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治之力守护中华文化瑰宝”系列报道之三

国家文化公园的制度依据、鲜明特色与多重价值

  国家文化公园建设是一项宏伟的文化工程,在制度的顶层设计上需要兼顾国家文化遗产的系统保护与合理利用、基础设施建设的整体设计与协同规划、国家文化标识的意象塑造与传承传播、国家文化形象的意义诠释与法治保障。


  国家文化公园制度的依据
  
  近年来,我国各地制定了近两百部公园建设相关的法规或规章,主要涉及“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城市公园”“生态公园”“地质公园”等。在我国的公园体系中,最为令人瞩目者,当属“国家公园”与“国家文化公园”。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将 “建立国家公园体制”作为重要内容,此后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意“北京长城国家公园体制试点区试点实施方案”。可见,长城最初是作为“国家公园”进入公园建设的视野。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国家公园”属于“自然保护地体系”;此后,长城作为“国家文化公园”从原有的“国家公园体系”中分离出来。2017年《关于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的意见》提出“规划建设一批国家文化公园”,2019年形成《长城、大运河、长征国家文化公园建设方案》,2020年《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增加了黄河国家文化公园,2021年原国家文化公园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正式通知启动长江国家文化公园建设。至此,我国“长城国家文化公园”“长征国家文化公园”“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黄河国家文化公园”“长江国家文化公园”五大国家文化公园体系已经基本形成,其范围覆盖了我国大陆地区所有省区市,成为“全球首创的超大型文化保护利用工程”。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建好用好国家文化公园”。我国国家文化公园建设的主要依据是相关政策性文件,黄河保护法第九十六条等条款对此亦有明确规定。此外,《贵州省长征国家文化公园条例》等50多部地方性法规,都明确提及“国家文化公园”建设或运营等问题,为我国国家文化公园建设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
  
  国家文化公园制度的特色
  
  有学者多用“文化线路”“线性文化遗产”“遗产廊道”等概念诠释国家文化公园。譬如,长征国家文化公园主要体现为红军长征路线及相关革命遗址、革命纪念馆、博物馆等,而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则主要体现为以中国大运河这个“文化线路”为历史基础的“线性文化遗产”。但黄河国家文化公园与长江国家文化公园的提出,则使我国国家文化公园具有更为宏大的地理分布格局与历史文化视野,其地位与价值已非“文化线路”等文化遗产学概念所能涵盖。我国的国家文化公园制度具有以下三个特色:
  第一,文化遗产系统保护的制度。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秉持敬畏历史、热爱文化之心,坚持保护第一、合理利用和最小干预原则,推动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和统一监管。这一重要论述,与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推动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构建中华文明标识体系”等重要部署一以贯之,阐明了我国加强国家文化公园等文化遗产系统保护的目标与原则。“国家文化公园”并非文物、博物馆、纪念馆、展览馆“点状分布”的简单相加或者汇总,而是在某一个历史文化的主题之下,依托历史文化遗址、纪念馆、展览馆形成的“文化遗产线路”而构建的“文化遗产带”。国家文化公园建设不仅需要加强文化遗产的系统保护、整体保护,而且需要通过公园“风景道”“步行道”及“自驾游路线”等相关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为人民使用公园提供便利。
  第二,文化遗产协同保护的制度。国家公园主要是以自然保护地为基础的国土空间管理体制机制,涉及我国近200万平方公里的自然保护地。国家公园制度的建立健全,需要充分考量区域协同治理问题。譬如,《福建省武夷山国家公园条例》与《江西省武夷山国家公园条例》的立法体例与内容几乎完全一致,都设置了第五章“闽赣协作”或“赣闽协作”。国家文化公园所涉及的省区市更甚于国家公园。譬如,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涉及八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黄河国家文化公园涉及九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长城国家文化公园、长征国家文化公园都涉及十五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长江国家文化公园涉及十三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因此,完善文化遗产保护的央地协同、区域协同制度,是国家文化公园建设与管理的重要课题之一。
  第三,国家重大文化工程的制度。《长城、大运河、长征国家文化公园建设方案》明确规定,“国家文化公园”的性质即“重大文化工程”与“公共文化载体”。实际上,因为黄河、长江、大运河属于重要的河流,沿线拥有重要的水利等交通基础设施,其意义和价值已经超出了文化遗产的范畴。譬如,黄河保护法第九十六条第1款即明确规定:“国家建设黄河国家文化公园,统筹利用文化遗产地以及博物馆、纪念馆、展览馆、教育基地、水工程等资源,综合运用信息化手段,系统展示黄河文化。”根据党的二十大“建好用好国家文化公园”的要求,国家文化公园制度建设需要兼顾公园规划区域内文化遗产等文化资源的保护、建设与利用,《贵州省长征国家文化公园条例》第五条明确要求“建立长征国家文化公园综合协调机制”,第六条则要求“省人民政府长征国家文化公园主管部门和市州人民政府负责落实综合协调机制的决策”“文化和旅游、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退役军人、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以及史志研究、档案等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这说明,作为国家重大文化工程,国家文化公园制度不仅需要设置公园主管机构,也需要积极构建综合协调机制,由各部门协同推进公园建设与管理、运营。
  
