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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承红色法治基因 赓续红色法治血脉”系列报道之十一
湖北红安七里坪革命法庭的实践研究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红色资源是我们党艰辛而辉煌奋斗历程的见证,是最宝贵的精神财富,一定要用心用情用力保护好、管理好、运用好。”红色血脉是镌刻在百年大党基因中的政治底色,是新时代共产党人砥砺奋进的精神火炬,更是滋养初心、淬炼灵魂的力量源泉。加强对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法制建设特别是革命根据地法制史的研究,传承红色法治基因,赓续红色法治血脉,有利于弘扬以伟大建党精神为源头的中国共产党人精神谱系,为法治中国建设注入历史智慧。
七里坪革命法庭的设立
红安县七里坪革命法庭设立的历史背景。中国共产党在湖北省黄安县,即现在的红安县,成立七里坪革命法庭有其深刻的历史根源。一是以黄安为代表的鄂东地区是马克思主义理论宣传与革命实践的先行地。一批黄安籍革命知识分子如王鉴、戴克敏等中共党员在武汉中学完成学业后,在董必武的指示下,回县城创办平民学校,发行革命报刊,积极宣传中国共产党的主张,并在当地形成了较好的群众基础。二是黄安地区存在着较为顽固守旧的土豪劣绅和反动势力,为革命法庭的设立提供了必要性。恶劣乡绅通过纠集反动势力,破坏中国共产党人的革命宣传工作,因而惩治该地的土豪劣绅能够在更大范围产生积极的革命动员作用。
七里坪革命法庭的设立与变迁。1927年的“二·二七阳新惨案”是七里坪革命法庭和惩治土豪劣绅委员会设立的直接原因。为惩治贪官污吏和土豪劣绅,董必武召集湖北省国民党党部和省政府紧急会议,决定起草《湖北省惩治土豪劣绅暂行条例》和《湖北省审判土豪劣绅委员会暂行条例》。为了实施两部条例,在董必武的指导下,黄安县七里坪地区的农民协会成立了七里坪革命法庭。
七里坪革命法庭在形式上受国民党党部管理,其领导机构为黄安县审判土豪劣绅委员会。七里坪革命法庭仅成立数月,就审理、处置地方上为非作恶、残害乡邻的恶棍土豪、土匪流氓案件40余起。
1927年,由于第一次国共合作失败,七里坪革命法庭的审理活动因国民党的打击与迫害而被迫中止。1930年,黄安县苏维埃政府成立,在原七里坪革命法庭的基础上设立了新的黄安县革命法庭。这一时期革命法庭办理的案件多为破坏鄂豫皖苏区建设的政治犯与经济犯。1931年,黄安县更名为红安县,七里坪革命法庭也被红安县革命法庭这一名称所取代。红安县革命法庭此时期的审判活动从惩办反革命、土豪劣绅,扩展到对民事纠纷的调处,其审判实践不仅勾勒出红色法治从旧到新的历史轨迹,更成为革命根据地法制建设重要的历史印迹。
七里坪革命法庭的法律适用依据
七里坪革命法庭审判的法律依据,包括第一次国共合作时期的两项惩治土豪劣绅暂行条例,以及鄂豫皖苏维埃政府成立前后颁布的土地法令、婚姻法令、经济法令。
惩治土豪劣绅。1927年3月通过的《湖北省惩治土豪劣绅暂行条例》是革命根据地的第一个刑事法律文件,是一项实体法规范。《湖北省审判土豪劣绅委员会暂行条例》则规定了审判机关的人员组成及职责权限,是一项程序法规范。
开展土地革命。1929年6月,鄂东北各县联席会议制定并颁行了《临时土地政纲》,确定了没收土地的对象和分配土地的原则。它是全国各苏区土地革命实践中较早产生的一项土地法规。1929年12月,中共鄂西特区第二次代表大会通过了《关于土地问题决议案》。这两部有关土地革命的法律文件,为七里坪革命法庭开展土地革命相关审判工作提供了充足的法律依据。
维护婚姻自由。随着革命者深入农村地区进行妇女思想的动员运动,中国共产党的婚姻理念逐渐获得妇女的拥护。鄂豫皖苏区在1931年第二次工农兵代表大会上通过并颁布了《婚姻问题决议案》。决议案确立了个体人身权利的基本内容,虽然条文较为简略,仍然是共产党早期的根据地法制建设的重要基础。
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会议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这是苏维埃中央政权颁布的第一个婚姻条例,这则条例适用于所有的苏区。该条例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确定男女婚姻以自由为原则,废除一切封建的包办强迫和买卖的婚姻制度,禁止童养媳,实行一夫一妻制。
维护苏区经济、社会秩序。1929年,鄂豫边第一次工农兵代表大会讨论并通过了《鄂豫边革命委员会政纲》(以下简称《政纲》)。《政纲》一共13条,内容涉及政治、经济、社会、教育等方方面面,是一则较为全面、系统的法律文件,在根据地建立起实现个体尊严和人格利益、维护男女平等的新秩序。
在经济建设方面,1930年9月17日,由中共鄂豫边特委制定,并以通告形式发布了《关于征收累进税问题的通告》。1931年10月,鄂豫皖特区苏维埃政府制定颁行《鄂豫皖特区苏维埃政府关于商业累进税之规定》,用以规范苏区内的经济活动。
