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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法制文明的长安遗存
古长安(今陕西省西安市及周边)是周秦汉唐时期的政治、经济和文化中心,承载了丰富的法制文明遗产。例如商鞅变法徙木立信发生地栎阳城遗址、具有酷吏与廉吏双重特质的西汉御史大夫张汤之墓、实践春秋决狱的西汉儒家大师董仲舒之墓、反映隋唐礼制的圜丘(天坛)遗址、主持编纂《唐律疏议》的长孙无忌之墓、反映中唐监察工作并记录唐御史台内设佛堂史实的西安碑林《御史台精舍碑》、最早的成文民间自治规范《吕氏乡约》作者“蓝田四吕”简介碑、民间法信仰的重要载体长安王曲十三省总城隍庙、晚清律学的集大成者薛允升之墓等。
这些遗存不仅是中华法制文明发展的重要见证,也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实物载体,比较完整地呈现了中华法系的演进脉络,如同一部立体的史书。古长安遗存为当代法治发展提供借鉴,为国家治理注入智慧。遗存具象化地呈现了中华法系的部分特点。例如,强调法律权威和严肃性,融合天理国法人情,德法共治,强化吏治廉政,重视并维护家庭伦理,基层治理和自治实践的和谐导向。中华文脉绵延繁盛、中华文明历久弥新。建设当代中国法治,要实现中华法制文明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构建中国法治的文化自信和自主知识体系,应当做好制度的传承和创新。
商鞅变法徙木立信发生地
栎阳城遗址
栎阳城遗址是秦汉栎阳都城和栎阳县县治所在地,位于现陕西省西安市阎良区武屯镇东北的古城屯、御宝村。秦献公二年至秦孝公十二年(公元前383至前350年)栎阳为秦国都城,秦孝公在此任用商鞅变法。栎阳城遗址2001年被列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并入选2017年度全国十大考古新发现。
徙木立信的故事发生在公元前356年,被《史记·商君列传》记载。商鞅确定变法的命令之后,“令既具,未布,恐民之不信,已乃立三丈之木于国都市南门,募民有能徙置北门者予十金。民怪之,莫敢徙。复曰:‘能徙者予五十金。’有一人徙之,辄予五十金,以明不欺。卒下令。”诚信是治国理政的重要原则,历代引用该典故强调“言必信、行必果”。王安石在七律《商鞅》中写道:“自古驱民在信诚,一言为重百金轻。今人未可非商鞅,商鞅能令政必行。”毛泽东少年时代曾写作《商鞅徙木立信论》一文,提出为政者要取信于民,法律、政策必须以民为本。
徙木立信的意义,一是强调政权要有公信力。公信力是政权的基础。政权机关以诚信示人,人民群众以遵守法令回应,只有政权机关守信,人民才会服从。二是强调法律权威和严肃性。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的权威来自严格执行。三是重大法律改革应当由易到难,以具体的行动快速赢得群众支持,激发群众参与的热情,营造好舆论氛围。
具有酷吏与廉吏双重特质的
西汉御史大夫张汤之墓
2002年,在西北政法大学长安校区修建过程中,西安市文物部门在校区探查发现张汤墓。学校后在墓葬遗址上修建考古发掘纪念碑、张汤墓遗址陈列馆和廉亭。
张汤在汉武帝时期曾任廷尉、御史大夫等国家最高司法、监察职务。张汤对西汉立法、司法有较大影响。例如,制定宫廷警卫方面的《越宫律》二十七篇,办理过陈皇后巫蛊案、三王(淮南王、衡山王、江都王)谋反案等大案。张汤被写入《史记·酷吏列传》。
