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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生存规则的警钟:细菌战受害诉讼
9月18日正式上映的电影《731》,以艺术的形式揭露了日军在华进行细菌人体实验的反人类罪行,再现了日本侵华最为惨无人道、罪恶昭彰的一幕。二战期间,日军在中国实施的人体细菌实验和细菌战罪孽滔天。但是,在“冷战”形成的特定历史条件及美日两国的共同掩盖下,日本细菌部队成员全部逃脱了东京审判的制裁。自1997年起,中国细菌战受害幸存者的对日诉讼,接续了东京审判未竟的使命,致力于追究日本实施细菌战的国家责任,再次为人类的生存规则敲响了警钟。
诉讼源起:战争责任的逃脱
二战后,美国为独占日本细菌武器技术资料,选择与日本秘密交易。美日联手掩盖真相,欺瞒世人。在此背景下,中国细菌战受害幸存者对日诉讼应运而生,影响深远。
逃脱东京审判的反人类罪。20世纪20年代,日本开始秘密研究细菌武器。1931年底日本控制中国东北后,细菌战元凶石井四郎将研究基地转移至中国东北,1936年日本天皇密令成立第731部队(哈尔滨)。伴随着日本侵略扩张的步伐,第100部队(长春)、“甲”1855部队(北京)、“荣”1644部队(南京)、“波”8604部队(广州)、“冈”9420部队(新加坡)等先后组建。以731部队为主体,各细菌部队及其支队构成一个体系庞大、组织严密的网络,人员与研究成果相互交流,共同开展细菌武器的研究工作。
细菌武器的研究和使用出自日本的国家战略。1946年3月2日,国际检察局美国检察官托马斯·莫罗(Thomas H.Morrow)向首席检察官约瑟夫·季南(Joseph B.Keenan)提交的备忘录中指出:实施细菌战和化学战“这些被禁止的战争手段的指令来自于东京政府,而不是某个战场指挥官个人的决定”。
美国细菌战研究专家谢尔顿·哈里斯(Sheldon harris)研究认为,731等细菌部队人体实验的被害人数至少一万人。日军在中国各地实施细菌战导致的伤亡人数,学界目前尚无定论,估计从数十万人至两百万人不等。无论细菌人体实验和实战导致的伤亡人数多少,日军细菌人体实验与细菌战反人类、反文明的性质都不会改变。
战后,美、苏两国都非常关注日军细菌武器研究与使用的相关情报。美国对日本的细菌战罪行进行了长期调查,掌握了大量证据。苏联俘获了12名日军细菌部队成员,也掌握了大量信息。苏、美两国就讯问日本细菌战战犯的问题进行了较长时间的交涉。
1947年6月3日,美国陆军部发送给盟军总司令部法务局长官卡彭特(Carpenter)的电文指出:“石井同意,如果予以书面文件保证其本人、上司、下属免于追究战争犯罪责任,他将告知细菌战项目的详细内容。”
1947年8月1日,美国国务院、陆军部、海军部三部协调远东小委员会讨论如何回应苏联讯问日本细菌战战犯的要求。三部门讨论后指示美国远东军司令部:“石井提供的细菌战资料保留于情报渠道,不作为‘战争犯罪’的证据。所有通讯交流将被列为最高机密。”
美国出于独占日本细菌战资料的私心,与石井达成交易:石井将细菌战最重要的技术资料交给美国,美国则免于追究石井等全体细菌战战犯的罪行。这一肮脏交易,是法律的溃疡、文明的耻辱。
细菌战受害诉讼的兴起。20世纪80年代,细菌战的黑幕逐渐被揭开,其中所掩盖的人体实验与肮脏交易,挑战着人类的良知底线和法律的公平正义。经过长时间的调查取证,1997年8月11日,来自中国浙江省衢州、宁波、江山、义乌、东阳、崇山村和湖南省常德的108名(后来增加到180名)细菌战受害幸存者或其遗属,在原告代表王选以及日本律师土屋公献、一濑敬一郎等人的带领下,于日本东京地方法院对日本政府提起诉讼,要求日本政府正式谢罪并将谢罪书刊登于官方报纸,同时向每名原告支付一千万日元的损害赔偿。
