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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梅汝璈: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中国法官
  1946年1月19日,远东盟军最高统帅部(以下简称“盟军总部”)颁布特别通告第一号,决定设立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其目的为公正与迅速审判并惩罚远东之主要战争罪犯。
  1946年2月15日,盟军总部根据各同盟国政府的提名,任命了9名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法官(中、美、英、苏、澳、加、法、荷、新西兰等9国各一名)。1946年4月26日修正的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又称东京宪章),规定印度和菲律宾为提名国。同日,盟军最高统帅宣布任命,一名印度籍法官和一名菲律宾籍法官加入法庭,共有法官11名。
  使命召唤:梅汝璈的东京之行
  出任东京法庭法官之前,梅汝璈一直在大学从事英美法律专业的教学工作,并无在法院担任法官进行具体审判工作的经验和资质。而且,当年梅汝璈只有42岁。那么,为何能由梅汝璈出任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法官并担此重任呢?
  第一,盟军当局照会要求同盟国推荐法官的条件是能操英语的法律专家。据梅汝璈遗著《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披露,“按照法庭宪章的规定,法庭的一切程序要采用两种语言,即英文及被告所能了解的语言日文……”在法官会议上,大家都是以英语发言的,不通晓英语的法官由他们自己带翻译。事实上由于英美法系的法官在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成员中占多数,语言并没有产生很大的困难。印度和菲律宾,由于长期是英美统治下的殖民地,高等教育都是用英文进行的,这两国的法官不但能说英语,而且他们所受过的还是英美法系的法律教育。中、法、荷三国不是英语国家,在法律体系上也不属于英美派,而是属于大陆法系,但是这三国的法官都能讲英语,同时对于英美法程序也有相当的了解。法庭正式成立之前,包办占领和管制日本的美国政府便向各受降的同盟国政府打过招呼。1945年10月18日这一天,美国国务院便给各受降国家大使馆送了一份很长的秘密照会。照会详细阐述了美国政府关于处理日本战犯所采取的种种政策和措施。对于甲级战犯,照会明确东京盟军最高统帅部即将组织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予以审判,并请各国政府准备提出法官的人选以便最高统帅加以任命。照会明确表示,在提出人选时各同盟国最好是各自推荐一位能讲英语的法律专家。
  第二,法庭的审判程序将参照英美法系施行,需要精通英美法的专家。在当时的中国,法律体系属于大陆法系,真正谈得上精通熟识英美法系的人物却是凤毛麟角。这样一来,学成于美国并长期从事英美法系教研工作的梅汝璈,就成了主要人选。
  第三,梅汝璈学术成就及履职经历。事实证明,尽管梅汝璈年资不高,但留美多年,获得法学博士学位,而又在国内大学教授过英美法多年,是当时国民政府精通英美法律体系有关技术和程序的法学专家。他还长期担任国民政府立法院委员之职,对于各项法规的制定与推行,多有胜人一筹的贡献。由此可见,梅汝璈作为英美法专家型人才,参与以英美法系为基调的东京审判,就理所当然了。
