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境贸易纠纷解决规则构建路径之探析

  2025年4月8日至9日,中央周边工作会议在北京举行。习近平总书记在会议上指出,我国幅员辽阔、边界线长,周边是实现发展繁荣的重要基础、维护国家安全的重点、运筹外交全局的首要、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关键。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着眼治国理政战略全局,提出“治国必治边”“兴边富民、稳边固边”等一系列重要论断和重大举措,为边境地区高质量发展指明方向。
  近年来,在“一带一路”倡议下我国边境地区对外开放格局不断深化,边境经贸关系日益繁荣。以西部G省为例,2024年,边境贸易进出口1334.5亿元,同比增长7%,边民互市贸易规模自纳入外贸统计以来持续保持全国第一,占全国份额比重约60%。边境贸易的繁荣也带来了边贸纠纷数量的增多,妥善解决边境贸易纠纷,平等保护贸易各方当事人的利益是推动中国与边境国家经贸合作,保障边贸经济发展环境和提升边贸经济发展质量的关键。但由于边境贸易纠纷涉主体多元、交易方式多变、法律适用复杂等特点,当前边境贸易纠纷解决机制在规则适用、操作规范与纠纷解决效率等方面存在诸多瓶颈,亟须从制度层面对贸易纠纷解决规则构建予以回应。
  
  构建边境贸易纠纷解决规则的背景
  
  边境贸易活动中的交易行为规范缺失。当前,我国边境贸易口岸多集中于“老、少、边”地区,区别于东部沿海地区,边境口岸地区受制于基础设施建设相对滞后、产业结构单一、市场化水平不高等条件,长期以来形成了以边民参与为主、灵活简便为特征的交易模式。在此模式影响下,边境贸易的交易主体在开展商事活动时缺乏成熟的合同意识和规则意识。尤其是部分边民商贩、小型运输经营户及边境村镇的个体经营者,往往仍依赖长期形成的“熟人交易”逻辑和“口头协商-履行交货”的传统方式完成交易。这种以经验与习惯为基础的交易行为虽然具有较强的地方适应性和执行弹性,但其在合同效力、权利义务分配、违约责任承担等方面较为模糊,弱化了法律对于交易关系的规范与保障作用。例如,微信转账、货到付款、以物易物等方式在当前边境贸易交易中大量存在,交易各方往往缺乏明确的书面合同、发票或订单凭证,履约过程也缺少相应的票据与记录。部分跨境运输协议完全以电话、当面等口头约定形式完成,缺乏可用于日后维权的证据载体。司法实践中,往往因当事人主张证据不足、交易事实模糊不清,导致案件处理陷入“泥沼”,不仅增大了司法机关对案件事实的查明难度,也削弱了当前边境贸易解纷机制的权威性与可信度。从长远看,交易行为的不规范性不仅容易诱发矛盾,还对边贸信用体系构建、法律制度公信力造成阻碍,不利于形成稳定、可预期的边境贸易健康发展环境。
  边贸纠纷解决缺乏统一有效的规则指引。边贸纠纷往往具有跨境性质,涉及不同国家主体之间的民商事关系,这意味着在处理此类纠纷时,需面对多元法律体系之间的冲突与协调问题。从国际规则层面来看,目前尚未有相关的国际条约或区域协议对边境贸易私人主体之间的交易纠纷行为进行专门性的规则规范,缺乏具有区域约束力的协定或准则来引导边贸民间主体之间的争议解决。例如,在国际上适用程度较高的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以下简称“CISG”)。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CISG规定,我国民商事主体与其他CISG缔约国的民商事主体达成的货物买卖合同如不另选法律,将自动适用CISG的有关规定。但大部分涉东盟边境国家(除老挝外)并非CISG的缔约国,因而直接适用CISG以解决涉东盟边贸纠纷的概率较低。这使得各国对于边境贸易的法律评价标准存在显著差异,不利于建立共同的规则认同与行为预期。从国内规范层面来看,我国关于边贸的规范性文件多为对边境贸易管理的规定,主要涉及的是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管理以及边境口岸的管理和经济合作区的建设开发等。除了2010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做好边境地区涉外民商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外,其他各类规范性文件中较少涉及与平等边贸主体之间纠纷解决相关的内容。边境贸易管理规制不健全,影响了边境贸易主体明确自身交易行为的法律权利与义务。
  边境贸易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尚未成熟。在纠纷解决机制层面,当前边贸领域的多元化解体系尚不健全,制度运作层级间衔接有待加强,尚未形成有效的纠纷治理合力。实践中,边贸纠纷解决仍以当事人之间的私下协商为主。协商虽然具有快速、低成本的优势,但随着边贸交易的规模扩大、交易类型日益复杂,当事人之间的沟通基础、利益诉求与行为预期已发生深刻变化,仅靠口头协商或熟人调解已难以应对风险高、损失大的复杂纠纷。
  边境地区的纠纷调解、仲裁及诉讼资源供给不足的问题也需重视。调解机制尚未形成统一规范,不同地区调解组织设置标准不一,调解员法律素养有待提高;边境地区目前较少设置独立的边贸仲裁机构,现有仲裁机构对边境贸易特点的研究以及跨国调解经验均有待加强。司法系统中的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虽已初具“雏形”,但针对边境贸易特点需要更多明确的纠纷流转机制与信息共享平台,以提高仲裁、诉讼、调解之间的衔接。
  
