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虚拟货币洗钱犯罪筑牢国家金融安全屏障

  我国对虚拟货币洗钱犯罪的治理始终围绕维护金融安全这一核心目标展开并逐步深化。2013年,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发布《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首次将比特币界定为“虚拟商品”并防范洗钱风险。2021年,《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进一步将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明确列为非法金融活动,构建多维度、多层次的风险防范和处置体系,严厉打击涉虚拟货币犯罪活动。202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洗钱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首次将“虚拟资产”交易纳入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洗钱罪的行为方式,详细规定了通过此类交易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认定标准。至此,我国形成了从虚拟货币属性界定到交易行为规制,再到刑事司法认定的完整规范链条。
  2025年7月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审判工作的意见》强调加强金融审判工作,依法严惩洗钱等金融领域违法犯罪,完善数字货币等新兴领域金融纠纷审理规则,为金融安全筑牢司法防线。作为区块链技术与金融创新融合的产物,虚拟货币在提升金融体系效率、激发市场活力和增强普惠金融能力等方面具有积极作用。与此同时,其匿名性、跨境性、去中心化等特性亦为洗钱、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了新的滋生空间,当前司法实践面临严峻挑战。虚拟货币洗钱犯罪案件数量与涉案金额持续攀升,犯罪手段层出不穷,对金融市场秩序与国家金融安全构成直接威胁。法律规制相对于技术犯罪的异化速度存在一定滞后性,导致在行为性质认定与构建有效打击机制方面存在困难。如何准确认定此类犯罪并建立适配性规制体系,已成为维护国家金融安全的紧迫课题。
  
  虚拟货币洗钱犯罪存在认定难点
  
  虚拟货币洗钱犯罪的认定困境,本质上是跨境属性与属地管辖、法律规范与技术特性、主观故意与客观行为之间的矛盾集合。司法实践中,这些矛盾集中体现在法律属性界定、行为模式识别和主观意图判定三个方面。
  法律属性界定模糊。我国现行监管框架通过《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等文件,明确否定了虚拟货币的法定货币地位,将其统一界定为“虚拟商品”。然而,这一形式定性与其实际功能属性间存在显著差异。虚拟货币虽缺乏国家信用背书,却在特定网络生态系统中实质性地承担了价值储存与交换媒介的功能,明显有别于仅供消费或收藏的典型虚拟商品。正是这种“名义商品性”与“实质流通性”的内在冲突,导致司法实践中对虚拟货币是否构成洗钱罪要件中“资金”的认定出现分歧。部分司法判例着重考量虚拟货币在涉案过程中实质发挥了资金转移效果,包括价值隐匿、跨境转移等功能的实现,将其视为“资金的数字化表现形式”,进而认定成立洗钱罪。与之相对,另有判决严格遵循其非法定货币的监管定性,仅追究上游犯罪责任,否定通过虚拟货币转移价值行为独立构成洗钱罪。裁判尺度的差异,本质上是法律属性界定模糊在司法实践中的直接映射,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律适用的统一性与可预期性。
  行为模式识别困难。虚拟货币洗钱已发展出完整的产业链条,其手法包括利用技术混合资金、绕过中心化平台交易以及跨链转移资产等。其中,资金混合手段尤为突出,通过将非法所得与合法资金掺杂,能够直接切断交易地址与背后实际控制人的关联,这使得司法机关在依据传统标准认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行为时面临诸多困难。更值得警惕的是,近年来出现了利用非同质化代币进行资产置换的新型洗钱手段。犯罪分子假借“虚拟艺术品交易”的合法形式,试图模糊非法资金与正常交易的界限。鉴于虚拟空间的交易规则与现实社会存在较大差异,因此对这类行为进行准确认定变得异常艰难。洗钱活动高度依赖境外交易平台实现资金转移,这也进一步加大了侦查环节中资金识别与追踪的难度。此外,虚拟货币交易本身具有的便捷高效特性,也为洗钱提供了天然的便利条件。与传统货币受央行等权威机构集中管控不同,虚拟货币的交易记录存储于众多节点构成的分布式账本上,不存在单一的控制中心,难以通过传统的中心化监管手段对交易进行全面把控。同时,交易双方使用公钥、私钥以及钱包地址完成交易,这些信息与交易双方的真实身份信息相互分离,监管机构难以将交易行为与现实中的主体精准关联,无法有效掌握资金的真实流向,这无疑为洗钱者提供了极为隐蔽的操作空间,极大增加了洗钱行为被发现和查处的难度。
  主观意图证明困难。在虚拟货币洗钱犯罪案件中,行为人常以“技术中立”或“正当投资行为”为由进行辩解,这为侦查机关收集证明其主观故意的直接证据制造了一定障碍。司法机关通常需要通过交易的异常特征来推定行为主体的“明知”,例如频繁进行大额交易、与涉罪地址存在关联,或使用暗网地址、选择规避实名认证的交易平台等特定情形,这些都可能成为判断主观状态的线索。然而,当前缺乏明确的司法解释来界定虚拟货币交易的“异常性”标准,相关证据规则也未细化,哪些交易频率算“高频”、与涉罪地址的关联达到何种程度才可作为推定的依据,这些实践中亟待明确的问题都缺乏统一尺度,导致主观故意的证明常常陷入“各案各判”的境地。更为复杂的是,虚拟货币交易涉及区块链技术、匿名钱包等专业知识,普通投资者对其中的法律风险往往认知不足。一些犯罪分子正是利用这种信息差,以“合法投资”为幌子掩盖洗钱目的,模糊正常交易与洗钱行为的界限,使得侦查机关难以判断其主观故意。
  
