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食物观视角下的中国古代饮食法制述略

  2024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树立大农业观、大食物观,多渠道拓展食物来源,探索构建大食物监测统计体系。”大食物观作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内容,强调突破单一粮食供给的局限,统筹自然生态、生产技术与制度文化的系统性关联,其内核与中国古代以“食政”及“礼俗”为基础,融资源管理、生态适应、道德教化为一体的多维度法制体系深度契合。从大食物观视角重新审视这一体系,不仅可揭示传统社会如何通过制度设计实现食物资源的安全可持续供给,更能为当代全球粮食安全与饮食文化治理提供历史参照。
  
  一、“寓礼于食,食以体政”思想下饮食传统的形成
  从早期中国起,饮食就非惟关涉个体生活,更与国家生活息息相关。《尚书大传》云“八政何以先食?传曰:食者,万物之始,人事之本也。故八政先食”,《礼记·礼运》言“夫礼之初,始诸饮食”。在中国古代文明发展过程中,先民在向自然界获取饮食以得到物质上满足的同时,也构建起“食以体政”“寓礼于食”的政治传统。方国来宾宴飨、军戎践行犒赏、封侯任官嘉奖、氏族乡饮酒礼等政治性事项皆与饮食密切相关。其中所折射出的治政理念亦是中国古代文化精神的核心内容,并影响治政实践。古人不仅将饮食行为与国家治乱兴衰相关联,更以调鼎制羹之理论说执政为邦之道。《史记·周本纪》载武王灭商“发钜桥之粟,以振贫弱萌隶”,《大戴礼记·少闲》对“桀”的评价为“荒耽于酒,淫泆于乐,德昏政乱”。这些记载将统治者的饮食态度作为其个体德行的反映,进而说明其对治国理政的影响。又如《诗经》云:“亦有和羹,既戒既平”,晏子借周王调和五味制作羹汤之理论述治政之道,以求政通人和、天下得治。先秦思想家将日常饮食升华为治道实践,饮食之道即是治国之道。这种“寓礼于食,礼食一体”的思想也为后世“食为民本,食以安先”的饮食法制构建提供了强有力的思想基础。
  
  二、“食为民本,安为食先”理念下饮食法制的构建
  中国古代饮食制度承载着“食以体政,寓礼于食”的深厚内涵,不仅通过律法保障饮食安全,严惩危害行为,更以礼法结合的方式进行道德约束和诚信教育,以维护饮食安全并倡导饮食文化。其保障体系涵盖官方法规、制度典章、官民协作共治以及民间自治措施。随着生产力发展,饮食结构日益丰富,食品生产、加工、储存技术不断精进,饮食法制内涵也随之拓展。从早期聚焦于饮食卫生,逐步延伸至对有毒有害食品的处罚、餐饮业监管乃至对外饮食交流等领域。尽管中国古代饮食法制历经变迁,但“食为民本”的底色始终未改。
  早在文明初曙时期,先民即已萌生饮食卫生与粮食安全意识。考古发现,夏代已建造粮仓,旨在贮藏粮食并防止粮食霉变、污染。商代贵族进食方式与饮食用器皆有规制,不仅体现身份等级差异,亦有保障饮食洁净卫生之意。至西周,更设有如“内饔”职位,专司王室膳食卫生监督。春秋战国时期,粮食仓储成为各国施政重点,被司马光誉为“三代圣王之遗法”的常平仓制度滥觞于此。《管子·国蓄》阐述了通过调节谷物供需以平抑物价的理念,李悝在此基础上细化了常平仓的具体实施,体现了古代饮食立法中的“民本”思想与因时制宜的科学性。
  秦在一统天下后,也对粮食安全极为关注。其采用中央集中领导和地方分散管理的模式,县、乡设仓啬夫,中央内史统管粮食。粮食出入仓须由专员核验加封,详细提识,粮数与记录不符时,负责官吏须上报并对不足之数负责赔偿,照数补齐。这套严密的制度为后世粮食管理体制奠定了基石。汉末战乱后,西晋的短暂统一使得北方经济迎来复苏,但也出现了“豪人富商,挟轻资,蕴重积,以管其利”的现象。面对这种情况,晋武帝泰始四年立常平仓以稳定民食,同时实行“和市”政策调剂丰欠,并对粮商减免税收以平抑粮价。南北朝时期,南北政权对立虽影响贸易,但出于“食为民本”的理念,灾荒之年为稳定民生亦特许边境粮食贸易,并严厉打击囤积居奇、扰乱粮价者。
  隋唐五代时期,饮食的丰盛程度与多样性显著提升,对饮食安全的重视亦有所增加。《唐律疏议》有“以毒药药人”“造御膳有误”“监当主食有犯”等条目,对饮食不洁、有毒有害的情况制定了相应刑罚。饮食业的发展促进了饮食行业组织的形成以及饮食交易的繁荣,但也滋生了以次充好等欺诈行为。对此,唐律不仅规范度量衡以保障买卖公平,还规定商品价值需由官方机构“市司”确定,并制定食品准入制度,确保市场商品质量。隋唐五代中央政府鼓励粮食流通,同时严厉打击破坏粮食供应、哄抬粮价的行为。面对地方上的“闭粜”现象,朝廷屡加诏禁;遇谷价低迷则下令通过官方补贴调剂余缺,强调“以时出入,务在利人”。鉴于对外交往频繁,唐代亦发展出较为完善的粮食对外贸易法规。朝廷对胡商在粮食贸易上给予政策优惠,但交易种类、数量均需审批,并设立“互市监”保障交易安全。唐代涉外饮食管理与市场交易规范体系完备,其考量不仅在于维护市场公平,更兼顾外交关系、本土粮食安全等政治因素,所涉范围早已超越饮食本身。其诸多开创性的规定、制度与理念,对后世产生了深远而直接的影响,其制历宋元明清而不衰。
  
