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助力低空经济腾飞”系列报道之七

加强低空经济知识产权保护 护航低空经济安全健康发展

  2025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推动商业航天、低空经济、深海科技等新兴产业安全健康发展”。保障低空经济安全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之一是加强低空经济知识产权保护。低空经济作为新质生产力的典型代表,创新是其显著特点,既包括技术和业态模式层面的创新,也包括管理和制度层面的创新,对知识产权保护有着更高要求。当前低空经济发展面临专利壁垒、商标权抢注、版权冲突、商业秘密泄露等知识产权问题。需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关系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等重要论述,通过完善顶层设计、强化法律制度供给、加强立法执法司法保障,建立健全低空经济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为低空经济在法治轨道上安全健康发展提供保障。


  低空经济知识产权保护的现实需求
  
  低空经济是一种科技含量高、创新要素密集的新兴产业,广泛覆盖飞控系统、通信协议、基础设施、大数据、自动驾驶算法等领域,其发展面临比传统产业更加复杂和多元的知识产权风险,低空经济知识产权保护具有现实紧迫性。
  专利方面。低空经济产业链长,参与主体多,技术领域交叉庞杂,集成信息技术、自动化技术、物联网技术、人工智能等各类高精尖技术,易导致技术成果归属不清、专利重复申请、专利权属纠纷问题。低空经济涉及的技术迭代速度快,专利认定规则、标准与布局存在一定的滞后性,加之全球不同国家和地区对于专利认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不同,可能遭遇专利壁垒的风险。如欧洲航空安全局曾要求中国某电动垂直起降飞行器企业追加3000小时欧洲本土测试数据,美国专利局曾驳回中国多项电动垂直起降飞行器的核心专利申请。
  商标方面。低空经济市场的不断发展壮大,使得低空经济的品牌名称、企业标志和产品包装价值日益凸显。有的企业为抢占商标注册先机,通过假冒或盗用其他企业商标的方式恶意注册商标,扰乱公平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品牌方声誉、侵害消费者权益。在低空经济产业链中,还存在技术改装而引发的商标侵权。如2024年,国内某公司在购买数架国外进口的有人驾驶直升机后,重新配备具有自主产权的飞行控制系统和传感器,将有人直升机改装为无人驾驶直升机。无论该公司是继续使用外国厂家的商标还是更换本公司商标,只要未取得商标权人的同意,都有构成商标侵权的风险。
  版权方面。有观点认为,低空经济生成的作品是机器与人类协作的结果,符合作品的构成要件。版权归属可能指向低空经济驾驶航空器的制造者、所有者、实际使用者等主体,版权归属不明晰会导致版权纠纷。低空经济版权问题往往还与其他问题发生竞合或冲突,如无人机编队表演、动态灯光秀等新型艺术形式兼具版权与专利权双重属性,适用何种方式解决法律纠纷、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是实践中需面对的难题。再如新闻报道在未经授权情形下,播放由无人机航拍的他人住宅影像,侵犯了版权和隐私权。
  商业秘密方面。低空经济产业链涉及硬件制造商、算法开发商等,一旦核心技术人员发生流动、合作方窃取关键技术、数据管理存在漏洞,易引发企业商业秘密泄露风险。商业秘密作为低空经济企业无形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隐蔽性高、权属界定复杂、举证难度大等特征,其保护难度高于商标等显性知识产权。企业通常会因技术秘密举证困难、商业秘密范围难以识别、缺乏主动维权意识和完备的商业秘密保护机制等,面临商业秘密泄露,丧失技术优势。
  