张汤也是廉吏。《史记》谈到张汤死后“家产直不过五百金,皆所得奉赐,无他业”“其廉者足以为仪表”。陈列馆外的廉洁石上,由时任校领导题写《廉亭记》,提到了张汤对当代的启示:“政事兴亡,惟廉弥珍;刑忌苛酷,罚贵公允”。
实践春秋决狱的西汉儒家大师
董仲舒之墓
董仲舒是西汉著名思想家,被尊为儒学大师,他曾就天人关系问题向汉武帝三次建议,史称“天人三策”。董仲舒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等治国方略,以及“大一统”“天人感应”“三纲五常”等学说,继承并发展先秦儒家思想,将春秋公羊学同阴阳五行学说相结合形成汉代儒学。
目前史学界对董仲舒墓的地址有三种判断:一是认为在唐长安城常乐坊街之东的虾蟆陵,现西安交通大学兴庆校区的西安交通大学医院南侧;二是在明嘉靖三年(1524年)陕西巡抚王珝等人设立的董子祠内,现西安碑林附近和平门内西北角的下马陵陕西省军区西安市第四干休所内;三是通说,认为陪葬于汉武帝茂陵,现陕西兴平市汉武帝茂陵陵冢的东北侧,道常村的地界内茂陵7号陪葬墓,当地人俗称“次冢”的封土堆。墓冢为长方形,上小下大,顶不平,为夯土所筑。现今保留有14.30米高的封土,南北长71米,东西宽30米,占地面积2130平方米。据《汉书·董仲舒传》记载,董氏年老以寿终于家,家徙茂陵。《茂陵志》援引《兴平县乡土志》所载:“胶西王相董仲舒墓,在兴平市东兆二十里,墓侧有策村,以‘天人三策’故也,村人皆姓董。”
《后汉书·应劭传》记载:“故胶西相董仲舒老病致仕,朝廷每有政议,数遣廷尉张汤亲至陋巷,问其得失,于是作春秋决狱二百三十二事。”董仲舒实践春秋决狱(又称“经义决狱”),主张当遇到疑难案件时,以儒家经典特别是《公羊春秋》的微言大义作为审判案件的主要依据。这种做法的特点是强调犯罪人的主观动机即“原心定罪”。从春秋决狱的232个案例中现存的6个来看,大多和家庭伦理关系如父子相隐免于刑罚、为父报仇杀人可减罪,以及君臣关系等有关。春秋决狱是法律儒家化的重要步骤和环节,也是中华法系形成过程中的标志性事件。
反映隋唐礼制的
圜丘(天坛)遗址
圜丘是中国现存最早的皇帝举行祭天礼仪的建筑遗址,建于隋开皇十年(590年),沿用至唐龙纪元年(889年),共使用了近300年之久。现位于隋唐长安城明德门东侧950米处西安市雁塔区天坛路与雁展路之间。按照当时礼仪制度规定,每年正月上辛、孟夏和冬至,隋朝两位皇帝和唐代19位皇帝(除顺宗、哀宗外)都在此祀天,新皇帝登基也要来此祭祀。
礼与法的融合是隋唐法制的基本原则。《唐律疏议》开篇提到:“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唐律疏议》中,礼仪规范如祭祀、服饰等通过法律强制执行。官员审案要兼顾天理、国法、人情。自周代起确立的天命观认为“天子”是“天”在人间的代理人。皇帝祭天这个授命于天的礼制,强调“君权神授”的政治合法性,强化“天命在我”的权威以巩固统治,也是政权更迭的象征,同时有沟通天人、祈福禳灾、消弭灾异的功能。
主持编纂《唐律疏议》的
长孙无忌之墓
长孙无忌之墓位于陕西省咸阳市永寿县渠子乡永寿坊村,墓为圆锥形,墓碑现已遗失。永寿坊村民建单檐六角亭,亭内设赑屃所驮碑,碑文是关于长孙无忌的介绍。长孙无忌的墓现国内有数处,但史书记载其迁葬并陪葬昭陵旁。1986年该墓被确定为陕西省文物保护单位。
长孙无忌(约597年-659年),是唐初政治家、法学家,唐太宗长孙皇后之兄,也是凌烟阁二十四功臣之一。唐高宗永徽年间,长孙无忌受命主持修订律法,以唐太宗时期的《贞观律》为基础,组织编纂和完善唐代法典《永徽律》。为统一法律解释、避免司法适用中的歧义,他还组织对律文逐条注释,形成《律疏》,与《永徽律》合称《唐律疏议》。《唐律疏议》是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和古代法典编纂的巅峰之作。日本《大宝律令》、朝鲜《高丽律》均借鉴《唐律疏议》。