  第四,关键人物的推荐。梅汝璈和担任东京审判中国首席检察官的向哲浚是清华校友,梅汝璈又曾做过国民政府行政院院长宋子文、外交部部长王世杰的助手,抗日战争胜利时,他还代理立法院外交委员会主席。经王世杰、向哲浚向国民政府当局推荐并获任命,梅汝璈代表中国出任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法官。
  梅汝璈,字亚轩,1904年11月7日(清光绪三十年农历十月初一),生于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朱姑桥梅村。1916年至1924年就读于清华学校,毕业后赴美公费留学。1926年以最优等生的成绩毕业于斯坦福大学,获文科学士学位。1926年夏至1928年冬,梅汝璈在芝加哥大学法学院攻读法律,获法学博士学位。从学成归国到二战结束后出任国际法庭法官,大约十六年间,梅汝璈先后在山西大学、南开大学、国立中央大学、复旦大学、武汉大学担任法律系教授。他还担任过当时内政部参事兼行政诉愿委员会委员、立法院委员及立法院涉外立法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外交委员会代理委员长、国防最高委员会专门委员、中山文化教育馆编译部主任及《时事类编》半月刊主编等职,参与若干立法工作并在《国立武汉大学社会科学季刊》《中华法学杂志》等刊物上撰写、翻译、编辑了大量法学、外交和国际政治方面的文章。
  梅汝璈这一时期的著述颇丰,内容不仅涉及英美法,还对大陆法、中西法学思想、中国宪法和刑法等领域有深入思考,著述多数发表在专业刊物和各大学学报上。外界对他的评价是精通法学理论,善于雄辩而又头脑冷静。
  梅汝璈说:“今天我能高居审判台惩罚这些元凶巨寇,都是我千百万同胞的血肉换来的。”梅汝璈以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法官身份,在日本首都东京,在由日本战时大本营的军部大厦改建而成的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审判曾策划、指挥、参与攻占中国南京的日本战犯,意义重大而深远。他代表的是中华民族、中国各党派以及饱受屈辱的全体中国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愿望。
  1946年3月20日,梅汝璈在上海郊区的江湾军用机场乘美国军用飞机飞往日本东京原木机场。
  舱门刚刚打开,一名美军上校便走进了机舱,对着尚未下机的旅客大声询问:哪一位是梅法官?梅汝璈答应了以后,他走过来立正敬礼:“我是盟军总部交际处处长赫夫上校,现奉总部之命特来迎接您。”一切检查手续全部免除,梅汝璈被接到东京帝国饭店。
  同一天,上海《申报》《大公报》《新闻报》纷纷在显著位置刊出消息:清算血债,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审判官梅汝璈今飞东京。临行前,梅汝璈向新闻界慷慨陈词:“审判日本战犯是人道正义的胜利,我有幸受国人之托,作为庄严的国际法庭法官,决勉力依法行事,不负政府与国人嘱望。”
  让梅汝璈感到高兴的是,他刚到东京不久就遇到了前来考察战后日本教育的老友、教育部次长兼国立中央大学校长顾毓琇。顾毓琇在东京的中国同仁及朋友为梅汝璈举行欢迎宴会,顾毓琇郑重地赠送了一把宝剑给梅汝璈说:“你代表四万万五千万中国人民和千百万死难同胞,到侵略国的首都来惩罚元凶祸首。天下之壮烈事,以此为最!”
  梅汝璈看着寒光闪烁的剑锋,激动地说:“我中华民族素来主张宽恕以待人,但为防止将来再有战争狂人出现,对这些战犯必予依法严惩。非如此,不能稍慰千百万冤死的同胞;非如此,不能求得远东及世界和平。我既受国人之托,决心勉力依法行事,断不使战争元凶逃脱法网!”