1998年2月16日,细菌战诉讼第一次开庭审理,原告在诉状中向法庭陈述了诉讼请求:日本的细菌战导致中国浙江衢州、义乌、崇山村、宁波、江山、东阳和湖南常德等地遭受损害,被告的细菌战行为与上述各地的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被告因隐瞒细菌战的事实且未履行细菌战损害赔偿立法,构成了新的加害行为,对原告造成了新的损害;细菌战受害者请求权的法律依据是《关于陆战法规和习惯法的公约》、中国民法、日本民法及条理等。
细菌战诉讼原告团团长王选在最后的法庭陈述中强调:“这场审判是在审判本世纪最大规模的国家犯罪之一,在审判人类历史上没有过的残虐行为。”她呼吁法官:各位原告,以及日本、中国和世界人民“都期待着这场审判能成为维持理性的秩序、道德的规律、真理的法则的审判”。
针对原告的诉状,被告日本政府的代表向法庭提交了答辩书,以个人不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国家无答责、诉讼时效已过等理由,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一切请求”。
2002年8月27日,东京地方法院在第28次审理中作出一审判决,对原告主张的有关细菌战的历史事实、细菌战违反国际法予以认定,但驳回原告的一切诉讼请求。2005年8月19日,东京高等法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东京地方法院的一审判决。2007年5月9日,日本最高法院决定维持二审判决。
规则交锋:拒赔的法理辨析
日方拒赔的理由,主要有四点:《中日联合声明》中国政府放弃了赔偿要求;个人不具备国际法主体资格;国家无答责;诉讼时效已过。
《中日联合声明》有关赔偿问题。东京地方法院在一审判决书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在1972年9月29日的《日中共同声明》中宣布:‘为了中日两国人民的友好,放弃对日本国的战争赔偿要求’”“因此,在国际法上,被告的国家责任(问题)已经解决。”
根据战后联邦德国、美国等国家的赔偿实践,将战争赔偿分为“国家赔偿”和“受害赔偿(民间赔偿)”,这已成为国际惯例。《中日联合声明》中所放弃的,只是“国家赔偿”部分,并不包括受害者个人对赔偿的请求权。
1995年3月,时任中国国务院副总理兼外交部部长钱其琛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指出:“中日共同声明并没有放弃中国人以个人名义行使向日本政府要求赔偿的权利。”2007年4月27日,时任中国外交部发言人再次表明了中国政府的立场:“中国政府在《中日联合声明》中宣布放弃对日本的战争赔偿要求,是着眼于两国人民友好相处作出的政治决断。我们对日本最高法院不顾中方多次严正交涉,对这一条款任意进行解释表示强烈反对。日本最高法院就《中日联合声明》作出的解释是非法的、无效的。”
个人的国际法主体资格问题。东京地方法院一审判决书认为:“承认受害者个人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国际惯例法并不存在。”被告的主张认为:“不承认个人作为国际法任何要求的直接主体。”
然而,这一观点存在多方面的争议。首先,国际法是不断发展的,很多学者认为个人也可以成为国际法的主体,尤其在人权等领域。国际法学家奥本海认为:“国家可以将个人或其他人格者视为是直接具有国际权利和义务的,而且在这个限度内使他们成为国际法主体。”其次,中国细菌战受害者诉讼的直接依据是日本有关国家赔偿的法律规定,而个人无疑具有涉外民事诉讼的主体资格。最后,自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来,国家向受害国个人赔偿已成为国际惯例,即使是作为战胜国的美国,因其在珍珠港事件后对11万多日裔人士的逮捕或收容,也作出了赔偿。
