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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仲裁的国际化和国际仲裁的中国元素
当今世界正处于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经济全球化及其相关规则受到了挑战。国际仲裁在维护国际秩序和国际规则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如《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等国际公约以及《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等国际仲裁惯例,为当下国际经济规则重整提升着信心。国际仲裁的蓬勃发展充分体现了以下三点:一是国际仲裁制度历史悠久,反映了各国企业的利益,为广大企业所接受;二是国际仲裁惯例和规则是当前解决跨国企业之间争议的最有效方式,其地位难以撼动;三是国际仲裁规则能够做到与时俱进,其生命力、公信力仍在持续增强。
中国仲裁的国际化进程
取得了长足进步
中国商事仲裁始于1956年,1994年仲裁法颁布。2025年9月12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仲裁法。新仲裁法健全完善具有中国特色、与国际通行规则相融通的仲裁法律制度,对于加强涉外法治建设,提高我国仲裁公信力和国际竞争力,更好服务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对外开放具有重要意义。伴随着对外开放的日益扩大,中国仲裁不断受到国际仲裁规则和惯例的影响,国际化步伐也日益加快并且越走越实。
中国仲裁的国际化是指在仲裁领域内中国仲裁不断与国际仲裁规则和惯例趋同,不断加强境内外仲裁专业人员的往来,持续融入国际仲裁体系并在国际仲裁领域逐步发挥重要作用的过程。它包括但不限于仲裁规则趋同化、仲裁员指定、仲裁程序选择、裁决起草和作出、裁决承认和执行等有关仲裁的各个方面。
中国作为最大的单一市场国家,是生产大国也是消费大国,更是贸易大国,经济总量稳居世界第二。中国仲裁体量极大,据有关数据统计,2024年全国共有285家仲裁机构,全国仲裁受案量较2023年上升26%,超过70万件,受案总标的超过1.5万亿元(2023年为1.16万亿元),各仲裁机构处理跨国商事纠纷数量均有大幅度增加。其中,涉外仲裁案件4373件,涉外标的额1978亿元,案件当事人涉及全球一百多个国家和地区。在这个过程中,无论在仲裁实践、法规机制建设以及仲裁员办案经验上,都受到来自国际仲裁界的影响和支持,从而不断推进中国仲裁的国际化进程,体现在新仲裁法颁布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对仲裁法进行司法解释。新仲裁法第81条将国际仲裁通行的仲裁地概念引入我国涉外仲裁,明确规定“仲裁裁决视为在仲裁地作出”,在仲裁法层面上推动了我国涉外仲裁裁决籍属由仲裁机构标准向仲裁地标准转变。新仲裁法第82条有限度的放开临时仲裁,为实现机构仲裁与临时仲裁双轨并行稳定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新仲裁法第94条规定“仲裁机构、仲裁庭可以依照有关国际投资条约、协定关于将投资争端提交仲裁的规定,按照争议双方约定的仲裁规则办理国际投资仲裁案件”,确保国际投资仲裁在中国落地,提升了中国仲裁的国际公信力。新仲裁法第86条规定“支持仲裁机构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设立业务机构”“允许境外仲裁机构在国务院批准设立的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南自由贸易港等区域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业务机构,开展涉外仲裁活动”,不仅体现了中国对境外仲裁机构的开放态度,为境外仲裁机构提供与中国仲裁机构同平台竞争的机会,也为中国仲裁机构“走出去”提供了法律支持,帮助中国仲裁机构在国际仲裁界发挥应有的作用。这些规定的出台是在科学地借鉴和凝结数百年来国际仲裁经验的基础上,结合中国具体国情与仲裁发展需要应运而生的。
同时,国内很多仲裁机构参照国际仲裁界普遍认可的《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以及主流国际仲裁先进经验制定修改其仲裁规则。深圳国际仲裁院为适应部分国际仲裁当事人,在《深圳国际仲裁院2019仲裁规则》中确立了选择性复裁制度,作为对中国仲裁一裁终局的有益补充,这一制度出台是参考不同法域的立法经验以及众多国际性行业组织仲裁规则引申借鉴而来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仲裁委员会、上海仲裁委员会等多家仲裁机构引入了紧急仲裁员制度,在仲裁实务中相继采用了紧急仲裁员程序,目前已经有十余件紧急仲裁员程序的案件,部分紧急仲裁员裁定案件已经获得境外法院的认可。参与涉外仲裁实践的仲裁员、律师、专家、证人等感到中国仲裁理念及实践和境外、国外仲裁理念及实践的共同点越来越多,相互越来越熟悉,各种规则、程序越来越趋同。
中国的仲裁元素
日益为国际社会认可和重视
中国商事仲裁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及“一带一路”建设愿景逐步实现,不断创造和增强中国元素影响力。新仲裁法第12条规定“国家支持仲裁机构加强与境外仲裁机构和有关国际组织的交流合作,积极参与国际仲裁规则的制定”,为我国提升仲裁机构的国际竞争力和影响力,加强对外交流合作,增强中国仲裁的话语权奠定了基础。