  在1946年5月3日至1948年11月12日的东京审判期间,梅汝璈恪尽职守,秉公执法,出色完成了任务。
  东京审判期间,梅汝璈夫人萧侃未予随同。梅汝璈周末喜好郊外旅行,不会打高尔夫球,但每日打两次太极拳,这是他多年养成的习惯。梅汝璈是参与东京审判的法官中唯一不饮酒的人。
  席次之争:梅汝璈的正义坚守
  法官坐席次序排列的问题,因为法庭宪章没有明文规定,在开庭之前的法官会议上,曾经有过一段激烈争执。在任何国际场合,争席次争座位的斗争总是难免的,国际法庭也不例外。这不是个人的事情,而是有关国家地位和荣誉的问题。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法官既是由日本投降书上签字受降各国所派遣,法官们的席次当然应该以受降签字的先后为序。这就是说,应该以美、中、英、苏、澳、加、法、荷……为序。这是最合情合理的安排。许多法官,特别是中、美、加等国的法官,都赞成这个安排。
  但是澳大利亚法官、庭长韦伯却不同意这个安排。由于他想使两位与他亲近的英美派法官(特别是英国法官帕特里克勋爵)坐在他的左右手,他便千方百计地反对和要变更这个安排。韦伯最初的提议是法官次序应该按照联合国安全理事会,以五大常任理事国为中心安排,即以美、英、苏、中、法为序。但是有人指出,按照联合国宪章,安全理事会五个常任理事是以中、法、苏、英、美(按照国名字母先后)为序的。这样一来,中国和法国法官将坐在韦伯的两旁,而韦伯所倚重的英国和美国法官反倒不能在中央席次。于是,韦伯又提议,我们不是联合国的组织,不必照五常居中的安排,可以适用一般按国名字母先后为序的办法。但是,这样一来,事情更乱,居中央的将是中、加两国以及法、印、荷、新等国的法官,而庭长所希望接近的英美法官反而更远了。这时候,又有人提议,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既是国际性的法庭,就不必以国家为序,而应以法官个人的年资为序。但是,有人问道,年资是什么?是法官出生年龄的先后,还是在国内任法官的时间的长短?法官也应有高低之分,任一年的初级地方法院法官是否等于任一年的全国最高法院法官?否则,又应该如何折算?当律师、当教授的年资同任法官的年资又应该怎样折算?要解决这些问题,就非组织一个委员会去细致地调查研究一下各国的法律政治制度不可。这样争来争去,议论纷纷,莫衷一是。最后梅汝璈发言说:“我看依照日本投降书上受降签字的次序安排坐席最为合理。”
  1946年5月2日(即正式开庭的前一天)是法官们席次斗争最尖锐的一天,也是具有决定性意义的一天。这天上午,书记官长以紧急通知分送各法官,说下午四时举行法庭开庭仪式的“预演”,并且要拍照,嘱咐各法官届时穿上法袍,做好准备。法官们都按时到了庭,先在法官休息会议室集合。韦伯庭长宣布行列及坐席的次序是:美、英、中、苏、法、加、荷、新、印、菲,并说这是经过盟军最高统帅同意了的安排。照这个安排,庭长右手方将为美、中、法、荷、印,左手方将为英、苏、加、新、菲,其用意是要英美两国居中,排挤中国,以压制加拿大(照受降签字次序加应排在法之前)作为陪衬,表面上看来似乎也有点五常居中的意思。
  庭长这一宣布,大家愕然。中国和加拿大法官最为愤慨。梅汝璈首先表示:“这个安排是荒谬的,它既不是按照受降签字的次序安排,又没有按照联合国安理会五常排列的次序安排,也不是按照一般国际会议以国名字母先后排列的次序,用意何在,实属费解。我不能接受这种安排,也不会参加今天的预演仪式。”说完便愤然离开会议室,回到自己的办公室,并脱下法袍,以示抗议。随后,加拿大法官也提出了抗议。