  精细化治理边境贸易纠纷
  
  探索采用“产品分类+规则集”模式。当前中国与邻国的边境贸易所涉交易商品类型繁杂,如粮食、果蔬、矿产资源等原材料商品,再如满足日常生活的服饰、鞋帽以及电子产品等加工产品。该类交易如若统一规则制定难度较高。基于此,宜探索采用“产品分类+规则集”模式,构建分层次、有针对性的制度框架,实现边贸治理的精准化和可操作性。
  在通用规则层面,首要任务是明确符合当前边境贸易交易特点的全过程的基础法律框架。围绕合同订立、支付结算、纠纷处理三个环节设计规范机制。在合同订立方面,针对微信、QQ等社交媒体广泛用于交易磋商的现实,明确电子证据的法律效力,确立电子聊天记录、电子转账凭证、语音订单截图等可作为认定合同成立与履行的重要证据形式,减少因“无书面合同”造成的举证困境。在支付结算方面,建议强化人民币跨境支付机制的制度保障,明确边境交易中可使用人民币直接结算的情形及相关合规要求,降低中小边贸主体因外币结算带来的风险和成本。在纠纷解决机制方面,建议建立农产品类交易纠纷的“72小时快速调处机制”,针对易腐变质、高时效性的产品交易,在纠纷发生初期即启动调解程序,防止损失扩大。
  在专项细则层面,应依据交易频次与纠纷密集度进行重点领域突破。以西部G省边境地区为例,水果、蔬菜等鲜活农产品在边境贸易交易总量和纠纷数量的占比较大,宜作为首批规则集制定的试点商品。对于此类产品,可尝试建立详细的操作指南。例如,在水果贸易中,设定“24小时验货索赔期”规则,明确收货方应在收到货物24小时内完成货品查验并提出异议,否则视为默认验收合格。此类规则不仅提升交易各方的风险防范意识,也有利于纠纷的早期化解。此外,还应对水果等级分类标准、包装损耗容忍度、运输时限责任等作出细化说明,提升规则的可执行力与覆盖力。
  突出边境贸易规则简便性与自愿适用。边境贸易交易主体以边民、小微企业及个体经营户为主,其整体法律素养与规范交易意识相对薄弱。规则语言建议尽量通俗易懂,避免专业法律术语密集堆叠。在编写规则文本时,尽量采用“图解+问答”形式呈现,使边境贸易交易主体能够快速理解和掌握基本内容。结合边境贸易的不同交易特点,针对性设计简易电子合同模板,围绕商品描述、价格条款、付款方式、验货周期、违约责任等核心要素设定标准化选项,引导交易各方通过微信小程序完成合同签署,并生成电子合同留存。此举既便利当事人操作,也为事后纠纷处理提供依据,切实解决边贸中“无合同可查”的常见难题。
  强调规则的自愿适用属性。在实践中,边贸交易因受地域、语言差异、政策变动等多方面影响,交易主体更倾向于选择具有高度灵活性的交易方式。因此,在规则设计中应保留各方基于实际交易需要对规则条款进行调整、替换或放弃的空间,以尊重经营主体意思自治。例如,可以明确“本规则为建议性使用文本,合同双方可基于协商作出变更”,并建立标准规则与当事人约定条款之间的适用优先顺序。这种宽容机制有助于提升边贸经营主体对规则的接受度和认同感,避免制度“强制适用”所带来的现实排斥效应。
  指引当事人充分利用诉仲调联动机制。当前,我国已基本构建涉外民商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西部边境G省已开始探索在边境基层法院设立涉外民商事纠纷诉仲调工作站。为满足边贸纠纷当事人不同的纠纷解决需求,规则设计可以合理设置将边贸合同的签订地或履行地确定为这些边境城市,引导边贸合同的当事人协议选择合同签订地或履行地的法院为管辖法院。边境贸易纠纷往往集中发生在边境口岸城市,城市与边贸合同产生实际联系的可能性较大。