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专利开放许可制度 推动新质生产力加快发展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强调,“健全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体制机制”“健全相关规则和政策,加快形成同新质生产力更相适应的生产关系,促进各类先进生产要素向发展新质生产力集聚,大幅提升全要素生产率”。新质生产力是以科技创新为主导的生产力形式,是符合新发展理念的先进生产力。相较于传统生产力,新质生产力是创新起主导作用,摆脱了传统经济增长方式、发展路径,具有颠覆性创新驱动、发展速度快、发展质量高等特点。培育新质生产力,科技创新是核心驱动力,通过基础研究、创新链升级等方式,形成了科技创新与生产力提升的循环机制。科技创新能够催生新产业、新模式、新动能,是推动新质生产力发展的核心要素。科技成果如果不能在现实生活中应用,就不能形成现实有效的生产力。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专利技术成果是科技成果的主要组成部分,专利技术的应用和实施是推进成果转化的重要任务,也是发展新质生产力的必然要求。


  专利技术赋能新质生产力的
  内在逻辑与影响因素
  
  技术创新是加快新质生产力生成的重要一环。技术创新不仅需要创新主体发挥自身的内生性因素,还需要外部制度予以保障。专利技术保障制度与科技创新密切相关,专利制度的构建应积极回应科技发展的现实需求。同时,专利成果转化率影响新质生产力的生成质量和实现路径。有效推动新质生产力高质量发展的专利制度,应当在创新激励、要素自由流动等方面予以保障。其中,颠覆性技术和新兴前沿技术对于新质生产力的生成至关重要,畅通的专利成果转化制度提供了技术生成、扩散、落地的实践路径,最终以新产业、新模式、新动能成为夯实新质生产力生成的关键技术。
  专利成果转化不足制约新质生产力发展。近年来,我国专利数量快速增长,专利实力迅速提升,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2023年统计,我国专利申请量已连续4年位居世界第一,成为国际专利申请的最大来源国。与此对比的是,2022年中国有效发明专利产业化率虽然达到36.7%,但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仍有差距。例如,我国高校和科研机构合计有效发明专利占国内总量的1/4,根据《2022年中国专利调查报告》,高校发明专利实施率16.9%、产业化率3.9%。大量的专利技术不能通过转化而被实际应用,成为新质生产力及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制约因素。具言之,发展新质生产力要求从传统产业到新兴产业再到未来产业实现跃迁,需要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表现为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进而催生新产业和未来产业。其中,专利成果转化不足影响了专利技术功能实效的发挥,制约了新质生产力发展。
  专利成果转化率取决于转化成本。专利成果转化成本中,促成专利权人与潜在专利技术实施者达成交易的成本是其中重要组成部分。此项成本包括交易对象的搜索成本、交易谈判成本和交易确认成本等。很多技术成果申请专利后,专利权人寻找合适的交易相对人需花费大量成本,对于专利技术需求方来说同样如此。谈判成本是指交易双方为达成交易而进行协商谈判的成本,取决于交易双方对于交易目的实现的预期。交易确认成本是完成交易的必要成本。专利成果转化以专利权人的许可为前提,大量科技成果获得专利后不能得到快速有效转化,其主要原因是当事人对许可交易过高的成本预期,认为实施相关专利的收益不符合预期。专利成果转化是否顺利,很大程度上决定了科技创新的质量,科技创新又直接影响着新质生产力的发展。专利成果转化成功,将为新质生产力发展注入强大动力,新质生产力发展,则为专利成果转化提供了良好的环境和需求牵引。
  