  庭长看见事情不妙,梅汝璈拒绝参加预演的行为是他没有预料到的。于是他便亲自来到梅汝璈办公室,对梅汝璈婉言解释说:“盟军最高统帅要英美居中的意思无非是因为他们对英美法程序熟识一些,纯粹是为了工作上的便利着想,并没有歧视中国的意思。中国的席位仍然在苏、法两国之上,是五常的中坚。”梅汝璈说:“这是国际法庭,不是英美法庭,我看不出有英美派居中的必要!假使有的话,何以加拿大、新西兰等英美法系的法官又被挤在两旁呢?”庭长又说:“照现在的安排,你的近邻将是美国法官和法国法官而不是那位俄国将军,这对你将是很愉快的。”梅汝璈答称:“我不是为了要愉快而来到东京的。中国遭受日本战犯们的侵略荼害达五十余年,对中国人来说,审判日本战犯将是一件非常沉重严肃的任务,绝不是一件轻松愉快的工作。至于说到俄国人,我们中国人并不像你们西方人那样厌恶或害怕他们。我觉得这位苏联同事是一个非常和蔼可亲的人,我们平时的关系也是融洽的。”
  庭长看到他的话全都碰了壁,于是就用带威胁的口吻说:“这是最高统帅的意思。如果因为你的拒绝尊重这个安排而使中美关系陷于不愉快的境地,那将是非常遗憾的。你的政府未必同意你的这种行为。”梅汝璈有点激动地答道:“政府同意不同意是另外一件事,但是我绝不接受这种于法无据、于理不合的安排。而且即便是一个士兵都只有遵守合法的命令的义务,何况一个法官。况且,中国是受日本侵略最惨烈、抗战最久、牺牲最大的国家。我不相信中国政府会同意这个安排。同时,我也怀疑这个安排真正是最高统帅作出的。”最后这句话无疑地牵涉到庭长的人格和诚实问题。他听了很激动,同时又看到梅汝璈态度坚决,寸步不让,再也谈不下去,于是他便起身向梅汝璈说:“我去同其他兄弟们商量一下,看看大家的意见如何。请你千万别走,至多十分钟我就回来。”最后这句话是因为看见梅汝璈故意穿大衣、戴帽子,作出急于要回饭店去的姿态而说出来的。
  果然,不到十分钟,庭长便回到梅汝璈办公室来了。他面带笑容地说:“我已经同其他的兄弟们商量过,他们一致认为今天的预演只是临时性的、非正式的,我们不妨照原定的安排,不必变更。至于明天正式开庭的安排如何,我们今晚可以开个会讨论一番。”梅汝璈感到这可能又是庭长的一个诡计——先造成既成事实,然后借故取消今晚的会议,或者到明天又说最高统帅不同意作任何改变,应该依照昨天预演的办法,因此梅汝璈决定现在便应该把这个斗争坚持到底。他对庭长说:“预演固然是临时性的和非正式的,但是许多摄影师和新闻记者都等候在审判大厅里,他们必定要摄取许多照片,甚至刊登在报纸上。这些照片很可能传到中国人民的眼里,他们看到这种于法无据且与中国荣誉地位不相称的安排,必然会感到愤怒,甚至会责难我软弱无能。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宪章上虽没有规定法官坐席的顺序,但是该法庭之所以设立以及它之所以有权审判日本主要战犯是根据日本投降书而来,按照受降国家签字先后的次序安排席位是唯一合法合理的办法。这事我已在法官会谈中提过多次,多数同事们并无异议,也没有人提出过更好的办法。但是你始终不愿将这个问题付诸表决。我看再开法官会议是不必要的。唯一的办法是预演时就依照受降签字次序排列,如果最高统帅不同意,我们明天再开法官会议不迟。否则,我决不参加。至于我将来怎样办,我还得慎重考虑一下。我可以向政府请示,看它是否支持我,也可以向政府辞职,请它另派一个人来接替。这完全是我个人的事情。”说完,又故作要离开。
  庭长看见他的这一计谋又成泡影,神情非常焦急,便对梅汝璈说:“请你务必再等一等,我同其他兄弟们商量一下就来。”
