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审判为中心:期待从理念到实践的蜕变》专题报道之一

侦控辩审的现实困局

编者按

   2015年8月22日,由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中国律师杂志社联合主办的主题为《转型中的中国刑事诉讼构造》的座谈会,在北京召开。

   在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五次会议精神,以及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在京联合召开全国律师工作会议的背景下,这次座谈会的召开,意义重大。

   来自一线的司法工作者、专家学者、律师汇聚一堂,纷纷为“以审判为中心中国刑事诉讼构造”建言献策,既有担忧,更多希望。


   当前制约刑事司法公正的核心要素在于公检法三机关之间关系的失衡,律师执业存在“旧三难”和“新三难”的问题,这些都无法树立司法的权威。司法实践中暴露出的部分冤假错案都与上述关系失衡存在密切的联系。由此可见,以审判为中心对上述问题反思,实际上就是要摆正公检法三机关之间的关系,构建司法人员与律师的新型关系,其核心在于构建一个以审判为中心的科学合理的诉讼构造。
   这次座谈会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刑事诉讼理论研究,进一步提升侦控辩审理论研究水平,明确法律执业共同体的不同社会角色和执业定位,对公平公正的司法环境产生积极影响,释放正能量,进而提升依法治国的能力和水平。


做什么吃什么

   一位不愿具名的专家认为,我们现在的诉讼制度基本上是以侦查为中心的。侦查机关办案结束后,检察机关随后制作起诉书。法院会根据起诉书审判定罪。现在办案机关和办案人员脑子里根本没有这个意识——我现在办这个案子,要经过庭审的检验、法律的检验。
   现在普遍存在的问题是证据收集质量比较差。于是就会出现这样的局面:侦查阶段没有认真全面地收集证据,检察机关也没有认真地进行审查,或者考虑案件太重大,杀人手段太残忍,公安已经抓住了凶手,凶手自己也承认了,检察院也只有起诉了。尽管证据不足,但有的检察机关认为还有法院把关。可是法院因为关键的证据没有收集到,审判时经常处在两难的尴尬局面。这也是造成冤假错案重要的原因,而冤案对于司法的公正起到摧毁性的作用。
   参考一下国外的诉讼制度,是以审判为中心,所以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要回归到诉讼制度上,要符合规律。第一,要使办案机关和人员从办案之初牢固树立起案件经得起法律检验的意识。第二,检察机关要认真地审查证据,不要把达不到证据标准的案件起诉到法院。更重要的,对于我们的审判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为四中全会明确指出,要充分发挥庭审在事实证据认定保护诉权惩罚犯罪方面的决定性的核心作用,这个意义非常重大。


为何异化为以侦查为中心

   实际上,1979年制定刑事诉讼法主要的内容,都是体现以审判为中心的,比如未经人民法院审判不能认定任何人有罪,这就是以审判为中心的重要体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当宣告无罪。任何证据,未经法庭的质证,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这一系列的内容充分体现以审判为中心,但是实践中,为什么会异化为以侦查为中心、异化为以案卷为中心?
   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庭长戴长林认为,这还是执行的问题。关于以审判为中心,正在做这项调研工作,正在起草一些文件,最高法院联合其他几家单位一起都在具体做。四中全会全面依法治国的决定,高度重视以审判为中心、以庭审为中心。所谓以审判为中心,应该是在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阶段要以审判为中心,在审判阶段,在法庭上以庭审为中心。但是实际上几十年来,我们法庭两个主要的环节——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法庭调查的核心是质证认证,我们的质证由于直接言辞原则不到位,到底百分之多少,大家都明白,尤其是出庭律师很清楚,反正是很低。出庭的律师都知道,法官也知道,公诉人也知道,如果证人不出庭,当公诉人宣读某一份证词的时候,被告人提出这个证词是假的,法官怎么认证,庭审怎么认证?所以这个时候由于缺少了直接言辞原则,缺少了证人出庭作证,导致质证不能。
   所以,2012年修改刑事诉讼法的时候确立了证人出庭制度,但是三年过去了怎么样,依然如初,所以质证不到位导致法官认证依靠庭审作出判决难上加难,就要在庭前下功夫,看案子,阅卷作笔录,要对比证据,如果吻合的敢采信,不吻合不敢采信。所以庭外功夫用得很多,这样以庭审为中心就异化为以案卷为中心。
   四中全会提出不要把带病的案件移送到法院里,因为各自都是一个证明标准。为什么同一个证明标准,各自不统一,依照诉讼法无罪的案件不应该移送到法院。问题就出在于各自的理解,每一个人有每个人的理解,每一家对于证明标准有各自不同的判断。你认为清楚了,我认为不清楚;你认为缺失了,我认为不缺失。所以诉讼制度改革,就应该统一证明标准,以法庭需要的证据,以法庭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为标准。


