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承红色法治基因 赓续红色法治血脉”系列报道之十

哈尔滨红色法治的历史底蕴与时代价值

  哈尔滨市是中国共产党第一个解放、建立和巩固政权的大城市,是中国共产党在东北解放区的政治、经济、军事、文化中心和重要战略基地,具有独特的历史地位。哈尔滨解放区是中国共产党从农村政权向城市政权、由区域法制向国家法制转变的重要实验基地,对新中国法制建设产生了直接影响,尤其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提供了早期尝试。
  
  从农村到城市:
  哈尔滨红色法治的关键实践
  
  在中国革命“从农村到城市”的重大历史转折中,哈尔滨红色法治对早前农村根据地红色法治进行了传承与创新,为新中国法治建设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提供了实践“养分”。
  以“民主法治”为目标赋予市民权利。1946年,哈尔滨市临时参议会通过并颁布《哈尔滨市施政纲领》,纲领第一条明确规定:“建立民主政治,实行普遍、平等、直接的选举制度”,拓展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权利主体范围,将“城市人民”各阶层纳入民主参政范围,将人民民主原则在实践中展开并通过纲领固定下来。纲领首次在城市宪法性文件中践行了毛泽东同志提出的新民主主义的政治,将集会、结社、出版、言论、信仰、居住等各项民主权利赋予全体市民,适应了中国共产党在解放全国进程中建立城市政权的实践需要,为全国解放后建立国家政权奠定基础。
  以“劳资两利”为原则保护工商业。哈尔滨解放区法制建设初期出现了农村土改运动冲击城市工商业、清算扩大化等错误倾向,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工商业者的生产积极性。后来,哈尔滨解放区将毛泽东同志提出的“劳资两利”方针运用到法规的制定和执行中,不仅体现了对劳方和资方的劳动保护,防止“土改”冲击工商业的错误再次发生,而且在工商管理、税收法规中对工商业者予以倾斜;1948年颁布了《哈尔滨特别市战时工商业保护和管理暂行条例》等法规,成为劳资纠纷案件审理的重要依据,极大地调动了各阶层人民的积极性。
  以“司法为民”为追求变通施法。哈尔滨解放区法院在适用法律时,曾尝试援引民国法律、苏联法、农村根据地法令、解放区新制定的法规,以变通并用的方式审理案件。援引中针对易出现的问题,如援引民国法律与政治体制相违背,援引苏联法与中国具体实际不符,援引根据地法却发现城市与乡村差异大无法弥合,确立了先“变通适用”后“制定新法”行“特色法制”的司法理念。
  
  坚持党的领导:
  哈尔滨红色法治的本质特征
  
  始终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红色法治的本质特征。陕甘宁边区时期谢觉哉提出“没有离开政治而独立的法律”,明确了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哈尔滨解放区贯彻了党对政法工作的全面领导,主要表现为:
  坚持党对审理依据的指示。哈尔滨地方法院接受东北行政委员会和党中央的指示,逐步废止了国民党“六法全书”的法律效力,全面适用民主政权颁布的新法令。在审理苏侨案件时,根据党的指示采取“在依据民主政府法令的前提下,参酌苏联善良风俗”的做法,在实际审判工作中援引和适用了部分苏联法律。
  坚持党对肃清反革命的指示。解放初期,哈尔滨地方法院遵循松江省委的指示,采用“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处理办法,严惩“顽固不归者”,从轻处罚“坦白自新者”。解放中后期,依据党中央和东北局的意见,哈尔滨解放区法院对按期登记的敌特分子实行“宽大”与“区别对待”相结合的政策,对大部分登记者采取争取、改造、清洗的方针。哈尔滨解放区法院还强调“请示汇报”制度,如王怀安在审理伪满哈尔滨地方法院院长杨洁民的反革命案时,曾向哈尔滨市委、市政府请示处理意见。
  坚持党对组织队伍的指示。根据中共哈尔滨市委“接收原有的一套,而非另起炉灶”的方针,东北行政委员会颁发“东法字第二号令”聘任状,聘任邵天任接收旧法院。接收后的法院,面临经费和干部短缺、亟待整顿的困境,中共哈尔滨市委结合实际提出了“精简整编”政策,精简了队伍,提高了工作效率。
  
