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法修改  回应价格治理新挑战

  近期,国家发改委与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价格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修正草案”),针对价格改革、监管实践中的新动向、新问题,作出了一系列制度创新和改进。这是价格法施行27年后首次启动修改,释放出强化价格治理的鲜明信号。
  价格,一头系着民生冷暖,一头连着市场阴晴。1998年施行的价格法,堪称见证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代表性立法,助推价格改革冲破昔日价格管制的坚冰,不断提升价格的市场化程度。时至今日,随着绝大多数商品和服务已经放开,如何防止市场价格行为偏离合法轨道,已成为价格治理的重中之重。尤其是随着平台经济、数字经济等新经济业态的崛起,一些新型价格乱象已游离于现行价格法的规制触角之外,而填补这些监管盲区,正是此次修法的重点议题。
  修正草案的一大亮点是针对“内卷式”价格竞争,提供了精准的治理方案。近年来,从外卖平台的“补贴竞赛”,到汽车等行业的“价格大战”,直至一些电商平台和大型商场强制入驻商家“打折促销”,低价无序竞争作为“内卷式”竞争最为突出的病症,已对市场生态造成严重冲击,埋下了扭曲市场机制、拖垮行业发展、窒息创新活力等巨大风险。面对这一紧迫的治理议题,修正草案对禁止低价倾销的相关条款作出了重大调整,将适用范围从商品扩展至服务,适用主体从卖方扩展至制定定价规则的第三方,同时删除了低价倾销行为造成的后果规定,以破解危害后果难以甄别的执法难题。这些制度改进,不仅为整治“内卷式”竞争确立了覆盖面更广、操作性更强的法律支撑,亦将引导经营主体强化行为自律,主动摒弃“低价搏流量”“赔本赚吆喝”的零和博弈,回归理性竞争的轨道。
  修正草案的又一亮点是洞察数字经济时代商业模式的变迁,创设了相应的监管机制。随着数据、算法等技术工具深度运用于数字经济、平台经济,因技术滥用而引发的“大数据杀熟”、算法定价歧视等现象屡有发生,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针对这些备受诟病的消费痛点,修正草案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以及规则等”从事不正当价格行为,从而划定了禁止技术滥用的法治红线。当然,这一原则性的制度设计要真正转化为监管效能,尚需更多的制度跟进。其中最大的难题在于,算法定价模型通常属于平台的核心商业秘密,与定价机制透明化存在内在的冲突,因而有必要引入算法备案、第三方监督等机制,以兼顾“保护”与“公开”的双重需求。如此,才能确保技术成为向善工具,而非沦为侵权暗器。
  价格治理的深层逻辑,始终围绕着市场自由与价格监管的动态平衡展开。如果说,价格的市场化改革是经济活力的发动机,那么价格监管就是市场失灵的矫正器。当“内卷式”竞争、“算法黑箱”等不断放大市场失灵的危机信号,恰恰也证明了强化价格监管的正当性和必要性。而法律的与时俱进,则是实现“市场有效、调控有度、监管科学”的制度保障。综观修正草案,既对标治理“内卷式”低价倾销,也将有正当理由降价的商品和服务纳入豁免之列,既着力阻击数据异化、算法侵权,亦未盲目禁用数字经济的技术工具。这样的立法尺度和法治思维,不仅彰显了价格立法的进步,也是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生动注脚——在释放市场活力的同时维系公平和秩序,在支持市场创新的同时守护公益和民生。
  以制度变革回应时代挑战和社会关切,是立法应有的使命和担当,此次价格法修改已为此作出了可贵努力。有理由期待,随着修法草案的不断完善,最终成型的新版价格法将成为进一步深化价格改革、捍卫公平竞争的法制基石,助推价值创造的良性循环,确保民生福祉的持续增进,并为其他领域的公共治理提供优良的立法样本。而这,也是价格法修改的现实意义和深远价值之所在。
  ● 责任编辑:高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