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经济法基础理论研究 服务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将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摆在突出位置,强调“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这要求准确把握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充分尊重市场规律、释放经营主体活力,切实发挥政府在战略规划、政策制定方面的重要作用,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形成发展合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经济法研究永恒的主题就是如何恰当平衡国家调节同市场调节的关系,实现市场和政府的统筹协调。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经济法基础理论提供学理支撑,这也为加强经济法基础理论研究指明了正确方向,提供了有效牵引。

  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指引下,我们基于自身国情、发展阶段、历史文化传承,自主选择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在这条道路上,中国之治展现出强大的自我完善和发展能力,取得了显著的实践成效,铸成了持久的法治自信。聚焦《决定》确定的改革任务,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应当以激发经营主体活力、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完善市场经济基础制度、健全宏观经济治理体系为重点。相应地,以高水平的理论创新优化制度供给,亟需加强竞争法、金融法和财税法的基础理论研究,推动经营主体竞争更加公平、市场体系更加健全、市场制度更加高效、政府治理更加协同。
  
  一、加强竞争法基础理论研究
  通过强化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加强公平竞争审查刚性约束,清理和废除妨碍公平竞争的各种制度藩篱,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
  第一,树立“动态竞争观”的竞争法理念,细化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配套规则。市场竞争是以动态的过程而非静态的条件维护市场有效性的过程,现代竞争法不应只着眼于静态市场利益的保护,而是要更加关注动态的市场竞争,由传统的“静态竞争观”转向“动态竞争观”,鼓励通过不断创新增进良性竞争,保障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制发挥资源配置功能。坚持“动态竞争观”,明确竞争法保护的是竞争而非竞争者,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两部法律为核心,围绕《禁止垄断协议规定》《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定》《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横向经营者集中审查指引》《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等规章,细化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配套规则。加快健全反垄断指南指引体系,提高垄断风险的事前防范能力;制定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裁量基准,强化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监管执法。
  第二,顺应数字经济发展新特点新趋势,完善数字经济领域市场竞争规则。伴随我国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不断涌现,新型垄断行为与不正当竞争行为频发,亟需完善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规则。在“平台–数据–算法”的三维竞争模型下,2022年首次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有效回应了平台企业可能滥用数据、算法、技术、资本优势等损害数字市场竞争的问题。反垄断法新增第九条规定,明确“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资本优势以及平台规则等从事本法禁止的垄断行为”。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平台企业垄断认定相关法律规范,健全平台常态化反垄断监管法律制度,有效规制数据垄断、算法共谋、平台“内卷式”竞争等垄断行为,促进和规范平台经济、数字经济健康发展。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结合数字经济领域竞争行为的特点,针对数据获取和使用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利用算法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阻碍开放共享等网络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更加详细规定,进一步明确数字经济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标准与规制要求。
  第三,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以“竞争中立”为理念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推动政府以中立态度平等对待各类经营主体,是公平竞争审查的制度目标。从源头上防止行政机关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破除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确保各类经营主体在全国统一大市场中公平竞争。反垄断法第五条明确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定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这标志着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经历了“规范性文件–行政法规–法律”的位阶升级。要切实推动《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实施指南》全面贯彻实施,纵深推进政策措施清理工作,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项规定,强化公平竞争审查监督保障,切实提高公平竞争审查质效,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制度完备、治理完善的高标准市场体系。
  
  二、加强金融法基础理论研究
  通过深化金融体制改革,推进金融法的立法进程,完善金融监管体系,助力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推动金融高质量发展,构建中国特色现代金融体系。
  第一,加快制定金融法,推动金融法治建设进程。《决定》明确提出:“制定金融法。完善金融监管体系,依法将所有金融活动纳入监管,强化监管责任和问责制度,加强中央和地方监管协同。”制定金融法成为一项重要改革任务,标志着我国金融领域立法进入新阶段。制定金融法是加强金融法治建设的关键环节,以金融法统领金融领域的法律法规,形成系统完备的金融法律法规体系。金融法应定位为金融领域的基本法,成为一部统领金融法律法规、维护金融稳定与安全的法律。在此基础上,围绕金融主体、金融行为、金融创新、金融调控、金融监管、金融稳定、金融消费者保护等金融领域的核心问题,系统化构建涵盖整个金融领域的金融法基本制度,确保依法将所有金融活动纳入监管。
  第二,构建数字金融规制法律框架体系,回应数字经济时代金融领域新挑战。伴随数字时代的到来,数字经济及与之对应的数字金融,成为构建中国特色现代金融体系、建设金融强国的关键变量。金融行业呈现出金融科技崛起、开放式银行与API(应用程序编程接口)经济兴起、绿色金融促进可持续发展等创新趋势。相较于传统金融领域,数字金融具有时间和空间维度的扩张性、多元主体的相互依存性、程序的交错复杂性等特征,亟需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数字金融法治生态体系。我国数字金融的法律规制框架涵括三个基本方面:一是推动监管模式转型,实行统合监管与适应性监管协作共存的金融监管模式;二是助力双方协同共治,推动被监管者与监管者之间信息共享的“试验性监管”;三是贯彻利益平衡理念,兼顾金融数据共享和个人信息保护。通过建构本土化的数字金融规制法律框架体系,有效回应监管适应性与合规性、数字鸿沟与金融包容性、数据安全与隐私保护等数字经济时代金融领域面临的挑战。
  第三,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实现金融对外开放的动态协同。《决定》明确指出:“推动金融高水平开放,稳慎扎实推进人民币国际化,发展人民币离岸市场。稳妥推进数字人民币研发和应用。加快建设上海国际金融中心。”深化金融市场对外开放,有利于提升跨境金融服务能力,增强我国金融市场的国际竞争力,推动金融服务国际化迈向新高度。对标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加大制度型开放力度,打造透明稳定可预期的制度环境至关重要。为此,应当持续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在金融领域实现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相通相容,稳步推动制度型开放向纵深发展。对标《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等为代表的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建立同国际通行规则衔接的金融合规机制,形成规范透明的金融规则体系,实现金融对外开放的动态协同。
  
