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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抗战时期晋绥边区的司法建设经验与启示
1937年起,八路军一二〇师先后创立晋西北、大青山抗日根据地,随后统一为晋绥(晋西北)革命根据地。晋绥革命根据地是抗日战争爆发后中国共产党在华北敌后创建的四大革命根据地之一,为夺取抗日战争胜利作出了巨大的历史贡献。晋绥革命根据地的司法建设则是中国共产党在该地区进行政权建设与社会秩序整合的重要举措,也是近代中国司法实现现代化转型的缩影。
晋绥边区司法组织机构建设情况
晋绥边区的司法审判机构。晋绥边区的司法审判机构从1940年至1943年历经了三次迭代,逐步形成了完善的司法审判组织体系。晋绥边区于1940年1月15日建立抗日民主政权(山西省第二游击区行政公署)之时即设立了司法处,张文昂任处长。根据1941年晋西北行政公署政权组织机构设置,司法处包含看守所、审讯科、司法行政科、秘书四科室。司法处设处长一人(兼任推事),科员若干人,办理司法事项。
1942年召开晋西北临时参议会后,司法处改为晋西北高等法院,院长由行政委员张文昂担任。1943年11月,晋西北高等法院改名为晋绥边区高等法院,成为边区最高审判与司法行政机关。高等法院的院长由晋西北临时参议会选举,孙良诚任代院长(1945年8月任院长),赵秉彝(即马林)任副院长。法院内设民、刑二庭和行政科,民庭管辖民事上诉、申诉、调解等,刑庭管辖刑事复核、上诉、申诉等,行政科管理干部、统计、监所及内部事务。晋绥边区高等法院的职能包括:审理一审、二审民事案件、刑事案件及行政诉讼案;依法复核、复判重大刑事案件;管理、监督各地监狱和看守所工作;总结经验,指导基层工作;指导业务学习,培养司法干部;研究法律政策贯彻之具体步骤,并提出改进意见。
晋绥边区的司法行政机构。晋绥边区司法行政机构包括看守所、监狱以及调解委员会。晋绥边区总监狱在兴县建立以前,已决和未决人犯由看守所关押改造。看守所分公安和司法两类,由高等法院行政科管理。1945年秋,晋西北监狱(前身为1941年4月在陕甘宁边区神木县王家庄设“后方监狱”)迁至山西兴县县城,与晋绥边区高等法院看守所合并。边区注重对犯人的教育与感化,将教育与劳动作为监所工作的中心,积极组织犯人进行学习,并结合其自身情况组织劳动生产。
除此之外,调解委员会作为司法行政的一种,在化解纠纷、巩固基层团结中发挥关键作用。1944年秋《晋绥边区民刑事调解办法》颁布后,区、村逐步建立起由5至7人组成的“调解委员会”,分别由区长、村主席任主任委员。村调解委员会由农会主任、民兵中队长、妇女、青年干部、劳动英雄、公正人士各1人充任委员;区调解委员会由区长、区民政(司法)助理员及各团体组成。
司法实践经验
晋绥边区的司法审判实践。抗战时期,晋绥边区的审判实践主要包括刑事审判和民事审判两类。刑事审判涵盖了普通刑事案件和特殊刑事案件两类。普通刑事案件涉及多种罪名,如渎职、妨害公务和杀人未遂等。特殊刑事案件,包括汉奸、盗匪、毒品等罪名,其中战犯、奸特及反革命等特殊案件通常由公安机关进行预审后交由司法机关判决。1946年统计显示,普通刑事案件2263件,特殊刑事案件1316件。民事审判则聚焦婚姻、继承、土地等领域。1942年至1945年共处理民事案件1913件,其中婚姻类案件包括离婚、解除婚姻(当时因为战争原因男方下落不明后的一种处理办法)等,继承类案件包括一般继承和分析继承(当时分家析产过程中产生的继承),土地类案件主要涉及买卖、租佃等。晋绥边区高等法院在学习林伯渠于1944年1月6日所作的《关于边区政府一年工作总结》及“马锡五审判方式”后,司法工作取得显著进展,尤其在审判领域成效突出。学习过程中,法院工作人员通过自我检讨与经验教训总结,深刻认识到“马锡五审判方式”为审判工作指明了新方向,并在办案实践中自觉践行“以调解为主、审判为辅”的工作方针。晋绥边区高等法院在1942年至1949年期间共处理案件1678例。其中,刑事案件1327例,包括杀人案、反革命案、汉奸案、贩卖毒品案等,民事案件313例,包括婚姻案、各种纠纷案,监管改造案件38例。
以便民利民为原则的巡回审判制度。1942年晋西北行政公署颁布的《晋西北巡回审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抗战时期内容最为详尽的巡回审判法规。办法通过系统的制度设计,使巡回审判机制在司法实践层面得以有效运行,进而推动了司法实践向政治理念传播的转化进程。办法明确了审判组织构成、职责划分及受案范围等程序事项,将行署推事与县裁判员直接赴地方开展巡回审判予以合法化。以便民为宗旨的灵活判决权、保障上诉权,将“群众路线”转化为实践,使群众在便捷诉讼中切身感受到“政权为民”,增强了群众的情感认同与政治信任。
以司法民主化为核心理念的陪审制度。陪审制度是司法审判民主化的具体体现,也是马锡五审判方式的重要组成部分。1942年《晋西北陪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推动了司法民主化的政权理念在晋西北落地。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了陪审员的选举与组成,工人、农民、青年、妇女抗日救国会及其他群众团体选出陪审员和候补陪审员各一人。同时,司法机关聘请一名公正人士为陪审员,陪审列席人数最多三人。这种多元化的组成方式通过汇集多元利益表达,确保不同社会群体的利益在审判中得到体现,从而增强了审判的公正性和代表性。多元民主选举机制巩固了统一战线,通过司法参与强化了政权合法性。
