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治之力守护中华文化瑰宝”系列报道之二

扎实推进革命文物保护利用的立法实践

  革命文物承载党和人民英勇奋斗的历史,记载中国革命的伟大历程和感人事迹,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作,在地方考察时多次前往红色旧址、革命圣地、革命历史纪念场所。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加强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弘扬革命文化,传承红色基因,是全党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大工作力度,切实把革命文物保护好、管理好、运用好。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指出,必须增强文化自信,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弘扬革命文化,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扎实推进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国家层面专门立法,是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革命文物保护利用的重要论述、弘扬革命文化和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必然要求,更是坚定文化自信、推进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作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保障。
  
  革命文物保护利用立法的
  内在机理
  
  党和国家高度重视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作,为推进革命文物保护利用立法提供了坚实保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文物和文化遗产承载着中华民族的基因和血脉,是不可再生、不可替代的中华优秀文明资源。”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加大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力度”。革命文物是文物和文化遗产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出台了《教育部 国家文物局关于充分运用革命文物资源加强新时代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革命文物保护利用片区工作规划编制要求》《国家文物局 财政部关于加强新时代革命文物工作的通知》《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十四五”专项规划》《国家文物局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充分运用革命文物资源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意见》等一系列政策文件,为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作指明了方向。法治是革命文物保护中的关键一环。2024年11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二条新增“对与中国共产党各个历史时期重大事件、重要会议、重要人物和伟大建党精神等有关的文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保护”的内容,进一步加大了革命文物保护力度、夯实了革命文物保护工作的法律基础。新时代革命文物保护利用法治体系的构建应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革命文物保护利用的重要论述为指引,统筹好革命文物保护传承和发展利用的关系,更好发挥法治在革命文物保护利用领域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
  地方积极探索革命文物保护利用立法实践,为推进革命文物保护利用立法提供了经验借鉴。革命文物保护利用的法治化是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在革命文物保护利用方面的体现,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达到更高水平的必经之路。2018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施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程(2018-2022年)的意见》,明确提出鼓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制定革命文物保护地方性法规。截至2024年,全国27个省份、57个市陆续出台有关红色资源、革命文物、革命遗址遗迹的相关法规条例79部,河北省、陕西省、河南省、江西省、内蒙古自治区更是从省级层面制定了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地方性法规,聚焦革命文物认定、管理、利用和监督保障、法律责任等具体细节,有效推进了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作。湖南省怀化市以“小快灵”立法模式,立足怀化革命文物保护利用需求,出台《怀化市革命文物保护利用若干规定》,内容涵盖革命文物的概念、科技应用、人才培养、文旅融合、安全风险等级评估等。作为见证革命事迹、传承革命精神、弘扬革命文化的物质载体,挖掘好、阐释好革命文物的文化内涵,保护好、管理好、利用好革命文物,大力加强和展开革命文物的认定、分类、管理、保护、利用、监督等工作,将革命文物保护利用纳入法治化轨道,是新时代革命文物保护利用的“根本大计”。
  革命文物保护利用的现实需求,为推进革命文物保护利用立法提供了内在动力。我国革命文物数量庞大,据统计,全国登记的不可移动革命文物达3.6万多处、国有馆藏可移动革命文物超过100万件(套),革命博物馆、纪念馆超过1600家,迫切需要通过法律手段保障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作的顺利开展。实践中,我国尚未制定国家层面专门的革命文物保护法律法规,革命文物保护主要依据国家层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地方性革命文物保护立法。数字时代的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具有复杂性、冲突性,这些法律法规涉及革命文物保护的内容较少,针对性不够强,未能全面涵盖革命文物保护利用。此外,地方先行先试的分散性立法虽然取得一定成效,但仍存在革命文物时间界定不一致、对本地革命文物资源价值挖掘不充分、革命文物保护意识有待提高、部分革命文物存续状况急需改善、革命文物保护传承和合理利用有待平衡等问题。因此,有必要开展国家层面统一立法,对革命文物定义、保护利用等问题予以统一规范和合理引导,依法推动革命文物保护利用高质量发展。
  