辩护缺失比比皆是

   孟建柱书记指出,如果听不进辩护人辩护,将来错案会越来越多。这不是危言耸听,要重视、保护辩护人,让其有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让其将意见全面发表出来,不能随意打断。
   北京市高院刑一庭副庭长于同志认为,对辩护来说,最重要的是要被告人享受优质的辩护服务。而现实的情况,我们只有不足30%的被告人接受律师辩护,绝大多数案件没有律师参与辩护。而且这些年我做刑事审判,我们的刑事辩护整体水平不是很高,这块工作确实要加强。我个人特别赞同辩护律师是法庭最可信赖和应当依靠的力量。这次全国律师工作会也把律师工作提到了非常高的高度,这是一个非常好的开始。以审判为中心的制度落实与否,一个关键点就是我们的辩护职能能不能强化,这是很重要的一点。


对检察工作提出更高要求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苗生明认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将给检察工作带来巨大的挑战和压力,庭审的实质化、审判的民主化增强,庭审的对抗性增强,法院定案的标准提高,案件由指控到裁判变数加大,所以从全国范围来看,无罪判决的数量大幅度上升,压力是现实存在的。
   另外一个方面,作为指控案件基础,包括法院定案案件基础的侦查证据,现在还不能够完全适应新形势、新标准的需要,侦查取证这项工作没有得到根本性的提高,一头粗一头细的矛盾日益突出,所以检察机关作为承上启下的中间环节,面临的一系列问题和困难也越来越多。
   有人把检警关系归纳为侦查监督关系,这并不合适,应从四个方面看:一是突出加强配合关系,特别强调检警配合。第二就是要依法落实制约关系,实际上我们有很多相互制约的法律上的规定,检察机关不批捕不起诉,这就是制约关系,这不是监督关系。应用好不批捕不起诉,对侦查起到很好的制约效果。我们不捕率和不起诉率有很大的提高,再往前不捕率在7%、8%,现在超过了30%。三要回归监督的属性,理顺监督关系,不要泛化。第四,向以审判为中心靠拢,强化诉审关系,必须更加重视、更加尊重法院的定案标准,更加尊重庭审活动,不要说以前都是这样来的,有了问题大家可以商量、可以协调。我们说协调协商判案定案将逐步成为历史,要尊重法庭、尊重法院的定案标准。现在来看,法院定案标准将会越来越严、越来越细,检察机关必须作出相应的调整,必须向标准看齐靠拢,这是对于审判的尊重,不存在谁高谁低的问题。当然这个标准的形成过程当中,控辩审的博弈当中,检察机关要充分表达自己的观念和主张。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徐平认为检察官和律师之间的对立倾向严重,有时近乎敌视的状态。其实本身检察官和律师之间有矛盾和对立是正常的,如果围绕案件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讨论是没有问题的。现在的对立经常是意气之争,很多基层检察官认为自己处在惩罚犯罪实现正义的第一线,律师并不关心惩罚犯罪,只是拿人钱财替人消灾的商人,只要有人出钱,什么案子都可以接,并不考虑这件事情其他方面的社会后果。还有一些检察官认为,我们办一个案子,经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反复审查,重要的案子检委会还要讨论,大团队已经干过了,小小的律师怎么能推翻呢?
   关于控辩的关系,苗生明认为应该提高侦审控辩的层次品质和效果,进而促进庭审的实质化目标,构建良性的诉讼关系。对控方来讲,当然是要指控犯罪,另外一个方面也要防止冤案错案,对于律师辩方提出的意见要采纳尊重,辩方能够发挥最好的对于委托人依法维权的功效和作用。从检察机关角度来说,一是互相尊重,二是保障诉权,三是重视听取律师的意见。注意听取而且注重审查律师的反映,根据审查采纳他们的意见,使耐心倾听成为公诉人的品质。四是在法律的框架内,加强与律师的合作。控辩双方有很多可以合作的地方,很多领域都可以合作,不是一种完全的对抗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