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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前海打造涉外法治新高地”系列报道之四
从前海出发 向世界提供规则 深圳国际仲裁院成为全球争议解决新坐标
在南海之滨、珠江口东岸,深圳前海这片国家级战略平台正加速构建中国涉外法治建设的新高地。作为这一进程中浓墨重彩的一笔,深圳国际仲裁院(SCIA)——改革开放后诞生的首家仲裁机构,用跨越40多年的探索实践与制度创新,为境内外企业提供独立、公正、创新的争议解决服务,成为前海打造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的闪亮名片。
从“第一家”到“跻身国际前列”
1983年,在广东省经济特区管理委员会和深圳市政府的共同推动下,深圳国际仲裁院应运而生。彼时,中国的商事法律体系仍处在建设初期,深圳国际仲裁院的设立本身即成为制度创新的重要标志。作为中国改革开放以来各省(区、市)设立的第一家仲裁机构、粤港澳地区第一家仲裁机构,深圳国际仲裁院自诞生起便肩负着开拓者的使命。
40多年来,深圳国际仲裁院充分发挥国际仲裁“跨境管辖案件、跨境适用法律、跨境执行裁决、跨境共享资源”的特殊优势,锐意改革,持续创新,积极推动中国仲裁的专业化、现代化和国际化,创造了率先聘请境外仲裁员、仲裁裁决率先获得境外法院承认和执行等中国国际仲裁历史上的多个“第一”。
如今,深圳国际仲裁院已连续三年年均受理案件金额超过千亿元。数据显示,2024年,深圳国际仲裁院新受理商事仲裁案件14518宗,创历史新高,总争议金额达1422.67亿元。全年新受理涉外商事仲裁案件总争议金额达510.39亿元。案件当事人覆盖范围扩展至143个国家和地区,同比上升45%,基本覆盖全球主要经济体。
尤其引人瞩目的是,2024年深圳国际仲裁院受理争议金额超1亿元的案件达158宗;10亿元以上的重大案件16宗,其中一宗标的额突破300亿元的超级案件,不仅刷新深圳国际仲裁院自身纪录,更创下亚洲仲裁机构有史以来受理案件金额之最。这些数字背后,是境内外当事人对深圳作为国际争议解决“首选地”的坚定认可。
据了解,深圳国际仲裁院在1984年推出首个仲裁员名册,15名仲裁员中就有8名来自港澳地区。自此,港澳法律界专业人士便通过担任理事、仲裁员、调解员、专家证人、代理人等多种身份,深度参与深圳国际仲裁院的治理和案件办理,成为粤港澳法治交流合作的桥梁和重要平台,在化解跨境纠纷、推动规则衔接、促进经贸合作方面发挥了关键作用。
随着国际化进程的不断深入,2025年深圳国际仲裁院理事会讨论通过的新一届仲裁员名册中,境外仲裁员数量已经增加到733名,来源国增加到129个,实现共建“一带一路”主要经贸伙伴国家全覆盖。2024年,共有338人次境外仲裁员实际参与案件审理。
2025年,美国伟凯律师事务所与伦敦玛丽女王大学联合发布的《2025年国际仲裁调查报告》,首次将深圳列为全球最受欢迎仲裁地之一,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同时跻身全球最受欢迎仲裁规则,标志着深圳仲裁从“借鉴国际规则”向“贡献中国方案”的历史性跨越。
这种跨越式发展并非偶然,而是建立在40多年不懈的制度改革、规则创新和持续深化的国际化基础之上。
制度先行、规则创新
提升核心竞争力
深圳国际仲裁院之所以能在全球仲裁体系中脱颖而出,关键在于其独特的治理结构。2012年11月,深圳市政府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制定特区政府规章《深圳国际仲裁院管理规定(试行)》,确立深圳国际仲裁院为实行独立法人治理的“法定机构”,这在中国内地仲裁机构中属于首创,在全球范围内亦是领先探索。为进一步巩固改革成果,2020年8月26日,在深圳经济特区建立40周年纪念日当天,深圳市人大常委会通过《深圳国际仲裁院条例》。作为首部以特定仲裁机构为对象的立法,该条例进一步完善了深圳国际仲裁院的法人治理机制,以特区法规的形式将特区国际仲裁的改革成果进一步法律化,在制度上巩固和强化特区国际仲裁的独立性和公信力。