  三、加强财税法基础理论研究
  通过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健全有利于高质量发展、社会公平、市场统一的税收制度,逐步形成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
  第一,完善财税法律规范体系,推进财税法治现代化。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健全我国财税法律制度规范,形成以宪法为统领,涵盖财税基本法、收入法、支出法、监管法等在内的科学完整的财税法律体系。聚焦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的目标任务,应重点加强三个方面的立法。一是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健全现代预算制度,提高预算管理统一性、规范性,完善预算公开和监督制度,是现代预算制度的发展要求。二是加强税收立法工作。一方面,加快推进税法总则的立法进程,以其全面统领税法体系;另一方面,加快制定消费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与土地增值税的专项立法。三是推进财政转移支付法立法。针对财政转移支付的功能定位、分类体系、设立程序、分配管理、退出机制等内容,作出全面系统的法律规定,完善财政转移支付体系。
  第二,建立同新业态相适应的税收制度,深化税收征管改革。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和新技术的运用,电子商务、数字服务、平台经济等新业态不断涌现,衍生出跨地域经营、交易虚拟化、收入来源多元化、数据巨量化等问题,对既有税收征管、税收分配制度等带来挑战。为此,亟需研究同新业态相适应的税收制度,针对新业态经济修改完善税收法律法规,以契合新业态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同时,坚持系统观念,加快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健全适应数据要素特点的税收征收管理制度,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增强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顺应数字经济发展新形势,增加平台经营者报送涉税信息、平台经营者配合税务检查等规定,明确电子凭证入账和纳税人报送电子资料的合法性,健全数字经济下常态化监管法律制度。此外,通过加快推进智慧税务建设、稳步实施发票电子化改革、深化税收大数据共享应用等方式,全面推进税收征管数字化升级和智能化改造,助力构建与中国式现代化相适应的现代税收制度。
  第三,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理顺央地财政关系。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关系涉及整个国家治理的架构,是政府间权责划分的基本组成部分。在调整央地财政关系时,需要充分协调事权、财力与支出责任三个基本要素。央地事权配置是“三要素”的根本基点,应当依其“能力”确定事权;基于“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原则,确定支出责任的归属;基于“财力与支出责任相匹配”原则,确认财力的分配。为构建良性央地财政关系,应当合理配置事权,并相匹配地确定支出责任及财力配置。对此,需从以下三个方面深化改革:一是适当加强中央事权,提高中央财政支出比例,从事权角度解决地方政府的收支矛盾问题,优化不同层级政府之间的分工,让中央事权更加规范、地方政府有更多财力用于地方事务和基层治理;二是构建支出责任的弹性优化调整机制,逐步推动支出责任由现实不均衡状态趋向理论均衡状态,实现中央和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三是增加地方自主财力,拓展地方税源,适当扩大地方税收管理权限,化解基层财政困难,提高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效率和水平。
  服务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应当拓展和丰富经济法学的实践导向,以经济法学理论研究推动经济领域法治建设。通过加强竞争法基础理论研究,强化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引导和激励合规竞争;通过加强金融法基础理论研究,以制定金融法为契机推动金融法治建设,夯实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金融法治保障;通过加强财税法基础理论研究,健全与中国式现代化相适应的财税体制,统筹推进财税体制改革。加强经济法基础理论研究,以回应中国式现代化对经济法治建设提出的新要求,构建中国特色的经济法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贡献法治力量。
  作者:吉林大学常务副校长,中国法学会副会长
  
  责任编辑:曹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