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定捍卫国际公平正义”系列报道之二

促进国际法治进步 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是当今时代的重大命题,是新时代中国特色大国外交追求的崇高目标。2013年,习近平主席在莫斯科国际关系学院首次指出:“这个世界,各国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的程度空前加深,人类生活在同一个地球村里,生活在历史和现实交汇的同一个时空里,越来越成为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命运共同体。”从2015年在联大一般性辩论明确“五位一体”实现路径,到2017年在联合国日内瓦总部提出“五个世界”总目标,再到2018年“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被载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科学内涵日益丰富拓展,并从理念主张发展为科学体系,产生了广泛且深远的国际影响。
  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契合当代国际法思想的演进,是对我国提出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继承和升华,是对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下国际法理论创新的关切和对国际法治进步的回应,其巩固并拓展了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内涵和外延。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深刻诠释了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的核心价值,即各国团结协作以战胜共同威胁,强调维护战后和平秩序、反对霸权主义,延续了“正义必胜、和平必胜、人民必胜”的历史启示。
  
  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
  蕴含丰富的国际法思想
  
  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以建设持久和平、普遍安全、共同繁荣、开放包容、清洁美丽的世界为努力目标,以推动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为实现路径,以践行全人类共同价值为普遍遵循,以推动构建新型国际关系为基本支撑,以落实全球发展倡议、全球安全倡议、全球文明倡议为战略引领,既是新时代中国外交工作的战略、纲领和目标,也是新时代中国国际法的基本理念,彰显国际法的思想和意识。当前,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被纳入联合国相关决议和一些具有影响力的国际法文件之中,有望推动当代国际法基本原则创新发展。
  以人为本、以人民为中心的国际法理念。尽管当代国际法本质上是“国家间的法律”,但始终在向着“人类的法律”方向发展,越来越关注人类社会的未来命运和前途。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正是关注于全体人类的命运,而不仅仅是一国人民或部分阶级的命运,它倡导国际社会和世界的前途命运应当由各国和全体人类共同掌握,发展成果应由各国和全体人类共同分享。这一理念始终贯彻人的基本逻辑,是对人的生命、生存意义的最高承认,表明了永远不会通过牺牲广大人民的利益和幸福,而换取国家层面的能力和资源的扩张,体现了国际法的终极价值追求。
  发展观与安全观并重的国际法理念。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提倡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观和共同、综合、合作、可持续的安全观并重,是对国际法基本原则内容的进一步补充和完善。一方面,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夯实了“可持续发展原则”的根基,突出强调绿色发展,优化全球环境资源在地域与代际之间的合理分配,以共同应对全球能源与环境挑战;另一方面,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将安全视为不可分割的整体,尊重和保障每一个国家的安全,统筹维护传统领域和非传统领域安全,坚持整体观念,反对以牺牲别国安全换取自身绝对安全的做法,主张通过政治对话、和平谈判来实现安全,从而实现普遍安全、可持续安全。
  主权平等与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观。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继承并发展了《联合国宪章》中的主权平等精神,强调国家不分大小、强弱、贫富,均享有平等参与国际事务的权利,并在国家主权平等原则的指引下,提出“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观。“共商”提倡通过多边协商解决国际争端,反对单边主义和霸权干涉,例如我国在联合国等平台推动国际规则民主化、法治化。“共建”倡导各国共同参与全球治理,例如“一带一路”倡议通过双边和多边协议落实合作,强调责任共担。“共享”确保发展成果惠及所有国家,尤其关注发展中国家权益,例如全球发展倡议中“普惠包容”的导向。该原则超越了传统国际法的国家本位主义,将主权平等与国家共同利益相结合,推动国际秩序向互利共赢、更加公平的方向发展。
  目前,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已经获得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同,并被纳入联合国的多份决议之中,例如2017年联合国安理会关于阿富汗问题的决议、2017年联合国社会发展委员会关于“非洲发展新伙伴关系的社会层面”的决议、2017年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关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和“粮食权”的两个决议等。这表明,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已经成为当代国际法原则、规则的重要组成部分。
  
