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统梳理我国涉外法律法规名录 推进涉外法制基础理论研究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涉外立法工作取得长足进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涉外法律法规体系已基本建成。但关于涉外法制的基础性研究相对滞后,目前尚没有一份完整准确的涉外法律法规名录。对此,武汉大学国际法治研究院课题组对我国现行有效的306部(件)法律和601部行政法规进行了梳理分类,努力盘清我国专门涉外法律、含有涉外条款的法律和涉外行政法规的“家底”,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法律法规名录(1950-2025)》(以下简称《涉外法律法规名录》)。本文拟就新中国涉外法制建设的发展历程、涉外法律法规名录的分类梳理作一简要介绍,并对进一步加强我国涉外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建言献策。
  
  一、系统梳理我国涉外法律法规意义重大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律是社会生活、国家治理的准绳。涉外法律制度是国家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涉外法治的基础,发挥着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重要作用。在强国建设、民族复兴新征程上,必须坚持正确政治方向,以更加积极的历史担当和创造精神,加快推进我国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建设。”加强涉外法治建设,制度为要,立法先行。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经过76年持续努力,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的加速推进,我国涉外立法工作取得长足进展,涉外法律法规数量快速增长,合计总数已超过300部(件),涉外法律法规体系已基本建成。
  然而,作为涉外法制研究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涉外法律法规的统计、梳理和编撰一直付诸阙如,迄今尚无统一、权威的涉外法律法规名录清单,有关部门公布的涉外法律法规数据版本不一,专家学者在论文中引用或给出的统计数据也常常因为源头数据不准确而失准。在加强涉外法治建设的当下,以现行法律和行政法规为基础,梳理我国涉外法律法规名录清单,重要而迫切。
  基于此,国家高端智库武汉大学国际法治研究院成立课题组,以我国既有涉外立法为基础,对现行有效的专门涉外法律、含有涉外条款的法律以及涉外行政法规进行系统梳理,完成《涉外法律法规名录》。
  课题组研究表明,截至2025年6月3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现行有效法律共计306部(件),涵盖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七大法律部门。其中,专门涉外法律55部(件),含有涉外条款的法律164部(件);国务院依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现行有效行政法规共计601部(件),其中涉外行政法规121部(件)。
  
  二、新中国涉外法制体系建设的发展历程
  我国涉外法制建设的历史进程与我们党领导人民为争取民族独立、人民解放进行的艰苦斗争紧密相连,与我们不断深入推进改革开放的发展进程紧密相连,与我们日益走近世界舞台中央的国际地位紧密相连,也与我们对法治理论和实践的探索和认知紧密相连。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涉外法制建设大体经历了初创、基本体系建构和全方位推进三个发展阶段。
  (一)涉外法律制度初创阶段(1949-1978)
  新中国成立伊始,面对错综复杂的国内外形势和环境,重建国家法制的首要任务是巩固新生的人民政权,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我们党运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法制建设的成功经验,抓紧“废旧立新”,构建社会主义涉外法律制度。具有临时宪法地位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设“对外政策”专章,其中第55条规定:“对于国民党政府与外国政府所订立的各项条约和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应加以审查,按其内容,分别予以承认,或废除,或修改,或重订。”1954年制定宪法,以根本大法的形式确立了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和外交政策,建立了立法、行政、司法体制,明确了国家机关对外职权。共同纲领和宪法的颁布实施,初步奠定了新中国成立初期社会主义涉外法制的基础。据此,我国政府参加了《万国邮政公约》《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等有关国际邮政、国际航空运输的国际公约以及关于国际人道主义法的日内瓦四公约,与外国缔结了50多个双边条约和协定,同缅甸等邻国划定了边界,与东南亚国家解决了“双重国籍”问题,发表了关于领海的声明,确立了国家的领海制度。
  我们党坚持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倡导和坚持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坚定维护国家独立、主权、尊严,支持和援助世界被压迫民族解放事业、新独立国家建设事业和各国人民正义斗争,反对帝国主义、霸权主义、殖民主义、种族主义,彻底结束了旧中国的屈辱外交。党审时度势调整外交战略,推动恢复我国在联合国的一切合法权利,打开对外工作新局面,推动形成国际社会坚持一个中国原则的格局。党提出划分“三个世界”的战略,作出中国永远不称霸的庄严承诺,赢得国际社会特别是广大发展中国家尊重和赞誉。
  (二)涉外法制基本体系建构阶段(1978-2012)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们党深刻总结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经验和教训,提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把依法治国确定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把依法执政确定为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积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取得历史性成就。涉外法制建设为推进对外开放提供了有力制度保障,改革开放也为涉外法制建设提供了实践经验。