  革命文物保护利用
  立法的具体路径
  
  明确革命文物保护利用的原则。一是坚持党的领导。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加强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这一要求不是空洞的、抽象的,要在各方面各环节落实和体现。”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作要强化政治引领,落实革命文物工作的政治责任和领导责任,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协调党政机关部门强化职能、凝聚合力,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逐渐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作格局。二是贯彻落实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新时代文物工作方针。坚持革命文物保护利用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加强革命文物与自然景观、非物质文化遗产等资源有效整合,促进革命文物保护利用与文化建设、旅游提质、乡村振兴、革命老区发展相结合,鼓励围绕革命人物或者革命历史事件,深入挖掘和准确提炼革命文物蕴含的历史价值和时代内涵,激发新时代革命文物工作的动力和活力。三是坚持科学保护、教育为重的原则。加强革命文物保护利用的科学规划,统筹抢救性保护和预防性保护、本体保护和周边保护、单点保护和集群保护,维护革命文物资源的历史真实性、风貌完整性、文化延续性。强化革命文物的教育功能,充分发挥革命文物在党史学习教育、革命传统教育、爱国主义教育中的重要作用,推动革命文物保护利用融入中小学教育、高校思政教育、干部教育,让红色基因、革命薪火代代相传。
  明确革命文物保护利用中的具体法律关系。第一,明确革命文物保护主体。根据文物保护法第十二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革命文物保护。建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革命文物保护工作,建立革命文物保护联席会议制度,协调推进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革命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并结合当地革命文物资源情况,制定革命文物保护利用专项规划,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革命文物保护工作。
  第二,厘清革命文物保护客体。明确革命文物的定义和范围是开展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作的前提。综观各地革命文物相关立法,革命文物的涵盖范围界定不尽相同,如何测算革命文物资源跨越的时间规定也不一致。未来,革命文物统一立法中建议通过概念界定明确革命文物认定标准:一是时间标准,革命文物时间范围应涵盖旧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即近代以来并延续至今;二是内容标准,包括中国人民抵御外来侵略、维护国家主权、捍卫民族独立、争取人民自由的英勇斗争;同时,涵盖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进行新民主主义革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的光荣历史;三是类型标准,只要在规定时间范围内具有相关性,彰显革命精神、继承革命文化的具有重要意义和史料价值的史迹、文献资料和代表性建筑等实物遗存,都应归属革命文物之列。
  第三,把握革命文物保护利用的主要内容。一是推进革命文物整体保护,持续开展革命文物资源普查,建设革命文物数据库,对列入各级革命文物名录的文物进行记录、整理、建档,明确片区革命文物连片保护、整体展示、融合发展的主题提炼、空间结构和项目布局,全面开展革命文物保护利用片区建设工程。二是深化革命文物系统研究,整合文物、党史、档案、地方志等方面力量,开展实物、文献、档案、史料和口述史征集与研究,深入推进实施革命文物价值研究、挖掘和阐释工程。三是加强革命文物展览科技应用。运用数字化等现代科技手段,创新传播方式,着力打造高质量精品展陈,对革命文物进行全景式、立体式、延伸式展示宣传,增强革命文物陈列展览的互动性和体验性。
  构建革命文物保护利用管理体系。革命文物认定是保护利用的前提。文物保护法规定文物认定的主体、标准和程序,由国务院规定并公布。实践中,主要由县级以上文物行政部门对普查中发现的文物予以认定。革命文物的认定可以参考这一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开展调查研究,收集相关资料,充分听取同级宣传、档案、党史和地方志等有关单位和专家意见后,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革命文物进行认定。
  革命文物名录建设是保护利用的基础。建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将认定的革命文物列入本级革命文物名录,对已列入名录的革命文物,因灭失、损毁等原因致使价值丧失、降低的,由将其列入名录的文物主管部门提出调整方案,依法动态更新名录。
  革命文物教育是保护利用的重要路径。革命文物是弘扬革命传统和革命文化、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激发爱国热情、振奋民族精神的生动教材。建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部门将革命文物传承纳入日常教学活动,开展传承弘扬革命精神的教育活动。鼓励革命旧址、革命纪念场馆与研究机构、高等院校共建富有特色的爱国主义教育、革命传统教育、党史教育基地,充分利用革命文物加强全社会革命文化教育,弘扬革命精神。
  社会参与机制是革命文物保护利用的内在动力。应当健全社会参与机制,调动社会力量参与革命文物保护工作积极性,鼓励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设立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公益基金,支持新闻媒体、社会公众对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开展监督,做到革命文物保护利用为了人民、依靠人民,成果由人民共享。
  日常巡查工作制度是革命文物安全的保障。建议文物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建立管理安全检查监督制度,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革命文物开展专项调查,建立革命文物安全风险档案,对革命文物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定期排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革命文物合理利用与融合发展是推动革命文物保护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坚持以文塑旅、以旅彰文,推进文化和旅游深度融合发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托本行政区域革命文物资源,因地制宜发展红色旅游,鼓励围绕革命人物或者革命历史事件,推动革命文物与农业、旅游业等有机结合,打造革命文物主题旅游经典景区和精品线路。
  完善革命文物保护利用法律责任。严格行政执法是革命文物得以有效保护利用的基石。建议利用无人机航拍和获取卫星影像成果相结合的现代数字技术、设备,建立革命文物保护动态监管信息系统,对在革命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实施损害革命文物安全、有损革命文物纪念环境和纪念氛围的行为进行动态跟踪监测。加大对不履行修缮义务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擅自迁移、拆除革命文物,刻划、涂污等破坏革命文物本体及其附属设施,非法使用革命文物保护资金等行为的整治和惩处力度,形成民事、行政、刑事责任“三责并举”的治理模式。
  202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积极稳妥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的指导意见》,要求检察机关在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等领域积极探索公益诉讼工作。2022年,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完善公益诉讼制度”。2024年修订的文物保护法增加人民检察院对文物保护的公益诉讼条款。将革命文物保护纳入检察公益诉讼监督范围,督促各主体履行保护职责,有利于促进革命文物保护与合理利用。应当明确检察机关针对不履行保护管理职责或故意破坏革命文物、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依法提起检察公益诉讼。同时,合理利用诉前检察建议,针对违法或不履职行为先行制发检察建议,督促相关主体依法履行保护监管职责。建议检察机关主动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建立信息共享、情况通报、会商研判、执行配合、责任追究等工作机制,共同破解保护难题。
  〔易玲系中南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南大学文化遗产研究院执行院长;石傲胜系中南大学文化遗产研究院助理研究员。本文系2024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文化遗产保护法律体系建设研究”(项目批准号:24&ZD219)的阶段性成果。〕
  ● 责任编辑:黄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