,不愿从违反政策法令方面进行检查自纠。县政府干部总想绕开主要矛盾,不肯从思想和政策上去认识自身的问题,难免在工作中束手无策,以致激化矛盾。在了解了案件的客观事实之后,马锡五意识到,区乡干部处理问题的方法有错误。干部强迫杨兆云家多交了公粮,确实违反征粮法令。如果不首先纠正区乡干部的错误,而只强调杨兆云的不对,杨兆云不但不会心服,群众也会不答应。马锡五随即到青化砭区公署召开干部会议,严肃批评了区乡干部这种强迫命令、不深入调查研究的官僚主义作风,特别批评民兵强打杨家麦子的行为是违反政策、法令的,应主动向杨兆云道歉;多收公粮应如数退还;杨家是军属,如生活确有困难,可给予适当照顾。此时,杨兆云多年的怨气已大大消减。
在纠正了区乡干部的工作作风问题之后,马锡五又到当地处理杨兆云所告的侵占土地的问题。首先,他用帮助农民共同生产的方法开展调查,到争执的地界处与农民共同商讨多年来土地纠纷的情况,很快掌握了案情,证明别人未侵占杨兆云的土地。相反,杨兆云倒有侵占别人土地的行为。于是,马锡五就利用晚间召开群众会议,叫杨兆云本人到场,进行处理。会上,群众批评了杨兆云屡次侵占别人土地的事实,至于别人偷他的东西,毫无事实根据,全系捏造。这时,杨兆云只得低头认错,接受了政府和群众的批评。这样,一个缠讼数年的案件,依靠群众力量获得了彻底处理,区乡干部也从本案处理过程中提高了政策水平,改进了工作作风,广大群众也受到了一次生动的法纪教育,同时也教育了几年缠讼不休的杨兆云。杨兆云满意地说:“大家心平气和,尊敬我,又批评了区乡干部,指出了我的错误,我再没啥说,只有服从。”陕西省绥德县义合区西直沟村主任郭维德曾说:“群众是面镜子,什么都能照见。”而“在这面镜子前,谁吃亏,谁占便宜,谁也不能蒙骗,因此当事人不得不服从公断”。
只有和群众打成一片,群众才会把司法干部当自己人对待,有什么实话、掏心窝子的话,才敢于直言,去和司法干部讲,这样问题才能弄清楚,案子才能得到正确解决。正因为如此,马锡五同志强调:“司法干部必须要有宽大的胸怀、冷静的头脑”“走群众路线最主要的是认真听取群众的意见和批评。如果听不进群众的意见,听不进刺耳的话,还有什么民主,还说什么群众路线”“当审判工作依靠与联系人民群众来进行时,也就得到无穷无尽的力量,不论如何错综复杂的案件或纠纷,也就易于弄清案情和解决”。贵州省赤水县审判员任君顺曾评价说:“解决案子要召集群众,发扬民主,群众力量比办公室力量大得多,像过去解决不了的案子,现在拿到群众中去就容易解决。”群众的力量是无穷大的,群众的智慧是最高超的。群众是法律和政策的实施者和维护者,群众是司法工作的参谋和助手。任何高傲自大、孤军作战、脱离群众的司法方法,是极其危险的。“马锡五审判方式”产生的动力源泉就是能够密切联系群众实际,虚心听取群众意见,从群众的实际出发。
新中国成立后,马锡五同志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期间,回想当年的杨兆云缠讼案,他认为,针对少数缠讼不休的案件,边区高等法院及其分庭采用巡回审判方式,将案件带到当地,深入对证,既能迅速处理案件,又能通过处理案件检查下级司法机关的工作,帮助建立制度,总结经验,提高思想认识,改进工作方法。这种方式符合审判机关的便民原则,有利于减轻人民讼累,深入地进行法制教育,既是实现抗日根据地司法工作民主化的重要途径,又是教育司法干部的重要方法。
司法的智慧和力量来源于人民群众。依靠人民群众才能发现真理、坚持真理,也只有依靠人民群众才能及时发现错误、修正错误。正如马锡五在《新民主主义革命阶段中陕甘宁边区的人民司法工作》中谈到“审判方法和作风”时所讲的:“群众路线是党的根本的政治路线和组织路线,也是党的一切工作的基本方法,因为‘人民群众是真正伟大的,群众的创造力,是无穷无尽的,我们只有依靠了人民群众,才是不可战胜的’”。实践证明,相信群众、依靠群众,司法工作就有坚持真理、修正错误的智慧和力量,一切司法困难和问题也就会迎刃而解。
以典范引领人
以马锡五同志命名的“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精髓之所在:实事求是的司法态度、依法办案的原则精神、群众路线的审案方式、彻底民主的审判作风。1943年2月3日,毛泽东为马锡五亲笔题词:“一刻也不离开群众”。1944年1月6日,陕甘宁边区政府发出“提倡马锡五同志的审判方式,以便教育群众”的号召。1944年3月5日,毛泽东在《关于路线学习、工作作风和时局问题》中谈到机关干部工作作风时说,“我们的机关中也有好的首长,如马专员会审官司,老百姓说他是‘青天’。”毛泽东的高度肯定和表扬,进一步扩大了“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影响。1944年3月13日,延安《解放日报》以《马锡五同志的审判方式》为题发表评论,总结“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特点是“走出窑洞,深入农村,调查研究,依靠群众,就地审判,不拘形式,解决问题,实行审判与调解相结合;坚持原则,依法办事;简便手续,便利人民诉讼”。“马锡五审判方式”在陕甘宁边区的普遍推行,改变了司法工作面貌,广大司法干部主动走出土窑洞,实地调查研究蔚然成风,司法作风得到了极大改善。