2022年7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部署在北京市、上海市、广东省广州市和深圳市、海南省开展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试点,经过3年的建设,成绩斐然。北京充分发挥法学法律资源雄厚等优势,构建起仲裁同心圆、联合体、生态圈,国际商事争议解决优选地初步形成,2024年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6031件,标的合计1889.6亿元,北京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14060件,标的合计1033.02亿元。上海积极推动1部地方性法规和4份政策性文件出台,2024年,上海全市仲裁机构受理涉外案件量和标的额分别较2022年增长61%和66%,面向全球的亚太仲裁中心建设取得积极成效。广东积极推进广州、深圳两地建设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广州、深圳两家仲裁机构受案争议金额持续位居全国和全球前列,2024年涉外案件争议金额占全国30%,其中深圳国际仲裁院受理案件14518件,标的合计1422.67亿元;广州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26333件,标的合计824亿元。《2025年国际仲裁调查报告》显示,全球最受欢迎仲裁地排名中,北京位居第四名、深圳与巴黎并列第五名、上海位居第八名、广州位居第十一名。
在仲裁实践中,中国仲裁实务人员创新了很多适合中国社会制度和文化环境的仲裁经验,增加并增强了中国仲裁元素的影响力。中国仲裁元素日益为国际仲裁所知悉,如在仲裁界被称为“东方之花”的仲裁与调解相结合规则,在线仲裁与人工智能化应用规范,还有快速仲裁、友好仲裁等行之有效的仲裁措施。
在此需要特别提到粤港澳大湾区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深圳国际仲裁院和广州仲裁委员会。深圳国际仲裁院发展迅速,十年前,其一年处理的争议标的额不足50亿元,2024年超过1422亿元,并在过去五年内一直稳居1000亿元以上。目前其仲裁员名册的国内外仲裁员超过2000名,来自一百多个国家和地区,2025年位居全球最受欢迎仲裁地排名前列。究其原因,一是得到深圳市政府的全力支持,仲裁是解决涉外商业纠纷中最节约时间成本和社会成本的方式,深圳市政府给予深圳国际仲裁院全面支持,为其发展提供了政策保障。二是以规范的形式,确立了独立的法人治理机制,理事会成员都是来自中国香港、英国、美国、德国等地区国际仲裁专家,他们严格依照《深圳国际仲裁院条例》规定履职,为深圳国际仲裁院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广州仲裁委员会在其30年的发展历程中,始终保持与时俱进,开创了诸多中国的仲裁新经验,如提出全球首个互联网仲裁推荐标准,上线全球首个亚太经合组织网上争议解决平台,创新庭审模式,率先出台了《低空经济争议仲裁规则》等,广州仲裁委员会成为珠江三角洲商事仲裁的另一面旗帜。
现代商事仲裁制度发源于西方,中国仲裁制度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弱到强的发展过程。短短几十年的发展,中国仲裁从“摸着石头过河”到“飞入寻常百姓家”,这一转变与仲裁制度传播和仲裁文化推广密不可分。从2013年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周以来,在全国范围开展多种形式的仲裁月、仲裁周、仲裁日活动明显增加,在全国范围内持续宣传仲裁的优势、作用和规范。中国仲裁突飞猛进的发展,也与全国范围内的仲裁宣传相关。
近年来,国际仲裁领域更加热情而理性地重视中国仲裁元素,具体包括:越来越多的著名国际仲裁机构吸收中国仲裁专业人士担任仲裁员,甚至担任机构管理人员;支持中国作为仲裁地,适用中国实体法;在双方当事人同意的条件下,接受汉语作为仲裁语言;在双方当事人同意的条件下,接受仲调结合的经验和规则;在修订国际仲裁规则的过程中,提请并认真听取中国仲裁人士的意见,重视来自中国的声音。
以粤港澳大湾区为代表的
中国仲裁与国际仲裁深度融合
粤港澳大湾区是融合境内外、国内外仲裁的试验区,从法律视角看,粤港澳大湾区属于“一国两制三法域”的特殊地区,在三法域下的仲裁机制及规则互相融合,互相衔接,优势互补,具有得天独厚的区域优势。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在粤港澳大湾区的国际仲裁中起着重要作用。香港和深圳均为全球最受欢迎仲裁地排名前列地区,深圳国际仲裁院“双城二院”规划应势而生,发挥了跨境协同的独特优势。在中国经济发展现阶段,粤港澳大湾区法律服务在保障中国企业“走出去”的同时,把法律服务尤其是仲裁“引进来”。中国仲裁需要牢牢把握这一历史机遇,利用得天独厚的条件,为中国仲裁国际化以及国际仲裁进一步了解并接受中国仲裁元素作出贡献。
中国仲裁深知依法、合理解决争议是仲裁机构和仲裁员的职责,促进商业发展、促进国际经贸交流才是解决争议的根本目的。新仲裁法的出台便是最好的诠释,其有利于充分发挥仲裁化解经济纠纷的作用,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中国仲裁国际化的进程要不断借鉴国际仲裁的新经验以促进自身的发展,提升我国的国际仲裁影响力、竞争力和公信力,更好地融入国际社会,为国际仲裁提供更多的中国仲裁元素和经验,为全球仲裁的进一步发展提出中国方案。
(沈健系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沈四宝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
● 责任编辑:高瀚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