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经济促进法让企业家精神绽放时代光彩

  民营经济促进法以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民营经济人士健康成长为双重目标,明确了民营经济在国家经济结构中的战略地位,初步构建了我国民营经济领域的基础性法律框架。在本次立法中,弘扬企业家精神继2023年公司法修订后再次入法,既从规范上接续了这一价值表达,也从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战略高度统筹企业家精神的制度转化,进一步彰显出以法律制度激发民营经济内生动力的鲜明导向。

  作为以法治护航民营经济为指向的基础性立法,民营经济促进法中关于企业家精神的规定,不仅明确了其价值定位,也是推动该法从制度走向实践的关键支点。相较于以往对“是否弘扬”的抽象倡导,当下更需回答“如何落实”的现实命题。基于此,本文立足于企业家精神的制度意义,系统梳理民营经济促进法中相关制度安排,进一步提出面向实施阶段的路径建议。
  
  民营经济促进法
  对企业家精神的制度激励
  
  我国民营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战略地位不断提升,贡献了50%以上税收、60%以上国内生产总值、70%以上技术创新、80%以上城镇劳动就业、90%以上新增就业和企业数量。这一结构性事实从宏观层面印证了以立法弘扬企业家精神的必要性,同时,民营经济组织和民营企业家对制度环境的稳定性、公平性以及法治保障的系统性提出了更高要求。企业家精神已从企业层面的价值理念转化为嵌入国家经济治理体系的制度性要素。民营经济促进法在此背景下将企业家精神纳入民营经济治理的整体框架,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各项制度安排有效衔接,体现出国家在新的发展阶段对民营企业家群体作用认知的深层次转变。
  企业家精神助推新质生产力发展亟需法治赋能。当前我国经济已转入以创新为主导的高质量发展阶段,新质生产力对资源配置、制度供给与市场经营主体活力提出更高要求。民营企业集中了我国超过80%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92%以上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成为产业链攀升与新动能形成的重要载体。在此背景下,企业家精神所蕴含的探索意识、创新思维与风险担当,直接牵动科技成果转化的效率与质量,理应成为制度激励的重点。地方实践中推行的需求清单、首台(套)奖励等政策组合,有效引导企业家探索转化可持续的新质生产力。民营经济促进法顺势而为,明确企业家精神的法定价值与制度导向,为既有政策实践提供统一的法治指引与稳定的规范支撑,推动分散试点转化为长效制度机制,回应了高质量发展对内生动能的迫切需求。
  弘扬企业家精神需要通过规范治理方式。当前,民营企业发展仍面临现实挑战。一是在融资环节受制于信用能力不足等客观约束,新型担保工具应用、信用修复不畅,资金可得性偏弱。二是在市场准入与公平竞争环节,个别领域仍存在隐性门槛与流程歧视,同等待遇在规则与程序层面仍需进一步细化。三是在创新规范环节,新业态、新技术面临规则适配滞后与口径不一,刑民边界与裁量尺度有待进一步明确,提升了风险成本。这些不确定性削弱了企业家对长期投资与高风险创新的稳定预期,压缩了“敢闯敢试”的空间。对此,民营经济促进法需要通过统一理念与规则、明确权利边界与救济路径,在稳定制度预期上精准发力,为企业家精神提供法治基础与制度支撑。
  企业家精神的制度化表达是营商环境法治化的重要环节。企业家精神的充分发挥既是激发市场经营主体活力动力,也是衡量营商环境健康程度的重要标尺。全国工商联“万家民营企业评营商环境”调查显示,法治环境已连续多年获得各类企业的综合评价第一,反映出市场经营主体对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期待与切身感受。“清朗行动”等围绕涉企侵权信息的网络整治行动持续推进,通过净化涉企舆论生态,为企业家依法维权与社会正向认知提供现实支撑。在此背景下,民营经济促进法确立企业家精神的公共价值,不仅巩固了上述积极变化,为政府治理与司法裁判提供统一的价值基准,也在全社会层面树立民营经济的正面形象,进一步夯实法治化营商环境的社会基础。
  
