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婚广告引发的侵权官司

轻信征婚广告 落入骗钱陷阱

   家住河南省登封市郊区的王晓静,是一名普普通通的农家妇女。
   2014年3月6日,王晓静到一家理发店理发时,意外看到了一份《人生》小报,便信手翻阅起来。不经意间,报纸上的一则征婚广告很快引起了她的关注:“征婚,男,52岁,丧偶,脾气好、随和,退伍后经营生意多年,收入稳定,现平淡无依,诚寻朴实善良真诚女士为伴,有孩视亲生,我会做个好父亲。”
   因早年离异,现正处于单身的王晓静,在看到这则征婚交友信息后,不禁怦然心动。在她看来,征婚人的各项条件,比较符合自己择偶的要求,这个人正是自己梦寐以求的“如意郎君”!
   于是,王晓静在没有向《人生》报相关人员了解这则征婚广告来源的情况下,直接按照报纸上刊登的征婚人联系方式,主动与自称“张迎战”的征婚人取得了联系。通过手机相互了解,王晓静得知“张迎战”为安徽人,现在广东省创业。而“张迎战”在电话中,也明确表示了对王晓静的“满意度”,同时主动向王晓静传发了个人生活照片。看着“张迎战”帅气的外表和不凡的气质,王晓静彻底沉浸在对未来美好生活的向往之中,两人很快便确立了恋爱关系。
   俗话说,被爱情冲昏头脑的人,智商往往为零。这句话同样应验在王晓静身上。2014年3月14日,“张迎战”电话告知王晓静,他准备在广东东莞开办一家大型家具城,字号从王晓静和“张迎战”姓名中各取一个字为“迎晓家具城”,并通过手机向王晓静传发了家具城照片,进一步取得了王晓静的信任。
   在此基础上,“张迎战”又以家具城开业需要举行隆重的仪式庆贺为由,要求王晓静汇钱购置花篮,增加开业的良好氛围。虽然两人素未谋面,但王晓静为了表示自己的真诚,当天便分三次向“张迎战”指定的“花店老板”王某在东莞农商银行的个人账户上汇了款,数额分别为5800元、1100 元、11600元,共计18500元。
   王晓静汇款后满以为会得到征婚人“张迎战”的赞许,可事实并非如此。两天后,当她怀着激动的心情用手机与“张迎战”联系时,却意外发现对方手机已经停机。任凭她如何拨打,结果总是无法接通。
   直到这时,王晓静才发现自己上当受骗了。2014年3月19日,王晓静以被人诈骗为由向登封市公安局报案,但公安局的调查结果,却让她颇感意外。
   警方经调查得知,上述刊登征婚广告的《人生》报,由登封某广告分公司经营。该分公司是山西某广告公司在登封设立的下属单位,自负盈亏,主要以代理设计、制作、发布国内印刷品广告、代理设计制作报纸、电视、电台、杂志、路牌广告为经营范围的分公司,在登封市范围内公开发行有以普通群众为主要读者的《人生》报,内容主要是发布产品营销、招聘、房屋出租出售、商铺转让、征婚交友等信息。2014年3月5日、3月10日、3月12日、3月14日、4月2日,登封某广告分公司在发行的《人生》报征婚交友信息版块中,均刊登了“张迎战”的那则征婚信息,这就出现了王晓静应征受骗的“悲剧”。
   警方据此要求登封某广告分公司提供征婚人“张迎战”的个人详细信息,结果同样令人始料不及。原来,征婚人“张迎战”在《人生》报发布征婚交友之前,曾按照登封某广告分公司的要求,远程向该公司传送了离婚证和身份证电子版。当他骗取到王晓静18500元汇款后,便以征婚成功为由,要求登封某广告分公司删除其本人信息。而登封某广告分公司则按照行业规则,及时删除了“张迎战”的全部信息。致使警方很难查到“张迎战”是何许人也,给侦破此案造成了极大困难。
   由此看来,这无疑是“张迎战”一手导演的征婚骗局,其目的不言而喻!


