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民事检察和解制度的实践与思考

  防范普通民事纠纷失控、恶化为刑事案件,是各级政法机关的一项重要任务。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过程中,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妥善化解矛盾纠纷,责无旁贷。民事检察和解制度的推行,是检察机关防范“民转刑”风险、实现“案结事了”的一项重要举措。
  
  民事检察和解制度的由来
  
  民事检察和解是检察机关在办理生效裁判监督、执行监督和支持起诉等案件中,以说理、沟通、斡旋、协调等方式,促成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一种检察办案方式。民事检察和解畅通了人民群众的诉求表达渠道,实现了消弭分歧、关系修复、案结事了的良好办案效果,是以柔性手段化解矛盾纠纷,助推源头治理的有效路径,也是对“以人民为中心”理念的贯彻落实,更是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的检察样本。随着近年来在司法实践中的广泛、深入运用,这一制度日益成为民事检察实现精准监督和社会治理同频共振的有效路径。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推动更多法治力量向引导和疏导端用力,完善预防性法律制度,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最高人民检察院高度重视民事检察和解工作,早在2001年发布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2013年发布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中就对民事检察和解作了一般性规定。现行《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五十一条专门对民事检察和解作出规定,并分别在2021年和2023年发布两批民事检察和解典型案例,为民事检察工作提供了明确指引。自2020年起,最高检民事检察厅连续5年在全国民事检察工作要点中将检察和解作为重点工作进行部署。民事检察和解制度是民事检察部门创新民事纠纷解决机制、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的生动体现。
  
  云南推行民事检察和解的主要做法
  
  检察机关积极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树牢实质性化解理念,依法履行民事检察职能,将法律手段的“刚”与检察和解的“柔”结合起来,探索出“民事检察和解+”多元治理方法,让矛盾纠纷在检察监督环节高质量化解。2021年1月至2024年10月,云南省检察机关共受理民事监督案件66424件(不含民事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案件),和解28510件,占比42.92%。其中,生效裁判监督案件7832件,和解357件,占比4.56%,民事执行监督案件18336件,和解85件,占比0.46%,支持起诉案件50102件,和解32517件,占比64.9%。检察和解实务呈现出覆盖民事检察三大主要业务板块、支持起诉案件适用率高、结案方式便捷、群众认可度高等特点。
  纳入评价体系,树立鲜明导向。在民事检察和解制度推行之初,针对检察和解整体适用率不高、地区分布不均衡的情况,探索建立检察和解工作量化评价机制,积极推动地方检察机关优先适用促成和解的结案方式,给予较高肯定性评价。例如,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将此项工作纳入检察业务评价、检察官业绩考核及州委“大比拼”任务,对各基层院每年开展检察和解的次数提出具体要求,引导检察人员提高思想认识,把民事检察和解作为与抗诉、再审检察建议、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同等重要的结案息诉方式,积极履行法律监督和纠纷化解的双重职责,有效促进了民事检察和解工作的开展。如曲靖市人民检察院2024年提出抗诉案件3件,促成和解案件10件,和解案件高于抗诉案件数量。
  强化调查核实,夯实和解基础。针对进入检察监督范围的民事案件大多属于难啃的“硬骨头”、矛盾多元复杂的实际,用足用好调查核实权,通过调取证据材料、询问有关人员、咨询相关单位等,明晰案件实况,把握双方核心诉求,并在此基础上引导和解。例如,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办理的王某与某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检察机关分别到昆明市不动产中心、官渡区不动产中心等多地开展调查核实,进一步查明了案件事实。在此基础上与法院密切配合,邀请执行法官一同参与公开听证会,分别向当事人详细分析诉讼利益及风险,提出差距较小的和解方案,引导双方利益目标达成一致,当场签订了和解协议。执行法官依据检察和解协议的内容,组织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王某向检察机关撤回了监督申请。该案入选最高人民检察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第二批)》。
  强化协作配合,多元化解纠纷。强化与控告申诉、刑事检察等部门的协作,适时邀请控申部门工作人员参与民事检察和解工作,针对涉及刑事内容的民事监督案件,加强内部沟通,积极促成和解。例如,昆明市人民检察院在办理一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裁判结果监督案件时,发现与之关联的故意伤害刑事案件正在审查起诉阶段,经过刑民配合,顺利促成双方和解,申请人撤回了民事监督申请,其他当事人亦在刑事案件中取得被害人谅解,纠纷得以妥善化解。准确把握检察和解也属于社会“大调解”的本质属性,积极与法院、司法局、社会团体等协作配合,发挥各方优势,联动化解民事检察监督案件中的矛盾纠纷。例如,富民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一起历时21年的相邻关系纠纷案件时,采取“检察和解+政府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中心+司法救助”的方式,凝聚各方力量,多元化解纠纷,并为当事人申请到1万元的司法救助,让当事人既感受到了司法“力度”也体会到了检察“温度”。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某公司与某村土地租赁合同纠纷复查案,案件系云南省工商联通过检察机关服务和保障民营经济发展联系点转交。基于申请人继续履行合同的诉求已无实现可能,检察机关积极引导当事人和解。通过与工商联联合召开听证会,共同释法说理,帮助双方当事人算清“经济账”“法律账”,最终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
  补强协议效力,提升和解质效。检察和解达成后,通过与人民法院建立协作机制,引导当事人在达成和解协议后到法院进行司法确认,赋予和解协议强制执行力,让当事人吃下“定心丸”。例如,玉溪市人民检察院持续强化检法合作,对所受理的民事监督案件均向法院询问执行情况,对当事人有和解意愿的案件主动对接法院,由法检两院承办人对检察和解后执行案件的处理进行释法明理,进一步消除当事人的执行顾虑,共同促成双方和解。对于申请人被法院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或列入失信名单的案件,在达成和解后做到检察监督案件与法院执行案件同步结案,实现案件“即和即结”,有效提高了司法效率。昆明市人民检察院确定了“以即时履行为原则,分期履行为例外”的办案指引,制定《昆明市检察机关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办理流程规定(试行)》,明确促成和解后,涉及金钱履行的,原则上应在检察监督阶段履行完毕;对于分期履行的,主动关注履行进展,及时提醒和督促当事人遵守承诺、履行义务。
  