国家责任问题。东京地方法院一审判决书认为:“明治23年(1890年)我国确立‘国家无答责’的法理以来”“无论日本人还是外国人,均同样适用‘国家无答责’之法理。”被告的主张认为:“‘国家无答责’法理无论受害者是日本人还是外国人均适用。”
所谓“国家无答责”,即国家不需要对国家行为引起的伤害承担法律责任。首先,“国家无答责”不符合人道主义精神,这一原则已逐步退出历史舞台,日本于1947年开始实施《国家赔偿法》,亦表明其已被取代。其次,从国际惯例看,新政府对于旧政府引起国家责任的国家行为理应承担相应责任。日本政府在二战期间的不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现行的日本政府应有承担的义务。第三,从日本的理赔实践来看,截至1993年,日本已向旧军人、军属、遗属等支付了约3888亿美元抚恤金。最后,从国际法的履行义务及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来看,《联合国大会关于通过国家权利义务宣言草案的决议》(1949年12月)指出:“各国有遵照国际法及国际法高于各国主权之原则,处理其与他国之关系。”因此,中国细菌战受害诉讼不能适用“国家无答则”原则。
诉讼时效问题。被告的主张认为:“原告的要求即不法行为的实施,已经过去20年以上”“其请求权已经被撤销” 。
首先,1968年11月联合国大会通过的《战争罪及危害人类罪不适用法定时效公约》明确规定,战争罪和危害人类罪不适用诉讼时效。东京审判确认日本军国主义1928至1945年间犯下的战争罪和反人类罪,显然不适用于诉讼时效的限制。其次,由于历史条件的复杂性和日本政府的隐瞒行为,细菌战受害者实际上无法及时行使权利。最后,细菌战的影响是长久的,伤害陪伴受害幸存者一生,从这个意义上说,诉讼时效也仍然没有过去。
除上述原因之外,日本拒绝赔偿也违背基本法理。人道主义、平等、正义等法理是法律正当性的重要来源,拒绝对细菌战受害者进行赔偿,否认战争责任,是与法理相悖的。
诉讼意义:超越胜败的价值
中日民间共同努力,为追究日本对细菌战中的国家责任而进行的诉讼,具有超越胜败的重大价值。
中日民间达成历史共识的努力。细菌战诉讼原告团团长王选认为:“本诉讼最主要的意义,是历史的整理和再发现,获得历史共识。”
中国和日本,一个受害国一个加害国;参与诉讼的既有中国人也有日本人;证人中既有受害者也有加害者(原日军细菌部队成员)。细菌战受害诉讼不只是中国人的诉讼,更是中日两国爱好和平人士的共同诉讼。因此,各方达成历史共识非常重要,这是诉讼的基础。
细菌战诉讼是中日民间力量为追究日本政府在细菌战中的战争责任而共同努力的结果。原告团、日本律师和支援诉讼的日本市民团体,这些中日民间参与者,为了揭露被遮蔽的细菌战罪孽,奔走呐喊,让世界听到了那些曾经被剥夺尊严者的声音。中日民间的合作证明,理性对话才能解开心结,个人如此,国家也如此。“日本和中国人民基于历史事实的,对于战争正确的共同的认识,是日本和中国相互理解以及真正的友好关系的前提。”
人类生存规则的警钟与哨音。70多年前,东京审判中的中国法官梅汝璈说:“我希望我这次参加这出历史剧的努力,能有贡献于创造世界各民族真正互尊互谅、共存共荣的新原则!”字里行间,跃动着法律先辈超越民族国家的博大心怀、秉持正义与良知的悲悯之情。细菌战诉讼已经成为历史,这出“历史剧”饱含了剧中人无尽的悲欢,吸引了剧外人无尽的关注,甚至在某种意义上,我们都是这出历史剧的剧中人。因为这场诉讼不仅仅是为日军细菌战中的中国受害者讨还公道,更是为整个人类赖以生存的基本规则寻求支撑的力量,为人类如何继承和延续历史提供注解。