  完善虚拟货币洗钱犯罪治理
  
  虚拟货币给当前反洗钱工作带来了巨大挑战。解决上述认定难题,关键在于系统施策,要完善法律法规、升级技术治理、加强监管协作、深化国际合作。在坚持我国一贯从严监管政策导向的同时,充分吸收域外有效做法以应对新型技术挑战,促进数字金融健康发展。
  完善法律规范。为有效规制利用虚拟货币实施洗钱犯罪,急需系统完善法律规范以回应司法实践困境。首要任务是在法律层面明晰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可考虑在相关立法中将其界定为“非货币性资产”,明确其受民事与刑事法律调整的地位,为解决权属争议和涉案财物处置奠定基础。当前属性认定的模糊状态,难以充分发挥监管效能。唯有通过立法明确其财产属性定位,方能弥合监管定性与实践功能之间的鸿沟,提升治理效能。其次,调整当前相对模糊的监管立场,通过专门立法明确虚拟货币交易的合法边界与禁止红线,并同步修订反洗钱法,将虚拟货币服务提供商明确纳入义务主体范围,强制要求其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交易记录保存及可疑交易报告等反洗钱职责。在刑事规制层面,需重点细化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关于洗钱罪的适用,通过体系化解释实现规则再造:一方面,通过司法解释将利用混币服务、跨链转移等典型技术手段掩饰资金性质的行为,明确列举为“掩饰、隐瞒”的具体表现形式;另一方面,在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可推定“明知”的具体情形,将区块链技术催生的新型洗钱手段,转化为刑法规范中可辨识、可归责的行为类型,在坚守罪刑法定原则的前提下,筑牢惩治金融犯罪的司法防线。最后,建立贯穿侦查、起诉、审判、执行全环节的配套程序规则,明确第三方技术机构的资质审查标准、境外虚拟资产追踪与冻结协作程序等,通过转化为可执行的具体制度,解决资产追缴的操作难题。
  升级技术治理。有效规制虚拟货币洗钱犯罪,关键在于突破技术治理瓶颈。区块链溯源技术通过分析交易地址间的关联性及构建完整的资金流向图谱,能够有效突破虚拟货币的匿名性,实现链上资金的精准追踪。实践表明,以特定涉案交易地址为切入点,运用大数据工具整合分析交易频次、关联节点及链上链下多维信息,已成为锁定实际控制人的有效手段。然而,面对混币服务、跨链转移等复杂规避手法,必须研发针对性反制技术,构建高性能的区块链分析平台,打破数据壁垒,整合公安、金融监管、税务等多部门数据资源,通过智能算法主动识别异常交易模式和高风险地址。同时,通过建立定向监测通道,重点聚焦虚拟货币与法定货币兑换的关键节点,对异常兑换行为实施动态风险识别与交易链分析,从而在关键环节阻断非法资金转移的通道,形成对洗钱活动的闭环技术防控。
