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成果转化机制的法治化路径

-- ——以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联动为视角
  在当今全球科技竞争日益激烈的背景下,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的协同发展已成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力量。2025年6月,国务院以“深化科技成果转化机制改革,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融合发展”为主题进行第十四次专题学习。作为连接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的重要桥梁,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关系到国家创新体系的整体效能。因此,构建科学合理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并通过法治化路径加以保障,不仅是实现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联动的必然要求,更有助于提升国家核心竞争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近年来,我国在科技创新领域取得了显著成就,但在科技成果转化方面仍面临一些挑战。一方面,科技成果的转化效率不高,大量科技成果未能有效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另一方面,产业创新缺乏足够的技术支撑,导致产业升级较慢。这种科技创新与产业应用之间的脱节,影响提升国家创新体系的整体效能。究其原因,除了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存在缺陷外,法治保障的不足也是重要制约因素。深化科技成果转化机制改革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路径,其核心要义在于推动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的深度融合。在此背景下,通过构建以法律规范为基础、以权益平衡为内核、以激励机制为支撑的法治化转化机制,有利于实现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的良性互动,进而提升国家创新体系的整体运行效率。
  
  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协同发展的制度逻辑
  
  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的互动机制。科技成果转化机制的核心在于促进知识创新、技术创新与产业应用的深度融合。纵观历次工业革命进程,无一不是以技术创新为开端、以催生新的产业为载体,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融合共振、循环促进的螺旋式上升中,推动生产力“量”的爆发和“质”的飞跃,给人类社会带来巨大的发展变化。在这一转化过程中,知识创新构成科技成果转化的源头供给,技术创新作为转化的关键环节,产业应用则是转化的最终归宿。其中,市场需求的导向作用具有决定性意义,一方面,市场需求的变化为科技创新提供方向指引;另一方面,用户反馈机制持续推动技术优化与产品迭代。与此同时,产学研协同创新机制在科技成果转化中发挥着枢纽作用,通过构建科研机构与企业间的常态化合作渠道,既能使科研活动精准对接产业需求,又能促进知识创新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高效转化。
  法治在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协同发展中的保障作用。从法律规制视角考察,这种保障作用体现在创新秩序构建、市场机制调节和制度供给三个相互关联的层面。知识产权法律体系通过创设专利、著作权等权利,在激励创新的同时界定了创新活动的法律边界,使科技创新活动在法治框架内有序开展。契约自由与市场规制的平衡机制也是科技成果转化机制法治化的重要内容。契约自由是保障创新主体合作意愿和交易自由的基础,而市场规制则是防止契约自由被滥用、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手段。二者在法治框架下形成有机统一的规范体系,即民法典合同编保障创新主体的意思自治与交易预期,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通过禁止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维持健康的市场竞争生态。这种法治化框架通过权利确认、交易规范、风险防控等制度设计,构建起贯穿科技成果转化全流程的法律保障网络,为创新要素的市场化配置和高效流动奠定了坚实的制度基础。
  国际比较视野下的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协同发展模式。域外科技成果转化模式呈现出三种具有代表性的模式。美国《拜杜法案》体现了产权激励型制度逻辑,通过赋予高校和科研机构对联邦资助项目发明的所有权,构建起“权属明晰-收益共享-机构赋能”的激励链条,有效解决了公共研发成果的转化动力问题。德国弗劳恩霍夫模式展示了需求牵引型制度逻辑,以产业需求为导向的应用研究和契约化合作机制,形成了“需求识别-协同研发-成果转化”的闭环系统,实现了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的无缝对接。日本产官学结合模式展现了政府引导下的协同创新路径,该模式通过政策引导、项目带动和平台建设的制度安排,构建起政府、企业与高校的良性互动机制。这三种模式虽然制度设计各有侧重,但都遵循了“创新主体激励-创新要素配置-创新系统协同”的基本制度逻辑,为我国构建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协同发展的制度体系提供了多维度的借鉴。
  
  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协同转化的制度挑战
  
  科技成果转化的法律保障体系需要完善。我国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协同转化面临的制度性障碍主要表现为法律保障体系的缺失与产权规则的不确定性。在立法层面,科技成果转化法律规范呈现碎片化特征,相关法律规范分散于科学技术进步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法律法规及各类政策文件中,缺乏系统性整合。部分地方性法规未能结合区域创新实际需求进行差异化设计,出现重复立法和实效性不强问题。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地方实施性立法为例,大部分地方性法规在结构设置和条文内容方面,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内容重复率较高,导致制度供给的边际效用递减。此外,科技成果产权归属法律规则不清晰,是科技成果转化面临的另一重要问题。2023年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发布数据显示,2015年至2022年期间,其受理的技术创新成果权属纠纷案件数量占同期知识产权一审民事案件收案总量的3.75%,案件数量整体呈稳中有升的态势。科技成果权属界定不清晰不仅抑制了创新主体的积极性,更导致转化纠纷发生,制约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的协同发展。
  科技成果转化主体激励机制需要改善。职务发明权益分配失衡是当前科技成果转化主体激励机制中的突出问题,科研人员在职务发明中的收益权缺乏充分的法律保障。尽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了科研人员可以获得一定比例的成果转化收益,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和监督机制,科研人员的收益往往难以落实。此外,根据教育部、科技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高校正职领导以及高校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的正职领导原则上不得给予股权激励,这种制度设计削弱了改革推进者的内生动力。不适宜的考核评价机制也是影响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因素。当前,高校和科研机构的绩效评价体系偏重论文发表和科研项目数量等量化指标,未能建立与科技成果转化相匹配的考核机制,导致科研人员普遍缺乏从事应用研究和成果转化的内在激励。
  技术要素市场化配置运行机制需要健全。技术要素市场在创新性配置技术资源、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以及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是新质生产力形成与发展的重要路径。当前我国技术交易市场规则不完善是制约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因素。在技术定价、流转、履约等关键环节,缺乏明确的法律保障。具体而言,技术交易的定价机制尚未形成完善的市场化运行体系,技术价值评估主要依赖于专家主观判断而缺乏统一的法律评价标准与规范化操作程序。这导致技术交易市场存在信息不对称和交易风险较高的问题,影响了技术交易的活跃度和成功率。此外,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融合仍面临体制机制障碍,突出表现为高校院所的科研导向与产业需求存在脱节。现行科研评价机制强调技术先进性和理论创新性指标,未能建立有效的市场需求响应机制。科研活动与产业需求之间的制度性割裂,导致研发成果难以转化为实际生产力。
  
