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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法制建设的探索、成就与启示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文化自信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发展中最基本、最深沉、最持久的力量。红色文化是我们党在革命、建设和改革实践中形成和发展的宝贵精神财富,蕴含着中国共产党人的智慧和担当,具有穿越时空的不朽价值。红色法治文化是中国共产党人在法治建设长期探索中,把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同中国革命相结合形成的红色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贯穿于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全过程,具有深厚的历史底蕴、红色传统、伟大传承、真理力量,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道路上永不过时,始终是砥砺我们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的不竭动力。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法制建设主要成就
江西是红色法治建设的发祥地、人民司法的策源地,是人民民主法治的摇篮。土地革命时期,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开展了一系列具有广泛而深远影响的立法执法司法实践,创造了红色法治历史上的多个第一。1931年在瑞金建立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全国性的工农民主政权。在这里,中国共产党人开始了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建设的探索,揭开了中国法制发展史上的崭新篇章,开创了人民民主法治建设新纪元。
奠基:创建了较为完备的苏维埃法律体系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根据革命和建设的需要,组织大量人力、花费大量精力进行苏区立法,共颁布了120多部法律、法令,涉及国家政权、婚姻家庭、经济建设、公平交易等方方面面,逐步形成了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以下简称《宪法大纲》)为核心,各个部门法为主体的比较完备的苏维埃法律体系,统一了众多革命根据地法律制度,使各根据地在法律法规上有了共同的遵循。总的来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立法具有以下特点。一是门类较为齐全。在国家法中,先后制定15部苏维埃国家组织法,10部选举法令。在部门法中,立法涵盖了土地法、行政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经济法和民事法律等。二是内容比较丰富。立法内容涉及经济、政治、文化、教育、卫生和妇女儿童权益保护等诸多方面,涵盖工业、农业、贸易、财政、金融、水利、开荒移民、环保等多个行业,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重要行业基本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三是立法水平相对较高。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创制的法律、法令不仅数量多、门类齐全、涵盖面广,而且法律条文比较规范、逻辑比较严密、结构比较严谨,达到了较高的立法水平。比如《宪法大纲》虽仅有17条,却非常明确地确定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任务、国家性质、最高权力机构、地方政权机构、苏维埃区域的公民所享受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等。用今天的宪法理论来审视,仍有诸多可取之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法律体系为苏维埃政权建设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为保护人民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在保障工农群众利益、惩治犯罪、保卫和巩固革命根据地等方面均起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也成为全民族抗日战争时期和全国解放战争时期乃至新中国成立后立法的基础,为新中国的立法工作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是新中国立法工作的重要历史渊源。
突破:建立了较为系统的司法组织体系
1932年,中央司法人民委员部部长梁柏台在《中央司法人民委员部一年来工作报告》中指出,司法机关过去在苏区是没有的,是中央政府成立之后的创举,在司法上,每种工作都是新的创造和新的建设。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围绕司法体系的构建,在规范司法程序、完善司法制度、方便群众诉讼等方面大胆探索并取得重大成就。一是初步建立了组织架构。设立了司法行政管理机关——中央司法人民委员部;审判机关——先后设立临时最高法庭、最高法院、最高特别法庭,在省、县、区三级地方苏维埃政府内设各级裁判部,在红军系统内设军事裁判所;检察机关——人民委员会下设工农检察人民委员部负责监察工作,在军队系统设立军事检察所,在最高法院和裁判部内设检察机构,负责管理刑事案件的预审、起诉事宜以及代表国家提起公诉等;国家政治保卫机关——国家政治保卫局及其他地方分局。在职权上采用中央分立、地方有分设有合一的工作机制,各级司法机构实行双重领导体制,既受同级政府的领导,又受上级司法机关的领导。二是基本规范了司法程序。苏维埃政府在规范司法程序、完善司法制度等方面进行了大胆探索,建立了一套适合于当时革命战争环境、较为民主化的司法制度。颁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司法程序》等规范性法律文件,这些法律文件规定了苏维埃法庭、政治保卫局、肃反委员会等司法机关的办案程序,形成了由案件侦查阶段的立案、侦查、逮捕、预审,审查起诉阶段的预审、起诉,审判阶段的立案、法庭调查、辩论、上诉、抗诉和死刑复核等程序以及执行程序所组成的涵盖整个诉讼过程的司法程序,为司法机关办理案件提供了程序法依据,使苏区司法工作迈向依照法定原则、制度办案的新阶段,也为新中国成立后诉讼程序的设立奠定了基础。