  加强监管协同。破解虚拟货币洗钱的监管困境,必须建立多部门协同治理机制。建议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联合公安部、国家网信办、国家外汇管理局等职能部门组建常态化监管协作专班,重点解决三大制度壁垒:一是建立虚拟货币交易平台注册信息、用户实名数据及可疑交易线索的实时共享机制;二是将监管范围延伸至境外平台在境内的服务代理机构,参照跨境资金流动监管经验,对资金转移路径实施全流程监测;三是压实行业主体责任,强制要求交易所、钱包服务商等机构参照国际反洗钱标准建立反洗钱合规体系,特别要强化客户尽职调查、大额交易报备及风险账户分级管控等义务。针对跨境洗钱取证的难题,可在国家层面建立统一的虚拟货币交易监测中心,统筹协调链上数据分析与资金流向追踪。与此同时,制定跨省跨境的电子证据调取规则、协查响应程序及管辖争议解决机制,确保监管规则形成有机衔接。
  深化国际合作。构建务实高效的国际合作机制,是治理虚拟货币洗钱犯罪的必由之路。虚拟货币的跨境流通特性,使得任何国家都难以仅凭一己之力根治其洗钱风险。一笔非法资金可能在几分钟内通过多个国家的交易平台完成转移,如果缺乏国际协作,有效监管和精准打击将沦为空谈。为破解这一困局,需要以规则互认作为合作基础。依托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更新后的《虚拟资产和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风险为本反洗钱指引》这一全球基准,推动各国将虚拟货币交易平台、钱包服务商等纳入强制监管范畴,要求其履行客户尽职调查、交易记录留存等义务,这既能避免监管洼地成为洗钱活动的温床,也能让跨境服务在统一标准下运行,从源头上消除规则差异带来的监管漏洞。在此基础上,司法协同是提升治理效能的关键。针对资金跨境流转导致的取证难、追赃难等问题,可通过与虚拟货币交易活跃国家地区签订双边司法协助协议,重点建立跨境电子证据调取绿色通道与涉案资产快速冻结返还机制,明确境外交易数据的取证规则、简化协查审批流程,切实解决我国司法实践中“证据在境外、办案在境内”的现实难题,提升跨境追赃的效率。与此同时,技术标准协同为跨境监管提供重要支撑。建议联合研发链上资金追踪通用工具,促进构建跨境交易识别码、钱包地址身份对应等通用技术规范,辅助各国监管机构突破虚拟货币匿名技术的障碍,形成技术层面的监管合力。此外,考虑到各国监管成熟度存在差异,可以构建分级协作框架,对监管体系成熟的区域,实行合规结果互认以降低监管成本;对新兴市场,提供反洗钱系统建设技术支持以提升其监管能力;对风险集中地区,设定最低监管门槛以防范监管套利,通过差异化协作模式确保国际合作的务实高效。
  虚拟货币洗钱犯罪治理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法律完善、技术治理、监管协同和国际合作多管齐下。要立足我国金融安全战略,借鉴国际有益经验,在遏制犯罪的同时,为数字经济的发展保留合理空间,筑牢国家金融安全屏障。
  〔作者系湖南警察学院教授。本文系湖南省法学会2025年法学研究课题“虚拟货币洗钱犯罪的认定及规制路径研究”(课题编号25HNFX-C-009)的部分研究成果。〕
  ● 责任编辑:虞文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