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跨境陆上贸易运输术语体系 助推完善陆上贸易规则

  “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之一。2023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政治局第二次集体学习时强调,“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对标高标准国际贸易和投资通行规则,稳步扩大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增强在国际大循环中的话语权。”2024年7月,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提出,“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在产权保护、产业补贴、环境标准、劳动保护、政府采购、电子商务、金融领域等实现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相通相容,打造透明稳定可预期的制度环境。”
  当前,随着共建“一带一路”倡议和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的纵深发展,我国与东南亚等周边国家之间的跨境公路贸易与货运市场得到了快速增长,有力地支撑了中国-东盟区域经济社会的协同发展。与此同时,国际海运(如《汉堡规则》《海牙维斯比规则》和《鹿特丹规则》等)、国际铁路(如《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公约》《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国际铁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欧洲协定》等)、国际航空〔如《关于管理空中航行的公约》(巴黎公约)、《泛美商业航空公约》(哈瓦那公约)和《国际民用航空公约》(芝加哥公约)等〕和国际公路(如《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国际道路运输公约》《国际公路运输危险货物协定》等)的贸易规则体系及其相关国际组织机构网络已较为完备。这都要求从更好促进国家高水平对外开放和高质量发展、更好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利益和促进对外发展战略的高度,认知和推进涉外经贸投资法治建设,加快建构完善跨境陆上贸易规则体系,对接融通并推进完善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体系。
  构建符合陆上贸易规律的术语规则体系,提升我国国际规则话语权。如今,全球治理体系正面临深刻变革调整,作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和最大货物贸易国,我国在现行国际经贸规则体系框架中的制度性话语权有待提升。依托“一带一路”陆路运输网络、西部陆海新通道等优势,协同共建符合陆上贸易规律的规则体系,制定覆盖跨境公路贸易风险划分、责任界定等基础要素的“陆上贸易术语规则体系”,构建与中欧班列、中老班列等跨境多式联运实践相配套的术语规则体系等,既有助于推进现行国际规则与我国贸易实践的对接融通,又有助于以规则创新倒逼国际经贸治理体系改革,助推我国从“规则接受者”向“规则制定者”转型,在新的陆上贸易规则体系中确立与我国经济地位相匹配的国际规则话语权。
  探索完善跨境公路贸易运输规则体系,助推提升国际经济贸易效能。从国际实践看,尽管包括东盟国家在内的“一带一路”共建国家间缔结了系列经济贸易协定,但由于国家间的基础设施“硬联通”不畅、国际规则的“软联通”不足等原因,使得国家间的贸易投资便利化并未达到预期成效。“一带一路”倡议下跨境陆海联运发展呈现新业态,其中关于特种车辆运输、一箱到底、优先路线选择等情形,现有《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 2020)并不存在相对应的术语规则。因此,探索协同构建跨境公路贸易术语体系,能够有效地“点对点”解决跨境公路贸易及运输等陆上贸易与运输中面临的难题,明晰跨境公路贸易及运输各方的权利义务、确定发生货损时的损害赔偿责任等法律问题,融通国际商事交易惯例规则体系及各国间有关法律规范,提升国际经济贸易效能。
  系统厘清跨境公路贸易运输术语内涵要义,防控国际经贸争端风险。探索协同建构跨境公路贸易运输术语体系,能够有力促进标准化的跨境公路贸易及运输的衍生保险业务,包括覆盖跨境公路贸易及运输全过程的“门到门”的责任险等;促进银行业开发与跨境公路贸易及运输单证相匹配的贸易融资工具,形成“规则-金融-物流”三位一体的跨境公路贸易及运输服务业态;优化畅通陆上贸易各环节,重塑亚欧大陆公路运输产业链的分工体系,营造区域经贸合作新范式。规范跨境公路贸易及运输权责划分的标准化术语,能够系统解决传统跨境公路贸易与运输中因行业术语理解歧义、合同条款解释不清晰等原因导致的争端解决及其法律适用的困境。明确的跨境公路贸易运输术语体系及其“一般性解释规则”,能够为跨境公路贸易及运输风险转移节点、货物交付标准等关键事项提供清晰的要义指引,消减跨境公路贸易争端风险及其法律适用难点。