  此时预演仪式已经推迟了约二十分钟,参加预演的人们已经有点不耐烦了。梅汝璈心中有数,知道没有他的出席,预演是不会举行的,即使草草地举行了今天的预演,而明天的正式开庭也必定会延期。对这一点,梅汝璈是有把握的。之所以有把握,是因为在苏联法官一人迟迟未到时,法庭就一直无法确定开庭日期,还是等了多日直到苏联法官抵达后才确定。而且盟军总部和庭长一再宣称,一定要等到全体法官到齐才能开庭。现在苏联法官虽然到了,开庭日期也确定了,如果梅汝璈这时拒绝出席,法庭还是不可能开庭。果真如此,必将掀起轩然大波,因为开庭的日期已向全世界宣布了,而且一切准备工作都已就绪。法庭现在却不按照已经宣布的日期开庭,这必然会在全世界造成惊疑和批评。这个责任盟军最高统帅或庭长都是不愿负而且也负不了的。据此,梅汝璈的态度就更加坚定不移。
  不到十分钟时间,庭长第三次来到梅汝璈办公室。他对梅汝璈说:“大家同意你的意见,预演就照受降签字国的次序进行。今晚我把情况报告最高统帅,看他是否同意。”说完便悻悻地走了。梅汝璈于是脱去大衣,换上法袍,紧跟着也来到会议室。预演仪式立即开始,此刻已经比预订的预演时间推迟了半个多小时。预演完毕,法官们还拍了许多照片。
  第二天(5月3日)上午九时半,东京法庭正式开庭。这是轰动东京的一件大事,法庭内外挤满了新闻记者、摄影记者、盟国来宾和日本旁听群众。法官们九时一刻便齐集在会议室里。不久,庭长进来宣布说:“最高统帅已经同意,我们以后行列和坐席的顺序就照昨天预演时的顺序进行。”至此,法官们大都感到松了一口气,因为一个争论了多日、僵持了多日的问题已经得到了最后解决。加拿大法官尤其感到高兴,他笑着低声对梅汝璈说:“我应该感谢你,要不是你的坚决斗争,我的席位便要排在法国人的后面,这将是很可耻的。我看,原来那个要英美居中的荒谬安排完全是韦伯个人的意思,他抬出麦克(指盟军最高统帅麦克阿瑟)来,不过是想吓唬吓唬我们而已。”
  判决起草:梅汝璈的怒笔证言
  1948年3月,法庭审判终于进入了最后阶段。11国法官随即开始举行秘密的评论会议,衡量双方证据,决定战犯刑处,撰拟判决书,然后定期正式宣判。
  在宣判程序来临之际,梅汝璈以报社记者的名义亲笔撰写了一篇文章,题目是《生死权之一票——远东国际法庭11国法官素描》。他为什么要这样做?我们也许可以从文章的最后几段中找到答案。梅汝璈在向民众介绍11国法官的种种情况和工作特点的同时,力图借助媒体的力量向11国法官发出呼吁。作为受日本侵略最深最久国家的人民,极其希望法官们负起责任,珍视自己手中对世界历史有决定性作用的“生死权之一票”,为伸张正义、根绝侵略、保障和平作出贡献。
  这期间,11国法官分组编写判决书,翻译团就在东京芝白金的服部宫闭门翻译副本。有的法官主张判决书统一撰写。梅汝璈则认为:“日本近代对中国武装侵略应当从1874年侵略中国台湾起算,到1945年无条件投降结束,在长达四分之三个世纪的时间里,日本军国主义犯下的罪行中国受害最深,中国人民最明白自己的痛苦,中国人最有发言权。因此,法庭判决书中有关中国的部分理当由中国人自己书写。”“由法庭掌握的大量证据,可以看出,日军在南京的暴行,比德军在奥斯维辛集中营单纯用毒气屠杀更加惨绝人寰。砍头、劈脑、切腹、挖心、水溺、火烧、砍去四肢、割下生殖器、刺穿阴户或肛门等等。对此种人类文明史上罕见之暴行,在判决书中应该单设一章予以说明。”经过法官们讨论,法庭接受了梅汝璈的提议,决定由中国法官负责起草判决书中有关中国的部分,并单独列为一章。
  判决书的起草从1948年4月至11月,历时半年之久。起草过程也因法官分歧多、部分内容长时间议而不决而变得艰难异常。在这期间,梅汝璈不仅要负责指导法庭助理人员,根据证据及记录,就日本侵略战争之准备,及对中国实行十七年侵略之经过史实,草拟日本对华侵略部分的判决书初稿,还要承担国内舆论因为判决久拖不判带来的责难,工作上和心理上的压力可想而知。
  工作上的压力大。主要表现在:一是由于案情庞大、复杂,各种资料、证据堆积如山,而且证人之多,亦属罕见,要从中整理出关键证据证实战犯的罪行,工作十分繁重。