  因应对外开放对法制保障的迫切需要,破解对外开放、外商投资的体制机制障碍,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加快了涉外立法进程。1979年7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制定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这是我国实行改革开放后最早制定的七部重要法律之一,也是我国首部专门的涉外法律。1980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成为经济特区正式诞生的标志。此后,又先后制定了《外资企业法》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一起合称“外资三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和相关的涉外税法,以及《国籍法》《公民和外国人出境入境管理法》《海关法》等便利人员和物品进出境需要的法律。同时,在民事、刑事等基本法律中规定了不少涉外条款,为吸引外来投资营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虽然这些专门的涉外法律和涉外法律条款多具有试行和过渡性质,多数已被新法取代或修订,但弥足珍贵,不仅为改革开放初期吸引外资提供了基本法制保障,也为后续涉外立法体系建设积累了宝贵经验。
  上世纪90年代至本世纪第一个十年,我国涉外法律体系建设取得长足进展。
  一是加强了涉及国家主权和外交方面的立法,如制定了《领海及毗连区法》《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反分裂国家法》《缔结条约程序法》《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等重要涉外法律。
  二是围绕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开展了涉外法律法规大规模的立、改、废工作,确保涉外法律法规与国际经贸规则相衔接。其间,共废止、修改和新出台了3000多部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包括制定《对外贸易法》《海商法》等重要经济立法,基本建立起符合我国国情和世贸组织规则的涉外贸易和投资法律体系。
  三是进一步完善海关、边检等涉及人员和货物入境出境的法律,如制定《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港口法》和《出境入境管理法》,并多次修改《海关法》《进出口商品检疫法》《国境卫生检疫法》等法律。
  四是加强了涉外司法领域相关立法,如制定《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引渡法》《反洗钱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等法律,在民事诉讼法中对涉外民事诉讼程序作了专编规定。
  2011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宣布: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国家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各个方面实现有法可依。一系列涉外法律法规和涉外规定构成其重要组成部分,为新时代开启涉外法治建设新篇章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三)全方位推进涉外法治建设的新阶段(2012-至今)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全面依法治国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予以有力推进,对全面依法治国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组建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完善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制度,全面依法治国总体格局基本形成。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协调推进国内治理和国际治理,法治在国家治理中的地位作用不断提升,法治建设的深度、广度、力度有了大幅拓展和加强。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法律体系稳步推进,补短板、强弱项,优化营商环境,防范投资风险、维护国家海外利益取得重要进展,涉外法治体系不断健全,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进一步发挥,党运用法治方式领导和治理国家的能力显著增强。
  2018年3月,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将“坚持和平发展道路”“坚持互利共赢开放战略”“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等对外大政方针和基本政策载入国家根本法。
  特别是,涉外立法工作取得长足进展。先后出台了《反间谍法》《国家安全法》《反恐怖主义法》《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网络安全法》《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外商投资法》《生物安全法》《出口管制法》《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海南自由贸易港法》《海警法》《数据安全法》《反外国制裁法》《陆地国界法》《对外关系法》《外国国家豁免法》《关税法》等18部重要涉外法律,以及《缔结条约管理办法》《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优化营商环境条例》《领事保护与协助条例》《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的规定》等涉外行政法规,《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涉外升挂和使用国旗的规定》《对外援助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并在《电子商务法》《生物安全法》《网络安全法》《国家情报法》《能源法》《民营经济促进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多部法律中规定了涉外条款。另外,对《对外贸易法》《海上交通安全法》《民事诉讼法》《海商法》《海洋环境保护法》《仲裁法》等一批涉外法律法规进行了修改。