  民营经济促进法
  对企业家精神的环境保障
  
  民营经济促进法对企业家精神的确认并非止于价值宣示,而是在规范层面完成了由企业微观治理向国家宏观战略的功能延展。公司法和民营经济促进法都将弘扬企业家精神写入法律文本,前者侧重公司内部治理,通过股东权利与董事责任配置激发企业家活力,后者则以宏观治理为视角,将企业家精神纳入国家经济战略和制度资源配置体系,整体打造有利于企业家成长发展的制度生态。在此基础上,民营经济促进法围绕激励支持、权利保障、形象认同三方面,系统构建了推动企业家精神落地实施的制度框架。
  制度创新方面。民营经济促进法将企业家精神明确纳入法定价值体系,并将其作为激发创新创业、提升发展动能的重要抓手。民营经济促进法第5条提出“培育和弘扬企业家精神”,赋予其创业创新的制度期待,在立法目标层面确立企业家精神的制度功能。民营经济促进法第四章科技创新,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参与国家科技攻关、开放共享研发平台、推动产学研协同,缓解企业发展资源不足难题,通过建立成果转化与知识产权保护机制,提升创新成果的可实现性与创新收益的可预期性。第三章投资融资促进,通过拓展融资渠道、健全配套基金与担保安排等多元化融资要素支持,降低融资成本与信用能力门槛。上述制度安排共同形成了一个鼓励探索、激励创新、支持成长的创新友好型制度环境,不仅为企业家提供明确的激励预期与制度支撑,也有效承载了企业家精神中所蕴含的冒险担当与创新创造,促使其更加敢于投身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的培育与实践。
  权利保障方面。民营经济促进法通过明晰法律边界、强化规范预期,为弘扬企业家精神提供稳定且可预期的法治基础。民营经济促进法第3条确立“平等对待、公平竞争、同等保护、共同发展”原则,体现了对各类市场经营主体地位一视同仁的制度承诺,为民营企业和企业家提供了法律地位保障。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七章权益保护,从产权安全、人身保障、经营自由等维度作出系统规定,回应了民营企业家在实践中面临的突出问题。细化涉企执法规范,对办案程序、查封扣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规范异地执法、清理拖欠账款等分别提出刚性要求,着力纠正以刑代民、选择性执法等现象。畅通行政复议与司法救济衔接渠道,落实过罚相当的法定要求,减少执法口径不一等不确定因素的影响。上述制度安排将企业家精神从抽象理念转化为可识别、可主张、可救济的法律权利,增强了民营企业家在制度秩序中的安全感与归属感。
  形象认同方面。民营经济促进法通过规范确认和舆论引导,推动企业家精神由个体品质升华为制度价值。在制度定位上,确认了民营经济的法律地位,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中的积极作用。在公共传播上,要求加强对民营经济组织及经营者创新创造等先进事迹的宣传报道,支持参与评选表彰,推动形成尊重企业家的社会氛围。在信用建设上,建立失信惩戒与信用修复制度,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开展信用服务、舆论引导与权益保护,帮助规范守法的经营主体及时恢复声誉与信用。在政企沟通与信息公开上,要求健全常态化沟通平台,公开政策适用范围与申请程序,减少误读与偏见。上述制度安排为企业家提供了清晰、正当、可感知的制度身份支撑,强化了企业家精神在法治实施与社会环境中的地位保障。
  