  三、和而不同,兼容并蓄,多元一体视域下饮食法制的融合
  中国幅员辽阔、民族众多,在漫长的饮食文化发展历程中,各民族文化相互交融,各自形成了独特的饮食习俗,由此也催生了一系列独具民族特色的饮食制度。少数民族政权在建立自身饮食法制时,一方面承袭中原王朝关于饮食安全、粮食储存、食品专卖等法律规范,另一方面则依据本民族的传统与特点因时因地创制体现民族特色的法律规范。
  对农牧业的重视是少数民族政权饮食法制的显著特征。辽圣宗时期曾颁布多项诏令以保护农业生产。《辽史·食货志》载“禁诸军官非时畋牧妨农”,“年谷不登,发仓以贷,田园芜废者,则给牛、种以助之”。西夏政权亦将畜牧业置于重要地位,《天盛律令》第十九卷中,共十三门七十八条,内容几乎全部涉及畜牧业管理,并严格限制宰杀牲畜。这种对畜牧资源的保护政策在元代亦有所体现。忽必烈曾多次下令禁止屠杀羊羔和母羊,至元十六年(公元1279年)更颁布“禁回回抹杀羊”的禁令。然而,这些禁令引发了蒙古游牧传统与伊斯兰饮食文化间的冲突,而后愈演愈烈。其影响范围从饮食习俗层面逐渐扩大到边民生计和财政税收,最终迫使忽必烈取消禁令。
  清代的饮食文化与制度则呈现出“一体多元”的特征。其多元性体现在立法的因地制宜与因俗而治,而这种多元性又始终受制于清王朝政治态度的约束。例如,清律规定盗窃蒙古畜产较一般的“盗马牛畜产”处罚更重。又如,康熙四十八年曾谕令要求喇嘛在佛教节日必须斋戒食素。再如,在清代少数民族中,以牛肉为食的现象较为普遍。牛肉不仅是日常的食物来源,也与婚俗、丧俗、祭祀等民俗密切相关。尽管如此,康熙、乾隆、道光年间都有颁布禁令严禁私宰牛。

  综观中国古代多民族政权的实践,其饮食制度展现了多元治理智慧。无论是少数民族政权对中原王朝相关制度的吸收与发展,还是各政权在尊重习俗与中央干预之间的姿态游移,都反映饮食安全规范及制度设计在资源管控、文化认同与统治秩序间寻求平衡。虽然不同民族关涉饮食的文化习俗与法律制度各具特色,但在保障饮食安全、秉持食为民本等理念方面有着共同的追求。