  二是梅汝璈起草的判决书初稿内容是日本侵华部分,时间跨度长,达十七年之久;涉及地域太广,从东北三省到海南、云南大半个中国,其间发生的罪行罄竹难书。1948年4月24日,梅汝璈给国内的电文写道:“惟目前判决书起草工作尚滞最初步阶段,现正分组进行,先就日本十七年[注:应为十四年(即1931年-1945年)]来之侵略经过史实部分着手。”
  三是给日本战犯定罪的必要证据缺乏。1948年6月1日梅汝璈给国内的电文写道:“……正在草拟未付审查者,尚有(4)日苏关系(5)全面侵略战之准备(6)太平洋战争之发动及扩大(7)日军暴行(即违反战时国际法规及人道之行为)。我国此部分,最近证据至为脆弱,起诉书中,我国诉项虽占暴行项目中约半数之行动,但所提证据,则不足道。除南京屠杀外,其他汉口长沙广州衡阳桂林柳州等项下,证据几等于零。”
  心理上的压力也不小。主要是东京审判究竟能不能够尽快给战犯一个严厉的惩处,对战犯惩处的人数少了或惩处轻了都无法服众。对此,政府方面和国内民众非常关注。
  心理上压力来自以下几方面:一是梅汝璈自己对战犯惩处的人数多少或惩处程度,根本没有任何把握。因为11国法官在判决书起草过程就意见分歧很大,而根据东京宪章,只有国际检察处才有权决定起诉战犯人数,判刑又要经过11国法官投票,凭梅汝璈一己之力,只可力争,却无法左右。
  二是政府方面在审判结束不久,就关注了战犯个别责任问题,即战犯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并向梅汝璈提出了对战犯量刑意见。因为梅汝璈无法预见量刑结果,只能竭尽全力。所以梅汝璈在1948年4月24日回复国内电文时说:“接奉廿日来电,得悉行政院关于战犯个别责任问题之意见,自当参照办理。际兹全案结束在望,璈职责所在,自当竭其绵薄,为我国在此次空前国际法律正义斗争之胜利尽其最后之努力。”
  三是梅汝璈主持起草的判决书初稿部分于1948年5月下旬获法官会议审查通过,但法庭依然迟迟不能宣判。因为判决书第四部分日苏关系的审查仍未获通过并陷入僵局,梅汝璈无力尽快改变其他法官的意见,只能加紧磋商,以期打破僵局。梅汝璈的无奈在1948年6月14日的电文表露无遗:“南京外交部,远东国际法庭自两旬前,由多数派法官会议通过事实确认中第三部分对华侵略之经过,详四三五号电。以后三周以来,迄未举行任何会议。应提出讨论之第四部分日苏关系,迄今仍滞小组审查中,原因为有若干问题同人以有对策主张不同,未能觅致协议,其中且有由起诉书错误而造成牵涉中苏外蒙之一重大问题,亦为僵持主因之一,容暇详陈。刻正加紧磋商,以期打破僵局。……须俟全部判词,篇幅殆在一千页以上,经多数派会议完全通过后始能作最后决定,然后交付翻译,定期宣判。似此迂缓进程究须若干时日,无法预测。按自闭庭迄今,已逾两月,而经多数派通过之初稿小部分,不及全案三分之一。纵使今后加强速度,顺利推进,不再陷僵局,恐至少亦尚需三个月之时光。上周检察长季南自美来日候判,嗣悉宣判遥遥无期,久持无益,已于前日起程返美。日本东京各报,多以九月以后宣判为标题而作种种之估计猜测,但同仁则有鉴于以往之痛苦经验,对此咸不愿妄作任何预言,惟在私人谈话间,则莫不希望至迟今年九十月之交确能完结此一空前浩大旷日持久之公案而已。全案拖延如此之久,殊出料外。事虽可憾,然亦无可奈何。此非身历其境,殆不易了解……”
  四是法庭迟迟不能宣判,国内民众责难造成的压力。1948年7月9日,梅汝璈收到国内电文称:“近来国内人士对国际法庭之久不宣判极多责难,希注意。”7月23日,梅汝璈回电文予以解释道:“南京外交部第八十号电奉悉,所嘱之事,自当特别注意,并在可能范围内努力推动。惟拟判工作,进行迟缓,其主因实为案情庞大,卷宗浩多,以及十一国同人见解纷歧,常陷僵局,调协折冲,颇费时日。”
  尽管如此,梅汝璈还是和他的助手完成了长达300页的判决书初稿,最后向法庭提交了200多页、长达10余万字的判决书章节,日本战犯矢口否认的南京大屠杀写进了判决书,并获得了法官会议的认可,为东京审判作出了贡献。