七里坪革命法庭的司法实践活动
七里坪革命法庭在当时特殊的历史条件下,肩负着政治宣传与法律秩序维护的独特使命。
惩办阳新“二·二七”惨案。1927年2月27日,阳新县以朱仲炘为首的反革命势力,将农协委员公开迫害致死,并追捕共产党员、革命志士,即阳新“二·二七”惨案。1927年3月16日,由邓演达、毛泽东、董必武、吴玉章等组成惨案查办委员会,要求处决主谋朱仲炘,逮捕并依法讯问前县长、公安局长,对警备队长记大过等处罚措施,并召集全县农民进行宣传。
1927年4月,成立了处理阳新惨案委员会,依照法律程序,对抓获的反革命分子进行公审。审判委员会在听取案犯招供和证人证言之后,当场宣布主要案犯死刑,其余犯人被判处年限不等的有期徒刑。
惩办土豪劣绅。1927年4月上旬,黄安县审判土豪劣绅委员会应广大农民的要求,依照《湖北省惩治土豪劣绅暂行条例》,拘捕了当地最为反动的土豪劣绅李介仁、李仕显、阮纯青、张英廷、袁鹤山和土匪石黑子。这些罪犯被农民自卫队和工人纠察队联合抓捕归案后,由县审判委员会依照《湖北省惩治土豪劣绅暂行条例》第二条之规定,决定判处死刑。革命法庭的这一次公审及处决罪犯的司法活动吸引群众6万多人,彰显了司法权威。
闵丹桂惩办的反革命案件。中国共产党史上的第一位女庭长闵丹桂在任时,曾签发处决反革命罪犯的红安县苏维埃政府革命法庭布告。当时正值第四次反“围剿”斗争时期,红安县一名乡村游击队长叛变投敌,与反动派勾结、送情报,并将苏维埃政府的存粮交于反动派。闵丹桂接到线索后,在事实与证据充足的情形下,将叛徒抓捕归案,就地处决。革命法庭印制布告,公榜宣示,彰显了中国共产党人打击破坏革命成果叛徒的决心。
七里坪革命法庭的历史价值
七里坪革命法庭的审判实践不仅推动了革命事业发展,也为鄂豫皖革命根据地和中央苏区的法制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其历史价值至今仍具有重要意义。
七里坪革命法庭是中国共产党历史上最早的革命法庭,成为苏区法庭建设的典范。作为中国共产党历史上最早成立的革命法庭,七里坪革命法庭的法制实践活动,为鄂豫皖革命根据地和中央苏区的法制建设树立了标杆。以《湖北省惩治土豪劣绅委员会暂行条例》为代表的程序法规范,是党在革命事业早期,对自身的约束,以及对权力的监督与限制。
审判庭内部设有审判长、陪审员、公诉员、被诉人、书记员席位,在形式上具有一定的司法理性,彰显法庭的权威。七里坪革命法庭的早期司法实践中引入由人民组成的陪审员,吸纳本地的农民群众参与对地方事务的治理。陪审员与审判人员一起审理案件事实,并参与对案件的评议和最后的判决。同时,革命法庭的公审允许民众旁听,从而将庭审工作置于广大基层群众的监督之下。
确立了革命法制的基本原则,树立了法律的权威。七里坪革命法庭审判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以拥护革命统一战线的党政机关及农民协会的成员为骨干,并有工、商、妇、学等群众团体派委员参与。审判公开进行,并保障当事人的上诉权。审判结果由多数以上成员出席且同意,才能获得生效的判决。这些贯彻人民民主的原则和制度,对于保证判案质量、实现实质公正、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保障司法的程序性正义、树立法制权威与政治影响力等方面,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七里坪革命法庭以其丰富的审判实践,为后续革命立法及审判工作提供了经验和借鉴。七里坪革命法庭以惩办土豪劣绅为主要任务,而在农村中对土豪劣绅的罚款、捐款、示威游行、戴高帽等活动,对土豪劣绅及反革命派采取不顾一切的歼灭政策,使党内外革命情绪高涨。这种以暴动为形式的土地革命具有较为激进的一面,势必使打击的范围过大。并且斗争手段激烈,从而导致农村革命形势的持续性动荡,造成革命队伍人员的流失。
鉴于鄂豫皖地区土地革命的经验,中央苏区对土地政策的立法更为审慎。中央苏区的土地立法对土豪劣绅与地主阶级、富农、中农、贫农进行严格的区分。土地法政策的调整,既延续了前期鄂东地区的立法与司法经验,也结合各个苏区开展土地革命的实践,适时调整没收土地与分配土地的政策。解决农民最为关注的基本生存问题,是立法与司法优先考虑的问题。
鄂豫皖革命根据地的立法与七里坪革命法庭的司法实践,是国内民主革命斗争的产物。中国共产党人在马列主义思想的指引下,认识到实现民族统一与民族解放,必须从根本上改变造成社会不公的产权制度、思想观念、社会经济状况等诸多因素造成的历史困境。革命者将思想解放、革命动员、武装斗争、法制建设相结合,建立起从内在的法制确信到外在的制度体系架构,随着根据地的扩大和革命事业的不断推进,获得越来越多人民群众的认同,从而使革命事业不断推进并获得胜利。
(作者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
● 责任编辑:黄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