  可以说,在宪法统领下,以《对外关系法》出台为标志,我国涉外法制的“四梁八柱”已经搭建起来,涉外领域总体上实现了有法可依,为涉外法治实施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三、涉外法律法规名录的分类梳理
  《涉外法律法规名录》分专门涉外法律名录、含有涉外条款的法律名录和涉外行政法规名录三部分,按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七大法律部门分类,按通过的时间先后排序。每部(件)法律法规均注明了首次通过的时间以及修正、修订情况,含有涉外条款的法律法规还注明了具体的涉外条款。
  (一)专门涉外法律
  截至2025年6月30日,我国现行有效306部(件)法律中,有专门涉外法律55部(件)。其中,宪法及宪法相关法18部(件)、民法商法2部(件)、行政法12部(件)、经济法15部(件)、社会法3部(件)、刑法2部(件)、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3部(件)。
  在55部(件)专门涉外法律中,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数量最多,共18部(件);民法商法、刑法数量较少,各2部(件)。《海关法》与《民用航空法》修改次数最多,共修改6次;《国籍法》等38部涉外法律自通过后未曾修改,其中有些规定与目前形势发展已不相适应,需要深入研究,及时修改完善。
  宪法及宪法相关法领域,第一部专门涉外法律为《国籍法》,最新一部为《外国国家豁免法》;民商法领域,第一部涉外法律为《海商法》,最新一部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行政法领域,第一部涉外法律为《海上交通安全法》,最新一部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澳门特别行政区对广东省珠海市拱北口岸东南侧相关陆地和海域实施管辖的决定》;经济法领域,第一部涉外法律为《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的决议》,最新一部为《关税法》;社会法领域,第一部涉外法律为《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最新一部为《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刑法领域,第一部涉外法律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最新一部为《反间谍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领域,第一部涉外法律为《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最新一部为《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
  具体而言,宪法及宪法相关法领域的专门涉外法律包括:《国籍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沿海港口城市设立海事法院的决定》《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缔结条约程序法》《领海及毗连区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反分裂国家法》《外国中央银行财产司法强制措施豁免法》《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反外国制裁法》《陆地国界法》《对外关系法》《外国国家豁免法》。
  民法商法领域的专门涉外法律包括:《海商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行政法领域的专门涉外法律包括:《海上交通安全法》《国境卫生检疫法》《海关法》《海关关衔条例》《护照法》《驻外外交人员法》《海岛保护法》《出境入境管理法》《反恐怖主义法》《国家情报法》《海警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澳门特别行政区对广东省珠海市拱北口岸东南侧相关陆地和海域实施管辖的决定》。
  经济法领域的专门涉外法律包括:《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的决议》《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对外贸易法》《民用航空法》《港口法》《反洗钱法》《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船舶吨税法》《外商投资法》《出口管制法》《海南自由贸易港法》《关税法》。
  社会法领域的专门涉外法律包括:《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红十字会法》《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
  刑法领域的专门涉外法律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反间谍法》。
  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领域的专门涉外法律包括:《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引渡法》《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
  (二)含有涉外条款的法律
  164部(件)含有涉外条款的法律,涵盖宪法及宪法相关法19部(件)、民法商法17部(件)、行政法58部(件)、经济法51部(件)、社会法12部(件)、刑法3部(件)、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4部(件)。其中,涉外行政法律数量最多,涉外刑事法律最少。《刑法》修改次数最多,共修订(正)15次;《戒严法》等53部法律自通过后未曾修改,需要根据形势发展与时俱进地进行修改完善。
  在含有涉外条款的法律中,第一部宪法相关涉外法律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最新一部为《爱国主义教育法》;第一部涉外民商法律为《商标法》,最新一部为《期货和衍生品法》;第一部涉外行政法律为《户口登记条例》,最新一部为《学前教育法》;第一部涉外经济法律为《个人所得税法》,最新一部为《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一部涉外社会法律为《残疾人保障法》,最新一部为《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第一部涉外刑事法律为《刑法》,最新一部为《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一部涉外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律为《刑事诉讼法》,最新一部为《仲裁法》。
