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媒体时代下的检务公开

   1998年最高检察院印发《关于在全国检察机关实行“检务公开”的决定》,提出“检务公开”,增大检察工作透明度,是检察机关接受群众监督,依靠广大人民群众做好检察工作,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依法办事、公正司法、文明办案的重要保障,是促进检察干警增强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提高执法水平,开创检察工作新局面的有力措施。历经十六年,各级检察机关践行检务公开的决定,在检务公开的内容、形式、途径等方面作了积极有益的探索实践,推出“阳光检务”“看得见的正义”等公开方式,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等传统媒体进行展示,覆盖了一定的社会面,社会反响良好,为推进司法公开、接受监督、方便人民群众查询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
随着通讯技术的迅猛发展,全媒体时代似乎一夜到来,特别是互联网的崛起和微信、微博、手机客户端等电子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为检务公开工作带来巨大的机遇和挑战。
   面对全媒体时代信息覆盖的最大化,检察机关正可以借用全媒体信息传播的特点,通过广泛的传播进一步总结检务公开的经验做法,规范检务公开活动。同时适应社会需求深化检务公开内容,利用全媒体信息传播技术丰富检务公开形式,实现多元化、立体式、综合性覆盖。


借力全媒体强化检务公开

   全媒体时代信息传播的主要特点是:传播多元化、个性化、交互性、快速性以及广泛性。多元化体现在传播的方式多样,传播形式既有文字也有图片、影像,传播渠道既利用传统媒体更加注重新媒体。传播的个性化是指“以网络环境为基础,基于信息用户的信息使用习惯、偏好和特点,向用户提供满足其各种个性化需求的服务。这种新媒体提供的个性化信息服务,令信息的传播者针对不同的受众提供个性化服务”。交互性是指新媒体改变了传统媒体的传播方式,受众从单向接受转而参与互动,表现为受众不再仅是信息的接受者,同时也是信息的传播者。快速性是指传播的迅速不再是以时日计算,而是以分秒来计算。广泛性是指受众范围广。基于上述全媒体时代,特别是新媒体所呈现的特点,检务公开工作任务繁重与艰巨,要尽快调整公开方式,在公开的深度和广度上狠下功夫。 
   首先,要加快检察门户网站和网络信息平台建设,构建互联网主动发声窗口。
   最高检《关于全面推进检务公开工作的意见》要求“改造升级检察门户网站,以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系统为主平台,建立网上查询、电话查询、触摸屏自助查询和案管岗位查询‘四位一体’案件信息查询机制。积极开通并打造集检察门户网站、微博、微信、微视、新闻客户端、手机短信彩信、APP手机应用软件等于一体的互联互动平台,增强信息发布、案件信息查询、在线交流、咨询服务、法律解读等功能,着力构建多层次、多角度、全覆盖的检务公开网络”。新媒体的受众群往往是年轻人,他们思维敏捷,传播信息迅速。加快检察门户网站和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充分掌握主动发声渠道,全面摈弃对案件办理情况捂、盖、遮的执法观念,通过新媒体快速性、广泛性的特点,将检察案件信息、检察政务动态信息与设定信息及时准确予以公开,主动发声,接受社会与公众的监督、查询,同时利用新媒体平台交互性的特点,接受举报、质询、查疑等。要设置专人负责检察门户网站和网络信息平台的维护,形成检察机关特有风格,提升检察机关亲和力、公信力和人民群众满意度。
   其次,要注重全媒体时代传播的个性化特征,建设有针对性的检务公开平台。
   一方面要注重传统媒体的信息传播,形成个性化传播方式。目前,传统媒体受新媒体的冲击,大幅度消减,未来存在消亡的趋势。但笔者认为,根据阅读习惯的不同,传统媒体特别是电视、广播、主流报刊还会长期存在,只是受众数量会明显下降,形成特定的受众群。从目前受众分类来看,与新媒体的受众大多数是年轻人不同,传统媒体拥有的受众年龄在中年以上居多,这些受众大多是社会中坚力量,他们对信息的分析更多的是理性思考和深度追问,对信息的传播较为谨慎,发声较为严谨,一旦发声则具有较强的影响力。不同的传统媒体且具有不同的风格,因此也拥有不同的受众。要根据传统媒体特点,加强与传统媒体的合作,共同探索有针对性的检务公开方式方法,严格设定检务公开的内容,有目的地增强检务公开的效能。
   另一方面,要注重新媒体中特别是微信、微视、手机短信彩信、APP手机应用软件等互联互动平台的使用,它们与互联网受众的发散性不同,而是与受众点与点的直接对接,其个性化显得更为突出。要充分利用这些个性化特征,创新检务公开的方式,通过点对点的对接,达到检务公开的最终目的。例如可以针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等特定人群,建立特色开放平台,探索定向开放方式,及时回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的提案办理情况和结果。
   另外,还要提高检务公开信息内容的设计能力,增强检务公开的影响效果。
   过去一些直白、平铺的检务公开信息,由于文字过于公文化,形式也过于单一,显得生硬呆板,吸引不了多数人的眼球,因此不具有传播力,影响了检务公开的效果。这些问题主要存在于一些地方的检察官方微博、门户网站上,有的微博被网友戏称为“僵尸微博”。要提高检务公开信息的吸引力,就要紧随新媒体快速变化的形式,尽快熟悉和掌握相关技术手段,提高检务公开信息的形式设计能力,增加检务公开信息新颖性。一是要具备动漫绘画能力,二是拍摄微电影、微视的能力。要研究设计检务公开信息转化为动漫、微电影、微视的可行性,把公文式的内容转化为受众容易看懂、接受的形式,增强检务公开信息的传播能力,扩大社会影响力,提升检察公信力。 