培元:培养了一支苏维埃司法干部队伍
徒法不足以自行。随着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各级法制机构的建立完善,急需大批司法干部充实岗位、开展工作,司法干部缺乏的问题较为凸显。董必武在《目前中国的法律工作概况》中讲到:“那时我担任苏区的最高法院院长,而法院只有五个人。”中华苏维埃共和国非常重视司法干部队伍建设,采取多种措施培养司法干部。一是配备专门队伍。根据1933年12月颁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地方苏维埃暂行组织法(草案)》中关于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各级从事司法裁判工作的人员编制的有关规定,“裁判委员会,省由9人至13人,县由9人至11人,区由7人至9人,市由7人至13人组织之”。到1933年秋,整个中央苏区设有江西、福建、闽赣、粤赣4个省,共辖有60个行政县,区级苏维埃政权大约达到600个。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从事司法工作人员不少于2000人。二是组织跟班实习。坚持经常性的实习工作方式,不断提高各级裁判部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从而促进各级裁判部工作的完善。省级裁判部还多次要求上级裁判部工作人员须轮班至下级裁判部进行实习或训练,提高裁判部工作人员的能力。必要时,各省和各县裁判部也可派工作人员到各县和各区指导工作,通过业务指导的方式提升干部的专业能力。三是举办训练班。当时各类省、县干部短期训练班“遍布苏区各地”,在司法干部领域,梁柏台部长制订了一项为期40天的教学计划,培养了40名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第一批司法干部。司法人民委员部于1933年8月至12月共举办9期训练班,指导江西、福建两省裁判部开办3种类型的培训班,即县一级裁判部工作人员培训班、区一级裁判部工作人员培训班、各级裁判部书记员训练班,很多人在法制建设实践中提高工作水平和领导才能,成为坚定的革命者和有办案经验的法制工作者,有不少人成为新中国法制建设的重要开拓者乃至国家领导人。比如,担任过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最高法庭主席、最高法院院长的董必武是第一代领导集体的成员和国家领导人;曾参与起草《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苏维埃暂行选举法》等一系列苏区法律的谢觉哉,成为新中国最高人民法院第三任院长;曾任江西省苏维埃政府工农检察委员会主席的蔡畅,在新中国成立后任全国妇联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
实践:开展了一系列丰富的法制建设探索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的根本任务,在于保证苏维埃区域工农民主专政的政权和达到它在全中国的胜利。新生的苏维埃共和国政权面临的主要任务是,依法开展各项法制建设实践,并以此巩固政权、发动群众和持续开展武装斗争。一是开展执法司法。苏区司法机关在极为艰苦的战争环境下,有力打击和惩治反革命分子,肃清革命队伍中的敌对势力,保护工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在广大群众中树立了苏维埃专政机关的权威。1932年2月至1934年10月中央红军长征前,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最高法庭、最高法院先后审理和复核了刑事、民事、军事案件3000余件。二是推进反腐肃贪。颁布了中国共产党历史上第一部反腐法令——《关于惩治贪污浪费行为的第二十六号训令》,积极开展廉政教育和艰苦奋斗教育,设立控告局,专门受理群众对政府工作人员和干部的控告,同时,加强对贪腐分子的惩处。截至1934年春,仅中央苏区就查处了200余起贪污腐败案件,10余名贪官被判处死刑。在党中央离开中央苏区前,苏维埃中央审计委员会在对中央政府各部作出的审计报告中指出,“只有苏维埃是空前的真正的廉洁政府”。三是加强法制宣传。出版了大量法律书籍、大众读物,在《红色中华》《斗争》等报刊开辟法律专栏进行法制宣传教育。通过红色歌谣、话剧等群众喜闻乐见的艺术形式进行法制宣传,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此外,还注重结合司法实践开展宣传,在案件审判前后,以出通告、布告等方式,吸收广大群众旁听案件审理、了解案件情况。1934年3月25日,最高特别法庭对原中央执行委员会委员、于都县苏维埃主席熊仙璧渎职贪污案进行公开审理,吸引500多名干部群众旁听审理,在中央苏区产生了很大影响。四是积极教育改造罪犯。为看守、教育及感化违反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法令的罪犯,1932年8月至1934年4月,分别在瑞金、兴国、宁都、长汀等地建立了5所中央劳动感化院,并建立了相对完善的制度。在省县两级裁判部设立劳动感化院,以备监闭判决长期监禁的罪犯。毛泽东同志曾在中华苏维埃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二苏大会”)报告中指出,“苏维埃的监狱对于死刑以外的罪犯采取感化主义,即是用共产主义精神与劳动纪律去教育犯人,改变犯人犯罪的本质”。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法制建设的历史地位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坚定文化自信的首要任务,就是立足中华民族伟大历史实践和当代实践,用中国道理总结好中国经验,把中国经验提升为中国理论,既不盲从各种教条,也不照搬外国理论,实现精神上的独立自主。”红色文化是我们坚定文化自信的重要基石,红色法治文化所传承的家国情怀、革命精神和红色法治基因,既是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力量保证,又是为实现中国式现代化提供法治保障的文化密码。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法制建设探索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经典范例,代表着中国共产党人独立开展法制建设、探索依法治国道路的开端,为红色法治文化的理论与实践研究提供了范本,是我们坚定法治自信的底气。
