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戾气何以日益浓烈》专题报道之二

整治校园暴力 法律不做旁观者

宽还是严 这是一个问题

   2015年6月,一条视频在微博上迅速传播。视频内容是:“浙江丽水庆元初中生暴打残害一小学生。”点开这段时长2分11秒的视频,画面中一个七八岁的小男孩被拴着狗链,绝望地哭喊着。一名黄头发、白色上衣的男生随即上前打了小男孩几个耳光,并用脚狠狠踩在他的头上,还趁他不注意,将一根点燃的烟头扔进了他的领口。看到小男孩被烫得惨叫,画面中的打人者发出阵阵欢呼……
   当晚,陕西省公安厅原副厅长、现任中央政法委宣教室副主任陈里也在微博上转发了该视频,并称这个视频非同一般,希望当地公安机关、网络运营商负起责任,给网友一个交代!同时,他还专门设立一个微博话题“校园暴力举报台”,并表示:“从即日起,所有校园暴力的视频、信息,尽管向这个地方举报,我和所有关注校园暴力的网友第一时间公布于众。”
   6月22日下午,浙江庆元县委县政府通报了该事件的概况及处理进展。经庆元县公安局办案人员确认,涉事学生均未满14周岁。有法律学者分析: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已满16周岁为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为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本次涉案学生均未满14周岁,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不论其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
   这样的结果,使得公众对法律的大板并没有打下去的质疑声很高。在现行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更多地强调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和犯罪的预防,大多是正面保护措施,缺少惩戒性规定。很多愤怒的公众迁怒于《未成年人保护法》,指责它是一部保护“坏孩子”犯罪的恶法。公众的质疑不无道理,难道就该让被打倒在地蜷缩在墙脚的“弱者”白白忍受了这拳脚相加?
   的确,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专门针对校园暴力的法律,正是由于校园暴力干预机制的滞后和犯罪成本低,使得国内校园暴力长期以来停留在道德层次,而没有上升为法律问题,这种现状导致出现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人人有责,但一旦出了问题却人人无责的局面。
   犯罪低龄化,犯罪手法成人化,犯罪性质严重化,犯罪目的简单化,再次犯罪比例较高,团伙犯罪呈蔓延趋势,未成年人犯罪的以上特点,正日益加重着全社会的忧虑。
   2015年7月,美国加州开庭的一宗中国留学生凌虐案震惊了美国,也刷新了国人对美国法律的认知。两名年仅18岁的中国留学生涉嫌非法绑架两名中国同学,面临包括折磨、绑架、殴打在内的6项指控,最高可判终身监禁。两人累计保释金高达600万美金。媒体称是美国历史上留学生犯案保释金最高纪录。
   据说,两名被告第一次出庭时完全傻眼了,原以为学生打架顶多是被校方教训一顿,连开除学籍都谈不上。没想到在美国很有可能要被终身监禁。
   当地媒体称,这宗案件性质之恶劣,手段之残忍,涉案人数之多,所犯罪行性质之严重,在美国刑事案件中实属罕见。“这些孩子粗暴残忍,既无法治观念,也毫无人性关怀。”
   加害人共有6名,因为有一些为“未成年”,多位中国涉案小留学生的家长觉得很委屈,自己的孩子只是在场但并没有动手,因此对指控和通缉表示不解。当地的华人律师解释:“最重要的是美国的刑法,有一个felony murder rule,如果小孩子共同进行一个犯罪行为的话,所犯的罪全部人都要承担最重的惩罚。这个案件里凸显了留学生对美国法律的无知。”
   消息传来,国内网上一片叫好。也难怪,这事如果在国内,就如其中一名被告所言:顶多教育一顿,很可能不了了之。但当大多数人都恨不得扯着施暴者的衣领以牙还牙,仍有一些冷静的法律学者、社会学者对施暴者投以同情的目光。