反映中唐监察工作
并记录唐御史台内设佛堂史实的西安碑林《御史台精舍碑》
《御史台精舍碑》现存西安碑林博物馆。碑文由崔湜在武周时期任殿中侍御史时撰写,唐玄宗时殿中侍御史、隶书名家梁升卿于开元十一年(公元723年)书丹,名匠赵礼镌刻。御史台建立于西汉哀帝元寿二年(公元前1年),行使监察权。唐初改革授予御史台司法权,使其职能兼具监察和司法。汉之后,把僧徒居住或讲学说道的地方称精舍。
碑文共两部分,一是散文部分的序文,一是韵文部分的铭文。碑文的序文部分主要记述建立精舍的源起和功用、精舍的建造情形。御史台精舍由御史台官员自费捐资建造,目的是依靠佛法“导引众生”。铭文主要是表劝诫、进善言。碑阴、碑额及两侧全刻有楷书题名,这是先后做过御史的七百余人的姓名,其中有王维、颜真卿等名人。
通过碑文可知,唐朝在御史台中不仅设置台狱,而且于台狱之内又置佛堂,该史料填补新旧《唐书》的空白。贞观二十二年(公元648年)御史台开始设台狱,后扩大到御史台下设的台院、殿院、察院,均有牢狱,有权刑讯罪犯。
关于监狱内设有精舍,法学界有不同解读。通说认为,这反映了佛教思想对唐代法制的重要影响,即用佛教经义感化罪犯、预防犯罪。但近年来也有新说认为,武则天晚年,御史台官员在戾气甚重的政治环境中设立精舍,主要是为自己祈福求安,寻找心理寄托。
最早的成文民间自治规范
《吕氏乡约》
北宋时期,吕氏兄弟四人吕大忠、吕大防、吕大钧、吕大临皆进士及第,被后世称为“蓝田四吕”。“四吕”的简介碑位于蓝田三里镇乔村。吕大钧(1031年-1087年),字和叔,陕西蓝田人,师从张载,是关学学派代表人物之一。他强调将儒家礼教推广至民间,以推行乡约、教化乡民为己任,被称为“中国乡村自治之父”。
吕大钧于1076年(北宋熙宁九年)制定《吕氏乡约》,其兄弟等人参与制定或推广。《吕氏乡约》以“德业相劝、过失相规、礼俗相交、患难相恤”为框架,细化具体行为规范,构建了一套完整的乡村治理体系,并以非官方力量组织乡村治理,既强调道德教化,又通过具体制度保障实施。如设立“约正”主持事务,每月召开集会评议善行过失,通过公开表扬、罚钱甚至除名等方式落实奖惩。《吕氏乡约》之文目前保留在嘉靖修《蓝田县志》《宋元学案》《关学宗传》和民国《续修蓝田县志》等书中。《吕氏乡约》开中国乡村自治规范之先河,后经朱熹、王阳明等修订、推广,成为明清乡约制度的模板和近代乡村建设运动的先声,在今天对自治、法治、德治“三治”融合的基层治理建设仍具有借鉴意义。
民间法信仰的重要载体
十三省总城隍庙
十三省总城隍庙始建于汉代,明代时被朝廷封为统领陕西等十三省的总城隍庙,是全国最高级别的城隍庙。原庙1938年初拆建为中央陆军军官学校(黄埔军校)第七分校,现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国防科技大学信息通信学院西安校区的教学区。上世纪80年代王曲街办龙寨村村民捐资移址重建城隍庙。该城隍庙祭祀及庙会被列入陕西省首批非遗名录,每年农历二月初八日举办的祭祀仪式颇具特色,最多时有40万人参加。