  同传统的国际海上贸易与运输相比,跨境公路贸易与运输的成本、责任、风险等存在自身特殊性,适用《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等国际贸易术语时也面临较大困难挑战,在统筹推进中国与东盟国家的跨境公路贸易与运输的过程中面临以下几方面难题:一是跨境公路运输线路不确定性较大,容易受到双边国际协定、国际合同、自然灾害、天气、交通事故、交通管制措施等影响;二是跨境公路贸易中货物交接的责任界分模糊,货物交接、装卸要求等差异大,导致责任界定难度较大;三是跨境公路运载工具复杂多变,车辆、货箱等规格多样,甚至还有滚装自驾等运输方式;四是跨境公路贸易运输运作模式多种多样,汽车运输组织方式也多样化;五是在跨境公路贸易运输中《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被误用的情形较多,如CIF(成本、保险费加运费)、FOB(装运港船上交货)等国际贸易术语被用于陆上贸易场景。为此,加快探索构建跨境公路贸易与运输术语体系,不仅可以更加明确贸易双方交货条件、确认交易双方彼此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以及成交商品的价格构成要素,也可以大幅提升国际贸易合同谈判效率、降低交易成本,对于服务深化国内国际双向互济、陆海双向高水平开放,促进包括西部陆海新通道在内的“一带一路”建设和健全完善陆上贸易规则体系具有重要战略意义。
  构建跨境公路贸易与运输术语体系,可从以下几方面探索完善:
  系统建构跨境公路贸易与运输术语规则体系,促进陆上贸易规则体系的现代化转型。一是探索构建起层级清晰、功能明确的跨境公路贸易与运输术语规则体系,为《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等在跨境公路贸易与运输领域的实施提供标准化规范体系,健全跨境公路贸易与运输术语的动态更新机制,不定期追踪开展术语使用频率的系统性评估,确保这些术语规则体系与跨境公路贸易与运输实践同步发展。二是秉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的系统思维,遵循“精简核心、整合边缘、动态更新”的涉外立法原则,以探索系统建构跨境公路贸易与运输规则体系为基础,可主要试行采取集卡运输在边境邻国货场吊箱、铅封交接的运作模式,可涵盖集装箱拖挂车(TTC)、邻国协定线路(ARN)、一箱到底(OCT)、边境邻国货场(BNY)和铅封完好交接(HSI)等五个贸易术语,可单独使用,也可以与《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术语结合使用。三是进一步优化完善现有跨境公路贸易与运输术语规则体系,实行“核心术语优化+边缘术语整合”策略,即系统应用TTC、ARN、OCT、BNY、HSI等高频使用的核心术语,统筹整合仓栅式运输车(TGB)、其他特种车辆(TSF)等使用频率较低的工具类术语,或者将其统一归类为“特种运输工具组合”。
  提升跨境公路贸易与运输术语体系兼容性,促进国际合作与区域协同的法制化进程。探索构建“规则对接-标准融合-区域协同”三位一体的制度创新框架。一是构建完善跨境公路贸易与运输术语细则体系,包括细化界定其与《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E/F/C/D各组术语之间的衔接协调关系,设置与《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兼容性条款,明确当跨境公路贸易与运输术语细则体系同现有国际商事惯例的基础术语发生冲突时,应以《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相关规定作为首要解释依据。二是在构建跨境公路贸易与运输规则体系过程中,应充分考虑融入《大湄公河次区域便利货物及人员跨境运输协定》等既有国际法律框架,并对相关术语进行适时动态调整。通过精确界定运输路线、口岸通关程序及责任划分等核心要素,确保该体系与东盟国家公路运输法律框架及技术标准的高度契合。三是积极推动“铅封完好交接(HSI)”等术语规则同《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及国际标准化组织相关标准等深度融合,探索构建一个涵盖铅封技术规范、交接操作流程及责任认定的全方位、全链条,标准化的跨境公路贸易与运输术语规则体系。