群众路线的理念和方法在司法工作中的贯彻,使得边区司法工作具有了新创造、新气象。马锡五认为,“陕甘宁边区政府时期,审判制度建设成就之一,就是树立了群众路线的审判方法和作风。这是人民司法机关区别于旧社会的法院的一个显著标志”。1944年11月5日,延安《解放日报》发表习仲勋在陕甘宁边区绥德分区司法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贯彻司法工作的正确方向就是要“替老百姓服务”,必须做到四点:一是“把屁股端端地坐在老百姓的这一面”;二是“不当‘官’和‘老爷’”;三是“走出‘衙门’,深入乡村”;四是“有出息”。这种从“衙门”到“家门”的空间转换,既体现了司法作风的转变,又拓展了司法的社会治理空间。陕甘宁边区各地涌现出了许多模范司法工作者(如志丹县的奥海清、赤水县的任君顺、延安县的赵志清),呈现出“群星灿烂”的局面和氛围(如王德彪、郭维德、刘玉厚、马向明等调解模范群体的出现),引领抗日根据地司法工作迈上了新台阶。
以精神启发人
“马锡五审判方式”体现了党领导司法工作的优良司法传统和司法精神。不拘形式就是不拘泥于调解或者判决形式,宜调则调,宜判则判,既不能一判了之,又不能注重调解而久调不决。深入浅出就是能够深刻透彻体现事理、法理,又能通俗易懂体现常理、情理。马锡五审判方式具有浓厚的乡土气息,马锡五本人具有深厚的乡土情怀。1962年4月11日,《人民日报》发表谢觉哉同志为悼念马锡五写的挽诗,“你是从群众泥土里长出的一棵树,群众泥土是你智慧的源泉。你做司法工作:不为陈规束缚,不被形式纠缠。能深入、能浅出;既细致、又自然。多少人民叫你马青天。”“马锡五审判方式”深刻体现了马锡五同志的品质、智慧和作风。谢觉哉高度评价其“见理明、方法对、党性坚”集中体现了“马锡五审判方式”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马锡五审判方式”蕴含的“实事求是”“面向农村、面向基层、面向群众”“方便群众诉讼、方便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司法精神永远不会过时,“马锡五审判方式”既适用贫穷落后的乡村,又适用经济发达的现代化城市。新时代司法的政治方向仍然是要坚持司法的人民性,树立群众观点,坚持以人民满意不满意作为检验司法工作好坏的标准。司法工作,只有注重调查研究,修正错误,积极改进作风,坚持群众路线,才能赢得群众的支持和认同。
“马锡五审判方式”既体现了优秀的司法精神,又体现了优良的司法作风。学习和践行“马锡五审判方式”,不能简单模仿和照搬套用,要适应时代发展和案件需要。1945年12月29日,边区高等法院代院长王子宜强调,“提倡马锡五审判方式,是要求学习它的群众观点和联系群众的精神,这是一切司法人员都应该学得的,而不是要求机械的搬运它的就地审判的形式”。1949年5月马锡五在延安大学所作的《关于司法工作中几个问题的报告》中强调,“办案要走群众路线,如果离开群众,任何所谓‘天才家’也不可能把工作做好。因之革命的司法工作,必须面向群众,随时征询群众的意见,倾听群众的呼声,设身处地地体会群众的感情和要求”。马锡五同志的言传身教,为陕甘宁边区司法工作注入了一股新风,也留下了恒久的精神遗产和隽永价值。
在不断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进程中,广大司法工作者仍然要弘扬“马锡五审判方式”,学习“马锡五审判方式”中的群众观点与群众方法,加强调查研究,深入群众、深入当地,密切联系群众,不断弘扬亲民、爱民、为民的优良司法作风。马锡五同志带头携卷下乡,在“田间”“地头”一边帮群众干农活、一边调查案情,与群众打成一片,在“法庭”与“家庭”之间搭起亲民、爱民、为民的连心桥,对新时代司法“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作者系西北大学法学院教授。本文系2023年陕西省社科基金“更高水平平安陕西法治陕西建设研究”专项项目《传承政法优良传统 推进政法工作现代化的实践路径研究》的主要成果。)
● 责任编辑:陈致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