  国家文化公园制度的价值
  
  建立健全国家文化公园制度,直接目的在于为国家文化公园建设、管理和运营提供制度保障,深层价值则在于构建国家文化标识、传播国家文化形象、强化文化共同体意识等目标。
  第一,构建国家文化标识。《关于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的意见》明确提出:“规划建设一批国家文化公园,成为中华文化重要标识。”法律意义上的“标识”,本意为具有某种典型特征、可以用来区别其他事物的符号或者标记。现代文化遗产保护制度以保护文化遗产、促进文化发展为其重要功能,文化遗产标志、标识构建等成为其中重要的内容之一。国家文化公园建设旨在塑造中华文化标识,首先在于其代表着一种以国家为主体的“关于我们是谁、我们想要什么样的秩序”的战略叙事。譬如,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文物局联合印发的《长城保护总体规划》指出,长城“承载中华民族坚韧自强民族精神的价值”;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纲要》则明确指出,黄河“以百折不挠的磅礴气势塑造了中华民族自强不息的伟大品格,成为民族精神的重要象征”。我国所确立的五大国家文化公园,都是重要的中华文化标识,都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文化价值。
  第二,传播国家文化形象。构造中华文化标识的符号,是传播中国文化形象、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路径。譬如,2005年国家文物局正式宣布采用金沙“四鸟绕日”金饰图案作为“中国文化遗产标志”。国家文化公园作为中华民族精神的重要载体,其制度不仅涉及公园步道、自驾游路线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管理问题,也需要推动特定国家文化公园之精神内核的提炼,以积极构造“形象标志”等特定标识,同时建立健全国家文化公园标识的使用规则及其违法责任追究机制。
  第三,强化文化共同体意识。黄河与长江作为中华民族的母亲河,代表着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文化融合的重要品格。大运河横跨长江与黄河这两大中国古代文化与文明的核心线路,联结夏、商、楚、燕、齐、鲁等中国历史上举足轻重的文化区域。如果说这三大以水利为基础的国家文化公园展示了中华文明发源、成长与互动、融合的伟大历史,长城国家文化公园则承载着中华民族不畏强敌、自强不息、捍卫和平的文化精神。长征国家文化公园作为唯一以工农红军征战线路等革命文化为主题的国家文化公园,深刻体现了中国共产党“紧紧依靠人民群众,同人民群众生死相依、患难与共、艰苦奋斗等伟大精神”,也深刻展示了中国共产党作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忠实继承者和弘扬者”的伟大形象。五大国家文化公园各具特色,都承载着强化文化共同体意识等重要价值。这也是我国国家文化公园制度建设所承载的崇高价值。
  (作者系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文化和旅游研究院执行院长)
  ● 责任编辑:刘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