此外,暂行办法还规定了回避、通知、出席制度、陪审员职责与权利、保密与责任机制等内容,旨在强化落实司法的民主化和公正化。《晋绥高等法院对陪审办法的指示》对陪审制度予以了高度的肯定,强调陪审制度是民主司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助于提高司法工作的效率和公正性,并增强群众对法律的认识和参与感。
以组织化、制度化、法律化为核心的调解机制。抗战时期晋绥边区的调解制度是中国共产党为适应特殊环境,整合强有力的政权组织而创造的一项制度。晋绥边区的调解制度融合传统无讼理念与巩固民主政权目标,逐步实现了调解制度的规范化。根据1942年《晋西北村调解暂行办法》与1944年《晋绥边区民刑事调解办法》的规定,晋绥边区的调解主体以组织化的形式参与其中,主要有三类:行政机关作为调解组织、法院调解组织以及民间自发的调解组织。调解必须遵守法定的原则与程序,调解的基本原则包括自愿原则、遵守政令风俗原则、不耽误生产原则,同时还规定了回避制度、调解的适用范围、调解的期限、调解的主要方式、调解不成立的救济途径、调解的效力等内容。《晋西北村调解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调解成立与确定判决,有同等效力。”这意味着调解协议与确定判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如此既增强了调解的强制性与权威性,也提高了群众对调解的信任度,使调解在解决纠纷、维护社会稳定方面能够充分发挥作用。
主要特点
坚持以司法民主为根本立场。晋绥边区的司法建设以民主政权为基石。根据地建立新政权后即开展了以“三三制”为核心,以村选、区选和县选为基础的政权建设。晋绥边区司法组织人员均由民主选举产生,审判员、陪审员、调解委员会成员的产生均贯彻“三三制”原则,由各阶层、各党派、各团体组成。同时,司法审判采取民主集中制,第一审初审案件必须经过政务会议的讨论,但若刑事案件初审判决行署认为不当时,行署有权使之更正或重新审判。行署复审判决重要案件,需经过政务会议的讨论,避免司法人员主观专断以保障审判公平与司法民主。
坚持以群众路线为基本原则。毛泽东指出:“在我党的一切实际工作中,凡属正确的领导,必须是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群众路线是晋绥边区司法的重要原则。晋绥干部坚持为民服务,留意群众需求。区以下干部深入群众,一律穿百姓衣服,熟悉当地风俗语言,熟悉群众的情况。他们经常向群众学习,各级政府都把帮助驻地群众生产、农忙时便与群众抢锄抢收当作经常任务之一。政府从村公所到行署打破了过去所谓“衙门”的森严气象,法院在处理民间的纠纷时用开讨论会的方式审讯。此类审判场景中既无面容威严的法官,亦无气势凛然的法警。民众可随意就座陈述主张,亦可依据正当理由进行辩驳。法庭周围往往聚集众多群众参与这一“议事过程”,他们在某种意义上充当着“准法官”的角色,法官时常吸纳其意见,将其作为调解或裁判的重要参考。边区以人民满意为检验司法工作的唯一标准,就《晋绥边区民刑事调解办法》来说,调解办法推行后成效显著,保德县1944年两个多月以冬学、夜校为主要场所进行调解的纠纷达1089件,诉讼案件由上年的105件降为26件,群众感慨“如今人民当家,再难的官司也不难”。
坚持以尊重与保障人权为价值追求。1942年11月,《晋西北保障人权条例》经临时参议会修正,由晋西北行政公署公布,共19条。条例以保障人民权利与巩固抗日根据地为目的,明确人身自由、居住安全、财产经营等权利受法律保护,限制逮捕权及紧急逮捕范围、刑讯、死刑核准、军人犯罪等,禁止株连,设24小时移送制度、宣判时限等程序。条例将抗日救亡与保障人权结合起来,既巩固了抗战秩序,又以程序正义的方式让人民切实感到边区政权对人权的尊重与保障,实现了对公民权利的实质性保护。晋绥边区在司法审判与执行过程中充分尊重人权,在此过程中同步对民众开展感化与教育,最终达成提升民众觉悟、增进其对边区政府法律与政策理解的目标。
当代启示
践行司法为民群众路线,深化司法民主实践。晋绥边区在艰苦的战争环境中,始终将群众需求放在司法工作的首位,用实际行动践行司法为民的初心。当时的边区地广人稀,交通极为不便,群众参与诉讼面临诸多困难。为解决这一问题,边区大力推行巡回审判制度,法官们深入乡村,把法庭开设在田间地头、村口院落。这种“马锡五审判方式”打破了传统司法的衙门作风,让群众足不出村就能参与诉讼,极大地降低了群众的诉讼成本。