  具体而言,宪法及宪法相关涉外法律包括:《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集会游行示威法》《国徽法》《国家赔偿法》《法官法》《检察官法》《戒严法》《国防法》《国家安全法》《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国歌法》《监察法》《英雄烈士保护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监察官法》《爱国主义教育法》。
  涉外民商法律包括:《商标法》《专利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著作权法》《公司法》《商业银行法》《票据法》《保险法》《拍卖法》《合伙企业法》《证券法》《招标投标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电子签名法》《企业破产法》《民法典》《期货和衍生品法》。
  涉外行政法律包括:《户口登记条例》《海洋环境保护法》《文物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药品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档案法》《保守国家秘密法》《野生动物保护法》《传染病防治法》《环境保护法》《测绘法》《科学技术进步法》《教师法》《人民警察法》《教育法》《体育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行政处罚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律师法》《职业教育法》《枪支管理法》《防震减灾法》《高等教育法》《行政复议法》《气象法》《防沙治沙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居民身份证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公务员法》《公证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禁毒法》《食品安全法》《人民武装警察法》《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精神卫生法》《国防交通法》《电影产业促进法》《中医药法》《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核安全法》《公共图书馆法》《土壤污染防治法》《疫苗管理法》《密码法》《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生物安全法》《医师法》《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学位法》《学前教育法》。
  涉外经济法律包括:《个人所得税法》《统计法》《会计法》《渔业法》《矿产资源法》《邮政法》《水法》《标准化法》《铁路法》《烟草专卖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农业法》《农业技术推广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注册会计师法》《中国人民银行法》《煤炭法》《乡镇企业法》《公路法》《动物防疫法》《价格法》《种子法》《海域使用管理法》《清洁生产促进法》《政府采购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畜牧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企业所得税法》《反垄断法》《循环经济促进法》《企业国有资产法》《车船税法》《旅游法》《航道法》《网络安全法》《电子商务法》《车辆购置税法》《资源税法》《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契税法》《印花税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湿地保护法》《黑土地保护法》《黄河保护法》《粮食安全保障法》《能源法》《民营经济促进法》。
  涉外社会法律包括:《残疾人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工会法》《公益事业捐赠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科学技术普及法》《就业促进法》《社会保险法》《特种设备安全法》《慈善法》《法律援助法》《无障碍环境建设法》。
  涉外刑事法律包括:《刑法》《反有组织犯罪法》《反电信网络诈骗法》。
  涉外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律包括:《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仲裁法》。
  (三)涉外行政法规
  国务院制定或批准的现行有效的601部(件)行政法规中,有涉外行政法规121部(件),其中包括国务院制定的涉外行政法规86部(件),国务院批准的涉外行政法规35部(件)。
  第一部国务院制定的涉外行政法规为《外国籍非军用船舶通过琼州海峡管理规则》,最新一部为《实施〈反外国制裁法〉的规定》;第一部国务院批准的涉外行政法规为《查检邮件中夹带外币或外币票据暂行处理办法》,最新一部为《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
  具体而言,86部(件)国务院制定的涉外行政法规中,党的十八大以来制定的有:《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反间谍法实施细则》《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缔结条约管理办法》《领事保护与协助条例》《国际邮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靠港补给的规定》《稀土管理条例》《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国务院关于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处理的规定》《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的规定》。修订达三次以上的包括《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国务院关于外商参与打捞中国沿海水域沉船沉物管理办法》《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海关稽查条例》《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国际海运条例》《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
