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版文章标题:
“以法治之力守护中华文化瑰宝”系列报道之四
文化遗产数字化中的知识产权法治保障
随着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文化遗产在保护传承中实现数字化转型发展是文化传承与创新的重要手段。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深化文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适应信息技术迅猛发展新形势”。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保护好、传承好历史文化遗产是对历史负责、对人民负责”“要让文物说话,让历史说话,让文化说话”“要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加强古籍典藏的保护修复和综合利用”。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化遗产保护的一系列重要论述,为文化遗产的数字化发展提供了根本遵循。
文化遗产作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承载着历史记忆与集体智慧。保护文化遗产不仅是对历史的尊重,也是对未来的责任。但是受自然灾害、时间推移、人为损坏等影响,无论物质文化遗产还是非物质文化遗产都面临着损毁或失传的问题。文化遗产数字化在20世纪90年代正式起步,通过利用数字技术,将文化遗产的物质和非物质内容以数字形式保存、处理和传播,不仅包括了对文物、建筑、书籍等实体文化遗产的三维扫描、数字存档和虚拟展示,还涵盖了对传统技艺、习俗、口述历史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记录、数字化传播和传承创新。
然而,数字化技术赋能文化遗产保护和活态传承的同时,也带来了许多新的挑战和风险。如何通过知识产权制度实现对文化遗产数字化成果的全面保护尤为重要。
文化遗产数字化过程中的
知识产权问题
文化遗产数字化不仅是技术层面的创新,更是文化传承的时代命题。我国作为文化遗产大国,始终高度重视文化遗产数字化方面的法治建设。通过借鉴、吸收世界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理念和原则,并结合本国实际情况,我国已初步建立了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的法治保障体系。同时,我国知识产权事业也实现了跨越式发展。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将知识产权工作摆在了更加突出的位置,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顶层设计和法治保障。通过深化知识产权领域的各项改革,我国已经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发展之路,开始了从知识产权引进大国向知识产权创造大国转变的过程,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建立高效的知识产权综合管理体制”。完善的知识产权法治环境将为文化遗产数字化产业带来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现行的法律法规与政策为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提供了重要的制度支撑。但在文化遗产数字化的复杂过程中,知识产权法治既要保护数字化成果的权利主体利益,又要平衡文化遗产的公共性和社会价值,现行法律在权利主体确认、权利内容设置、利益分配等方面尚有需完善之处,知识产权综合管理体制方面仍待加强,保障文化遗产数字化的知识产权法治方式需进一步优化。
文化遗产数字化成果权利主体范围需要明确。文化遗产数字化过程涉及文化遗产传承人、数字化转换的技术提供者、政府部门以及进行二次创作的开发者等多方主体的参与。参与者各自的贡献和权利边界往往不够清晰,特别是当涉及集体创作时,权利的归属变得更加复杂。目前,法律对此尚未有明确规定。文化遗产本身可能源于特定族群或社区的集体创作,其原始权利主体难以确定。如何界定这些集体创作的文化遗产数字化成果的权利主体,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此外,数字化转换过程中的技术提供者和内容编辑者等,在数字化成果形成过程中投入了智力和物力劳动,其贡献和权益也需要在法律上得到清晰的界定。
文化遗产数字化成果权利内容设置亟须完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将数字化形式的作品纳入著作权保护范围。2020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更好地适应了数字化时代的著作权保护需求,通过明确数字化作品的法律地位和保护方式,推动了文化遗产数字化成果的著作权保护。此外,对于具有商业价值和创新性的数字化产品或服务,还可以通过专利权、商标权和地理标志等进行保护,从不同角度为文化遗产数字化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较为完整的体系。201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规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范围、传承方式和知识产权保护等内容,其中第13条和第44条明确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建档与知识产权保护。2019年,国家文物局在《博物馆馆藏资源著作权、商标权和品牌授权操作指引(试行)》中指出馆藏资源涵盖数字化馆藏资源,明确了文化遗产数字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制度导向。2024年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第17条规定了鼓励开展文物保护数字化工作,推进文物资源数字化采集和展示利用。从当前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可以看出,我国关于文化遗产数字化成果的规定大多为原则性规定,对权利内容的细化规定以及在产权界定和利益分配的针对性方面有待加强。