走上法庭维权 声讨虚假信息 

   面对如此悲惨境遇,王晓静十分气愤。在警方难以破获此案、损失难以追回的情况下,她决定另辟蹊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律师的帮助下,2014年4月16日,王晓静以原告身份,一纸诉状将与本案有关联的登封某广告分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张玉霞、山西某广告公司一并告上法庭,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三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185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登封市人民法院受理了这起特殊的侵权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7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此需要说明的是,山西某广告公司虽经法院传票传唤,但却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
   经过认真研究,2014年10月,登封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该院在判决书中认为:征婚是指符合结婚条件的男女以择偶为目的,通过一定公开的形式介绍自身基本情况,希望吸引社会不特定人士与其交往的行为。但这种交往并非促成一定结果,而取决于征婚双方的意志。征婚不是商业行为,征婚广告也不属于广告法调整的商业广告的范围,不适用《广告法》第三十八条“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的规定,故原告王晓静要求登封某广告分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张玉霞、山西某广告公司赔偿被诈骗的全部损失18500元,缺乏法律依据。
   法院同时指出,原告王晓静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通过媒体发布的征婚广告应征,应当提高警惕,加强安全防范意识,其在仅和征婚人进行电话联系、并未见面落实征婚人身份信息的情况下,与征婚人相识8天就贸然向对方指定的他人账户汇款三次,过于粗心大意,对自身遭受损失存在较大过错。
    登封某广告分公司作为征婚广告的经营者和发布者,未能核查、留存征婚人信息就为征婚人发布征婚信息,且在刊登该征婚广告时,也未对读者作出提示,提醒读者注意查验对方有效证件等相关手续,并注意自我保护,对读者缺乏安全保护意识,对王晓静遭受损失存在一定过错。根据其过错程度,酌定登封某广告分公司赔偿原告王晓静经济损失1500元为宜。对王晓静要求登封某广告分公司赔偿18500元的过高部分,不予支持。
   法院最后认定,因登封某广告分公司是山西某广告公司设立的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故其民事责任应由其设立单位山西某广告公司代为承担。张玉霞作为登封某广告分公司的负责人,发布征婚广告是职务行为,王晓静要求其承担民事责任,于法无据,本院同样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山西某广告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王晓静财产损失1500元整;二,驳回原告王晓静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终审判决 构成过错担责  

   接到一审判决书之后,王晓静认为赔偿数额过低,当即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于2014年12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令人遗憾的是,被上诉人山西某广告公司经法院合法传唤,仍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所以也就失去了最后唯一辩解的权利。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据此,该院于2015年6月向外公布了本案的终审判决结果。
   人民法院认为,征婚广告不属于《广告法》所调整的商业广告范围,本案所诉争法律关系依法不受《广告法》调整。一审依据过错责任对王晓静因轻信征婚信息受骗所产生的损失所作出的责任划分和承担并无不当。王晓静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13元,由上诉人王晓静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主审法官指出,征婚广告虽然为男女搭建了社交平台,但由于发布者对征婚人士的信息不做实质审查,导致注册人员鱼龙混杂,甚至有一些犯罪分子混迹其中。法官为此提醒,通过征婚广告征婚、谈恋爱,要加强对对方的了解,最好能从电话或网上交流尽快转为面对面的交往,在交往过程中尽量不要涉及投资、借钱等经济上的问题。既要敞开胸怀谈恋爱,又要提高警惕防受骗,避免类似案件的再次发生。
   当前,征婚交友信息铺天盖地,几乎每天都有人陷入婚骗迷局而难以自拔。经受不住诱惑,追求“捷径”的心理和不良择偶心理是征婚者被骗的关键原因。而婚介市场管理不规范,也是让不法婚介屡屡得手的重要原因,整顿婚介市场已迫在眉睫。
   眼下,骗子们精心布局设骗的伎俩越来越高明,花样翻新,让“痴情人”苦不堪言。更重要的是,迄今为止,国内还没有建立相应的惩治机制或有效的举措进行打击和惩治。但无论如何,广大的消费者提高警惕,谨慎选择,在征婚的过程中加强自我保护意识,不给不法分子留有可乘之隙才是根本。
   (文中人物使用了化名。未经本文作者许可,谢绝任何媒体转载,否则依法追究) 


责任编辑:李爱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