  低空经济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
  
  近年来,低空经济为国家和社会发展注入强劲活力,国家通过政策引导、法律完善、地方布局等方式为低空经济发展提供知识产权“保护网”。根据《中国低空经济发展研究报告(2024)》,我国低空经济领域创新成果不断涌现,技术体系逐步完善,知识产权布局加速推进。2025年政府工作报告显示出低空经济发展与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价值,提出“强化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和前沿性、颠覆性技术研发”“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
  在民用航空法等航空领域的核心法律中,未明确知识产权保护条款,有关知识产权保护规定主要是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尽管国家立法中还没有对低空经济知识产权保护作专项规定,但一些地方性条例已经开始积极探索具有地方特色的法治实践。如《广州市低空经济发展条例》第20条提出“加强低空经济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建立健全企业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机制”;《深圳经济特区低空经济产业促进条例》第40条提出“加大低空经济产业领域技术创新支持和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推动低空经济产业相关的科技成果转化”。
  立法层面。一方面,民用航空法(修订草案)将低空经济纳入立法框架,但主要修改内容集中于空域管理、适航审定、飞行管理等领域,未涵盖知识产权保护条款。另一方面,低空经济涉及人工智能算法、数据等新型知识产权形态,专利法、商标法未明确低空经济知识产权的保护边界,如未规定数据分级分类标准。当前世界各国在低空经济领域的数据跨境传输、专利互认等规则标准不兼容。即便低空经济企业符合有关技术标准,但在出海时可能因不符合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与美国联邦航空管理局的相关规定,无法进入外国市场。
  执法层面。低空经济知识产权保护涉及民用航空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版权局、公安局等多个执法部门,现有法律法规未明确划分各部门的具体职责,在执法过程中,低空经济知识产权侵权具有高度隐蔽性和技术复杂性,需要执法机构掌握破解加密代码或验证动态飞行数据等专业技术。但现有执法机构的专业鉴定能力和实时监测能力相对不足,主要依赖于专家辅助人的技术鉴定,而相关鉴定机构又面临技术专家匮乏、鉴定周期长等问题。
  司法层面。低空经济知识产权纠纷涉及合同违约、数据侵权等多重法律关系,法院在处理低空经济纠纷时缺乏统一裁判标准,面临技术取证难、审理周期长、成本高的问题。相对于诉讼而言,仲裁程序的快捷性、灵活性等特征,更有利于应对低空经济领域的新问题、新情况。2024年8月,广州仲裁委员会发布了全球首部低空经济争议仲裁规则,在其已处理的低空经济案件中,适用范围涉及无人机摄影服务合同、无人机巡检服务合同等领域。另外,国内标准与国际规则的衔接问题,可能会导致国内企业在海外遭遇低空经济知识产权诉讼时,因不适应海外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而陷入被动状态。
  