  科以重刑:梅汝璈的据理力争
  由于各国法律对死刑的规定和刑罚理念的差异,法官在死刑适用和对28名日本甲级战犯具体量刑的问题上,意见发生严重分歧。
  在量刑方面,依据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法庭“对被告为有罪之判决者,有权处以死刑或处以本法庭认为适当之其它刑罚”(第十六条),其“定罪与科刑”采取多数表决的方式(第四条乙项)。在11国法官中,有5国法官对被告战犯的量刑发表了个人意见。澳大利亚法官提出独立意见书;菲律宾法官既参与了判决书的起草,又提出协同意见书;法国、荷兰法官提出异议书;印度法官提出个人判决书。
  庭长韦伯的总体态度是,不认为判罚圆满地实现了惩罚的目的,因此并非完全地支持,但也认为判罚并无明显过重或者过轻。主张裕仁天皇应作为甲级战犯接受审判。在死刑问题上,他的观点有二:首先,将罪犯终身监禁于日本以外与世隔绝的苦楚之处,比绞刑或枪决更有威慑力;其次,应该考虑部分罪犯的年龄问题,认为对老者施以死刑不适。
  菲律宾法官哈那尼拉认为,法庭作出的某些判罚过于宽大,不具惩戒性和威慑力,与被告们所犯罪行的严重性不符,主张所有被告均应处以死刑。
  法国法官贝尔纳认为最可憎的罪行主要乃日本警察和海军所为,但亦认为某些被告对此负有很大责任,其余的人显然在没有尽到对战俘和人道方面的责任上有罪。他指出自己不能强行介入裁决,但认为在应予告诫还是判罚的准确度、刑罚的公平性上很有争议。主张裕仁天皇应受到指控。
  荷兰法官勒林的观点可分为同意判罚、主张加重和认为无罪三个方面。(1)同意判罚。包括被判处死刑的6人:土肥原贤二、板垣征四郎、木村兵太郎、松井石根、武藤章及东条英机;被判处无期徒刑的11人:荒木贞夫、桥本欣五郎、平沼骐一郎、星野直树、南次郎、贺屋兴宜、大岛浩、白鸟敏夫、铃木贞一、小矶国昭、梅津美治郎。(2)主张加重。认为被判处无期徒刑的3人即冈敬纯、佐藤贤了、岛田繁太郎应该被判处死刑。(3)认为无罪。主张被判处死刑的广田弘毅,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畑俊六、木户幸一,被判处有期徒刑的东乡茂德、重光葵5人无罪。
  勒林法官认为国际法庭与国内法庭不同,国际法与国内法不同,国内法有效的,国际法上未必有效。
  印度法官帕尔则认为所有被告无罪,起诉书中的每一项指控都不成立。
  新西兰法官诺斯克罗夫特在给其本国总理的信中谈到,尽管新西兰法律没有死刑,但既然他已经同意作为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一员,即应根据宪章适用死刑。
  勒林法官在回忆中提到对苏联法官柴扬诺夫的印象,认为其与中国法官、菲律宾法官一道,主张严厉的判罚,但因为判决时,苏联法律已经废除死刑,所以他声称不能投死刑票。
  据梅汝璈法官介绍,对判处死刑这一问题,是11国法官意见最为分歧、争辩最激烈的一点。11个法官所代表的11个国家的法律各不相同,对于死刑的意见也就各不相同。
  在苏联与新西兰两国内,早就废止死刑,两国的法官极力反对判处战犯死刑。英国与澳大利亚已局部废止死刑,两国法官也不愿意投死刑票,澳大利亚法官甚至主张流放战犯到荒岛上。至于印度法官则从头到尾,反对审判战犯,主张无罪释放。在全体法官会议讨论到死刑这个问题时,大家争得面红耳赤,最后投票时,才好不容易以多数票通过,采用绞刑。
  梅汝璈说,为了这个问题,我不知在同事间费了几多工夫与心血,整整一个星期,我担心得连晚上都没睡好。假如对这几个罪大恶极的日本侵华军阀头儿连死刑都判不成,我还有何面目回去见江东父老呢!我们应该记住这血债的清偿,决不是轻易取得的!