正确处理好检务公开与新闻媒体的关系

   首先要确定检察机关检务公开的地位。检务公开是检察机关主动向社会公开检务工作信息,让检察权在阳光下运行,保障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通过接受监督,保证检察权的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因此,可以说检务公开是一种官方行为,公开的信息具有权威性。虽都是信息的传播,但它与社会媒体具有明显的不同。
   一是传播的目的不同。社会媒体的信息传播基于经济利益,追求的是信息的轰动效应。检察信息的传播基于检察公信力的提升,追求的是公众对检察工作的理解和监督。
   二是传播的客观行为不同。新闻媒体对信息的传播,除报道客观真实的要求外,记者个体可以发表对客观事实的意见与评论。检务公开虽借用各类新闻媒体传播信息的形式,但它并不是新闻媒体,也不具备新闻媒体的评论特征。而检务公开要求的是绝对的客观真实,文字要严谨,不能掺杂个人的评论与情感导向。
   其次要注意处理好与新闻媒体之间的关系。在20世纪50年代以前,新闻的功能是用“新闻的力量”一词来表述的,被认为是“指导民众的力量”或是“形成舆论的力量”。新闻媒体作为一种舆论工具,对与公开报道和传播执法办案活动的实况,扩大社会公众对案件的知情权,发挥着重要作用。新闻媒体对司法活动的高度公开化,使检察机关执法活动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其带来必是双面效能。一方面正面的新闻报道,对树立检察机关公开、公正的形象和提高检察机关执法办案权威性有助;另一方面负面的报道,也会直接损害检察公信力,为检察权的行使带来干扰与阻碍。因此,必须正确处理好检务公开与新闻媒体之间的关系。
   第一,要充分尊重新闻媒体的新闻运行规律。要懂得新闻媒体的运行规律,遵照新闻运行规律,借用媒体资源,达到检务公开宣传的目的。第二,要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良好的沟通,才能使对信息的认识达成一致,要主动向媒体介绍检察权,使新闻媒体正确了解检察权,了解检务工作,了解事件真相,减少负面报道的发生几率。


涉检舆情问题不容忽视

   涉检舆情处置是否恰当,不仅对于事件本身的平息与处理有益,同时也会避免新的舆情的发生。从实践的结果来看,好的舆情处置还会带来社会公众的好评,进而增强检察公信力。处置不当,信息发酵,飞快的事态演变,衍生出的新的舆情会接踵而来,甚至达到不可控制的地步,严重影响检察机关形象,造成对检察公信力恶劣的影响,因此注重涉检舆情的处置非常必要。
   一方面要把检务公开平台作为收集社情民意的平台,特别是检察门户网站、检察微博、检察微信等新媒体,通过互动功能,及时掌握和了解受众的意见和建议,对收集的意见和建议进行评估和反馈,同时通过自建新媒体平台接受控告申诉和举报。 
   另一方面,对于发生的涉检舆情要及时发现,并进行舆情发展研判,适时准确发声,化解舆情。
   (作者单位: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责任编辑:王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