  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助推
  新质生产力发展
  
  专利开放许可制度是保障专利价值的重要制度。专利交易成本预期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相关专利制度和机制。2020年10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对专利法进行了大量修正。其中引人瞩目的是正式在我国确立了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制度层面上,该制度按下了我国专利成果转化的“快进键”,对促进我国专利成果转化,特别是唤醒高校和科研院所众多“沉睡”专利,将发挥十分重要的作用。专利开放许可制度有效地解决了专利成果转化的高交易成本难题,与普通专利许可相比,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允许专利权人自愿以书面方式向专利行政部门声明许可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并由专利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告。公告方式有助于降低专利权人和有意愿实施其专利的交易相对人搜寻交易对象的成本。专利权人提出开放许可声明时,需明确许可费用支付方式和支付标准等专利许可交易的核心条件,交易相对人可直接根据该条件作出是否获得该项专利实施许可的决定,节省了普通许可中的谈判成本。交易相对人以书面方式通知专利权人,并依照公告的支付方式、标准支付许可使用费后,即获得专利实施许可,几乎可以节省全部的交易确认成本。
  专利开放许可制度解决了专利成果转化的交易成本问题,在全面高效地推行之后,必将会释放巨大的制度红利,是解决科技成果转化慢和转化难的“一剂良方”。专利开放许可清单经审核后在知识产权交易服务平台上公布,发布的信息包括专利号、专利权人名称、专利名称、许可使用费支付方式和标准、许可期限等。企业可直接登录平台查看有关信息,企业既可以在平台购买合适的专利,也可以发布专利需求,寻求专利转让许可。部分专利还可以免费试用,让专利发挥的价值空间更广。
  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夯实了新质生产力发展的科技质量根基。一是专利开放许可制度的效率优化能提高科学技术更新的效率,科学技术的流动与扩散是创新的重要动力,也是形成未来产业和新兴产业的前置条件,专利开放许可制度是确保技术知识流动的主要方式。二是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对创新主体起着重要的权益激励作用,创新来源于创新主体,专利开放许可制度通过赋予专利许可人权益的形式,维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并激励其继续创新。三是以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创造提质增效的制度环境,为新质生产力的生成优化创新环境。专利开放许可制度的优势在于以规范形式和平台建设的方式,为目标客户群体接触和实际使用专利提供了便利,降低了交易成本。四是专利开放许可制度保障了市场的交易安全,规范了市场秩序。新质生产力既强调原创性、基础性的技术创新,也强调相关产业开拓新市场、赋能经济高质量发展,专利开放许可制度配套的许可信息披露机制,除了具有前述降低成本的优点外,还能降低经营主体的交易风险,为新兴市场和产业的发展提供规范秩序。
  
  完善专利开放许可制度的法治保障
  
  专利开放许可制度作为一种制度创新,现有规定与实践相比尚不完善,其全面高效实施还需要借助相关的实施机制,如开放平台建设、平台运行规则确立、专业人员配备和培训等,这些问题需要在实践中予以完善。全面推进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实现专利成果的高效转化是一项系统工程。为促进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全面推行、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国家应在制度保障层面积极响应实践现实需要。
  以规范形式确立专利开放许可制度的地位,激励专利创造和专利转化。2024年1月,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施行,新增了专利开放许可的规定,以行政法规的形式确立了专利开放许可制度的地位,旨在促进专利许可交易,提高专利成果转化效率。在确立专利开放许可制度的基础上,应积极建构配套的激励措施,遵循“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的理念和措施,优化行政机关的专利信息公共服务能力,消弭专利权人和企业之间的信息鸿沟,鼓励专利权人主动公布许可条件,缩短从技术到市场的转化时间。此外,行政机关应积极落实专利开放许可的许可费标准,推行减免专利年费政策,明确优惠的主体对象和优惠幅度,完善程序规则,激励更多高质量科学技术实现专利成果的有效转化。例如,重庆市知识产权局于2024年开始探索“一对多”专利开放许可模式,破解制约人才专利成果转化难题,努力构建创新成果保护网。目前重庆高校和科研院所已与150余家中小微企业开展专利开放许可实施项目。
  以执法和司法定分止争,确保专利开放许可制度有序运行。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在施行过程中,可能出现违约和不具有可实施性等纠纷,为确保专利开放许可制度良性运行,执法部门在处理纠纷过程中,可以专利行政裁决的方式保障其法律效力,节省纠纷双方的交易成本和时间。对于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实施后不能用、不会用等争端问题,可以采用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调解或裁决机制,根据具体原因进行分析,明确责任关系。在实践过程中,执法部门应先行采取听证程序,听取双方专利开放许可后的实施状况,最终作出裁决。若当事人对裁决不服,双方均有权提出异议及向法院提起诉讼。
  以普法推介和制度细化落实,形成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合力。行政机关要加大实施专利开放许可制度的宣传、动员和推介工作,尽快完善专利开放许可制度的配套实施机制。在宣传、动员和推介工作方面,需要统一部署,更需要充分调动全社会的积极性,尤其是专利权人和经营主体的积极性,形成强大的推进合力。在推进专利开放许可工作中,需要做好以下工作:首先,动员专利权人做好专利存量梳理工作,高校、科研机构、企业和其他专利权人要对自己持有的专利进行全面的梳理,明确可开放的专利范围;其次,要加强存量专利的分级分类评估工作,从技术、市场、法律三个维度进行分级分类处理,对能够开放许可的专利尽快实行开放许可;第三,对市场需求潜力较大、应用前景好、适用广泛、适合多方实施的专利要大力做好宣传推介工作,通过开展专场推介、成果展示等活动,调动更多经营主体实施专利的积极性。最后,在相关实施机制的建设方面,尤其要重视专利成果评估定价机制、开放专利平台和交易机制、专利成果转化激励机制等方面的机制建设,提高专利开放许可的规范性和透明度,鼓励更多专利权人和经营主体参与专利开放许可,保障专利开放许可制度的规范高效运行。随着专利开放许可制度的全面推行,这一制度创新产生的制度红利将会得到进一步释放,进一步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推动新质生产力加快发展。
  (杨国强系清华大学法学院助理研究员;李微系重庆市两江新区新的社会阶层专业人士联合会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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