  涉及南京大屠杀的主要责任者有3人:甲级战犯松井石根、武藤章和朝香宫鸠彦王。
  朝香宫鸠彦王是日本裕仁天皇的姑父、陆军大将、南京大屠杀主要元凶之一。1937年12月7日,朝香宫鸠彦王赶赴南京前线,接替因病而不能主持军务的侵华日军华中方面军司令松井石根,临时指挥各路日军攻占南京,酿成了惨绝人寰的南京大屠杀。只因其是日本皇族,和裕仁天皇一样,被免予起诉,逃脱了军事法庭的审判。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在南京大屠杀一节中谈到甲级战犯武藤章。但法庭判决认定武藤章对南京大屠杀“没有责任”。
  “武藤从1937年11月至1938年7月止,是松井的参谋军官。在南京及其附近由松井所属部队犯下的骇人听闻的暴行,就是发生在这个时期之中。正像松井知道在数周中曾进行这类暴行一样,武藤也知道这些事情,我们认为这是毫无疑问的。他的上级未曾采取充分步骤来制止这类行为,所以根据我们的意见,武藤既居于下属的地位,他自不能采取制止的措施。所以对于这一骇人的事件,武藤没有责任。
  “从1942年4月至1944年10月止,武藤在苏门答腊北部指挥禁卫第二师团。在这时期中,在他的军队所占领的地区广泛进行了残虐行为。关于这件事,武藤是责任者之一。对于俘虏及被拘禁平民,不供给充分的食物,置之不顾,加以拷问,并杀害和屠杀和平居民。
  “1944年10月,在菲律宾,武藤是山下(奉文)的参谋长。迄至日本投降止,他一直担任此职。当时他所占据的地位与他在南京大屠杀事件时所占的地位是完全不同的。当时他居于可以左右政策的地位。……本法庭根据第五十四项及第五十五项罪状,判决武藤为有罪。”
  武藤章与松井石根一样,均被远东国际军事法庭认定犯违反战争法规及惯例罪、违反人道罪,处绞刑。特别是能对松井石根处以绞刑实属不易。松井石根自始辩称无罪,对下属的反人道行为实施了管制。国际检察处共对松井石根提起9项犯罪指控,前8项都不构成犯罪,只有一项构成违反战争法规及惯例罪、违反人道罪,且犯罪事实、情节属“怠于防止违约行为”。如果对南京大屠杀主犯松井石根未能判处绞刑,梅汝璈法官的压力是可想而知的。
  由于法官会议的秘密性,票决时各位法官个人具体量刑意见,至今尚无权威机构解密。
  (作者系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原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本文引用资料参见梅小璈、梅小侃编著的《梅汝璈东京审判文稿》,陈新宇《东京审判量刑问题再审视——以“死刑投票6比5”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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