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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高水平网络安全法治护航网络强国建设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没有网络安全就没有国家安全,就没有经济社会稳定运行,广大人民群众利益也难以得到保障。”网络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国家经济发展和安全具有全局性、基础性支撑作用。党中央高度重视网络安全工作,提出要坚持筑牢国家网络安全屏障、加强网络空间法治建设等明确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以下简称“网络安全法”)是网络安全领域的基础性法律,自2017年6月1日施行以来,对于维护国家网络空间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保护各方主体在网络空间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信息化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为适应网络安全发展新形势新要求,2025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修正草案)》(以下简称“修正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并同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修正草案突出健全网络安全法律责任制度体系,有利于强化全社会网络安全意识,持续筑牢网络安全屏障。
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了加强网络安全体制建设等一系列新的战略任务。网络安全法的修改工作始终坚持以总体国家安全观为根本遵循,深刻把握发展和安全的辩证统一关系,兼顾创新驱动和风险防控的立法思路,在保障网络安全的同时充分考虑数字经济的发展需求。具体来看,修正草案既针对主体重要、危害后果严重的违法行为适度提升处罚力度,显著增加违法成本,为网络秩序、经济发展、社会利益筑牢安全防线,也通过把握治理尺度、调整处罚力度,对危害后果较轻的违法行为从宽处理,激励网络运营者主动配合网络安全管理,为技术创新营造包容环境。
坚持问题导向,针对性地健全重点领域网络安全法律责任。针对数据泄露、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威胁等重点领域的突出问题,修正草案强化法律责任设置。一方面,结合实践中产生危害网络安全后果的情况,增加了对造成大量数据泄露、导致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丧失功能等行为的处罚;另一方面,对销售或者提供不符合要求的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的行为,增加法律责任的规定,有效保障网络领域供应链安全。此外,结合近年来网络信息内容违法的执法实践,修正草案对网络运营者不依法履行违法信息处置义务的行为,也完善了处置处罚措施,加大了处罚力度。
坚持有机衔接,系统提升网络安全法律体系协同性。网络安全法构建了网络运行安全、网络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等基础制度。2021年以来,行政处罚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相继修订制定实施。修正草案适应形势发展变化,加强与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有机衔接,科学优化相关网络安全法律责任制度,推动法律体系紧密衔接、形成合力。例如,考虑到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对现行网络安全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六条涉及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违法行为的处罚作出了新的专门规定,修正草案将上述两种情形的法律责任改为衔接性规定,明确转致适用的规定。
坚持分类施策,科学设置不同类型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修正草案突出分级分类治理,结合行为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多方面因素,设置宽严相济的法律责任。一方面,区分一般网络运营者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的法律责任。例如,针对一般网络运营者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违反相关规定,分别设置了不同程度的罚款幅度,进一步突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作为经济社会运行神经中枢的重要地位。另一方面,区分一般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危害网络安全后果和特别严重危害网络安全后果的情形,对影响深远的典型违法行为进行重点处置,充分体现过罚相当原则。例如,针对造成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丧失主要功能等特别严重危害网络安全后果的违法行为,最高可处一千万元的罚款。
网络安全法的修改是适应新时代网络安全需求的重要举措,可以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进一步夯实网络安全法治基石,护航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网络强国建设。
(作者系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互联网法律研究中心主任)
● 责任编辑:虞文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