一是坚定维护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关于陆战法规和习惯的公约》(1907年,荷兰海牙)和《关于禁用毒气或类似毒品及细菌方法作战议定书》(1925年,瑞士日内瓦)等国际法律文件,对细菌武器的禁用是非常明确的。虽然承受细菌人体实验、细菌战伤害的主体是中国人,但这样的人间极恶,是对全人类命运的挑战。二是科学研究需要遵循科技伦理的规范,失去科技伦理束缚的科学研究,就是悬在人类头顶的达摩克利斯之剑。日军细菌部队成员多数出身医学专业,以石井四郎、北野政次为代表的日本医学精英参与细菌战研究,是日本医学史、也是人类医学史上最肮脏和黑暗的一页。如何直面日本医学史上的负面遗产,至今仍是日本政府、日本医学界必须直面的重要课题。
以法律证据固化了细菌战史实。日本法院的判决在细菌战事实认定、法律认定和责任认定三个方面,都具有积极的意义。
在事实认定方面,一审判决书认定了以下事实:一是731等类似部队对细菌武器进行研究、开发和制造,并实施了人体实验;二是1940年至1942年,731部队和1644部队,在中国各地进行了细菌战,造成了鼠疫、霍乱等疾病流行,在浙江、湖南常德等地导致至少10136人死亡;三是细菌武器引发的鼠疫、霍乱等疫病流行,不仅造成区域社会的崩溃,也造成环境的长期污染。
在法律认定方面,一审判决书认为,日军在中国各地进行的细菌战实战,明显是《日内瓦议定书》所禁止的“使用细菌作战方法”,违反了国际法。
在责任认定方面,一审判决书认为,“被告违反了以《日内瓦议定书》和《海牙陆战公约》第3条为内容的国际惯例法,因而产生了国家责任。”
以法律证据形式固化日军侵华细菌战史实,具有重要意义。否定经日本法院审理确认的细菌战证据,否定日军对华细菌战的历史共识,均可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为民间赔偿的解决尝试了方向。历经十年的细菌战诉讼虽然没有达成日本“道歉、赔偿”的目标,但日本法院对细菌战历史事实、细菌战违反国际法的认定,对受害方继续向日本政府就细菌战责任问题进行交涉,具有决定性的、积极的意义。
东京地方法院一审判决认为:“如果探讨我国对本细菌战受害一案应如何予以补偿,应该考虑依据我国的国内法和国内的处置(法)来进行。那么究竟如何处置,假如处置的话采取什么样的方法,在国会上陈述这些事情以及面对各种各样问题的同时,应由高等法院之后的截断解决。”这就为今后解决细菌战等受害者民间赔偿问题指明了可能的方向。细菌战赔偿(或补偿)问题,需要日本国会进行处置,这也是细菌战诉讼争取到的重要成果。
细菌战诉讼中,日本政府、日本法院拒绝赔偿,其根本原因并非所谓的法理障碍,而在于日本政府对战争责任的态度。民间力量在国家政权面前是微弱的,受害赔偿(或补偿)不仅仅是一个法律问题,更是一个政治问题。政府层面的磋商,才是最好的解决办法。例如,1952年9月,联邦德国和以色列签订《卢森堡条约》,根据该条约,联邦德国向以色列政府赔偿30亿马克、向犹太人“要求赔偿联合会”赔偿4.5亿马克,用于救助世界各地的犹太人。
百年易过,细菌战罪孽难消。历史不只是书本,可以一页一页随手翻过去;它更是民族国家的记忆,深刻影响着民族国家之间的关系,影响着人类文明发展的未来。中日两国如何超越民族与国家,走出历史幽暗的隧道,实现两个民族的和解,这是中日民间、更是中日负责任的政治家必须直面的灵魂拷问。实现历史和解,首要的是直面历史,这种历史,不是日本右翼否认南京大屠杀、日美掩盖细菌战那样的“历史”,而是坦然揭开曾经的罪恶与撕裂,达成共识的历史。法德和解的历史深刻揭示:只有真心的忏悔和实质的赔偿,才有牢固的和平和深切的信任。“了解,记住,审判,这之后才可能原谅。”细菌战的百年伤痕终需弥合,中日两国都需要从历史的枷锁中解脱出来,谋求两国人民乃至人类的福祉。如此,则中日幸甚,中日人民幸甚。
(作者系赣南师范大学法律系副教授)
● 责任编辑:王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