引导当事人选择边境口岸城市的法院作为管辖法院可以减轻当事人交易成本和负担并充分发挥边境口岸城市法院涉外民商事纠纷诉仲调工作站的作用。同时,规则可为边贸纠纷当事人提供诉仲调多元化纠纷解决合同条款的方式,引导当事人协商选择涉外民商事纠纷诉仲调工作站中的专业涉外调解组织调解、仲裁机构仲裁、法院起诉等纠纷解决方式。可充分利用边境诉仲调工作站优势,便利纠纷主体随时更换纠纷解决方式,并在调解成功后,可直接向法院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并申请强制执行。
  强化边境贸易纠纷“一站式”解决制度执行保障。制度设计需再完善,同步推进技术系统、语言服务、信用体系和纠纷衔接机制的建设,形成完整的制度支撑闭环,以保障边境贸易纠纷的“一站式”解决制度的运行。
  搭建跨境电子合同备案与边贸征信信息共享平台。通过技术手段,将交易主体签订的电子合同、付款记录、履约评价等要素纳入平台,实现合同全流程存档、信息实时同步。并在此基础上逐步建立区域边贸信用评分体系,形成企业或个体经营者的信用档案,供未来交易方查询参考,有效遏制违约行为。
  解决语言壁垒问题。编制并推广中、越、老三语边境贸易交易示范文本和合同模板,通过多语种平台、移动端小程序等载体,提升规则在边境口岸多语环境下的适用性。同时,强化边贸服务窗口双语化建设,在海关、诉仲调工作站等一线岗位配备具备语言能力的司法执法人员、调解员或志愿者,提升边境贸易司法服务水平。
  完善纠纷快速处理机制。积极推广诉仲调联动的“一站式”解纷体系,充分发挥涉外民商事纠纷诉仲调工作站机制作用,吸纳行业协会、边民代表等社会力量联合参与调解,力争在纠纷初起阶段实现快速止争。对于无法调解的案件,设置绿色通道直通诉讼平台,简化立案、送达、审理流程,特别是在“72小时调解机制”试点的基础上,探索与仲裁程序的自动衔接机制,确保纠纷处理流程顺畅。
  推动边境工商部门与跨境商协会开展联合认证与合作。通过建立商品来源证明、商户身份认证、履约信誉等级等信息联审制度,提高交易透明度,增强解纷效率。同时可逐步探索与东盟国家相关机构开展多边合作,在边贸信用互认、跨境调解协作、电子证据互认等方面构建区域性制度平台。
  边境贸易是区域互联互通的重要载体,也是推动我国持续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经贸合作的重要实践平台。在交易模式快速迭代、交易主体日益多元、纠纷解决需求日益增多的现实格局下,亟须通过制度创新与机制优化,实现边境贸易纠纷治理方式的转型升级。探索精细化治理重点领域边境贸易纠纷、突出边境贸易规则简便性与自愿适用、强化边境贸易纠纷“一站式”解决制度执行保障的机制完善路径,将有望破解边境贸易纠纷解决的顽疾壁垒,为构建安全、便利、高效的边贸法治生态提供切实可行的制度路径,为边境贸易的长期繁荣夯实法治根基。
  (傅晓明系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南宁国际商事法庭庭长;杨钉系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南宁国际商事法庭副庭长;洪肇健系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四级法官助理。)
  ● 责任编辑:黄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