  完善民事检察和解制度的建议
  
  完善顶层设计,推动民事检察和解制度规范运行。可以先从完善检察机关办案规范入手。建议修订《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如在第四章“审查”增设一节“民事检察和解”,对民事检察和解的适用情形、基本原则、具体流程、法律效力及救济方式等进行规定。
  确立“自愿、中立、合法、效率”的和解原则。和解程序应由当事人自愿启动,检察机关处于居中地位,和解协议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第三人合法权益。达成和解协议的,应及时履行,未能达成和解的,检察机关应当及时依法作出审查处理决定,避免案件久拖不决。
  明确适用范围。检察和解贯穿于民事监督案件办理全过程,当事人可以随时提出和解要求。检察机关应牢牢把握“三个善于”要求,对生效裁判或执行活动虽有瑕疵,但不影响当事人实体权益,无检察监督之必要,或者启动再审程序不能达到最佳办案效果的案件,积极引导当事人和解。
  明确具体流程。首先,检察机关应对案件进行全面分析,综合考量当事人申请监督理由、矛盾纠纷根源、当事人核心诉求、案件执行情况等,初步判断案件是否能够适用民事检察和解。其次,对于具备和解条件的案件,积极建议当事人自行和解。因案制宜制定和解方案,帮助和引导当事人在法律框架下寻找双方利益的平衡点,并逐条敲定和解协议内容。最后,和解协议签订后应强化跟踪落实。根据和解协议内容定期跟进履行情况,督促当事人全面及时履行,让和解协议的内容落到实处。
  明确和解效力。和解协议是当事人对双方权利义务的重新分配,不具有直接改变法院已有判决的强制执行力。和解协议以即时履行为原则,不能履行的应出具分期履行承诺书。检察机关有权跟进、督促当事人及时、全面履行各自义务。如果和解协议确实无法履行,那么检察机关应当继续审查,作出处理。
  强化协作配合,不断提升民事检察和解实际质效。一是强化与司法机关的协作。积极将检察和解纳入社会“大调解”范畴,与司法机关建立检察和解与司法调解工作衔接机制,发挥各方优势,联动化解民事检察监督案件中的矛盾纠纷。也可就和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强制执行等与人民法院建立协作机制,引导当事人在达成和解协议后到法院进行司法确认,赋予和解协议强制执行力。二是强化与有关职能部门的协作配合。在办理重点案件、舆情案件时,应积极向地方党委、政府、人大、政法委汇报,争取对检察工作的了解和支持,也有利于对涉及多部门纠纷的妥善处理。对于涉检信访案件或长期缠访闹访当事人,可与信访部门沟通对接,进一步了解案情全貌,掌握当事人核心诉求,合力引导和解。三是强化与有关社会团体、个人的协作配合。在案件办理中适时邀请人民调解委员会、工商联、律师、心理咨询师、当事人近亲属等社会力量参与,从“法、理、情”三方面促进当事人打开心结,由“对立”转向“对话”。
  强化队伍建设,提升运用民事检察和解能力素养。一是夯实履职专业基础。提升检察人员对民事检察和解制度价值的认识,主动提高适用民事检察和解意识,熟练掌握婚姻家庭、民间借贷、劳动合同、物权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在办理案件过程中通过查阅卷宗等方式吃透案件事实,把握纠纷实质,摸清双方当事人的核心诉求。二是提升矛盾纠纷化解能力。鼓励检察人员掌握一定的心理学和社会学专业知识,懂得用贴近群众的语言进行有效沟通交流,在法律框架内积极“牵线搭桥”,开展充分释法说理,推动双方“握手言和”。三是积极借助“外脑”。对涉及金融、医疗、工业等专业知识的案件,可邀请特邀检察官助理参与,充分发挥其专业优势,开展有针对性的和解引导工作,发挥“1+1>2”的叠加效应,形成积极促成检察和解的工作合力。
  (王玄玮系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第四检察部主任;熊朝凤系云南省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部二级检察官助理)
  ● 责任编辑:黄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