  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
  对当代国际法的引领和变革
  
  全球生态结构的巨变和全球化问题的凸显迫切需要国际法的革新。当前,世界经济、政治、社会、文化格局深刻调整,国际形势错综复杂,单边主义、保护主义日益上升,经济全球化遭遇逆流;与此同时,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深入发展,新领域、新场景、新应用提出新的国际法议题,全球治理体系亟待改革和完善。
  2023年1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次集体学习时强调“促进国际法治进步,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发展目标,体现了习近平外交思想与习近平法治思想的融会贯通,为我国在法治轨道上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提供了根本遵循。从国际法的发展历程来看,每当处于国际法创新发展的关键时间点,总会有快速崛起的主权国家提出新的国际法理念和思想,引领和变革国际法的发展进程。我国提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恰逢其时。
  为全球推动国际法制定提出立足中国语境的理念。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立足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基础之上,充分体现“大同世界”“天下为公”“天人合一”等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精神内核,凝炼了新中国70多年外交实践经验,是对中国国际法理论体系的塑造。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能够为国际法制定提供正当性分析的标准依据,确保国际法原则、规则的制定符合持久和平、普遍安全、共同繁荣等人类共同利益,提升国际法的正当性;并在国际法某一具体规范被认为对人类共同利益有害时,可以作为相关规范的矫正依据,确保国际性规范符合“人类尊严”“全球正义”等基本要求,有助于国际法主体间形成和谐的国际秩序,提升我国国际法话语权。
  为全球解决“国家本位”的竞争困境提供解决方案。在现行国际法体系下,国家对主权利益的争夺日益白热化,以“实力定收益”的“丛林法则”在很大程度上主宰世界运行规则。全人类利益被淹没在国家和个体利益的撕扯中,导致自然环境日趋恶化、难民问题日益凸显、核武器扩散时刻威胁人类生存,国际法长期受制于大国政治及零和博弈思维,对强权政治作用有限。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提出“持久和平、普遍安全、共同繁荣、开放包容、清洁美丽”五大目标,强调国际法应首先服务于人类整体福祉,推动国际法价值从“国家正义”向“全球正义”升级,为“国家本位”的无序竞争提供解决方案。例如,我国推动联合国通过“防止外空军备竞赛的进一步切实措施”和“不首先在外空放置武器”决议,连续七年将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写入联大裁军决议;推动气候变化、公共卫生等议题纳入国际法核心关切,强化国际法的“人本主义”导向。
  为全球缓解“规则碎片化”问题开辟合作路径。当前,国际法面临碎片化、执行力不足等问题,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提出了包容互鉴、求同存异的合作路径。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不是以一种制度代替另一种制度,不是以一种文明代替另一种文明,而是不同社会制度、不同意识形态、不同历史文化、不同发展水平的国家在国际事务中利益共生、权利共享、责任共担,形成共建美好世界的最大公约数。”国际规范在各国适用过程中仍面临较为突出的“水土不服”问题,主要在于法律缺乏对各地方文化的包容,未能有效寻求全人类和解、共容。为此,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提倡文明互鉴、规则融合,例如中非合作中借鉴非洲习惯法解决土地争端,形成本土化国际实践;我国在贸易、投资等领域创设新型调解机制,如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AIIB)探索将国际仲裁与本地协商相结合,提升对本地习惯法的包容性;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核安全命运共同体、人类卫生健康共同体、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等合作不断深化,在国际社会凝聚广泛共识。
  
  加快我国国际法话语的创新发展
  
  深化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在国际法和全球治理实践中的应用,可以解决全球治理过程中遇到的新挑战、新风险。但从实践中看,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法律化仍然是一个复杂议题,国际法以国家为中心的传统架构体系在很多情况下难以适应全球化带来的挑战,需要引入更多全球公共利益的考量,加快推动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成为全球共识。
  主动参与国际规则制定,推动人类命运共同体成为全球治理的共同语境。长期以来,国际法体系深受西方主导,发展中国家话语权不足。我国作为负责任大国,应在坚定维护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的同时,主动参与国际规则制定,从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宣传普及入手,在双边和多边外交实践中深化运用,使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成为全球治理的普遍共识。例如,在联合国安理会、人权理事会等机构中,倡导将“共商共建共享”原则写入更多决议,使其成为全球治理的规范性标准;完善“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机制,推动沿线国家共同制定基础设施、数字经济等领域的国际标准和法律规则,使“一带一路”成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实践样板。
  加快国际法理论创新,推动将人类共同利益原则作为国际法基本原则。传统国际法以国家主权为核心,但在全球化时代,气候变化、公共卫生等全球性问题要求国际法超越国家本位,是推动国际法理论创新的重要场景。应灵活运用国际法上“硬法”和“软法”两条路径,探索制定相关国际惯例、国际习惯、国际条约,推动“人类共同利益”成为国际法基本原则。例如,深化“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使其从环境领域扩展至全球经济治理。促进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协同发展,推动全球发展倡议、全球安全倡议、全球文明倡议等加快向国内法转化。
  扩展新兴前沿领域,在“法律新疆域”贯彻运用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当前,网络空间、人工智能等新兴领域成为国际规则竞争焦点,深海、极地、外层空间等为全人类利益和福祉服务的全球公域,具有成为人类命运共同体经济支柱的极佳潜质,应在这些领域加快提出中国方案,构建中国话语体系。例如,联合其他国家共同制定《外空开发行为准则》,明确“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在外空资源开发中的适用;推动制定联合国《人工智能伦理框架公约》,确保人工智能发展符合和平、公平、透明原则,把握人类未来发展机遇。
  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为国际法创新发展注入了中国智慧,推动国际法从“国家本位”向“人类共同利益”拓展,重塑了主权平等、普遍安全、可持续发展等原则的内涵。国际法不仅是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重要载体,更是其规范保障和实践工具,它通过将理念转化为条约、习惯法等具有约束力的规则,推动机制创新,加快理念落地。展望未来,我国应坚持以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为根本目标,以国际法理论创新和实践应用为重要举措,以更加积极的姿态参与国际事务,发挥负责任大国作用,在政治、经济、科技、文化、社会、生态等领域践行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为全球治理作出更大贡献。
  (黄志雄系国家高端智库武汉大学国际法治研究院教授、武汉大学网络治理研究院院长;许智鑫系国家高端智库武汉大学国际法治研究院博士研究生)
  ● 责任编辑:孙雅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