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社会保障体系 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 着力解决群众急难愁盼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将公平放在民生政策的首位,开篇即指出增强社会保障公平性,提出有效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加强低收入群体兜底帮扶等政策举措,回应人民群众普遍关切。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社会保障是“治国安邦的大问题”。我国已建成了世界上规模最大的社会保障体系,10.7亿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13.2亿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在当前人口结构变迁、就业市场转型、技术革新加速、产业升级迭代背景下,我国社会保障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正处于改革攻坚的关键窗口期。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大任务,作出“健全社会保障体系”重要部署。必须进一步深化改革,把有效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作为底层逻辑和制度建设的战略重点和优先方向。
  《意见》指出,推动民生建设更加公平、均衡、普惠、可及。这为增强社会保障公平性提供了制度建设的实践路径,也明确了社会保障体系的发展目标。一是要确立发展型社会保障目标。现代化的本质是人的现代化。这个特征决定了社会保障应重视投资于人,把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特别是就业能力的发展置于优先地位,实现从人的基本权利保障向人的全面发展转型。比如,《意见》提出实施农村低收入人口开发式帮扶提能增收行动,就是要通过发展产业、提升技能,帮助低收入人口更好发展。社会保障要积极回应社会发展需要,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足够的激励和动力。还需要社会广泛参与,特别是被保障对象的参与。二是要确立共享型社会保障目标。共享强调“我为人人、人人为我”。共享型社会保障不是平均主义,而是强调在基本保障方面优先实现全民共享,建立基础性、普惠性的社会保障体系。同时,共享型社会保障还强调补充保障的分享,让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
  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主要由政府主导的法定保障、市场和社会参与的补充保障构成。需要在发展型和共享型社会保障目标下,增强社会保障公平性、提高均衡性,聚焦关键小事提出政策举措,不断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加强基本保障。基本保障具有基本人权属性。应突破地区、城乡差异的限制,推动高质量社会保障惠及更多人。基本保障的项目有: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救助,劳动者能享有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军人及其家属能享有社会优抚。《意见》提出健全参保激励约束、完善转移接续等机制,为更好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提供制度完善的空间。基本保障要强化社会保险的主体作用,全面取消在就业地参加社会保险的户籍限制,把社会保险与劳动关系进行制度性分离,实现对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社会保险的全覆盖。要坚持问题导向,把准不同群体需求,基本保障要与《意见》提出的提高基本公共服务均衡性、扩大基础民生服务普惠性和提升多样化社会服务可及性等协同,致力于共同富裕。
  加强补充保障。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是当务之急,也是长期工程。《意见》作出“加强低收入群体兜底帮扶”“加强社会保险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制度衔接”等部署,规定大力发展“一老一小”普惠服务,提出发展群众家门口的社区服务、提高多样化生活服务品质、促进包容共享发展等举措。要立足我国人口形势与人民新期待,建立多类别、多层次的补充社会保障体系。养老服务要从特困老年人面向所有老年人,加强对农村养老服务政策支持。儿童福利要从困难儿童面向所有儿童,切实降低生育、养育、教育成本。儿童福利还要与家庭福利一体建设,与应对老龄化一体统筹,承认父母在培育人力资本中付出家庭劳动的社会价值,并推进试点建设。要把长期护理保险作为家庭责任的分担机制而非替代机制,关注最需要的人群,推进长期护理保险立法。企业年金适用范围要拓展,使企业年金更有开放性和包容性。公益慈善事业要与互助性养老服务结合,提高制度可及性。
  社会保障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推进社会保障立法,明确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目标、基本原则、改革任务等重大问题,注重与现行法律的有效协同,构建更加完善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
  (作者系西南政法大学教授)
  ● 责任编辑:孙雅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