在当代司法实践中,更应传承和发扬群众路线。随着社会的发展,群众对司法服务的需求日益多元化。对此,我们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践行司法为民的群众路线。首先,对司法程序持续优化、便民升级,进一步推进智慧法院建设,完善线上立案、跨域立案、电子送达等功能,让群众“足不出户可诉讼”。其次,加强司法援助工作,扩大援助范围,降低援助门槛,为经济困难群众、残疾人、未成年人等弱势群体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第三,在深化司法民主方面,不断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扩大陪审员选任范围,提高陪审员参与审判的效果,让更多基层群众参与到司法审判过程中。最后,建立健全民意反馈机制,打通群众意见表达渠道,认真听取群众对司法工作的建议和批评,及时改进工作中的不足,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构建协同机制,促进矛盾多元化解。晋绥边区在政权建设过程中,深刻认识到复杂的社会纠纷仅依靠单一的司法手段难以应对,于是创建了“调解委员会+法院指导+民间自发调解”的多元纠纷解决体系,实现了司法与社会的良性互动。村、区调解委员会作为基层纠纷化解的第一道防线,法院则通过巡回指导、培训调解员等方式,为基层调解工作提供专业支持,同时鼓励邻居、亲友等进行民间自发调解,形成了全方位、多层次的纠纷化解网络。这种机制不仅有效化解了大量社会矛盾,还节约了司法资源,维护了边区的社会稳定。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各类社会矛盾呈现出数量增多、类型复杂、化解难度加大的特点。这要求我们进一步完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推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机衔接、相互配合。加强基层调解组织建设,在社区、乡村、企业等建立规范化的调解工作室,提高基层矛盾化解能力,将矛盾化解在基层。加强对调解工作的指导,提升调解员的专业素养。司法机关要主动融入基层治理格局,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创新,提供精准的司法服务和法律支持,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筑牢社会和谐稳定的法治根基。
锻造高素质司法队伍,夯实公正司法根基。晋绥边区高度重视司法队伍建设,针对初期司法人员数量不足、业务能力参差不齐的问题,采取了一系列有效措施。高等法院设置司法干部训练班,抽调各县干部进行培训;组织司法人员集中学习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开展分区经验交流活动;实行司法检查制度,派遣骨干人员到基层检查、指导工作,在实践中提升业务能力。经过不断努力,逐步打造出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过硬、密切联系群众的司法队伍,为边区司法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坚实的人才支撑。
在当代司法建设中,打造高素质司法队伍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关键。要加强司法人员的政治建设,坚持用习近平法治思想武装头脑。强化业务能力培训,建立健全常态化培训机制,提升司法人员的法律适用能力、群众工作能力、化解矛盾能力。注重职业道德建设,加强司法廉洁教育,坚决杜绝司法腐败。完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优化选拔任用机制,把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群众口碑好的人员选拔到司法岗位上来。健全考核评价体系,将办案质量、效率、效果和群众满意度作为重要考核指标。
坚持问题导向改革创新,回应时代发展需求。晋绥边区的司法制度建设始终立足于实际,针对不同阶段的问题不断进行改革创新。当代司法工作面临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带来的新挑战,必须坚持问题导向,不断推进改革创新。要聚焦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司法效率不高、司法资源配置不均衡、司法公信力有待提升等问题,明确司法人员的权责清单,完善司法绩效考核机制,激发司法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责任感。以科技赋能司法改革,大力推进智慧司法建设,提升司法审判、执行、管理等各环节的智能化水平。同时,健全司法监督制约体系,加强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确保司法权依法公正行使,使司法制度始终与时代发展相适应,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陈川系山西大学法学院讲师,周子良系山西大学法学院教授。本文系山西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青年项目“抗战时期晋绥革命根据地司法融入机制研究”(课题编号2024QN006)的阶段性成果。〕
● 责任编辑:陈致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