文化遗产数字化成果往往融合了文化价值、历史价值和艺术价值等多重元素,需要有专门的权利类型来保障其完整性、真实性和文化尊严。而现有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地理标志等传统权利类型,较难全面涵盖这些特殊权益,在一些具有宗教意义或民族象征意义的文化遗产数字化展示项目中,如何防止其被歪曲、滥用或过度商业化开发,法律尚未有明确规定。关于文化遗产数字化成果的认定标准也有待明确。使用人工智能技术生成的文化遗产数字化成果如何认定其独创性使其得到著作权保护、传统手工艺数字化设计中对传统图案的使用如何认定其创新性使其得到专利权保护、地理标志的使用如何认定其关联性等,现行法律未有明确界定。此外,在数字化传播过程中,较常出现复制和二次创作的情况,多方主体之间容易产生利益冲突,而文化遗产数字化成果的复制权、传播权、改编权等在行使范围、条件和限制方面的规定需更明确,以保障相关权利人合法权益。
文化遗产数字化知识产权综合管理体制有待健全。随着科技的快速发展和市场环境的不断变化,文化遗产数字化知识产权综合管理体制需要适应新的挑战,以确保其能够更加高效地发挥作用。目前,文化遗产数字化知识产权的保护尚未在大众心中形成普遍共识。在文化遗产数字化的知识产权管理和执法领域,尚未形成文化遗产数字化知识产权大保护工作格局,亟须完善协作机制以解决可能出现的监管空白或管理重复问题。
加强文化遗产数字化知识产权
法治保障
为促进文化遗产数字化的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应结合我国实际,通过完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综合利用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法治手段保障文化遗产的活态传承,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
文化遗产数字化成果的权利主体确认规则。文化遗产数字化成果的有效保护依靠权利主体的明确界定,而文化遗产的数字化使权利主体呈现了复合化特征,需要构建分层确权制度。文化遗产同时具备了公权和私权两种属性,不仅承载了一定的社会公共利益,同时也包含着个人、集体的利益,使得文化遗产的原始权利主体较难明确。因此,有必要对有确定的传承人和集体创作的文化遗产,在法律层面明确传承人和特定族群或社区的原始权利主体地位。在文化遗产数字化过程中,数字化转换的技术提供者、内容编辑者以及利用数字化成果的二次创作者等主体,在文化遗产数字化成果形成过程中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其法律地位和权益归属也需要在法律上得到清晰的界定,以保障文化遗产数字化创作者的合法权益,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应充分考虑文化遗产数字化成果权利人的诉求,通过确定、异议等标准和程序的制定,明确文化遗产数字化成果的权利主体。
文化遗产数字化成果的权利内容完善机制。在文化遗产数字化开发过程中完善权利内容的设置,关乎着文化遗产传承人、数字化转换的技术提供者、政府部门以及进行二次创作的开发者等各方利益主体的产权问题。应当划分好各方主体的权利边界,以更好地平衡各方利益。需进一步完善文化遗产数字化成果的著作人身权保障,确保参与文化遗产数字化创作和贡献的各方主体,都能在其成果上得到署名,以体现其对文化遗产保护的贡献。另外,建议对修改权加以限制,强化保护作品完整性,防止他人对文化遗产数字化成果进行歪曲、篡改,维护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文化尊严,避免因数字化处理而造成文化遗产的曲解或误用。建议细化文化遗产数字化成果的著作财产权内容,在传统的复制权、展览权、表演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基础上,通过补充性规定,扩展适合文化遗产数字化成果的权利内容,以保障创作者和投资者的经济利益,促进文化遗产数字化产业的发展。建议进一步明确文化遗产数字化成果的认定标准,为使用人工智能技术生成的文化遗产数字化成果、使用传统图案的传统手工艺数字化设计、地理标志等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提供更加明确的标准。
优化文化遗产数字化知识产权
综合管理体制
文化遗产数字化的知识产权综合管理能力不仅关乎每一个创新主体的切身利益,更是推动文化自信、社会进步和经济增长的关键动力。通过树立保护文化遗产数字化成果知识产权就是保护文化传承创新的理念,引导公众了解和尊重文化遗产,增强文化意识和文化自信,在全社会形成保护知识产权、促进全面创新的共识。通过完善文化遗产数字化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体系,确保文化遗产数字化成果知识产权能够有效管理和保护,激励创新、促进科技进步和文化繁荣。要创新知识产权保护机制、注重国际合作交流、强化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和市场监管、注重权利保护和公共利益的平衡。通过构建统一高效的文化遗产数字化知识产权行政管理和执法体制,提升文化遗产数字化成果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要建立统一的管理机构、制定统一的法律法规、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强化跨部门协调机制、提高执法人员的专业能力,实现在纵向上缩短知识产权管理链条,在横向上加强协同联动,在整体上提升管理效能,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信息的有效整合、执法的统一规范,为文化遗产数字化成果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和保护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将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有机结合,在对外开放中加大对文化遗产数字化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提升国家文化整体实力和竞争力、提高国际影响力。
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不仅是技术革新的必然选择,更是文化传承的时代命题,唯有通过知识产权法治创新,才能为文化遗产的活态传承和可持续发展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孙昊亮系西北政法大学党委委员、副校长,经济法学院教授;吴凯系西北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本文系最高人民法院2024年度司法研究重大课题“涉人工智能纠纷司法应对研究”(项目批准号:GFZDK2024B11-1)的成果。〕
● 责任编辑:黄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