城隍庙在中国传统社会治理中扮演了多重角色,既是信仰空间,也是民间规范实践的载体。明清时期城隍神由皇帝敕封,城隍信仰被纳入国家祀典,官方通过城隍庙的祭祀活动推行神道设教,间接承认民间法的合法性。地方官到任时需祭拜城隍,象征阴阳共治,体现民间法与官方法在治理层面的互补:一是道德教化和行为规训。城隍神被民间视为阴间负责监察百姓善恶、惩恶扬善的官员。这种信仰通过祭祀活动传递善恶有报的伦理观念,形成一种超自然威慑力,强化民众对道德规范的遵守。在文化记忆中传承规范,城隍庙通过节庆活动例如“城隍出巡”等再现审判恶鬼、奖善罚恶的场景,将伦理规范融入集体记忆。明清时期,许多地方将乡规民约刻碑立于城隍庙内,借助神灵权威增强其合法性。在一些案件中,地方官还会借助城隍庙的“冥判”传说威慑罪犯。二是调解纠纷。城隍庙常作为民间纠纷调解的场所。民众在争议无法通过宗族或里甲解决时,会到城隍庙“赌咒发誓”,通过神灵见证达成和解。城隍庙的庙会、祭祀活动往往由地方乡绅或行会组织,这些活动也是社区资源分配、公共事务协商的场合。部分城隍庙与行业组织结合成为行会制定行业规范的场所,例如商人供奉城隍为行业保护神。三是身份认同。城隍庙祭祀圈往往与特定地域重合,强化民众的地域归属感。通过共同参与庙会、祭祀等活动,不同阶层、职业的群体形成共同体。城隍庙作为民间法的实践场域,通过信仰权威、社区自治和文化仪式,构建了一套非正式的规范体系,弥补了国家法的不足,实现了道德教化、纠纷解决和社会整合的功能。目前,城隍庙作为文化符号,仍承载着民间法的智慧,对基层治理具有借鉴意义。
晚清律学的集大成者薛允升之墓
薛允升之墓位于薛氏家乡现西安市西咸新区沣东新城马务村。该墓现存神道碑和两个残存的单斗石桅杆残件。薛氏后人将神道碑移至村西头并加盖碑楼,碑文铭刻“皇清赐进士出身诰授光禄大夫紫禁城内骑马重赴鹿鸣筵宴刑部尚书长安薛公神道碑”字样。墓碑西北方向25米麦田中有约3.5米高,直径约40厘米粗的石桅杆,杆顶上有笔形刻花顶,2.5米处有一环扣立柱的方形斗。立柱西4米处南北向卧有四根长方形石础,即墓冢所在地。
薛允升(1820-1901年),字克猷,号云阶,进士出身,历任山西按察使、山东布政使、署漕运总督、刑部右侍郎、刑部尚书等职。他在刑部任职近四十年,被认为是能吏、廉吏,获得刑部上下的认可。吉同均《薛赵二大司寇合传》中提到,薛氏在担任刑部侍郎时,“凡各司呈划稿件或请派差,先让薛堂主持先划,俗谓之开堂。如薛堂未划稿,诸公不肯先署,固由诸公虚心让贤,而云阶之法律精通,令人佩服,亦可见矣”。他参与同治九年(1870年)《大清律例》的修例,平反“吕二落水案”“江宁周五杀朱彪”等冤案,光绪年间因依法公允处理“太监拒捕杀人案”,得罪慈禧太后和李莲英,后被构陷罢去尚书之职连降三级。光绪二十四年(1898年)辞官回家。庚子之乱后,被召再次出任刑部尚书,1901年秋季扈驾回銮,行至河南开封,溘然去世。
薛允升在长期司法实践中,对汉唐明清各代法律进行深入缜密的比较研究,撰有《汉律辑存》《汉律决事比》《唐明律合编》《服制备考》《读例存疑》等著作,为中国古代律学研究及司法实践提供宝贵经验,作出卓越贡献。其中《唐明律合编》是我国古代第一部比较法著作。光绪二十九年(1903年)刑部上奏折盛赞他:“故尚书薛允升,久官刑曹,究心法律,耄而好学,著述等身,比之古来名法专家,有过之无不及也。”薛允升遗著《读例存疑》经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交律例馆出版,沈家本在序中评价薛氏:“律学深邃,所谓今之名法专家也”“该故尚书生前所著各书,具有精意,均属可传”。薛允升特别重视乡谊,长期奖掖后学,注重培养指导和提携司法人才,在他的影响下,当时刑部官员律学研究蔚然成风,出版了许多佳作,也逐渐形成了和豫派并立的陕派律学,被后世誉为陕派律学的奠基人和开创者。
(作者系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教授、枫桥经验与社会治理研究院执行院长)
● 责任编辑:黄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