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审判为中心:期待从理念到实践的蜕变》专题报道之二

以审判为中心:实际上是以法为中心

要依司法规律办事

   对于诉讼结构的理解,是要按照全人类的司法规律,历史地看、发展地看。你愿意这么干,得这么干;你不愿意这么干,也得这么干。这已经成为历史的必然。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樊崇义说,人类历史上司法的发展有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司法与行政不分,第二个阶段控审分离,第三个阶段控辩审分离,形成了目前我们所说的三角形。这个结构是一个历史的必然,你同意也是这样,不同意也是这样,规律不可抗。讨论控辩审的诉讼结构问题,要按照司法规律和律师发展的大势理解。
   “我从法官到法院的角度讲,我认为以审判为中心,就是以法为中心,要求我们法官以及审判机关,必须严格依法办事,只服从法律,无论是庭审,还是证据采信定罪量刑。以审判为中心不是因为法官有多高明,而是因为审判是刑事诉讼的最后阶段,是法律赋予我们最后的裁决权。与其说是权力,不如说是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原副庭长薛淑兰说。
   因为理念还没有完全转变,出现了“新三难”“老三难”的问题。公诉机关平等地重视辩护意见和被害人的意见,审判机关平等地重视公诉意见和辩护意见。平等的机制构建,也是这次研讨的一个问题。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高子程律师认为,这次会议对于确立保障人权与打击犯罪并重这样的理念非常有用。我们看到各种文件都在强调理念的转变,事实上理念的转变是最难的,理念的转变需要一个过程。我觉得新的《诉讼法》实施之后,很多问题不是立法的问题,是执行层面的问题。
   高子程律师说,我的体会是六个字:水准、责任、诚信。无论是侦查人员、公诉人员还是审判人员,或是辩护律师,如果我们具备了足够的水准,具备了足够的责任心,具备了相应的诚信,各司其职,各尽其责,这四种关系就一定是科学的,是符合立法本意的。我说的水准是理论宽厚,我说的责任是敢于担当,我说的诚信是诚实守信。只有在这个基础上,各种责任主体、权利主体才有可能各尽其责,各履其职。


务实更重要

   薛淑兰说,我从事刑事审判工作30多年,一直在最高法工作。有两类案件,一类是死刑复核案件,另一类是轻罪非罪界限难以区分的案件,这两类案件要慎重。目前进行刑事辩护的案件占30%,还有70%没有辩护,这里面有多少罪与非罪难以区分的案件?因为这些案件没有辩护,使这些案件不该定罪的定罪了,不该判刑的判刑了。我们需要重视,对于一个无辜的人判刑,可能导致其失业,对于其家庭还有父母、所有的亲属,影响面是很大的。作为一个法官要严格把握这方面的界限,如果把握不好,不该判刑的判刑了,是对司法权威的最大的损害。
   对侦控辩审的关系问题,薛淑兰说,孟建柱书记讲总体是健康的,但是问题是存在的。存在哪些具体问题,原因何在,采取哪些措施加以解决,这是我们面临的一个课题。据说律协执业委员会和法院的审判行为研究会试图解决这些问题,尤其当前出现了几起法官和律师关系紧张的事件,我觉得还是应该把这个问题提到日程上来。
   公安部法制局朱希处长表示,公安部正在推行“两统一”的工作机制,其中之一就是案件审核统一由法制部门进行,统一出口,整个刑事案件,法制部门审核之后,法制部门归口移交给检察院。这是一个内部的审核归口,从我们执法管理的角度,觉得这个归口会有效提升执法质量,审核过程中保证律师执业权利的情况作为案件审核的内容。通过审核部门的归口,我们觉得可以搭建与律师沟通的一个平台,可能会更有效。我们也在思考,能不能由我们法制部门与律师建立一个平台和窗口,更加有效地沟通,有效地保障律师的权利。


目的是一致的

   目前司改,中央规定司法人员的职数为39%,要求必须有余地。北京马上要推行司改,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是试点。原来70%的办案人员将转变为30%的办案人员,所以案多人少的矛盾越来越突出。如何进行有效的案件分流,提高办案的效率,就是摆在我们面前需要解决的问题。
   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研究室主任孙春雨介绍说,合作共赢应该成为共识,新型的合作关系在诉讼法中有所体现,其中包括庭前会议制度、刑事和解等。我们应当注意在司改背景下,控辩关系发生了新的变化。一个是双方的办案理念基本上相同,目标都是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第二个双方的地位对等并得到了强化,尤其是律师,我们要求每个诉讼环节都要听取而且重视律师的意见。以前有可能是被动听,现在要求主动听,这样的话有利于双方形成互信,走向合作。
   关于新型控辩关系的构建,孙春雨觉得应该从三个方面考虑:一是在定位上控辩关系上应该是理性平和的对抗、适度有效的合作,对抗要依法有理有据,合作也不能没有原则,不能没有距离。第二个在平等对抗方面,有必要明确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权,这个有争议,有必要明确,形成辩护人与侦查机关平行调查,有利于发现案件的事实真相。三是在适度有效合作方面,有必要推行诉辩协商制度,这样我们可以把大多数的轻微的刑事案件消化在审判前,很多案件也便于解决。
   总的讲,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控辩对抗是常态,但是合作也是一种新型的理性的当然的选择,双方首先是平等的合作,合作不成才转成平等的对抗。在良性对抗中,不断推进以审判为中心这一目标和定位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