中国共产党人治国理政的积极探索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建立的工农民主专政的苏维埃政权,首次以国家形态登上中国政治的舞台,这是一个完全推翻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三座大山,同国民党政权性质根本不同的工农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广大工农劳苦大众真正成为国家的主人、社会的支柱,是中国社会的一大进步,是新中国的“雏形”和预演。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建立的由中国共产党领导、与国民党旧法统相对立的新型工农民主法制,不再是少数剥削阶级统治劳动人民的工具,而是保障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的法制体系。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法制否定了一切封建特权,公开宣告公民在“苏维埃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而且,苏区法制充分赋予广大工农民众以最广泛的民主,实行了真正的民主选举制度,实现了人民当家作主,自己管理自己的国家。以中央苏区为例,从1931年11月到1934年1月,共举行了三次规模较大的民主选举,并颁布了选举法细则,许多地方参加选举的人占选民总数的80%以上,一些地方达到了90%以上。毛泽东同志曾指出,“苏维埃政权的民主发展到了这样的程度,实在是历史上任何政治制度所不曾有的”“苏维埃实现了世界上最完满的民主制度,他是为广大民众直接参加的,他给予广大民众以一切民主的权利,他对于民众绝对不使用也绝不需要使用任何的强力”。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从根本上改变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剥削奴役人民的历史,成为“创造中国新社会的序幕”。
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时代先河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马克思主义传入中国后,科学社会主义的主张受到中国人民热烈欢迎,并最终扎根中国大地、开花结果,决不是偶然的,而是同我国传承了几千年的优秀历史文化和广大人民日用而不觉的价值观念融通的。”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坚持以人为本,实现法制活动的阶级性和社会性相统一,主张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利,实现司法公正等内容,是中国共产党在苏区时期开展法制建设的理论根基和基本原则。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各项法律制度和程序基于人民群众广泛参与并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法律监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集体意志,维护人民群众的基本权利,彰显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法制的人民性。以审判制度为例,为实现公正司法,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法制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苏区司法庭审由三人组成,其中一人为主审,两人为陪审员。司法案件合议之时,少数服从多数,以多数人的意见为准。若合议庭意见不统一,则按照主审的意见判决,如陪审员依旧有不同意见,可以将意见提交上级裁判部。这种做法实质上是将权力交给人民,把人民群众的生活经验和道德观念注入司法审判之中,集中反映了苏区法制的工农民主本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法制建设,借鉴了苏联经验,但又创造性地采取了合乎中国国情的方法和措施,使之更有实践性和操作性。中国共产党人在中华苏维埃时期的法制实践,既有洋为中用,又有守正创新,坚持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吸收其内在蕴含的普遍法治理念价值,结合我国具体国情,将其进行本土化改造,不断创新发展,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时代化的伟大探索。
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传承发展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在历史长河中,中华民族形成了伟大民族精神和优秀传统文化,这是中华民族生生不息、长盛不衰的文化基因,也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精神力量”。中华文明历经数千年而绵延不绝、迭遭忧患而经久不衰,形成了世界法制史上独树一帜的中华法系,积淀了深厚的法律文化,凝聚了中华民族优秀的法律思想和法制理念,这是我们坚定法治自信的最大基础。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人类法制建设产生了重要影响,并深深地影响着中国法治建设。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法制建设与中华法系有着历史的文化延续,继承了中华法系的人民性等品格和司法上追求实质公平和程序上的便利性、灵活性等特点。
一是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在浩瀚的中华法制文明史中,民本思想是中华法文化的精髓,也是治国理政的宝贵经验。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认为,人民是社会发展的主体,是历史发展和社会变革的决定力量。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法制建设是在彻底摒弃剥削阶级、反动政府的法制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和发展起来的人民民主法制,始终坚持群众路线,以劳苦大众的根本利益为重。《宪法大纲》规定,中华苏维埃政权所建设的是工人和农民的民主专政国家。苏维埃政权是属于工人、农民、红色战士及一切劳苦民众的。在苏维埃政权下,所有工人、农民、红色战士及一切劳苦民众都有权选派代表掌握政权的管理。毛泽东同志在“二苏大会”报告中指出:“要得到群众的拥护吗?