在治理机制层面,《深圳国际仲裁院条例》规定,仲裁院实行以理事会为核心,决策、执行、监督有机统一的法人治理机制,赋予理事会决策权和监督权,并规定至少三分之一理事需来自港澳和海外。目前,深圳国际仲裁院理事会15名理事中有9名来自港澳和海外,覆盖全球8个法域。理事会对机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并对执行管理层进行监督,保障和增强了深圳特区国际仲裁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在制度安排上有效避免了中外当事人对地方保护、行政干预和内部人控制的顾虑。
在国际仲裁领域,规则不仅是程序的技术性文本,更是衡量仲裁机构公信力与专业度的重要标尺。深圳国际仲裁院的仲裁规则之所以能在国际仲裁调查报告中被法律界、工商界评选为“最受欢迎仲裁规则”,其背后是深圳国际仲裁院长期以来对其仲裁规则体系的持续打磨与创新适配。
对深圳国际仲裁院来说,持续以当事人为中心进行规则创新无疑是它的核心竞争力。2012年,深圳国际仲裁院推出新一版《仲裁规则》,最大亮点之一是解决了中国仲裁机构长期面临的国际规则冲突问题。当事人选择深圳国际仲裁院作为仲裁机构,同时想适用国际商会(ICC)、美国仲裁协会(AAA)或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等组织的仲裁规则,这在程序上容易引发争议。深圳国际仲裁院2012版规则创新性的安排使规则具备高度兼容性,更加有利于实现当事人意思自治。
在此基础上,深圳国际仲裁院于2016年、2019年相继推出两部关键规则指引:一是率先制定《关于适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的程序指引》,以香港为默认仲裁地,并将此作为东道国政府与外国投资者之间投资仲裁案件的适用规则,开创了中国受理投资仲裁的规则安排;二是推出《选择性复裁程序指引》,回应了复杂商事案件中当事人对“一裁终局”制度的审慎心理,首次在中国仲裁实务中引入有条件复裁机制,在尊重程序效率与保障程序正义之间找到了平衡,获得全球知名法律媒体《环球仲裁评论》(Global Arbitration Review, GAR)年度创新奖提名。
2019年,深圳国际仲裁院在香港设立首个境外国际仲裁机构——华南(香港)国际仲裁院(SCIAHK)。2022年5月1日施行的《华南(香港)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由SCIA理事会理事、SCIAHK董事局董事、著名国际仲裁专家Peter Malanczuk教授主笔,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为蓝本,融汇境内外仲裁最新实践,在框架设计方面极大地方便境外人士熟悉、理解和使用。同时,充分吸纳了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40多年来的创新经验,对于仲裁程序的期限、仲裁成本等作出了限制性规定,更好地满足市场主体对高效、低成本解决纠纷的需求。
至此,深圳国际仲裁院与华南(香港)国际仲裁院结合中国优势与国际惯例的“一国两制”下最佳选项,形成了“双城、双院、双法域、双法系、双规则、双名册”的“六双”特殊优势和跨法域差异互补的发展格局,为中外商事主体解决纠纷提供更多开放性选择。
此外,深圳国际仲裁院还在仲裁员选定的相关规则上进行人性化设计,创新多种首席仲裁员选定方式,包括“选择法”“排序法”“排除法”等,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最大限度将选定仲裁员的权利交给当事人。