宽严相济 及时疏导

   从近几年发生的校园暴力事件的执法和司法过程来看,有时候可能会出现偏差,导致教育与惩罚的失衡。例如,执法者由于过度注重所谓教育原则而忽视了惩罚原则,从而放纵犯罪;司法者由于过度注重惩罚原则而忽略教育原则,导致青少年自暴自弃。
   据多年工作在未成年人检察系统第一线后转型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的程晓璐介绍,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同时,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对于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接受矫治和教育。如果是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如果是初次违法,则不执行行政拘留。但如果不满十四周岁,则不予处罚,而由家长管教。 
   规定很多,但实际上法律规定的这些措施并没有在实践中发挥应有的作用,而是被虚置了,比如责令父母严加管教,基本属于空话,有些父母根本不知道怎么管或者管不了;收容教养随着劳教制度的废除,执行场所没有解决,基本也被废止,名存实亡;而送专门学校,由于法律并没有规定为强制性措施,而是由监护人或原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经教育部门批准,因此,走进工读学校的“问题少年”很有限。对于不予刑事处罚的,公安机关至多口头训诫了之,起不了警示教育作用。
   宽严相济,才能公平地体现对未成年人的保护。重刑主义和姑息方针都会戕害法律的严肃性和公平性。一些“熊孩子”的“恶”,并不比成年人之恶来得柔和。如果没有合适的“枷锁”对他们进行制约,很可能发展成更加严重的“恶势力”,但如果以暴制暴、法用重典也许会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产生适得其反的效果。
   程晓璐解释,未成年人暴力犯罪,决不能简单批评几句,便一放了之,而应当秉着“宽容而不纵容”的原则,在刑罚之外规定专门的矫治措施。比如可以在上述法律规定的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规定具体的切实可行的惩戒措施,从而将上述法律条文真正激活,比如父母严加管教,可以规定对问题少年的父母在一定的期限内接受强制性的亲职教育,对问题少年开展假日生活辅导等;还有训诫程序应当“仪式化”,在公安或司法机关主持下,邀请被害方、社区工作者、律师、学校教师等参加,通过更加正式的方式对涉案青少年进行训诫,此外,涉事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要对被害人进行正式赔礼道歉,仪式结束后公安、司法机关再分别对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出具书面训诫书和告诫书,这样对他们起到的震慑作用更大。对于专门学校教育应当改为强制性规定,并且只针对严重暴力犯罪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对于轻微违法的未成年人只在社区和所在学校或观护单位接受教育矫治即可。
   校园暴力的施暴者和受害者具有特殊性,与一般犯罪相比具有自身的特性,而这样的特性决定了国家需要从管理机构、惩戒措施和保护措施方面,建立明确的、具有可操作性的专项规定。如韩国2004年出台的《校园暴力预防及对策法》,就规定了校园暴力对策委员会专门负责制定校园暴力预防和规制对策基本计划,负责评价相关对策实施效果。我国教育部今年计划起草的《校园安全法》,即从校园安全的角度对校园暴力事件及伤害事故起到法律规制作用,通过明确政府、学校、学生及家长的具体责任,遏制校园暴力事件。
   在治理校园暴力的过程中,如何做到违法必究、执法必严,甚至根据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特点,为他们制定量体裁衣式的细化规则,显得尤为重要。既坚持未成年人犯罪与成年人犯罪的区别对待,给予未成年犯罪人在正常环境下改过自新的机会,同时也要防止对未成年人只讲从宽而不讲从严的认识偏差。对那些主观恶性大、社会危害严重的未成年惯犯、累犯,理应在法治原则范围内予以必要的严惩。


填补法律漏洞 各方形成合力 

   首都师范大学社会工作系副教授、北京超越青少年社工事务所主任席小华,是青少年事务社工领域著名的学者和实践者。她认为,校园欺凌事件的发生是综合因素导致的结果,不能仅仅归结于是一部法律的原因。确实目前我们未成年人法律保护体系存在很多不足,尤其是针对一些违法的严重不良行为缺乏有效保护措施跟进,这是立法部门需要密切关注并给予跟进的。但是关注青少年在成长中呈现出的教育需求并给予满足,才是预防校园欺凌现象的治本之举。
   法律漏洞亟待解决的同时,各个方面需要形成一种合力。“一方面在立法上需要完善,比如台湾《少年事件处理法》把有可能触法或者是违反社会规范的行为,都列为少年事件,都需要在法律上给予明确的或者是惩罚或者是保护性处分的事件。”席小华解释,如果我们的法律健全,会让未成年人意识到违法行为并不能随意实施,当下实施的行为有可能会触法,有可能会面临不良的记录。但是现在我们的法律体系不健全,没有细致的规定。当然,我们仅靠立法并不能有效解决问题,如果未成年人的家庭教育、同伴教育、学校教育在这些方面都没有有效跟进的话,并没有给孩子一个全面的关注。比如说应该树立什么样的价值观、怎样跟别人友好相处、遇到矛盾和冲突怎么样通过理性的方式来解决等。其实这些都是教育的问题,并不是立法的问题。一方面立法需要完善,另一方面教育应该做到更有针对性!
   很多未成年人司法领域的学者认为,从长远来看,我国应当借鉴域外少年司法制度和经验,建立独立的少年法,针对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建立专门性的少年司法制度,废除收容教养,专门规定针对问题少年的保护处分措施,将训诫、专门学校教育、责令家长强制亲职教育、假日生活辅导等都应当由专门的少年法院进行司法裁决,作出保护处分措施的决定。
   虽说,法律对未成年人不用重典,但不代表“常典”可以荒废。无论何时,对未年人的保护要构建起一套系统的长效机制。只有法律的惩戒不落空、家庭和社会的管教不断层,多方形成“真空”,彼此形成合力,未成年人才能从最初对成人行为方式的模仿,逐渐理解法律和道德存在的意义,并逐渐树立起“犯法必被惩罚”的规则意识,从而产生对法律的敬畏。
   无论是法律领域、教育领域还是社会层面,对于未成年人犯罪,一直在强调宽严相济,教育与惩罚并重。但是,这种教育和保护是具有一定限度的,一旦超越了法律底线,必须为此承担法律责任,决不能以保护为名逃避法律责任的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