  四、中国古代传统饮食法制的史鉴价值
  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粮食安全,多次强调“悠悠万事、吃饭为大”“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是一个永恒课题”,并深刻指出“粮食安全是‘国之大者’”。大食物观视角下,中国传统的饮食法制不仅涵盖食品卫生安全,更系统性地规制了食品生产、交易、仓储、赋税等关键环节,展现出科学严谨的制度构建。这些制度直接关乎食品与粮食安全,在总体国家安全中发挥着基础性和首要性的支撑作用。值得注意的是,大食物观作为当代关于饮食安全与国家安全的重要理论,其关注的核心议题与中国传统饮食法制所聚焦的问题高度契合。同时,传统饮食法制所呈现的治理模式与理念,亦可为当下构建饮食安全与国家安全的法治化保障体系提供历史镜鉴。
  (一)传统治理模式对现代食品安全法治的启示
  中国传统饮食法制所践行的“以民为本,德法共治”的治理模式,为大食物观视角下饮食安全法治化建设提供了重要的历史参照。历代饮食规范秉承食为民本的理念,围绕饮食安全、市场监管、粮食储备、灾荒救济等领域建立起较为完备的法律制度体系,其治理智慧不仅体现在制度层面,更在于“寓礼于食”理念的实践,即历代朝廷高度注重道德教化与法律规范的系统协调作用。这种模式一方面致力于将国家法所承载的价值理念内化为民众的道德自觉,另一方面则借助乡俗、习惯等民间法形式调节社会行为,共同保障法律的有效实施。当前,我国虽已颁布食品安全法、粮食安全保障法、反食品浪费法等法律法规,但法律实效的充分实现,根本上依赖于公众对法律规范内在价值理念的认同。例如反食品浪费法所倡导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以及粮食安全保障法所强调的“粮食安全意识”以及“爱惜粮食、节约粮食”等理念,难以单纯依靠强制性规范达成,更有赖于通过道德倡导实现规范理念的内化于心。
  “以民为本,德法共治”的治理模式,实际上是将民众视为饮食安全法治化进程中的重要参与主体。中国古代饮食法制多以官府为主导,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治理主体呈现出多元化趋势,例如,隋唐时期工商行会在食品安全监管中起着重要作用。在当代语境下,食品安全法第3条明确规定了“社会共治”这一食品安全工作的原则,同样意味着治理主体的多元化。“共治”的内涵要求政府、食品生产经营者及消费者等主体在食品安全领域各负其责:政府需持续完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体系,明晰监管职责,强化协同机制,实施全链条监管,加强宣传教育,切实保障人民健康与生命安全;食品生产经营者除遵守法律法规外,应自觉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并积极落实整改。法律规范的实体内容虽侧重保护消费者权益,但无论是生产经营者的守法义务还是消费者对权利的行使,本质上皆是法律实施的具体形态。法律的有效实施不仅需要国家强制力的保障,更仰赖公民守法意识的自觉养成,后者正是道德教化的核心功能所在。这一逻辑在反食品浪费与粮食安全保障领域表现得尤为突出。
  (二)传统饮食法制理念作为现代立法的法理资源
  传统饮食法制中蕴含的思想理念通过现代性阐释与创造性转化,仍可为当下的法治实践提供司法智慧。例如大食物观下饮食安全法治化保障的核心问题之一,在于厘清国家权力介入公民生存安全保障的边界与程度。这既涉及国家对民众饮食安全的基础性保障义务,也涉及对弱势群体实施特殊救济与保障的尺度。前者需要明确国家保障义务的履行限度,后者则亟待厘清公权救济的责任边界。对此,传统饮食法制中关于饮食保障、灾荒救济等内容仍具有借鉴价值。再如,传统节俭禁奢理念经过现代诠释也可为反浪费立法提供历史正当性证成。尽管消费者对其购买的食品享有处置自由,但粮食安全在国家安全中的基础性地位以及资源的共享共有属性,决定了粮食消费中过度的自由必须受到法律约束。中国古代所倡导的黜奢崇俭理念在此语境下,为立法限制浪费提供了法理基础。
  在构建民族地区的饮食法制时,传统饮食法制中的民族融合路径同样值得借鉴。少数民族饮食文化植根于特定族群的生产生活方式,经历了完整的文化生命周期演进。这种非制度化的规范形态与少数民族成员的日常生活经验保持着高度同构关系。中国历史上对于少数民族饮食的规范与调整实际上也参与了少数民族饮食文化的形成过程。是故对传统理念的借鉴,实际上也是对经由传统形成的而表现于当下的少数民族饮食文化的尊重。在立法与司法实践中,国家法律对少数民族的饮食习俗,乃至粮食生产中的耕作习惯、耕作方式等方面的尊重与保护,都是大食物观下保障粮食安全与饮食文化多样性的应然要求。
  中国历代饮食制度的嬗变,其实质是古代人民在生存资源、文化认同与统治秩序间寻求平衡的治理实践史。此过程既彰显农业社会下对自然资源的敬畏与适应,又通过立法交融将饮食安全、节俭禁奢等意识观念上升为社会规范,更在多民族交融中调和差异,实现了文化认同与统治秩序的平衡。现代大食物观强调食物来源多元化与安全保障,实则与古代智慧形成历史呼应。古代饮食之制所呈现的对农业生态的适应、对饮食风险的防控,以及对多元饮食文化的包容,都极具现代价值。不过,传统制度依托等级社会的权力支配,而现代治理需转向公平性、可持续性与全球化视野。如何在保障粮食安全的同时避免资源垄断,如何在守护饮食文化多样性中促进技术革新,仍需从历史经验中提炼中国特色的治理智慧。
  (张晋藩系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李景怡系中国政法大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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