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豫皖苏区革命法庭的实践探索与启示

  鄂豫皖革命根据地是中国共产党领导武装斗争的重要发祥地,是中国工农红军的重要诞生地,在中国共产党建设史上具有重大贡献和深远影响。鄂豫皖苏区形成于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即土地革命时期,由湖北东北部、河南东南部、安徽西部等组成的鄂豫边、豫东南、皖西革命根据地连接成片,成为仅次于中央苏区的全国第二大革命根据地。这里走出了红四方面军、红二十五军、红二十八军三支主力红军,董必武、邓小平、李先念、刘伯承、徐向前等革命先辈在此留下了光辉足迹,为中国革命和法治进程作出了永不磨灭的贡献。
  
  鄂豫皖苏区革命法庭的历史沿革
  
  湖北省红安县,48万人中有14万人为革命献身,登记在册的革命烈士有22552人。每3名红军中就有一个是红安人,每4名英烈中就有一个是红安籍。1927年4月国共两党第一次合作时期,“中国革命第一法庭”红安七里坪革命法庭诞生,以审判土豪劣绅为主要职能,法庭庭长由县苏维埃政府主席闵丹桂兼任,她也是中国共产党历史上首位女庭长。
  安徽省金寨县,是中国革命的重要策源地,人民军队的重要发源地。“一寸山河一寸血,一抔热土一抔魂。”这是习近平总书记对金寨人民为中国革命贡献给予的高度评价。在金寨星罗棋布的革命遗址中,一座现已深埋在水底的古镇麻埠,曾诞生了皖西首个苏维埃革命法庭。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独山镇,位于大别山东北麓,共走出16位开国将军,享有“中国第一将军镇”之美誉。这里有保存完整的独山革命旧址群,共有9处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组成独山苏维埃城。独山革命法庭便在其中,作为六安县苏维埃政府的司法和执法机构,是土地革命时期安徽唯一、全国少有的完整县级机构的一部分,汇聚了红色历史基因、绿色环保理念、革命优良传统和民主法治思维,承载着厚重灿烂的历史文化,与悠久博大的皋陶文化一脉相承,奠定了人民民主司法的基础。
  在鄂豫皖革命根据地时期,还有一些地方成立过相应的司法执法机构,主要采用肃反委员会、裁判委员会等形式,如河南省确山县临时治安委员会、信阳豫南审判委员会、光山鄂豫边裁判委员会等,结构和功能较革命法庭相对单一,但均与苏区革命政权的建立相伴相生,是运用法律武器捍卫红色政权、保护革命成果,使得革命政权更加完整、科学、民主的生动实践。
  
  鄂豫皖苏区革命法庭的法制实践
  
  鄂豫皖苏区建立后,伴随着革命法庭的设立,加大了立法工作力度,先后颁布了50余部法令法规,改变了法制建设基础薄弱、法律制度不完备的状况。
  形成涵盖领域较广的立法。涵盖组织法、土地法、税法、教育法等社会事业建设的相关法律,以及涉外领域《关于外交工作的六项政策》等;涵盖纲领性法规与各种条例办法,如肃反条例、雇农工资办法、手工业工资办法。1929年颁布了《鄂豫边革命委员会政纲》,其后有《革命法庭的组织及其与政治保卫局的关系》《革命法庭暂行条例》,以及征收粮食累进税的补充规定《关于怎样分配土地的宣传材料》等,颁布时间主要在1929年至1931年间,时间较为集中,内容偏重于社会建设方面,深刻把握了苏区对于巩固政权与法制建设的现实需求。
  1930年4月,《六安中心县委报送六区苏维埃大会的各种决议案》中关于森林法的规定即《森林办法》,从农业生产与森林保护关系出发,对于森林的使用权与保护义务作出了明确规定:“森林除供给人生使用外,有保存雨量之益,各民众都负有保护之责任。”“砍柴时不许砍伐树苗”“凡护守及路旁树木一律不准砍伐或转卖,并有培植的义务”。明确指出群众对森林有合理的使用权,同时也有保护义务,更难能可贵的是体现出生态环保、绿色发展理念。鄂豫皖苏区代表大会制定的《森林办法》,结合皖西地区实际,对森林、山场的所有、管理、使用与保护的规定系统且具体,对皖西地区森林资源的保护和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探索形成自上而下的司法体制。组织架构上,革命法庭设有申诉登记处、审判委员会、国家公诉处、执法管理处等,负责地方民事、刑事和治安案件的审判和执行工作。当时的革命法庭秉持大审判格局,涵盖了现在的检察、监狱等职能。其中,审判委员会由正审、副审若干人和群众选举出25至29名委员组成,人民陪审制度初见端倪。1931年7月,鄂豫皖苏区第二次代表大会提出在革命法庭内设国家公诉处,明确国家公诉员的称谓和职责,被视为现代“国家公诉人制度”的直接渊源。
  审判机制上,明确规定了审判权、审级、合议、陪审、公诉、辩护、严禁刑讯逼供等制度:“如果群众意见不一致,可以向上级革命法庭申请复审”“被告人不服判决时,可以向上级革命法庭申诉”“法庭审问案犯,绝对不用刑”。这些制度的设立体现了向群众公开、让群众参与、征求群众意见的广泛民主性。《皖西革命回忆录》记录了独山革命法庭庭审反革命大刀会头领陈清的情形,当时称之为“公审大会”,就是庭审公开、旁听庭审的雏形。
  有力推动了经济社会发展。《关于中共六安中心县委工作情况给中共中央的报告》写道,“惟苏维埃政府时,每天都有离婚的案件审判”。革命法庭审判刑事、民事案件,同时担负着对反革命分子的刑事审判责任。法制保障兜底,有效发挥苏区法律巩固红色政权、维护社会生产生活秩序等作用,为新中国立法和司法制度的建立健全积累了宝贵经验。随着苏区政权建设的推进和革命形势发展,鄂豫皖苏区政府在推进苏区法制建设的过程中逐步探索出了一条依靠群众的途径,即依靠农会、工会等社会组织,发挥青年、妇女等群体积极性,充分调动群众参与苏区治理,推进鄂豫皖苏区法律制度成为民众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进而巩固鄂豫皖苏维埃政权,推动经济社会发展。
  