  以人民为中心:
  哈尔滨红色法治的最终目标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是红色法治的最终目标,哈尔滨解放区民主政权的立法和司法创制以保护“城市人民”为目标,展开了积极探索。
  以权利保障为核心的立法探索。哈尔滨解放区民主政权在短短三年间制定颁布了454部法规,在恢复城市政治秩序和社会生活方面,基本实现了从无法可依到有法可用。1946年《哈尔滨市施政纲领》第二条规定“建立民主的法治的社会秩序”目的是“保障人权”;1947年《哈尔滨特别市政府移民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解决城市失业半失业工人以及贫苦市民的生活困难,使其能在土地改革中分到土地房屋永久安家立业”;1948年1月27日《哈尔滨特别市战时工商业保护和管理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有计划发展战时经济,安定民生”,等等,立法始终围绕人民民主、人民权利、人民民生而进行。
  以便民利民为原则的司法探索。1948年《哈尔滨特别市民事刑事诉讼暂行条例》等法规出台,废除了旧律师、简便了诉讼手续、简化了法律术语,实现了规范化与便民化的有机结合。尽管陕甘宁边区取消了“讼费”“旧律师”和“旧司法代书”,但单纯取消旧律师制度“破而不立”仍给群众带来诉讼不便。因此,哈尔滨解放区在《哈尔滨特别市民事刑事诉讼暂行条例》中规定了关于诉讼代理人的条款,该条例及所附《说明》中明确解释:“禁止未经政府登记核准之旧律师并和旧司法代书参与诉讼活动,是为了群众减轻诉讼负担或愚弄(在旧社会是常有的),不是根本取消律师制度。在缺乏人民律师的情况下,另有第9、11条之规定应可作为补救。今后有合格的人民律师,经政府登记,仍是欢迎的。”这些规定是在司法实践的基础上对红色司法经验传承与创新的重要体现。哈尔滨解放区法院通过“公审大会”,让人民群众参与到案件审理中来,公审与宣传教育相结合让党的政策法规深入民心,达到广泛教育和改造社会的目的。
  以实事求是为特征的机制探索。组建政法机构时,哈尔滨解放区民主政权经过甄别留用了旧人员,并对留用人员实行“边教育、边改造、边使用”的方针政策。面对适用法律不适配情况,哈尔滨解放区民主政权先沿用民国法律,通过适用旧法-新旧法并用-适用新法的“三步走”战略,逐步制定新法,建立新秩序。审判形式上,哈尔滨解放区法院认识到“城市解放区不可能完全不讲形式”,作出了“在城市里基本上是须用法庭,保持一定严肃”的判断,1948年提出了城市法庭的改革方案,即“刑事用法台、民事用座谈”的方式,并配套制定了《法庭规则》,这是马锡五审判方式在城市司法实践中的传承创新。在诉讼规范性方面,哈尔滨地方法院为群众免去诉讼费用和诉状等,规定了法庭语言和法庭秩序等,要求设置法台和法槌等,满足了城市解放区群众对诉讼规范性的要求。
  
  守正创新:
  哈尔滨红色法治的当代价值
  
  《黑龙江省法治社会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明确提出,要“丰富法治文化产品,培育法治文化精品,打造一批具有龙江鲜明特色的法治文化品牌,扩大法治文化的覆盖面和影响力。”哈尔滨独具特色的红色法治文化资源必须加以珍视、传承和运用。
  健全立法保护。2021年12月1日,《哈尔滨市东北抗联文化保护传承条例》施行,对于做好东北抗联文化抢救性和预防性保护工作具有重要指导意义。2023年10月1日,《黑龙江省革命老区振兴发展促进条例》施行,为促进革命老区振兴发展,将“弘扬老区精神”推向法治新高度。《黑龙江省革命文物保护利用条例》已经列入省政府2025年度立法计划。这些在立法层面为哈尔滨红色法治文化传承创新提供了坚实保障。
  推进理论研究。2024年,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中国革命法制“从农村到城市”的重大转折——哈尔滨解放区法制建设研究》,该书以哈尔滨解放区法制建设为中心考察中国革命法制“从农村到城市”的发展历程,探究城市解放区法制建设与中国革命具体实践相结合的历史演进及其内在规律,具有一定的研究价值。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重点项目《哈尔滨法制史(1905-1949)》、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中国革命法制“从农村到城市”的重大转折研究(1946-1949)》等,围绕哈尔滨红色法治相关问题展开调查研究,取得了一些研究成果。黑龙江大学法学院成立了哈尔滨法制史研究中心,汇聚中国法律史学会、法治文化研究会等专家学者,致力于打造高水平科研平台。
  讲好法治故事。讲好哈尔滨红色法治故事,要用互动式参与式宣讲,开展情境式体验式活动,运用现代科技成果,让革命文物搭上时代快车“活起来”。人民政协启航地马迭尔宾馆,第一个城市人民法院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六次全国劳动大会会址哈尔滨市车辆厂旧址,第一个解放大城市建立的监狱哈尔滨市监狱……这些丰富的不可移动革命文物是哈尔滨红色法治的历史见证。哈尔滨将以红色法治文化为源头活水,让龙江大地在新时代新征程中焕发璀璨光彩,为全面依法治国注入源源不断的历史动能。
  〔作者系黑龙江大学法学院教授。本文系黑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一般项目“革命根据地红色法治理念的传承与发展”(课题编号:23FXB012)的阶段性成果〕
  ● 责任编辑:陈致群