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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知识产权法治保障 实现种业科技自立自强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关心我国种业安全和发展,强调要下决心把民族种业搞上去,抓紧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优良品种,从源头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种子是农业的“芯片”,作为种业领域最重要的知识产权,植物新品种权保护是贯彻落实知识产权强国战略、建设农业强国的重要任务之一,也是关乎中国人“饭碗”的一件大事。2025年4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条例》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种业振兴和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全面衔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在植物新品种权的权利内容、保护期限、授权条件、审查程序等方面作出重大修订,对加强种业知识产权保护、激励育种原始创新具有重要意义,为深入实施种业振兴行动、加快实现种业科技自立自强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提高保护水平 提升保护实效
植物新品种权是目前唯一以有生命的植物品种为权利客体的知识产权。植物品种的生产、繁殖以获得该品种繁殖材料活体为前提,繁殖材料也很容易转化为收获材料,因此它需要比其他类型知识产权更复杂的权利结构,才能得到切实保护。《条例》充分结合植物新品种创新活动的特殊性,多维度提高保护水平,提升保护实效,形成对品种权全方位、全链条、长周期的保护。
拓展保护环节。《条例》将品种权保护环节由生产、繁殖、销售延伸到为繁殖而进行处理、许诺销售、进口、出口、储存,并明确为商业目的重复使用授权品种进行生产或者繁殖的另一品种构成侵权,为品种权人创造更多主张权利的机会,解决了过去品种权人只能等生产、繁殖、销售侵权行为确实发生后才能够主张权利的问题。例如,增加保护“为繁殖而进行处理”环节,使品种权人能及时制止侵权人对种子的加工、清洗、筛选、包衣等预处理行为;增加保护“许诺销售”环节,使品种权人能在繁殖材料被实际销售前制止侵权行为;增加保护“进口、出口”环节,使品种权人得以通过海关管控制止侵权行为,避免了侵权繁殖材料、收获材料出境或入境后难以维权的问题;增加保护“储存”环节,使品种权人得以控制种子加工、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出口等环节的关键连接点,也为品种权人通过行政执法途径维护品种权创造了便利。
扩大保护范围。《条例》将品种权保护范围由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扩大到收获材料,以解决过去侵权人将繁殖材料伪装成收获材料,品种权人难以举证维权的问题。例如,花卉等无性繁殖植物,本身既是繁殖材料,也是收获材料,侵权人利用其植株部分快速扩繁的,品种权人很难举证区分。在“三红蜜柚”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中,由于果实(收获材料)的籽粒、汁胞因无法稳定遗传品种特性而难以被认定为繁殖材料,导致品种权人对他人销售侵权植株果实的行为无法追责。将收获材料纳入保护范围,品种人便可对果实主张权利,有效切断了将非法获取繁殖材料用于规模化种植,通过销售果实获利,或利用果实进行非法繁殖的侵权链条。
延长保护期限。《条例》将木本、藤本植物的保护期限由20年延长到25年、其他植物由15年延长到20年,以解决过去因保护周期较短导致品种权人获得经济回报不足的问题,激励育种人对多年生植物的研发投入。例如一些乔木品种,需要十多年才能进入稳定生产阶段并带来经济收益,将其保护期限延长至25年,符合其生长周期和测试审查周期都较长的特点,使品种权人有更充分的时间从中获得经济回报。对于木本、藤本之外的植物,因生长周期一般短于木本、藤本植物,本次修订将这类植物的品种权保护期由15年延长到20年。
细化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
激励育种原始创新
“天下万物生于有,有生于无”。“有无相生”这一东方古老的智慧,揭示了原始创新与改进创新如同DNA般的双螺旋结构:原始创新为改进提供存在前提;改进创新为原始创新积累势能,二者在矛盾中共生、螺旋式上升,共同构成人类知识进步的完整链条。唯原始论、唯改进论均不可取。《条例》充分关注育种创新系统的必要平衡,在种子法的基础上细化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更好地激励育种主体转向原始创新,解决我国过去种业原始创新与修饰性创新的失衡问题。
重申原始创新和改进创新同样重要。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并不否定修饰性育种,修饰性育种可以申请品种权,也可以获得授权。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只是为原始品种权利人创设了一项“报酬请求权”。即,要求实质性派生品种的实施需取得原始品种权人许可。原始品种权人可通过许可获得报酬,建立与实质性派生品种的利益分享机制,解决了过去修饰性育种架空原始品种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使育种原始创新得到更有效的激励。