  相关启示
  
  必须坚持党的绝对领导,发挥司法保障职能。“枪杆子里面出政权。”作为政权重要组成部分的司法必须服务于党所确立的目标、贯彻执行党的政策。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陆续颁布《裁判部的暂行组织及裁判条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司法程序》等法令,形成了各级司法机构受同级政府领导的体制。鄂豫皖苏区设各级裁判部为临时审判机关,负责管辖非军事的一切诉讼案件。裁判部还设检察员,受同级裁判机关领导,职责是进行预审、起诉等工作。
  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健全全过程人民民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立场,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也是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建设的要求。1931年,鄂豫皖苏区党和政府提出要将“工农群众个个享最大的幸福”作为奋斗目标,并将人民民主贯穿于立法、执法、司法全过程,体现了法制建设的根本所在。
  立法过程体现人民意志。鄂豫皖苏区推动人民代表的代表性和广泛性以确保立法的民主性。1931年7月,鄂豫皖苏区第二次代表大会共有正式代表397人,其中贫农、中农、手工业者、雇农等群众代表170人。立法工作倾听民声、了解民情、汇集民意,让法治更好地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激发人民创造。
  司法过程人民有效参与。“在审判案件时应当征求群众的意见,群众认为判决不妥时,要将案件移交上级革命法庭处理。”“审判结果由多数以上成员出席且同意,才能获得生效的判决。”这些贯彻人民民主的原则和制度,既有利于查明事实,保证案件质量,实现实体公正,又有助于教育群众,树立法律权威与政治影响力,为人民司法打下了坚实的群众基础,提升了司法审判公信力。
  执法过程接受人民监督。鄂豫皖苏区广泛选举产生的各级工农监察委员会进行执法监督,主要是监督苏维埃政府是否真正将苏维埃法令执行到位。《豫皖区苏维埃政府工农监察委员会条例》规定,各级工农监委要接受工农群众的控告和申诉。这体现了对工农监委权力的限制。人民群众的监督贯穿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运行的全过程,是人民民主的重要环节,也是人民监督权力的直接表现。
  必须坚持实体和程序并重,维护社会公平正义。鄂豫皖苏区法制植根于当时实际情况,建设的主线是公平正义。这种公平是人人享有的公平,不因男女、贫富等区别对待,完全打破了封建法律制度的桎梏,与现行宪法规定的公民平等权利一脉相承,在革命年代无疑是具有进步意义的。
  实体上,鄂豫皖苏区以立法确认公民的民主权利,确保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鄂豫边革委会土地政纲实施细则》规定,没收地主、豪绅和反革命者的土地,平均分配给佃农、失业工人、无耕地的农民,按照土地出产量而不是面积分配土地。鄂豫皖工农兵第二次代表大会通过了婚姻问题的决议案,宣布废除一夫多妻、守寡制等严重侵害妇女权益的封建陋习。当前,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表现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保等各方面,必须持续深化法治领域改革,用法治保障人民安居乐业。
  程序上,革命法庭审判制度规定了人民陪审、公审、申诉等,通过赋予程序权利保障群众合法权益。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统筹兼顾,使得鄂豫皖苏区颁布的法律法规得以落实。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是公正司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实体公正为程序公正奠定根基,程序公正为实体公正提供优化路径,二者相互促进、相互统一。
  必须增强司法公信力,组织群众积极参与社会治理。以司法公信为核心,推动治理法治化。司法公开是增强公信力的基础。鄂豫皖苏区的司法公开制度充分保障了当事人和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和建议权,防止司法腐败和失信行为,对司法公信力建设仍有重要借鉴意义。
  以群众参与为基础,推动治理多元化。鄂豫皖苏区坚持把调解制度作为司法工作的重要方式,其目的在于减少诉讼、团结群众、利于生产。当前,基层治理要集中民智、汇集民力,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制度优势,优化人民陪审员结构,扩大参审案件范围,让人民陪审员成为调解案件的中坚力量。要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建设一支经验丰富,年龄、知识结构合理,解决纠纷能力强,善于做群众工作的调解队伍,助推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及前端化解。要充分扩大调解的社会参与面,形成人人了解调解、信任调解、参与调解的工作格局。
  (作者系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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