  民营经济促进法
  对企业家精神的路径引领
  
  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实施成效,关键在于能否通过有效执行,将其制度价值转化为切实的治理效能,使企业家精神真正成为支撑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制度动能。在推进实施过程中,应在政策供给、制度包容、法治保障与文化嵌入等环节持续优化、协同发力,推动企业家精神从立法设计稳步迈向治理实践。基于地方实践经验,笔者从以下四方面提出实施举措。
  强化政策协同供给,构建分层分类的激励支持体系。企业家精神的有效释放,不仅依赖于企业家的自身能力与市场判断,更需要外部政策与制度资源的精准匹配与高效供给。民营经济促进法已确定鼓励创新创业的方向,落实层面宜以分层分类、工具协同为主线推进。一是按企业生命周期、行业风险属性与区域发展阶段,建立差异化、组合化、动态化的支持矩阵,对初创期侧重首购首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成长期侧重贷款贴息、担保增信、设备更新,成熟期侧重并购重组、直接融资、国际化服务。二是借鉴上海等地优化信贷奖补与风险补偿机制的实践经验,推动财政、金融、税收、政府采购等政策工具在统一规则下协同运用,形成从项目遴选、资金支持到绩效评价的闭环机制,实现要素精准配置和红利公平落地。三是借鉴杭州“亲清在线·政策超市”等创新探索,健全跨部门协同与一体化平台支撑,通过数字技术驱动服务转型,实现申报、审核、拨付、反馈全流程可追踪,政策服务从被动响应到主动推送转变。通过规则统一、工具协同与流程闭环,为企业家精神持续激发提供更加稳定、可预期、竞争公平的外部环境。
  构建容错纠错机制,提升企业创新的制度弹性。企业家精神本质上是面向不确定性的探索实践,实施层面宜坚持严格执法与鼓励创新并重的取向,依法留出合理试错空间。一是在高新技术、平台经济等风险集聚领域推行“企业规范承诺+行政指导”等柔性工具,形成纠错优先、引导为主的监管逻辑。二是建立行为分类与风险研判机制,区分探索性失误与规避性违法,在明确条件下赋予合理的制度容忍度。在各地实践基础上,推广首违不罚、轻微不罚清单与包容审慎监管目录,综合考量主观过错、危害后果、整改意愿等要素,促进静态规范向动态治理转变。三是健全失信惩戒分级分类与信用修复制度,明确宽限期、修复条件和流程,打通公共信用平台与金融机构信息共享通道,确保企业的信用状况能够及时、准确地反映实际情况,避免一次失误引发长期负面效应。
  优化法治保障机制,明确权责边界与裁量标准。清晰、稳定、可预期的法治环境是企业家精神有效运行的前提。在行政执法上,应紧密结合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将涉企执法,尤其是与创新、试错密切相关的事项纳入重点适配范围,推动涉企裁量基准清单的动态优化,细化适用要件、程序要求与幅度标准,以类案同罚比对、裁量理由说明为抓手,把尺度一致落实到执法全流程,促进跨地区、跨部门执法尺度协同。在司法裁判上,应完善涉企裁判规则,在公司治理案件中合理适用商业判断规则,严格区分经营失败与违法失范,防止结果导向的过度追责。2025年7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的指导意见》,围绕准入公平、行政规范、裁量控制、民刑界分、拖欠账款、知识产权与反不正当竞争保护等环节,细化裁判规则与程序要点、统一裁判尺度并畅通救济路径,以执法、司法同向发力构筑稳定预期,为企业家敢闯敢试、规范经营提供更为明确、可靠的法治保障。
  完善声誉反馈机制,强化企业家的制度认同与公众形象。企业家精神的有效弘扬还需要与良好的社会文化生态相呼应。第一,应当借鉴地方探索,将优化营商环境、企业满意度等工作纳入地方政府年度绩效考核体系,引导政府从监管导向转向服务导向。第二,构建以规范与创新为核心的声誉反馈机制,将企业家在技术创新、绿色发展、社会责任等方面的实践表现作为财政奖补、金融支持、项目评审等资源配置的重要参考依据。第三,完善涉企舆情治理,健全名誉侵权人格权禁令、行为保全快速适用机制,明确启动条件、办理时限与执行衔接,降低声誉风险对正常经营的外溢影响。第四,推动企业家精神纳入干部培训、普法宣传和主流媒体叙事,塑造企业家作为国家治理合作者、社会价值创造者的正面公共形象,营造认可、支持民营经济与民营企业家的社会氛围。
  总体来看,民营经济促进法已为企业家精神提供清晰的制度定位与稳固的法治依托。面向实施落地,应以规范为纲、以机制为径,推动法律规定、政策细化、流程执行与文化塑造协同发力,把价值取向转化为可操作、可持续的治理实践。唯有持续夯实政策激励、包容监管、权利保障与声誉反馈等关键环节,才能让企业家精神在法治沃土中蓬勃绽放,持续为民营经济注入持久、稳定、可预期的发展动力。
  (作者系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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