要群众拿出他们的全力放到战线上去吗?那末,就得和群众在一起,就得去发动群众的积极性,就得关心群众的痛痒,就得真心实意地为群众谋利益,解决群众的生产和生活的问题,盐的问题,米的问题,房子的问题,衣的问题,生小孩子的问题,解决群众的一切问题。”坚持司法为民的宗旨,与延安时期的“为人民服务”、新时代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一脉相承。二是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中华法系孕育和发展的“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观念,要求各级司法官吏依法正确处理各类案件,做到不枉不纵,强调“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赏善罚恶都要一视同仁,不能内外有别、亲疏差异。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法制把追求社会平等作为根本追求,坚持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理念,法律保护人民民主权利的平等。《宪法大纲》规定,在苏维埃政权领域内,工人农民红色战士及一切劳苦民众和他们的家属,不分男女,种族,宗教,在苏维埃法律前一律平等,皆为苏维埃共和国的公民。凡十六岁以上的公民,皆享有苏维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宪法大纲》所规定和保护的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苏维埃区域内从事劳动的外国人与中国人的平等权利、男女平等的权利更体现了苏维埃政权区别于其他旧政权的特质,是对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传承与发展。三是强调实用性。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时期,共颁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军事裁判所暂行组织条例》《裁判部的暂行组织及裁判条例》和《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司法程序》三部程序法。但1934年4月8日颁布《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司法程序》后,明确表示废止前两部法等相关的程序法规定。《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司法程序》共有8条,除简单规定了各司法机关的权限和两级审判制外,在案件审理和办理中将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强调实体作用,体现了突出的实用性。
党领导依法治国的伟大开端
毛泽东同志指出:“自从中国人学会了马克思列宁主义以后,中国人在精神上就由被动转入主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法制建设是中国共产党依法治国的首次尝试,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同中国实际相结合的伟大实践,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伟大开端。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法制实践的开展是中国共产党早期局部执政的重要探索,对新中国的法治建设有着积极而深远的影响。新中国成立后,彻底废除了国民党《六法全书》及其一切旧法统,开始进行新的人民民主法制探索。这一时期的立法,从内容上看,很多都是由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时期发展而来的,甚至有些法律规范还直接吸收了一些苏区法律规范条文。比如,新中国第一部宪法除沿袭了《宪法大纲》所确定的模式外,还吸收了《宪法大纲》有关公民平等、公民权利义务等方面的规定;新中国的第一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则直接吸收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中一夫一妻、婚姻自由等有关规定。我国法治体系中很多制度和司法原则,都能从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法制中寻找到源头。例如,四级两审制、合议制、陪审员制、上诉制等审判制度,都是对苏区审判模式的有效借鉴;巡回办案、便民诉讼等审判方式,都能从苏区审判工作中反映出来。中国共产党人在中华苏维埃时期领导和管理国家政权的伟大实践中,尝试运用法制手段和方式,并取得了一定的成功,即使只有短短几年,也为中国共产党实施依法治国战略,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现依法执政积累了宝贵经验,奠定了坚实的历史基础。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没有先进文化的积极引领,没有人民精神世界的极大丰富,没有民族精神力量的不断增强,一个国家、一个民族不可能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法治建设从瑞金启航,有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时期轰轰烈烈的初次尝试,也有延安时期“白皮红心”的艰难探索,以及华北人民政府时期“分庭抗礼”的雏形初显,在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实践中不懈探索,走出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新中国成立70多年的实践证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唯一正确道路,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就和经验的集中体现,只要沿着这条正确道路走下去,中国的法治建设就能够不断从胜利走向胜利,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
作者:江西省法学会第六届、第七届理事会会长,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原党组书记、检察长
责任编辑:姚国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