规则的生命力在于实践。以深圳国际仲裁院受理的一宗涉外案件为例,一方当事人是中国东莞的公司,另一方当事人是加拿大公司,双方分别选定了一名来自中国内地和一名来自加拿大的仲裁员。在首席仲裁员的指定上,为充分考虑审理案件的公平性,由深圳国际仲裁院为双方指定了一名来自第三法域——香港的专家担任首席仲裁员,案件后续由三名来自不同法域的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全程使用英语审理案件,协助当事人高效化解纠纷。
中国特色多元解纷走向世界
在国际争议解决领域,仲裁、调解、谈判等不同方式如何有机融合,是衡量法治体系现代化的重要维度。根据《深圳国际仲裁院条例》,深圳国际仲裁院可以采取仲裁、调解、谈判促进、专家评审以及当事人约定或者请求的其他与仲裁有机衔接的方式。基于多年来的纠纷解决实践,深圳国际仲裁院探索建立了中国“HDR”(Harmonious Dispute Resolution)六大模式:SCIA调解+SCIA仲裁裁决,广交会调解+SCIA仲裁裁决,商会调解+SCIA仲裁裁决,境外调解+SCIA仲裁裁决,谈判促进+SCIA仲裁裁决,采取行业自律+行政监管+专业调解+商事仲裁“四位一体”资本市场纠纷解决创新机制。
同时,深圳国际仲裁院充分发挥“一国两制三法域”的特殊优势,建立“港澳调解+深圳仲裁”机制,在前海创设粤港澳商事调解联盟(现称粤港澳仲裁调解联盟,以下简称“联盟”),联动粤港澳三地18家主要商事调解机构,探索三地争议解决规则和机制的互认、共生、衔接与融合,促进跨境商事争议解决。
联盟曾受理一宗香港当事人之间的投资合作纠纷案件,该案历经多年协商、诉讼和行政方式都无法解决。当事人考虑到商业秘密、境外执行和长期合作关系等因素,共同向联盟提出调解申请,并指定深圳国际仲裁院调解中心受理此案,由香港专业人士担任调解员。经过七个小时的调解,双方当事人在深圳前海达成和解协议,并共同申请由深圳国际仲裁院作出仲裁裁决,为和解结果赋予强制执行力。这宗“港人港案港式调解案”,为粤港澳大湾区跨境商事争议解决提供了新的实践经验。
除了创新多元化纠纷解决模式,深圳国际仲裁院还在持续提升国际化水平,加速打造全球争议解决优选地。依托深圳前海的全球首座国际仲裁大厦,深圳国际仲裁院以合作方式引入硅谷国际仲裁调解中心(SVAMC)、亚洲国际仲裁中心(AIAC)、迪拜国际仲裁中心(DIAC)等共17家国际组织和世界知名仲裁调解机构。近年来,出访北美、中亚、东南亚、南非,参加加利福尼亚仲裁周、乌兹别克斯坦仲裁周、亚洲多元化争议解决周大会等,拜访当地企业、国际知名仲裁机构、头部律所,并举办多场规则路演等专业活动,进一步深化国际仲裁交流合作。2023年,深圳国际仲裁院正式启用其在新疆喀什设立的分院,一年多内受理案件争议金额达10.6亿元,广泛服务中亚、南亚、西亚国家和地区。今年,深圳国际仲裁院在新疆面向哈萨克斯坦的口岸城市,设立霍尔果斯片区代表处、阿拉山口市代表处、塔城代表处;在新疆帕米尔高原面向巴基斯坦的红其拉甫口岸和面向塔吉克斯坦的卡拉苏口岸,设立深圳国际仲裁院喀什分院咨询联络处,为中国企业“走出去”近距离提供法律支持,成为“一带一路”商事争议解决网络的重要节点。
回望发展历程,深圳国际仲裁院逐渐从深圳经济特区建设的产物,发展成为具有全球服务能力的争议解决机构。从治理结构的国际化,到“以当事人为中心”的规则创新,再到国际合作的“全链条延伸”,深圳国际仲裁院在改革开放的浪潮中,持续“先行先试”的魄力,不断用“中国方案”服务国际经贸往来。
深圳前海,这片“中国制度创新的试验田”,滋养了深圳国际仲裁院。 40余年栉风沐雨,深圳国际仲裁院不仅跻身全球领先仲裁机构之列,其发展轨迹更折射出中国建设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的不懈追求。深圳国际仲裁院所显现的,远不止专业仲裁,更是中国积极参与引领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的时代缩影。
● 责任编辑:曹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