  协同破解跨境公路边检关检制度性难题,促进陆上贸易通关体系的便利化发展。一是在跨境公路通关技术层面上,加大推进电子化数据信息网络等海关通关便利化的互联互通基础设施建设,协同制定统一格式化的通关信息资料单证,包括重点统一商品归类、原产地标识等关键字段的表达规则,持续简化通关审单程序性要求等。二是在协同制定跨境公路规则层面,应以《世界海关组织“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实施指南》等相关国际法律文件为基础,并探索引入《贸易便利化协定》第3条预裁定原则。通过将通关审核程序前移至货物申报阶段,允许海关基于企业预先申报的规范性材料对商品归类、原产地认定等事项作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预评估结论,实现跨境公路通关流程集约化发展。三是积极借鉴国际先进经验成果,根据“一带一路”共建国家地区的实际情况系统整合电子通关、快速放行及争议解决机制等法律措施,推进跨境公路贸易运输通关“单一窗口”的法律规制模式,加快完善促进跨境公路贸易运输通关便利化规则等陆上通关便利化规则体系。
  推动完善跨境公路铁路联运规则体系,促进陆上贸易运输体系的多元化融通。一是在深化双边国际合作层面,优先与东盟、中东等非《国际货协》成员国和《国际货约》成员国缔结铁路公路运输双边协定,通过构建示范性规则框架,破解现有铁路公路公约体系的结构性排斥。重点围绕物权效力确认、风险分配机制及争议解决程序形成标准化条款模板等;引导跨国物流企业与金融机构协同建构标准化单证流转机制,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陆海新通道沿线国家地区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样本。二是在国际多边协同发展层面,应当依托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与铁路合作组织等国际平台,各方协商共同建构完善跨境铁路贸易单证乃至跨境贸易多式联运单证等统一规则框架,共同商议制定类似于《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国际惯例等跨境陆上贸易规则体系,厘清跨境公路、铁路贸易单证的基本内涵,探索赋予公路、铁路单证的物权属性,细化托运人、承运人等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合理规制承运人的免责条款及责任限制事项,规范公路、铁路单证的签发、法定与约定事项等具体内容和规范格式,界定理赔范围与诉讼时效等相关基础性内容和难题。三是畅通跨境公路贸易与运输各环节数据信息规则融通衔接,协同建构数字化监管体系和推进“一单制”贸易模式发展,实现物流体系与银行、保险、担保等金融机构系统的高效融通。协同共建跨境公路多式联运单证金融化数据平台,建立以“物流数字孪生”为核心的全程可视化数字化监管体系,通过物联网设备实时采集货物位移轨迹、环境参数等18类核心数据,既解决多种运输方式跨境运输信息不对称、物体不可见、风险不可控等问题,确保符合跨境公路贸易运输安全标准要求,也强化了企业物流信息系统和金融机构系统的衔接,符合金融机构开展仓单质押的动态信用评估需求。
  健全跨境公路贸易与运输特殊情形与风险规则,促进陆上贸易规则体系的公平化设计。通过探索推进跨境公路贸易与运输的相关制度创新,精细化建构风险转移等规则体系,统筹降低其法律风险和公平分配交易成本。一是参照《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及《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等相关国际规定,设置跨境公路贸易与运输的不可抗力条款,如:当货物运抵边境货场并顺利完成通关手续后,若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货物滞留,则风险自滞留之时起转移至买方。同时可进一步明确:承运人须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托运人或其代理人,并出具不可抗力证明文件。二是制定对于变更车辆后运输时效的保障以及相关费用的承担细则,设置“时效补偿条款”,明确规定:若因车辆或运输线路的变更导致货物延迟交付,承运人需按照合同约定向买方支付相应的违约金。三是对运输工具更换、线路变更等特殊情况,细化完善相关费用承担条款,公平保护交易双方正当权益。
  〔宋云博系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副院长、教授,中国-东盟法律研究中心(区域国别学院)副秘书长;钱林叶、姚梓煌系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研究生。本文系重庆市社会科学规划重大项目“重庆打造内陆制度性开放综合枢纽研究”(2024ZXZD022)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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