  低空经济知识产权保护的法治路径
  
  知识产权作为科技创新的效能保障,是创新型国家建设和发展的动力,加强知识产权布局和保护是促进国家间科技竞争和提升国家话语权的重要举措。在低空经济高速发展过程中,需深入学习贯彻党中央对低空经济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通过加强立法、执法和司法建设,建立系统高效的低空经济知识产权保护体制,进一步提升低空经济知识产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为低空经济安全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加强法律制度供给,推动国内外低空经济知识产权规则的衔接。应持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可以在民用航空法(修订草案)中增设低空经济知识产权保护条款,也可以加快制定低空经济专项立法,在其中设置低空经济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同时可以对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专门法律进行修订,使其适应新兴产业领域的发展需求,提高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全产业链条的系统治理能力。以法律形式明晰低空经济专利权属,避免因权属不清带来重复申请问题,根据低空经济核心技术发展情形,适时更新有关规定,改善专利布局滞后实践的现象;规范低空经济商标注册条件,优化注册程序,对恶意抢注商标或未经同意随意使用其他低空经济企业商标行为,实施罚款、赔偿等处罚;明确低空经济版权是否构成作品,并界定版权归属问题,厘清版权与专利、商业秘密等保护边界,通过有效保护版权成果,确保创作者的努力得到合理回报;确定泄露低空经济商业秘密的责任主体,对举证责任分配、举证要求、举证范围和举证期限等举证规则进行明确,保护低空经济商业秘密不被泄露。
  低空经济知识产权的国内标准需与国际标准衔接,统一的技术研发和市场准入规则,能够消除国内外技术壁垒,减少技术重复认证成本,避免国家之间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发生冲突,加强全球低空经济知识产权风险管理。一方面,可以推动由我国主导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适航审定分级分类和系统安全性分析指南》等标准纳入国际民用航空组织规则,推动我国专利技术直接融入全球标准体系;另一方面,还可以主动对接《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条款,在自贸试验区试点跨境专利互认、数据合规等,通过国际互认机制为低空经济企业参与全球竞争和维护海外知识产权利益扫清制度障碍。
  明晰执法部门权限,运用数字技术加强低空经济知识产权执法。明确民用航空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等部门的执法权限与协作程序,建立主责部门牵头、关联部门协同的联合执法机制。例如由民用航空局主导飞行安全与专利技术合规性审查,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行政处罚,公安局管辖低空经济非法采集地理信息或窃取商业秘密的行为。针对当前执法部门在识别知识产权侵权方面的技术难题,可以要求低空经济企业接入国家级低空智联网监管平台,安装具备区块链存证功能的飞行数据黑匣子,实时上传飞行轨迹、算法运行日志等核心数据,为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电子取证提供技术支撑。执法部门应在低空经济知识产权领域加大经费投入,加强人才培养力度,培养更多具备高精尖技术、多元知识背景、较强创新和适应能力、有丰富理论和实务经验的优秀知识产权专家,引入大数据分析技术、无人机一体化管理系统、空域实时检测系统、智能图像识别功能等先进技术和设备,对重点空域实施动态监控,对异常低空驾驶航空器实施远程电子围栏锁定。同时,完善低空经济知识产权跨境执法协作机制,授权执法部门与境外监管机构共享低空飞行器专利备案、技术出口许可等数据,建立跨国侵权行为联合调查机制。
  统一司法裁判标准,建立低空经济知识产权跨境取证和判决执行机制。充分发挥司法机关在低空经济知识产权治理中的作用,加强低空经济知识产权审判队伍建设,完善新领域新业态的知识产权纠纷司法审查标准,着力提高低空经济知识产权审判质效。从短期来看,可以技术信息化、智能化、数字化为引领,鼓励广州、深圳、苏州等低空经济发展较快的城市试点审理低空经济知识产权纠纷,并在长期司法实践中提炼低空经济飞控算法认定、电动垂直起降飞行器技术专利保护范围界定等核心问题的裁判规则。在地方司法实践形成较成熟的审判经验的基础上,推动低空经济技术案例或低空经济知识产权案例指导库的建立,通过制定低空经济知识产权案件裁判指引规则,统一裁判标准。
  完善低空经济知识产权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扩大低空经济争议仲裁规则的适用范围,使其覆盖低空经济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为低空经济企业提供更加多元化的维权路径。对于低空经济知识产权跨境侵权行为,通过标准衔接建立低空经济知识产权跨境取证以及判决、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机制。在双边或多边合作协议中授权我国司法部门调取境外服务器存储的低空经济核心技术与数据,也为外国司法机关到我国取证提供便利;将低空技术专利、无人机算法等新型知识产权纳入跨境执行范围,未来推动《承认与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公约》《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修订,将低空经济知识产权跨境执行机制囊括其中。
  通过在低空经济知识产权领域加强立法供给、提升执法效能、统一裁判规则和推动国内外技术标准的衔接,完善低空经济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有效应对专利壁垒、商标抢注、版权性质不明、商业秘密泄露问题,推动我国低空经济知识产权高地建设和航空强国建设。
  〔作者系西北政法大学中国低空经济法治研究院讲师,博士后研究人员。本文系2025年度西安市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西安低空经济知识产权保护创新路径研究”(25FZ86)的阶段性成果。〕
  ● 责任编辑:高瀚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