循序渐进地调整原始创新与改进创新的失衡问题。利益格局的重构需要缓冲,唯有尊重创新规律的分步分类改革,才能避免“休克疗法”式的系统崩溃。《条例》明确国家分类分步实施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确定并以目录形式公布具体实施范围,既落实了种子法有关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实施步骤和办法的要求,也充分考虑了育种创新生态系统的复杂和制度变革的“路径依赖”特性,最大程度降低了制度转型的摩擦成本。
强化制度创新的技术支撑。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能否有效落实,关键在于检测手段和检测技术的可靠性。《条例》明确了实质性派生品种主要依据分子检测、表型测试结果判定,必要时综合考虑育种方法、选育过程、亲缘关系等因素,并授权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制定判定指南,对检测事宜作出更详细的规定。同时要求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组建由育种、检测、测试、管理及法律等方面专家组成的专家库,为实施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提供专业支持。
完善授权条件 提升授权质量
品种权授权条件不完善、授权质量不高会导致低水平重复申请泛滥,稀释品种的创新价值,造成审查资源浪费和权利边界模糊,增加司法裁判成本,从而降低育种者创新动力,使品种权保护制度公信力和技术转化效率双重受损。《条例》通过多项措施完善品种权授权条件,提升授权质量,实现“优质授权、高效保护、创新激励”的良性循环。
完善品种权的授权范围。《条例》新增规定“违反法律,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生态环境的植物新品种,不授予品种权”,与品种权保护目录制形成呼应,界定了品种权的授权范围。这一做法既符合私权保护不得损害公共利益之宪法精神,也落实了生物安全法有关“防范和应对生物安全风险”的要求,并与种子法形成衔接,既符合生态文明建设要求,又有效引导了育种创新方向,从制度层面防范新品种推广可能引发的环境风险与社会隐患,是风险预防原则在品种权领域的创造性运用。这一修订也体现了《条例》从“技术中立”原则向“技术伦理审查”的转变,展示了品种权领域对技术中立原则的创新。
完善植物品种的新颖性判断标准。《条例》将“新颖性”的考察范围从“繁殖材料”扩展到“繁殖材料、收获材料”,解决了很多品种的收获材料,同时也是繁殖材料、难以区分的问题。将影响“新颖性”的行为从“经育种者许可销售”扩展到“经申请权人自行或者同意销售、推广”,明确了新颖性的判断以“育成品种的繁殖材料、收获材料未被销售、推广,或者经申请权人自行或者同意销售、推广未超过一定时间”为基本原则,解决了育种者不一定是申请权人,其行为不一定影响新颖性判断的问题,也填补了自行销售、推广造成育成品种普及应用之情形未被纳入新颖性影响因素的法律漏洞。《条例》还基于我国种子管理实践,增加了两种视为丧失新颖性的情形,规定经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据播种面积确认已经形成事实扩散的,以及农作物品种已审定或者登记两年以上未申请植物新品种的,视为已丧失新颖性。
加强授权品种的名称管理。《条例》增加规定损害他人在先权利、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使用的名称不得用于品种命名;要求不论授权品种的保护期是否届满,销售、推广应当使用授权名称;明确授权品种名称不符合命名规定的,责令更名,拒不更名的,宣告品种权无效。
优化审查程序 提升授权效率
效率是公平的助推器,而非对立面。更快的授权意味着创新成果更早进入市场。若审查程序低效,会导致权利确认延迟,实质上剥夺了育种者及时获益的权利,形成程序不公。品种权制度好比种业创新生态的“算法”,程序效率则是“算力”。算法落后(如法律不健全),算力再强也输出错误结果(如侵权泛滥);算力不足(程序低效),再先进的算法也无法运行(权利空转)。
《条例》从多个维度优化审查程序,提升授权效率,充分体现了植物新品种知识产权制度的工具理性,释放了制度活力。一是缩短初步审查期限,将品种权初步审查期限由6个月缩减为3个月(情况复杂的延长3个月)。二是明确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场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外国其他组织申请品种权,应当委托在中国依法设立的代理机构办理。三是将向境外申请品种权的登记部门,提级至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与种子法关于向境外提供种质资源的规定相衔接。四是增加宽展期制度,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而延误本条例规定或者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权利丧失的,可以向主管部门说明理由,请求恢复其权利。这些措施集中体现了效率承载正义、程序捍卫权利的品种权制度文明,为构建高标准品种权保护体系、促进种业科技成果跨境转化提供了重要支撑。
种业发展得益于技术和制度的创新,技术创新作为“生产力革命”的物质实践,制度创新作为“生产关系调适”的规则重构,二者构成种业治理的辩证螺旋。种业知识产权制度的本质是为创新建立可预期的秩序,通过清晰的法律规则、明确的权利边界、有力的侵权救济,确保育种者的智力创造得到公平回报,使育种者能够理性规划研发投入,形成稳定的创新生态。当前,生物育种技术带来的现代种业技术革命正在迅猛发展,这离不开种业知识产权制度的保驾护航。《条例》通过提升品种权的保护水平、完善品种权授权条件、优化品种审查程序等关键措施,夯实我国植物新品种知识产权保护的法治根基,以制度创新赋能技术创新,必将开创我国种业发展的新局面,提升我国农业科技创新水平,做强做大民族种业!
(作者系中国农业大学人文与发展学院副教授)
● 责任编辑:曹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