  协同治理视角下的法治化路径
  
  构建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融合的法律体系。我国现行的科技成果转化法律规范体系存在碎片化的问题,相关法律规范分散且缺乏系统性整合。为完善制度供给,建议加快推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修订工作,整合现行分散的法律规范,明确科技成果转化的基本原则、主体权利义务、保障措施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构建逻辑自洽、层次分明的统一法律框架,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全面的法律依据。在地方立法层面,地方立法机关应当通过科学的立法规划与定期清理机制,运用规范化的结构安排和语言表述技术,建立动态的立改废机制,既维护法制统一,又保障地方立法的创造性。各行政区域应当结合本地产业发展特点和科技创新实际需求,及时制定具有针对性的实施条例和配套政策,确保制度设计既符合中央立法精神,又具备地方适用性。此外,美国《拜杜法案》的经验表明,明确的产权归属和激励机制是激发创新主体积极性的关键。我国在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法律规范体系时,可合理吸收这一制度的合理内容,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订中进一步明确和细化科技成果的产权归属规则。具体而言,对于存在明确约定的科技成果归属,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若无约定,则推定科研单位为法定权利主体。此外,法律应当允许科研单位通过内部决议或特别授权等方式,将科研成果的部分专利权或股权让渡。同时,立法应设置开放性条款,保障当事人就权属分配、转化机制及利益分享等事项的协商自主权,以形成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并重视科研人员权益的良性机制。
  完善技术要素市场化的法治保障体系。在制度设计层面,应当通过专项立法确立统一的技术交易规则体系,对技术评估、定价及交易等核心环节设定明确的法律标准和程序规范,从而提升市场运行的透明度与可预期性。具体而言,可以构建强制性的第三方评估认证制度,由具有法定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按照标准化流程开展独立评估,确保评估定价结果的客观性和可靠性,并通过立法赋予评估结果相应的法律效力,为技术交易提供权威依据。在市场监管方面,需要构建包含信用评价、失信惩戒和信用修复在内的社会信用体系,对技术交易主体和服务机构实施动态信用监管。此外,为解决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过程中存在的矛盾,特别是高校院所科研导向与产业需求脱节的问题,可借鉴日本产官学结合模式的制度经验,通过构建政府、产业界与学术界的良性互动机制,建立常态化的需求对接机制,将产业技术需求纳入科研立项评估体系,从而实现创新要素的有机整合与高效配置。
  优化创新主体激励的制度设计。当前,职务发明权益分配失衡问题突出,科研人员在成果转化中的收益权缺乏充分保障。我国现行职务发明制度亟待改革,需要构建更加科学合理的科技成果收益分配机制。在权益分配方面,可以根据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等不同类型科技成果的特性,结合单位资源投入与科研人员智力贡献的具体比例,制定差异化的收益分配标准。通过建立科学的量化评估体系,实现权益分配的精准化与合理化。在激励机制方面,可以针对不同主体实施差异化的激励措施。对于单位主要负责人,建议在现有制度框架下建立股权激励机制,允许其依法获得职务发明转化收益的适当份额,通过实质性利益分享激发其推进改革的主动性。针对改革推进者,可参照重大改革事项的激励政策,在职务晋升、评优评先等方面予以政策倾斜,形成政治激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复合激励模式。对于科研人员,建议在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前提下,适度放宽职务发明转化的限制条件,合理提高个人收益比例。在评价机制方面,建议重构科研评价标准,将转化成效纳入职称评定与绩效考核体系。通过制度设计引导创新主体重视科技成果的市场价值,从根本上改变当前重论文数量轻转化实效的评价导向,为促进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提供制度保障。
  科技成果转化机制的法治化是推动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协同发展的重要保障,对于提升国家核心竞争力和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深远意义。通过完善法律体系、优化政策环境、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健全技术交易规则和优化激励机制,能够为科技成果转化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未来,我国应进一步深化科技成果转化机制改革,加强法治建设,推动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的深度融合,为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保障。
  (马诗雅系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刘瑛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科学技术法学会副会长)
  ● 责任编辑:高瀚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