  35部(件)国务院批准的涉外行政法规包括:新中国成立后的首部涉外行政法规《查检邮件中夹带外币或外币票据暂行处理办法》,由原政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原邮电部发布;《外国籍船舶航行长江水域管理规定》,由国务院批准,原交通部发布;《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由国务院批准,原卫生部公布。
  
  四、进一步加强涉外法律法规体系建设
  面对复杂严峻的国际形势和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现实需要,我国涉外法制水平与在法治轨道上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时代要求还不相适应,与我国国际经济政治地位还不相匹配,涉外法制领域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距离形成系统完备、衔接配套的涉外法律规范体系和协同高效的法律实施体系尚有差距,条约和国际习惯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效力,或更广义上国内法与国际法的衔接问题尚未完全解决,迫切需要加快弥补。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对加强涉外法治建设作出战略部署。全会《决定》明确提出,“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建立一体推进涉外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服务、法治人才培养的工作机制”“完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和法治实施体系,深化执法司法国际合作”“完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依法约定管辖、选择适用域外法等司法审判制度”“健全国际商事仲裁和调解制度,培育国际一流仲裁机构、律师事务所”“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
  加强涉外立法是建立健全涉外法治体系的基础性环节,必须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统筹全局,以重点突破带动整体推进,增强立法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和可操作性,着力提高涉外立法质效。
  完善涉外立法体制。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是严肃的政治问题。要优化立法职权配置,健全立法程序制度,发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健全立法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完善法律草案表决程序,明确立法权力边界,从体制机制和工作程序上有效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各级立法机构和工作部门要遵循立法程序、严守立法权限,切实避免越权立法、重复立法、盲目立法,有效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影响。在具体立法工作中,既要根据实际需要灵活运用当前立法制度、规则,及时出台涉外工作所急需的“小快灵”法律;也要善于长远谋划,提高预判力,进一步探索完善与涉外立法特点相适应的专门的立法程序制度。
  坚持问题导向。按照“急用先行,务实管用”的原则,强化需求牵引,区分轻重缓急,制定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立法规划和工作计划,进一步加快涉外立法进程。加强国家安全、科技创新、公共卫生、生物安全、生态文明、防范风险等重点领域立法,加快数字经济、互联网金融、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领域立法步伐,努力健全国家治理急需、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必备的法律制度。
  继续高度重视补短板、强弱项。在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和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等方面,推进一批急需的专门涉外法律法规的制定或修改。在外交领域,建议将制定条约适用法、海洋法、航天法、能源法、反干涉法、反境外腐败法、外国代理人法等基础性涉外法律提上优先议程;在民商事领域,建议制定国际私法典,构建完善的涉外民商事管辖权、法律适用和司法协助体系;在刑事领域,建议修订刑法,设置单独的涉外编或涉外章节,对刑法的域外适用问题作出更为完善的规定,在刑事诉讼法中对涉外刑事诉讼程序进行专章规定,完善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在行政法领域,建议对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税务、环保、网络安全、海关等领域的法律法规进行修改,增补相应的域外适用条款,完善涉外行政诉讼程序规则,适时制定国际行政互助法;在经济法领域,建议修改公司法、企业破产法、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反垄断法等法律中的地域效力条款,增加专门的涉外章节,为国内法的域外适用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下大力推进已有基本涉外法律制度的细化。把高水平对外开放的有效举措和成熟经验及时上升为法律法规,夯实高水平开放的法治根基,确保涉外法律制度落地见效。《对外关系法》和《外国国家豁免法》颁布实施后,要通过制定行政法规、实施细则、部门规章等方式,将该法确立的各项制度具体化、规范化。进一步健全反制裁、反干涉、反“长臂管辖”法律法规和工作机制,加快完善反腐败涉外法律法规体系,积极推动我国法域外适用的法律体系建设,不断丰富对外斗争的法律“工具箱”。
  紧紧抓住立法质量这个关键。进一步提高立法的“专、精、细”水平。高质量高水平回应和解决当下涉外领域的立法诉求,兼顾法律的稳定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做好配套衔接。下大力提高涉外立法的专业化水平,避免短期内反复修改。在条件成熟的涉外立法领域开展法典编纂工作,可优先考虑启动编纂刑法典、教育法典、行政法典、卫生法典、税法典的立法程序,尽早实现构建公开透明系统完备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的目标。
  (黄惠康系国家高端智库武汉大学国际法治研究院特聘教授、外交部国际法咨询委员会主任委员;李进璇系武汉大学法学院国际法专业博士研究生)
  ● 责任编辑:曹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