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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高质量重大行政决策服务保障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强调,“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浙江省宁波市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以重大行政决策法治化工作为重要抓手,贯彻落实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从规范公众参与程序、严格落实合法性审查等维度,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为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法治保障,服务和保障宁波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为促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作出贡献。
聚焦重大性判定问题
靶向发力制定地方标准
宁波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在编制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和执行过程中,因行政决策事项的重大性没有统一的标准,各决策机关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的界定不统一,影响了重大行政决策工作的质量。一是对重大性理解不同,重大行政决策标准的内容存在差异,导致部分区(县、市)在决策总量上相差较大;二是政府及其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编入的决策事项类别不同,如公共政策(措施)类决策以政府及其部门为主,项目类决策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多,各行政机关之间的决策事项数量不平衡;三是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尚无法有效与“三重一大”事项等建立起有效衔接,存在部分编入目录清单内的决策事项与决策机关“三重一大”事项等不一致。
为此,2023年12月,宁波市制定国内首部针对决策事项重大属性判定的市级地方标准《行政决策事项重大性判定规范》(DB3302/T 1150-2023),聚焦规划、公共政策措施、工程建设项目三类主要的行政决策,明确16类128项事项应直接认定为重大行政决策,如水利项目中的中型以上水库工程、交通运输项目中的公共码头工程等;对于难以直接认定的事项,设立人力成本、影响区域、潜在风险等7个综合指标进行系统评估,为判断行政决策事项是否重大提供务实、有效的标准。对照新制定的地方标准,2024年全市各级行政机关纳入重大行政决策管理的事项增至523项,与2023年461项相比增长12%,与2022年367项相比增长30%,基本涵盖国民经济、民生领域等各类影响较大的决策事项,重大行政决策工作的影响力、制度刚性进一步增强。其中,2024年全市各级行政机关涉及227个重大公共建设项目类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司法行政机关通过靠前服务、法律风险提前把控、与其他程序合并开展提高项目进度和效率等方式,为社会事业发展和民生福祉,城乡建设、水利、交通运输等基础建设,能源、化工等产业发展提供了高效的政府法律服务和有力制度保障。共有67个涉及经营主体的政策和措施纳入了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化管理,司法行政机关做到了合法性审查的100%全覆盖,并提出了113条合法性审查意见,清除地方保护、市场分割、指定交易等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和措施,优化了营商环境,维护了全国统一大市场。
强化公众参与监督评议
实现决策公开“应晒尽晒”
实践中,一些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项目常因当地群众不了解、不理解、不支持而导致无法落地,宁波市聚焦破解这一主要问题,推动各项重大行政决策在“阳光下”运行。《宁波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规定》在决策事项目录征集、决策事项草案形成、决策执行等全过程规定了保障公众参与的各项制度。如明确决策事项目录需向社会公开征集、决策事项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得少于30日、对公众的意见采纳情况以适当形式予以反馈等。同时,宁波市司法局建立了市级重大行政决策统一发布平台,对市级部门的重大行政决策工作情况进行归集,通过政府门户网站等渠道进行对外公示。目前已公开决策目录、征求意见、意见反馈、决策内容公开、执行情况公示等5个环节相关信息726条,从分散公开到一站集成,方便社会公众查阅和监督,实现了政策和措施的透明和公开,为经营主体提供了稳定的预期,增强了投资者的信心。如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制定《宁波市放宽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实施办法》过程中,分别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专门听取个体工商户、企业意见,让经营主体充分参与到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制定过程中,形成了“阳光决策”的良好氛围。宁波市聚焦群众关注度高的基础设施建设、市容市貌提升等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探索开展电视直播问政、辖区村(居)评议等民主监督方式,进一步畅通群众知情、参与和反馈的渠道。如宁波镇海某重大石化项目,建设期间在项目周边选取32个人员密集场所进行3次公示,抽调业务骨干和专家在现场负责答疑解惑,并组织社会各界8000余人次参与“走进绿色石化”“公众开放日”等活动,有效消除群众疑虑,成为全国唯一因邻避效应搁置后在原址成功启动的超大型化工项目。
扎牢合法性审查口子
确保每项决策经得起法律的推敲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宁波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规定》第16条规定“决策事项草案在集体讨论前,应当由决策机关同级政府承担合法性审查工作的部门负责合法性审查”,并对送请审查的材料和时间、程序等作出了细化规定。宁波市司法局建立了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查清单制度,要求各行政机关对照清单开展审查,确保管理横向到边涵盖所有政府行政部门,纵向到底囊括所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2024年,全市纳入管理的政府行政部门,市级共42家,产生重大行政决策数量34个,县级共245家,产生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数量240个,157个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共产生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数量249个。全市将纳入重大行政决策管理的涉经营主体利益的行政机关合同115个、重大公共建设项目227个、重大行政执法决定26个、行政协议33个、行政规范性文件68个,审查其是否违反反垄断法、《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合法性审查工作的部门提出了审查意见1000余条,为行政机关负责人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600余个,做到了所有事项100%进行了合法性审查,做到决策事项零违法率。
重塑管理流程
形成闭环管理机制
为切实解决各地各部门在重大行政决策具体实施过程中事前目录报备、事中程序履行、事后绩效评估等不规范、不到位问题,《宁波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规定》,对决策实施全过程、全环节在上位法基础上予以进一步系统规范。实行政府部门重大行政决策“两张目录清单”制度,要求各部门每年3月底前向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报备本年度重大行政决策目录清单,目前已实现市、县、乡三级目录化管理全覆盖。通过开发数字化应用对决策履行过程进行精准监控,司法行政部门定期核查决策程序履行情况,发现“建而不报”“报而不履”“履而不到位”等问题要求立整立改,实现重大行政决策进度实时推进、审查实时跟进、风险实时把控。2024年以来,已督促43家单位整改合法性审查逾期、程序履行不规范等问题54个。创新多部门在线协同机制强化实施绩效评估,2024年以来已评估1012个政策类决策文件,共发现与上位法或者有关政策不一致、执法标准不统一等问题88个,推动废止文件302个、修订文件43个。
同时,司法行政部门强化与同级党委政法委员会、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门、自然资源部门等重点单位的协调对接,建立各部门所属备案事项数据交换机制,确保重大行政决策工作的全面覆盖。2024年,共有103个风险评估事项、165个重大项目清单、352个“三重一大”事项数据尽数纳入司法行政部门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管理范畴。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全面落实重大决策程序制度。”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是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宁波市司法局将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以规范化、标准化的重大行政决策工作实践,为服务和保障宁波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为促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作出更大贡献。
(执笔:宁波市司法局立法处副处长李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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